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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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内卫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的通知(内卫发〔2013〕87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血液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区血站设置,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区现有血站设置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血站设置规划(2013-2018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我区血站设置,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区现有血站设置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全区总人口为2480万,其中蒙古族人口占17.1%,0-14岁人口占14.1%,15-64岁人口占78.34%,65岁以上人口占7.56%。

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95%以上人群。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来自于无偿献血。

2012年全区医院诊疗人次3494.44万人次,入院人数209.16万人,手术人次48.47万人次,住院患者人均用血量58毫升,住院手术患者人均用血量460毫升。

目前,全区已设置血液中心1个,盟市中心血站11个,中心血库7个,血站分支机构1个,储血点17个、固定采血点42个(含采血房车)、流动采血车26辆。

中心血站业务用房面积平均为1590平米,中心血库为305平米,专业技术人员总计715名,血站装备基本符合《血站基本标准》的配置要求,个别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缺少质控用仪器设备,多数盟市均能开展血液成分制备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内卫计医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122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现将《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3月12日2018年全区医疗管理工作要点2018年围绕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区卫生计生、医疗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中心任务,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攻难点、惠民生,统筹做好各项医疗管理工作,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

一、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开展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试点评价工作,促进建立新的就医秩序。

加强纵向合作医联体建设,每个盟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城市医疗集团或旗县域医共体,完善医联体运行机制,建立与医联体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及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参加医联体。

制定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方案,开展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日间手术试点,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全部开展日间手术,开设日间病房,日间手术病种不少于5个,逐步增加日间手术试点病种和术式,有条件的盟市积极拓展试点范围。

组织二级以上医院专家到基层工作,落实国家慢性病分级诊疗技术方案,实施单病种管理,推动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力争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数量较2017年增长50%。

(二)开展医院章程制定试点工作。

各盟市至少选择2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探索形成引领发展、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院章程,以章程为引领,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和治理机制。

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政策解读

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政策解读

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政策解读2017年12月31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呼政字〔2017)323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政策解读:一、本《规划》设置的原则有哪些?(一)公平性原则。

医疗卫生服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本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牧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二)整体效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全市卫生计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三)可及性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四)分级分工原则。

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分工医疗制度,逐步实行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制度,鼓励发展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蒙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七)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原则。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要求,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应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二、规划总体目标是什么?在未来5年时间内,呼伦贝尔地区医疗资源配置以结构调整为主,即“优化存量,控制增量”。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pdf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pdf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二)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0.88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 ;(三) 至少有 4 名具 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1 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 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中医师;(四) 每床至少配备 0.3 名护士。
(二) 每床至少配有 0.35 名护士;
(三) 中西医结合人员占医药护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至少有 3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其中至少有 1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 西医结合医师;(五)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六) 至少有 1 名主管药师和 1 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 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 剂科、检验科、 放射科、 病理科、 消毒供应室、 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 1.0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 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至少有 1 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 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 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五)临床营养师不 少于 1 人;。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内卫医字〔2019〕498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医字〔2019〕498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医函〔2019〕25号),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经征求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意见同意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医函〔2019〕2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区域服务能力、完善双向转诊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医疗集团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内政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3〕3号2013年1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实现富民强区、民生优先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精神,特编制本规划暨实施方案。

一、规划暨实施方案的背景我区自2009年5月启动实施医改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盟市、旗县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工作要求,经过3年的不懈努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

一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成效明显。

三项基本医保参加人数达到2180万人。

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达到70%以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遵循中央、自治区所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聚焦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不同办医主体所举办的公立医院,均统一纳入试点城市改革范围,在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强区域联动,协同推进城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的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差别化改革政策。

鼓励试点城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丰富实践经验,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二、基本目标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城市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细化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任务,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的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增设部分医疗专业质控中心,同时,结合各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综合能力,对已经成立的部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质控中心名称及挂靠单位见附件1。

质控中心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组织与管理:一、各质控中心可根据各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二级专业学科的质控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置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各自治区级专业质控中心负责指导相对应质控分中心的工作。

二、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1人,从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产生;副主任2人、秘书1人,成员5~10人,由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原则上应从全区三级医院本专业中产生。

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均应是本专业的权威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管理能力,确定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审定。

卫生厅对开展工作不利的质控中心适时进行必要调整。

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两届。

三、各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任玺
集宁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集宁区妇幼保健院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疗集团
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张凤翔
康巴什
康巴什区康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滨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滨河街道兴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神华康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名单(第一批)
盟市
城市医疗集团
名称
主体单位
成员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理事会负责人
城区
城区其他二级医院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
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其他机构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孙德俊
新城区
新城区医院
新城区成吉思汗社区服务中心
呼哈路北社区卫生服务站、铁路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东河居委会舜和慢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康巴什区慢性病医院
巴彦淖尔市
巴彦淖尔市医院医疗集团巴Leabharlann 淖尔市医院杨志平临河区
临河区医院
临河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河区汇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乌海市
乌海市人民医院
医疗集团
乌海市
人民医院
尹秀凤
海勃湾区
千里山镇卫生院
海勃湾区人民医院(一级)、乌海宜和护理院、乌海樱花医院(民营)
乌达区
乌达区中心医院
海南区
海南区人民医院
海南区
公务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赤峰监狱医院、松山区妇幼保健所
锡林郭勒盟
锡林郭勒盟医院医疗集团
锡林郭勒盟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内政办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办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坚决破除一切束缚社会办医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

合理确定社会办医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限制条件。

取消医疗机构申请人员户口、地域限制等前置审批事项。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不得以未公开公布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0〕216号)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卫人口字〔2022〕369号)要求,经过自评申报、盟市推荐、评估验收、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现予公布。

