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开征地下水资源养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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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开征地下水
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9]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01.01
【实施日期】198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单位开征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加价收
费的通知
京政发[198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地下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

本市自1981年对城区和近郊区的自备井(不包括农业水井)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计量收费办法以来,对控制滥凿水井、滥采地下水,保护地下水资源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地下水资源费过低(每吨2分),且实行
收取“四源费”办法后,对增用自备井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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