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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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而与第三人订 立合同的,日后他再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 个合同移转于本人的,则称为间接代理。间接代理 人称为行纪人(commissioner), 行纪人业务仅以 从事动产或有价证券的买卖为限。
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在通常 情况下,本人与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 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他们之 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及报酬。
(一)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义务 2、诚信、忠诚义务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 切必要的情况 ,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 合同。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 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 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所
以代理不同于传达行为和居间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我国要求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默示授权:通过对本人行为的推定而确认其存在 的授权。 通常是发生在习惯性的行为中 案例
3、 不容否认的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 善意第三人合理地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名义 订立合同,且该第三人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 地位,他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案例 (思考:我国是否也有类似的制度 ?)
(一)大陆法
1、直接代理:通称为商业代理人(agent commercial),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 同,这个合同就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必须指明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 名,而仅仅声明他是受他人委托进行交易的。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 人责任,此项责任由本人承担。
代理中佣金支付案例
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的销售情况,建议德国F公 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成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 人,F公司同意并签订合同。后来,F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 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F公司索 要佣金,F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 金。 请问:F公司是否应给代理人佣金?为什么?
二、代理关系终止
㈠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合同期满、双方 约定终止等,如果单方终止则有限制。 大陆法国家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要求本人终止代 理合同时,必须在相当长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死亡、恢复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等。
㈡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 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有些国家 法律规定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章 代理(Agent)法
被代理人——————代理人 (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
代理关系中的三方当事人
本人:是指委托人、被代理人。 代理人:是指受本人委托替本人办事的 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代理活动中的关系:
(1)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内部关系 (委托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行为关 系。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外部关系 (承担法律后果关系)。
案例:wk.baidu.com 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一家寄卖行将其出售。 后来乙将此摩托车买走。寄卖行收取货款后,按照约定 扣除佣金,将余款转给了甲。 问:按照我国法律寄卖行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 为?
参考分析: 寄卖行的行为是行纪行为,如果寄卖行是以甲的 名义出售了摩托车,其行为就是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及终止
5.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 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代理
判断: 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以后,其效力同事 前授权的代理行为相同。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案例:
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一家寄卖店出售,后 来乙将摩托车买走。寄卖店将收取的货款,按照约 定扣除佣金后,余款转给了甲。问: 本案中,寄卖店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乙订立的买卖 合同,并没有透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什么差异?
案例分析
(1)F公司应该支付佣金给代理商。(2)因为 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 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 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 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大陆法规定:对于独家代理,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 达成的一切交易,代理人都有权获取佣金。
3、保密义务 4、申报账目义务 5、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关于佣金的特别问题:
英美法系:只要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 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得到佣金。但如 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 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无权索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帐册:在大陆法,这是一项强制 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 定。
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2.依英美法,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明示授权, 但如果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 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从事的代理为( )。 A.明示的指定 B.不容否认的代理 C.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 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 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 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 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 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被告法妮新织造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 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 事后拒绝付款,原告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起诉.法院认为公 司的秘书有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租车,原告有权认为秘 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被告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 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家事代理: 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 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 用卡形式卖东西给B。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 害本人的利益。
案例: 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 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 与自己(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 台数控机床卖给了甲公司。 问题: 依照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规定,乙公司的行为 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 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 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从两边收取佣金。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除经特别许 可的情形外,不得以本人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也不得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为法律行为。 英美法绝对禁止这种行为,认为是对代理权的 滥用,是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因此,当发生上述 情形时,本人有权随时撤销代理合同或撤回代理权, 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有偿代理中,本人 不应承担的义务是( )。 A.支付佣金 B.偿还代理人因正常业务支出而产生的 费用 C.偿还代理人因执行代理义务而产生 的债务 D.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的帐册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 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 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4、客观必需的授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托管照顾另一个人 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 的。案例
5、追认授权: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由本人通过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所给予的追认而实现的授权。后果是代 理人在法律上一开始就获授权。
有关经过追认的无权代理的案例
张某是农业养蚕专业的专业户,1996年5月,张某与自称为“侨美” 丝绸厂业务员的王某签订了蚕茧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张某6月底将 总价款10000元的蚕茧送到“侨美”丝绸厂,厂里验收后付款。王某以 经办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张某按时将蚕茧送到该厂,该厂对蚕茧验 收后入库,让张某10天后取款。10天后,张某到该厂取款。该厂厂长 马某说,王某未经领导同意,在外乱签合同已经被我厂除名,厂里不 能付款,你只能找王某解决。 问:王某是否有代理权?为什么?谁应对合同承担责任。承担哪些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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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 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 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 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 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 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 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案例评析
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属无代理权,但丝绸厂验货入库, 表明对合同已经默许并开始履行,即对王某的行为予 以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经追认后具有代理的法律效力, 故合同生效,丝绸厂应该对合同承担责任,将货款交 给张某,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案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 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4年 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 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 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 后一个月内付款。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Continental Law System)
1、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私人选任; 公司的董事为公司的代理人 2、意定代理-------委托代理
(二)英美法(Common Law System)
1、明示的指定:就是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 为他的代理人。 代理协议:无形式要求,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都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英美法没有表见代理概念,与之相似的是不容 否认的代理,不容否认原则根源于衡平原则,以公共 政策、公平交易、善意和公正为基础。其基本功能是 防止欺诈的发生,以提高司法的公正,促成双方当事 人之间本应达成的结果。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公司案(1971)(推定授 权)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 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 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 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 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 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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