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荆州市支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荆州市支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03
•【字号】荆政函〔2016〕32号
•【施行日期】2016.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荆州市支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领导小组的通知
荆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厅市共建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协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成立荆州市支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智市长
副组长曹松常务副市长
徐朝平副市长
傅志峰副市长
成员王统怡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长青市政府副秘书长
冯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儒华市财政局局长
文艺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杨冰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胡应国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汤光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光宏荆州区区长
陈飞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周文荆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支持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的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陈飞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荆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5月3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荆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6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荆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13号,2022年6月14日印发)实施情况,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实行购房房款补贴。
2022年6月14日后,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生,可凭购房合同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2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按荆办发电〔2022〕6号文件执行。
区级事业单位“招硕引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本措施施行期间,其他购房人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含公寓),可凭购房合同到所在区(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申请领取1万元购房补贴(已领取人才购房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二、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荆州市政府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荆州市政府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荆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政府关于表彰2007-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荆政发〔201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参与政务、管理事物、搞好服务”的职责,为保证政府工作正常运转,为我市在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各级政府系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各项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松滋市政府办公室等64个先进单位和夏天华等140名先进个人(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锐意进取,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全体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发扬团结拼搏、求实创新、自加压力、奋勇争先的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政府、创新型城市”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更加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荆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2007-2009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64个)(一)荆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15个)。
松滋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县政府办公室、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沙市区政府办公室、荆州市发改委办公室、荆州市财政局办公室、荆州市农业局办公室、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荆州市审计局办公室、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荆州市文化局办公室、荆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荆州市公安局警令部、荆州市交通局办公室、荆州市工商局办公室。
商借函
商借函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时尚豪庭项目住房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办理他项权证的所有费用均已交清,其在贵中心抵押的期房证明书需要拿到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去换取他项权证。
现申请借出期房证明书,并承诺最迟不超过九十天,将换取的上述按揭客户他项权证交予贵中心。
在将上述他项权证交付贵中心之前,由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按揭客户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荆州市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经办员(盖章)
2014年5月28 日。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荆价房服〔2018〕43号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房产管理(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8日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附后;荆州区、沙市区及功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咨询、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所辖行政区域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应自觉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不得扰乱正常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3]1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荆政发〔20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为打造最优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鄂办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政务服务机构及职能(一)市、县(市、区)政府成立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集中办事场所,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大厅。
(二)市、县(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涉及企业和社会法人的企业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
(三)区(荆州区、沙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区政府权限内审批服务事项,为市民提供社保、低保、计生、户籍、婚姻登记、强农惠农资金发放等政务服务。
(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优抚、土地管理、农业服务、司法调解、财政惠农、用电办理、电视收费、新农合、农业保险理赔等服务。
(五)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便民服务大厅,统一使用“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XX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X分中心”、“XX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等规范名称,悬挂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标识。
办理房产证需准备的费用及资料说明[修改版]
第一篇:办理房产证需准备的费用及资料说明房屋产权办证交纳费用及手续资料须知一、办理房产证需准备的费用1、契税:1)首套房90平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计算;2)首套房90平米至144平米,按总房款的1.5%计算;3)首套房144平米以上或非首套房,按总房款的3%计算。
2、公共维修资金: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66元/㎡。
3、产权登记费:80元4、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加10元。
二、办理房产证需准备的资料1、百分之三税率只需准备买房身份证复印件(3份)、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
(首套房144平米以上或非首套房,按总房款的3%计算)。
2、享受优惠税率的准备材料分以下情况:(首套房90平米以下,按总房款的1%计算;首套房90平米至144平米,按总房款的1.5%计算)。
⑴买方年满18周岁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3份)、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房证明。
户口本复印索引页、户主页、户主单页、个人单页。
⑵买方年满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3份)、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无房证明、单身证明。
户口本复印索引页、户主页、户主单页、个人单页。
