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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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文处理办法三篇

篇一: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发文

根据学院领导安排或本部门工作要求,需要制作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行政公文,必须按下列处理程序进行。

一、拟稿

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撰拟公文文稿。拟稿要求文笔通畅,表述准确,可操作性强,言简意赅。公文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法律。

二、核稿

公文文稿形成后,主办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并签字负责。审核时要求对文稿内容、格式、字迹、语言进行全面修正,以提高公文质量。

三、审核

各单位需以学院文件印发的文件,均需经院办主任审核,以保障文件的正确性和与相关文件的连贯性。

四、签发

公文文稿经审核修正后,送主管院领导签发。主管领导签发核准发出的意见后,不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五、注发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后,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批注制发的要求,明确该文的发受范围,标注文件的紧急程度、保密等级、规定印刷份数、印刷和发出时

限、主题词、报送单位、主送、校对、打印等。

六、编发文号

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注发后,主办人员交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院办附件1),登记文件名称、签发人姓名,并编发文号。

七、打印校样

公文打印工作由院办文印工作人员按照20XX年12月14日华院字E38号签呈《华豫学院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八、校对

校样打印后,文印工作文员应及时通知公文主办部门进行校对。校对完成后,由校对人员签署姓名。

九、印制文件

行政公文一般应由文印室统一印制。印制、装订、用印完成后,按该文规定的发放范围发放文件,并按规定存档。

收文

第一条:校外单位行文本院(含本院各部门)的任何文件,均须先送学院办公室登记收文后转发各有关部门。

第二条:学院办公室收文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文件到校,按文件内容编号,查明附件,加盖戳记,登记于《收文登记簿》(院办附件2),分送各部门负责人签收。

二、机密文件,或书名院领导亲启(密启)之函件,分送院领导办公室签收。

三、公文之附件除特殊情形外,应不与本文分离为原则,由收发人员装订于文后。

四、急件及重要文件应随收即送,普通文件当日挂号后,分上下午两次分送各单位。

五、来文如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应先送财务处签收给附于文后,或予来文上注明。

六、来文因分文封上未注明为密件,经拆封后始发现为密件,应送学院办公室签收。

七、来文如系电报、传真应即送领导处理。

八、公假日及学校放假期间公文,由学院值班主管签收。如急件、密件或有时间性之文(函)件,应即派人专送院领导及各部门主管处理。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收到文件经点收清楚后,应在送件登记簿上签收。

第四条:分送文件,如系误分者,各部门收到后,应立即退还,另行分送。如认为须转移其他部门主办者,可径行移送,通知学院办公室办理移转登记。

第五条:设收文登记簿,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使用,至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照收文次序编序,以免混淆。

第六条:收文经编号后,由院办主任签明处理意见,转主办单位处理,主办单位在处理完毕后把原件送院办存档。

篇二:学校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XX〕14号)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XX〕7号),结合近年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特修订《XX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XX大学公文,包括党的公文和行政公文,是学校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我校实施党的管理和行政管理、依法治校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是我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规范遵守本办法。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电子公文指依照合法程序,通过XX大学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办理的公文。

第二章行文规范

第七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第八条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正确选用公

文种类。

第九条学校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决议。适用于学校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单位)执行和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需要同时送其他上级部门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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