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为推动全区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3年3月2日附件第一批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和示范机构名单一、医养结合示范地区(10个)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包头市东河区3.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4.兴安盟阿尔山市5.通辽市科左中旗6.赤峰市松山区7.乌兰察布市集宁区8.鄂尔多斯市东胜区9.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10.乌海市海勃湾区二、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个)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城颐康养老院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郊恒康安养院3.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奥林老年公寓护理院4.包头市东河区滨河老年公寓老年慢病康复医院5.呼伦贝尔市长征康养服务中心6.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华颐老年病防治院7.兴安盟光荣院8.兴安盟社会养护院9.通辽市精神卫生中心10.通辽市开鲁县东风镇中心卫生院11.赤峰舒心中医蒙医医院12.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暖颐阳老年公寓13.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医养院15.乌兰察布化德县莲德养老有限公司16.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阿吉泰养生园17.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新康医院18.巴彦淖尔市慈善医院(巴彦淖尔市老年康复护理院)19.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博康愉园老年公寓(博康医院)20.乌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乌海市医疗养老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的批复-内卫医字〔2019〕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的批复-内卫医字〔2019〕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的批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1.01
施行日期
2019.11.01
文号
内卫医字〔2019〕470号
主题类别
医疗机构与医师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1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的批复
内卫医字〔2019〕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的请示》(内医院字〔2019〕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章程》,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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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

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

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用率由77.95%下降到73.2%,下降4.75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9.2天上升到9.6天,增加0.4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11天下降到10.1天,下降0.9天。

4.居民健康状况。

全区人均期望寿75.8岁,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35.25/10万降至2015年18.27/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12.31‰降至2015年的5.34‰,且连续5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服务需求状况。

第五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31.26%。

其中,城市为31.58%,农村牧区为31.1%。

两周疾病别患病率前五位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56.75%、营养、代谢和免疫系统疾病11.32%、呼吸系统疾病11.13%、运动系统疾病7.49%、消化系统疾病5.24%。

城乡居民年住院率7.87%,住院疾病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30.72%、呼吸系统疾病13.05%、分娩9.25%、消化系统9.17%、中毒和损伤7.76%,肿瘤6.36% 。

(二)主要问题。

1.资源使用效率不高。

全区医疗机构病床使用效率不高,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3.21%,低于全国85.4%的使用率,并呈下降趋势;全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日,高于全国9.6日的水平;全区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1人次和住院2.1床日,低于全国7.3人次和2.6住院床日的负荷。

服务效率和能力有待提升。

2.资源分布不均。

不同区域之间人均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千人口床位最高的乌海市达到6.63张,最低的乌兰察布市只有3.69张。

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

公立综合医院发展较快,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童医疗等资源短缺,大部分公立医院未设康复科。

公立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84%,社会办医床位数仅占16%,公立医院床位比重较大。

3.人才问题突出。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床医比1:0.48、床护比1:0.46等人力资源指标偏低,导致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

医护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二级以上医院执业(助理)医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76.89%;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29.89%。

4.功能定位不清和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

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相互之间存在无序竞争问题,城市大中型医院资源被大量用于普通疾病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利用率低,服务体系整体效率不高。

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联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5.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偏大。

自治区和盟市办公立综合医院单体规模普遍过大,单体规模普遍超过国家指导原则;全区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和内涵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形势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召开的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大会,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极大地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服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区经济总量增加和居民收入增长,公众消费结构加速升级,食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医疗保健等消费比重显著提升,城乡居民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将逐步显现对不断调整结构、推进社会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加强特色专科建设,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促进基本医疗和高端医疗服务双轮驱动、协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预计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660万人,增长5.93%左右。

城镇化率达到75%。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全民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会不断释放,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城镇集聚态势明显,旗县级城镇医疗服务矛盾尤为突出,必须适度加强旗县域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其服务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以及群众生活方式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疾病发生规律发生了新的变化,预计202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将达到18.5%以上,医养结合、康复护理等需求将急剧增加,慢性疾病诊治任务将越来越艰巨,慢性病医疗服务亟待加强,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居民健康,必须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和结构,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各类医疗资源分工协作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加速推进医疗业务流程优化和服务效率提升,将推动医疗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二、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保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适度发展,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布局和结构,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注:1.其他公立医院指军队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下同2.表中所指床位均为编制床位(二)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医疗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坚持“中心控制、周边发展”,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

4.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按照“综合控制、专科发展”的原则,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新增公立专科医院应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

促进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业快速发展。

5.蒙中西医并重原则。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蒙中西医并重,保障蒙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治未病、重大疾病诊治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三、机构设置(一)设置思路。

本着“稳增长、优布局、调结构、增效率、提能力”的思路设置医疗机构。

1.促进总量适度增长。

从我区地域广阔、服务半径大的实际出发,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主要医疗卫生资源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求。

2.优化不同区域布局。

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市等资源相对丰富区域,重在结构调整、内涵发展,保持适度发展,不断优化结构;其他资源薄弱区域加快发展,补齐短板,增加服务供给,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差距,实现全区均衡发展。

3.调整资源配置结构。

从严控制公立医院扩张,扩大社会办医规模;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加强儿童、精神、肿瘤、老年病、康复等薄弱专科建设;控制中心城区资源,优先布局城镇新区;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从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绩效为主的内涵式发展转型。

4.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医疗联合体内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加强医防结合,适度降低住院率,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

五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医学科研、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加强功能整合和分工协作,发挥医疗卫生资源的综合效能,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二)公立医院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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