⑶买方已结婚或买方未满18周岁的准备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口上显示不出夫妻关系的需准备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开无房证明。
户口本复印索引页、户主页、户主单页、个人单页。
(注意:购房者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无房证明)。
三、其它事项1、买房是山东省内户口的到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
如果是省外户口到开发区房管局开无房证明或出具诚信保证书。
户口是莱州市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开发区地税窗口开具调档函,再回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
2、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以上,男22周岁以上需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鄂建[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表彰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鄂建[2006]7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厅直各单位:“四五”普法期间,全省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和湖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和省建设厅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建设法制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普法工作方向;紧密结合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基本实现了普法工作的目标。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先进,根据各单位评选推荐,省建设厅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等70个先进单位、胡先青等112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全省建设系统的干部职工要向他们学习,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名单2、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附件1: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名单武汉市: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园林局政策法规处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江岸分局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武汉市中山公园管理处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局黄石市: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石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襄樊市: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房产管理局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襄樊市园林管理局人民广场管理处枣阳市建设委员会荆州市:荆州市建设委员会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荆州市房产管理局洪湖市建设局宜昌市:宜昌市规划局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交易所宜昌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远安县建设局十堰市:十堰市建设委员会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执法科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科孝感市:孝感市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孝感市规划局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与房屋拆迁管理科黄冈市:黄冈市建设委员会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监理所罗田县建设局团风县规划局咸宁市:咸宁市城市规划局监察大队咸宁市咸安区城管大队赤壁市建设局嘉鱼县房地产管理局恩施州:建始县建设局建始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荆门市: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荆门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察科荆门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沙洋县建设局鄂州市:鄂州市城市管理局鄂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鄂州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鄂州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科随州市:随州市建设委员会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科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规科随州市房产市场管理所仙桃市:仙桃市建设委员会仙桃市规划监察局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潜江市:潜江市建设委员会法制科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潜江市规划管理局广华分局天门市:天门市建设委员会天门市规划管理局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大队神农架林区:神农架林区建设局神农架林区房产管理局房改法规科厅直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附件2:全省建设系统“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名单武汉市:胡先青武汉市建委法规处科员邱济彪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聂小英武汉市城建档案馆办公室政工干事刘虹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刘立文武汉市规划国土局汉阳分局副局长汪文仲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副书记、纪检组长余凤兰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副处长王维新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主任李德元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杨望凤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李燕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副主任科员王兰武汉市花木公司副经理余红梅武汉市园林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艾军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干事黄石市:邱年胜黄石市建委法规科干部张爱东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书记黄标军黄石市规划局办公室副主任姚春先黄石市规划局科员柯博夫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吴锦强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科科长刘昌猛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陈卫红黄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石港大队中队长襄樊市:聂风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黄秀洪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监管科科长陶继锋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崔文强襄樊市房产管理局工会主任朱平纪襄樊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室主任许爱滨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监察督办科科长戴学国襄樊市园林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刘勇襄樊市园林管理局监察队队长张新美保康县建设局执法管理股股长宋公民南漳县建设局法规科科长荆州市:项俊文荆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站长张登山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邓新生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郊区分局局长宋宏安荆州市房产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彭华军荆州市房产监察大队队长胡先华石首市建设局法制股股长宜昌市:夏青宜昌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科长佘宏林宜昌市夷陵区建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守彬宜昌焦化煤气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颜家万宜昌市规划局局长胡高生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监督科科长易发玉宜昌市西陵房地产管理所党办主任王华斌宜昌市万寿桥房地产管理所工会主席、副书记孙翔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处主任郑杰宜昌市滨江公园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十堰市:郑泽民十堰市城建监察支队法规科长王仁宝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李克非十堰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执法科科长李爱萍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周金成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科科长殷玉霜郧县建设局法制股股长孝感市:谢广顺孝感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科长陆涛孝感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陈强孝感市规划局法制监督科科长郑金波孝感市市区规划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石智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龙良杰汉川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股长黄冈市:王新民黄冈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科长胡清明黄冈市规划局副局长余以北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罗志雄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察大队队长占必成麻城市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