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注册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公司注册流程
篇一:保险公司设立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及流程
保险公司的设立首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保险公司的章程是规范保险公
司业务经营活动和组织结构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法和公司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是成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条件。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前述法定的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1)申请和审查。设立保险公司,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2)审批。在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主义,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审批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3)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保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保险业的合
法凭证。
篇二:保险公司筹建审批程序
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022-12-18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项目: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符合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注意事项: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篇三: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筹建审批流程(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
(5)计算机设备方案
(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
(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六)
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