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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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一、申报方式

(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

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

(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

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

(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代理险种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三)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

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代理险种的请示(附件7);

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

(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8);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二)其他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9)。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代为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10);

2.申请延续有效期申请机构清单(附件11)。

六、补发许可证报告

(一)金融、邮政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和电子数据:

1.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2);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二)其他机构补发许可证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报告表》(附件13);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申请延续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1.关于代为办理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14);

3.机构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七、终止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或主动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15);

(二)许可证原件。

八、其他事项

(一)许可证由北京保监局统一打印。

(二)金融、邮政机构许可证由其法人机构或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从北京保监局领取。其他机构许可证由行业协会从北京保监局领取后交代为申报保险公司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放。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

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

(四)行业协会应妥善保管保险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保管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贵局提交(××机构或××等××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申请资格机构采取机打方式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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