飞钢黄梅县规划管理局局长咸宁市:袁中华咸宁市建委科长周鹏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罗泽宁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科长周宏斌咸宁市城管局副局长XXX咸宁市城管局科长黄少斌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程日和崇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何逵通城县建设局监察室主任恩施州:曹静荣恩施州建委办公室副主任张武恩施州规划局监察科科长罗云霄利川市建设局法制科科长陈华建始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荆门市:聂士斌荆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科长刘居清荆门市建委副科长周安贵荆门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察科科长苏兴海荆门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戴争光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周强荆门市园林局科长潘有勤京山县建设局工会主席陈鹏林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鄂州市:龚发明鄂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夏珍意鄂州市玉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副书记方石玉鄂州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鲁仲海鄂州市规划管理局助调、党委委员杨永强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科长熊从春鄂州市房产执法大队大队长吴金林鄂州市城市管理局科长刘刚鄂州市城市管理局科员随州市:郑建义随州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徐存云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叶晓剑随州市房产管理局局长余彬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科科长仙桃市:平业良仙桃市建委工会主席汪春发仙桃市规划监察局副局长左世红仙桃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房改办党委书记、主任潜江市:王勇潜江市建委法规科副科长韩高和潜江市规划管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胡小军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天门市:梁世超天门市建委纪检组长龚高龙天门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胡钢铁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神农架林区:易长华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晏华神农架林区房产局办公室主任厅直单位:刘宪明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敬金兰湖北省建设厅直属机关党委调研员姜书初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党办助理调研员张惠亮湖北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党办主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8•【字号】荆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荆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荆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08〕9号)精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后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房地产、土地、建设、环境评价、会计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一)房屋交易手续费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执行。
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1、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存量住房为每平方米6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3)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2、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3、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荆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荆政发〔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全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保持增长”的战略机遇,服务工业兴市战略,服务荆州经济建设,创造性地探索发展思路,扎扎实实推进重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成效突出,房产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总结经验,激励先进,推动工作,市政府决定对27个先进单位和50个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向先进看齐,开拓创新,加快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再鼓干劲,再加措施,团结拼搏,锐意进取,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三月一日附件:2009年度全市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城乡建设工作先进单位(15个)沙市区城管局荆州开发区建设局松滋市建设局公安县建设局石首市建设局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市城市管理局荆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荆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荆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荆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荆州市排水管理处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荆州路灯管理局房产管理工作先进单位(8个)荆州开发区房产管理局松滋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管理所石首市房产管理局洪湖市房产管理局城区房管所荆州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解放房管所荆州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荆州市房地产地籍测绘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4个)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滋市办事处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县办事处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首市办事处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洪湖市办事处二、先进个人城乡建设工作先进个人(25个)舒雷杨开发蔡兆福叶旺先张勤功项俊文秦振芝孙俊胡艳晏绍新李德元胡嵘李山刘传国程秋元袁建宏何世民谭永菊黎敏陈新明徐德艳黄建勋邵明周华张碧蕤房产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4个)杨霞飞何伟柳再华肖鹏高文柱付黎明刘龙华潘黎肖贞萍熊肖烈张明双方璐罗莉霞柳润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个人(11个)苏清福朱宇华李永萍代琼张莉华刘丹熊炜张艳邓森峡徐江涛袁娅。
荆州市中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荆州市中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鄂10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炳松齐彬彬孙开炎【审理法官】何炳松齐彬彬孙开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荆州市中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荆州市中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公司】荆州市中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毛俊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毛俊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明俊毛俊【代理律所】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荆州市中厦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系因旭东安居小区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旭东安居小区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从原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诉人中厦兴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市住建局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行政协议,也没有签订关于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书面协议。
上诉人虽然于2017年1月5日对旭东安居小区1-4号楼主体部分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审计,直至现在仍未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审计,即涉案公租房项目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多少款项,并不明确。
根据荆州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荆住保〔2016〕54号文件《回复意见》在项目综合验收完后,立即实施项目决算审计,以项目决算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
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荆政办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9〕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建设工作方案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落实能力建设年工作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采取整合政府部门现有公共服务电话资源的方式,高标准、分阶段建设荆州市12345市长热线,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电话资源,构建便民利民的市民诉求平台,架设政府与市民交流互动的桥梁,更好地推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荆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及方式12345市长热线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整合现有的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热线,使12345市长热线服务范围覆盖到政府公共服务的全部领域,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全天候、高效率的服务,做到市民只记一个电话号码,只打一次电话,便能得到政府答复和服务;市民来电在15秒内接通率达到80%以上,达到国内外通行的、市民比较满意的标准;通过市政府政务专网实现政府公开电话系统与市政府应急电话系统、社会便民服务热线系统的互联互通。
