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二)1.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答: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2.某单位在酒店召开会议,酒店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服务等,酒店是否需要对取得收入进行区分,按不同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酒店承接会议,提供上述服务不需要对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项目进行拆分。
3.会员卡收入如何计税?答: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纳税人销售会员卡时,资格费根据收费标准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资格费之外的货物或服务的预收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的规定开具发票。
4.表演艺术团免费赠票,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答:表演艺术团体举办非公益性演出,将门票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5.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是否适用文化体育服务中的文化服务?答: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按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6.经营性公墓提供墓地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答: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享受殡葬服务免税政策。
7.网吧经营应属于哪个税目?答:暂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
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争议焦点解析一、与销项税额有关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按什么征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不允许扣除土地成本。
4、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5、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
南京市2016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二)问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各种材料增值税税率应如何确定?答: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具体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附件2《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与除税价表》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附件中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率不同或附件中未包含的材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问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具体做了哪些调整?答:为满足“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相应调整,每种材料指导价包括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两部分。
(一)含税价格是包含采购保管费的预算单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
除税价格是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含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除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含税价格÷(1+2%)]/(1+增值税率)+[含税价格÷(1+2%)]×2%。
(二)对于周转材料、机械租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租赁除税价格=租赁含税价格/(1+17%)。
(三)人工费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项,因此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模板不做调整。
问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某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取定是否按照除税后价格计入?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材、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除税价格计入。
问四、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具体哪些建设工程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价?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可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二)母公司对各投资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母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向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子公司可否直接凭银行付息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答: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应由委托方向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银行取得的手续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银行向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子公司凭三方协议、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利息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规定是针对债务人而言,本例中母公司(债权人)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A集团公司(母公司),B公司为A的子公司(二级集团类型公司),C、D、E为B公司的子公司即A公司的孙公司。
(1)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A公司将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贷给B公司,因贷给B公司时利率高于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B公司再将从A公司借款平价贷给自己的下属C、D、E,没有利差,这种情况下B公司对C、D、E的借款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不征增值税?或者理解为A公司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因而B公司可以不再缴纳增值税。
(2)若B公司免征增值税,B公司是否可以向C、D、E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答:A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高于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不符合统借统还,B公司再将资金转贷给C、D、E三家公司,也不符合统借统还,A向B收取的利息,以及B向C、D、E收取的利息,均需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A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B公司收取利息,则A公司免征增值税,当B公司将资金转借给C、D、E时,改为A与C、D、E签订借款合同,A向B出具付款委托,这样A公司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向C、D、E收取利息,也符合统借统还,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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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二-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1.今年营改增扩大的地区有那几个?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2.票务代理服务和票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同时根据该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关于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的注释: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因此,票务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对于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票务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但如果是铁路系统所属单位提供的票务服务,其提供票务服务取得的收入纳入铁路系统内部统一核算,则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3.汽车修理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答:4S店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汽车修理修配范围,应按汽车修理修配一并征税,因此,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4.投资办学、风险投资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营改增问答之二(主要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答之二(主要政策)一、“营改增”试点期间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改革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
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哪里缴税、缴哪种税的基本判定标准。
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缴纳营业税。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全部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还规定了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价款,原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的,改征增值税后,在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实行等事项。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及税率确定原则、起征点标准、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划分计算等方面,作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二、“营改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哪些规定?“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需注意两点:第一,年销售额的判定并不是指公历年,而是规定在连续12个月内,含未取得营业收入的月份(江苏对本次纳入试点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是按照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累计应税服务销售额来确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第二,根据规定,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第一篇: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二)一、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作者:杨蓉日期:2016-05-10 10:22:22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是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率是11%,税负可能增加。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收入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
3、实行差额征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怎样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答:营改增后,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税的政策。
4、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还能用吗?答: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即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
自2012年开始,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改增政策。
这一税制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些疑问和困惑。
在本文中,我将回答其中较为常见的8个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解惑和参考。
问题一: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着积极的影响。
之前,小微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税率较高且复杂。
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小微企业可以转为按照增值税进行征税。
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且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此外,营改增政策还对小微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减负措施,如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等。
问题二:营改增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相对较小。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已经被纳入考虑。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会直接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别企业或商家不会利用税制改革的机会进行价格调整。
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价格变动时,需要对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合理消费决策。
问题三:有哪些行业适用营改增政策?答:营改增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包括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都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问题四:营改增政策有哪些减税措施?答: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一系列减税措施。
其中包括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等。
这些减税措施都意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问题五:是否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答: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每个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变革。
而并非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
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按照营业税进行纳税。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
内蒙古国税局解答“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1、冷库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冷库的租赁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2、“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煤矿工程建设咨询”实际从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中“鉴证服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招投标代理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4、代购机票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场站内提供票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
在非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5、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劳务派遣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6、酒店承办会议,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37号)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金利息,税率 17%)。
请问:如果在合同到期后续签,B 公司是否只能取得 不能抵扣的 6%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请解读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 5.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第(4)点。 答:对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以后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 租业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B 公司即使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第(4)点是指对于提供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可以享受差额计税(即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借款及发 债利息可以扣减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必须符合税 法对资本金的要求,即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 日期间,注册资本需达到 1.7 亿元,2016 年 8 月 1 日以后,实收资本需达到 1.7 亿元。 7.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 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 中涉及金融商品、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 请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附件 1)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 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 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是指当年销售货物(不含涉及服务的货物)的收入占 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 50%(不含)。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 销售一律按照销售货物征税,即,货物及安装费总额 全部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混合销售行为中材 料所占比重高低,一律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的税率(或 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如 A 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就混合销售收入按 3% 计算增值税,与简易计税项目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 扣。 6.B 企业目前就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签订的融资 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租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
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
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必收干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二
【营改增】必收干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二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效劳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效劳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效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答:?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效劳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效劳?答:?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效劳。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管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当的业务。
全国营改增问题解答汇编下册
目录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19日)-总局 (2)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26日)-总局 (4)热点问题(6月17日)-北京 (8)热点问题(6月27日)-北京 (11)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17日-宁夏 (19)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0日-宁夏 (20)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1日-宁夏 (22)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2日-宁夏 (23)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3日-宁夏 (25)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4日-宁夏 (27)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7日-宁夏 (28)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8日-宁夏 (30)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29日-宁夏 (31)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30日-宁夏 (33)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宁夏 (34)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四-河南 (3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 (43)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13)-福建 (55)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6.6)-福建 (57)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三)-安徽(骗子,和二一样) (61)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四)-安徽 (6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五)-安徽 (70)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海南 (72)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纳税申报-海南 (91)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海南(重新发布,不知道改了没有,一会对比一下) (97)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海南 (109)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海南(重新发布,不知道改了没有,一会对比一下) (12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基本税收政策问题解答-深圳 (128)纳税咨询营改增十大热点问题(一)-四川 (132)文化体育服务业问题解答-广州 (136)旅游娱乐服务业问题解答-广州 (13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广州 (141)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天津 (146)解答建筑服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答-深圳福田 (159)政策组发言材料(5月19日)-总局近日,互联网上出现舆情,总局也接到一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部分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较长、程序繁琐,除了正常开票信息外,酒店还需要客人额外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多项证明材料,导致客人排长队等候开票,引起纳税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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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二)
一、金融业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二、建筑业
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业
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生活服务业
提供景区游览服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印制了一批地税部门监制的门票,营改增以后能否正常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五、其他
1.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
答: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执行。
2.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纳税人不登记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4.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5.客运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通过客车承运包裹和信件,此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能否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通过客车承运包裹、信件和其他货物属于货物运输行为,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