现阶段目标是力争年底整合我市大部分市直部门的服务热线,基本解决市直部门服务热线难记难打的问题。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荆州政府令第59号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23施行日期2007.12.01文号荆州政府令第5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荆州市政府令(第59号)《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长:王祥喜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荆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荆州市物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物业管理效劳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效劳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提供相应管理效劳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市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效劳。
新建住宅区和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法的实施。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环保、住建、规划、电力、电信、邮政、计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方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荆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效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标准行业内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开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七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在5千平方米以上,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住宅在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在5千平方米以下,荆州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经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向5个以上物业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它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直部门培训中心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直部门培训中心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直部门培训中心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市直部门先后成立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中心。
为了加强市直部门培训中心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分类处理。
对确因业务培训需要且管理较好的市计划生育培训服务中心、市档案教育培训中心、市城建培训中心、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培训中心、市航务职工培训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市地税培训中心予以保留;对市房产局培训中心、市星火计划实施培训中心、市科技教育中心、市教育培训中心、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中心予以取消;对没有培训基地的市公安局政治部警务训练科、市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培训任务可采取委托方式承办。
二、理顺管理关系。
培训中心一律在人员和财务上都应与主管部门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培训中心投资,收取的培训中心承包费、场租费一律进财政预外资金专户管理。
三、严格控制新设培训中心。
今后,市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再成立培训中心,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成立的,要报经市编办批准。
市编办对新成立的培训中心要严格把关。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要加强市直部门培训中心的监督检查,对将其当作吃喝玩乐的场所,或将收取的承包费和场租费存入“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房产局关于要求理顺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精简版)
市房产局关于要求理顺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市房产局关于要求理顺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请示为认真落实X发10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编制管理,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我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现状拟调整的方案报告如下:2002年元月全市机构改革时,由原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管理中心合并组建新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组建之初,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互不了解,没有及时向编委汇报和沟通,致使市三定方案特别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严重脱离工作实际,造成了机构设置不全,职能不到位,人员编制错位的现状。
去年进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时,矛盾逐步显现出来。
为了完善职能,理顺机构和人员编制,特提出以下方案。
一、成立XX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XX市房改办牌子。
XX房产局现只有内设的房改股,根据省厅和荆州市房产局的要求,必须成立XX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房产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
二、成立XX市城镇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职能各级都归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荆州市拆迁办设在荆州房产局,这样有利于依法拆迁,依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和房屋灭失权证注销工作,有利于减少纠纷和上访。
三、内设机构和人员设置1、机关内设机构和人员设置根据X机编64号文件,设置为7个职能股室21人。
即:办公室4人、市场管理股4人、财务股3人、房改股3人、危房改造开发股3人、人事教育股2人、政策法规股2人(不含现任领导职数和改非领导职数共10人)。
2、局二级单位和人员设置1)房产监察大队。
我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法主体行为,于2002年8月成立(待市编委正式批准)。
负责全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及房地产管理相关法规的案件查处。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志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志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2.28
•【字号】荆政任〔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志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决定:
代志武同志任荆州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振彬同志任荆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童克忠同志任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朱砂同志任荆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云同志任荆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卢道勇同志任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定治明、薛华同志任荆州市招商促进中心副主任;
何海砚同志任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张长青同志荆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郑家彬同志荆州广播电视台台长职务;
免去阮义贵同志荆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刘洋同志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罗军同志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董武松同志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杨吉忠同志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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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调整购房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
荆房规[2009]2号
各县市房产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务部令第165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下同)购买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6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5%。
根据荆州市建筑工程造价情况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 49元/㎡;
无电梯框架住宅 55元/㎡;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
二、2009年6月1日前签订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的比例)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