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农办渔〔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9〕1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各远洋渔业企业:近期,“华翔801”船因涉嫌非法进入阿根廷海域作业并抗拒检查,遭到阿方追捕枪击,引发严重涉外事件,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为坚决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管理,保障我渔船船员安全和合法权益,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并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等营造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所辖远洋渔业企业和远洋渔船管理,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和船员教育培训,敦促企业严格遵守我部及入渔国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生产,严禁越线捕捞,严防引发涉外事件。
二、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我部和有关国家规定,切实加强所属渔船管控,与渔船保持密切联系,实时关注渔船动向,确保所属渔船在公海生产时与毗邻国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3海里以上安全距离,严禁越线生产。
遇到他国执法船要求登临检查时,渔船应停船配合,禁止逃避执法或以暴力、危险手段抗拒执法检查。
如遇对方过度执法、暴力执法等不当行为,应以适当方式获取证据,并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争取通过外交或司法途径妥善处理。
渔船在他国专属经济区通航时,应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和国际有关“无害航行”等规定。
三、严禁远洋渔船进入有关国家争议海域生产,避免引发涉外纠纷和事件。
喀麦隆、也门因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在该两国海域作业的渔船要加强安全防护,有关企业需听从相关使领馆指导,必要时撤出渔船,按我部规定办理转场手续。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服务渔民群众,我部对《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农办渔〔2012〕104号)进行了修订,经多次征求沿海各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8月5日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船拆解活动,确保渔船应拆尽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开展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及远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的拆解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拆解活动,主要指因更新制造、减船转产或者其他需要,将渔船拆解、销毁或者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船拆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拆解工作。
第四条本规程规定要提交的材料在相关政府电子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地方可通过一网通办等适当方式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拆解地和拆解厂第五条除第六条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渔船应当在船籍港所在地的拆解厂进行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在船舶停泊地的指定地点就近拆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一)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二)异地购置并拆解的;(三)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 理证明》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 书》。
三、远洋渔业企业采取“先建 后拆”形式更新建造远洋渔船的,应 在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时明确 报废处置远洋渔船方案,包括处置时 间、地点和方式。
四、拟报废处置的渔船为非专业 远洋渔船的,除按要求办理远洋渔船 报废处置相关手续外,还需同时申请 注销该船原有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和取消国内功率指标。
五、拟报废处置的远洋渔船已注 销中国国籍的,应在境外报废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在申请办理更新建造渔 船远洋渔业项目时,需提供远洋渔船 境外报废处置承诺书。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情况的跟踪 和监管,严格审核远洋渔船境外报废 处置有关文件材料,采取多种方式对 渔船报废处置结果及企业承诺内容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申报材料 弄虚作假或承诺内容未落实的企业, 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依法追究渔业企业及其法人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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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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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一、远洋渔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在 境内或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若选 择在境外报废处置远洋渔船,应在符 合有关国际无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约 及报废地相关规定等要求下,采取拆 解或沉船方式进行,并确保渔船被处 置后,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不会对 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不会存在安全隐 患,不会引起涉外纠纷。
综合信息
农业农村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 处置工作的通知》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及后续有关工作,加强 远洋渔船管理,规范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行为,确保渔船真正在境外进行报废处置,2月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境外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
联系人:杨丽
联系电话:010-59199307,传真:010-59199288。
E-mail:yangli@
附件: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
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技术条件(试行)
1.1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类
根据渔业船舶主船体材料分为钢质渔业船舶、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类。
3.1.2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二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应建立适合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检验人员。
3.1.3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三级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建造企业、一级木质建造企业应配备具备质量管理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1.2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本文中的船长均指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定义的公约船长)
1.2.1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级
钢质渔业船舶建造企业分为五级:
a)一级企业:建造各尺度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b)二级企业:建造船长≤60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c)三级企业:建造船长≤45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d)四级企业:建造船长≤24m钢质渔业船舶的企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渔船建造单位技术条件评价。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对辖区内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是否具备建造相应材质、尺度渔业船舶的基本能力进行技术条件评价(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评价”)。技术条件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并出具评价结果。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评价结果加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检验监督管理,将技术条件评价作为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的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3年第35期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本刊讯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省( 区、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11 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0 号) 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两个翻一番目标本刊讯 9 月4 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黑龙江召开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任务,以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为方向,积极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 年,实现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 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比2010年翻一番;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经营总收入超过8000 亿元,比2010 年翻一番;各地农机装备布局比较科学合理,由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作业服务、维修服务能普遍达到行业标准;农机社会化服务在主要农作物主要环节实现全覆盖,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同步推进。
中央财政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本刊讯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 月23 日起正式施行,与2004 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 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应当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纳入农业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部实施船位监测。
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除外。
第三条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确认的必备条件;船位信息报告情况是项目年审的重要内容;船位数据是核定有关政策性补贴、监督执行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船位监测系统是全国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以下简称“远洋分会”)承担技术维护、日常监测、组织协调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
第二章船位监测设备的安装第六条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需与船位监测系统兼容。
船位监测设备类型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C系统、法国CLS公司ARGOS系统和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第七条远洋渔业企业参考信号覆盖范围自主选择上述类型的监测设备,自行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和入网。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将渔船及监测设备信息报远洋分会,申请纳入船位监测系统。
第八条远洋分会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对企业安装的船位监测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抄报农业部渔业局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船位监测设备检测合格的渔船将自动纳入船位监测系统。
第九条对己安装船位监测设备但无法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相关企业须另行安装监测设备并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部实施船位监测。
第三章船位监测设备的使用维护第十条远洋渔业企业应保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和24小时正常运行,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附件1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组织实施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保证远洋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条件,保障远洋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及从事远洋渔船检验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分工]农业部主管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组织要求,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四条[工作要求]远洋渔船检验、发证、计收费、违规处罚等程序应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程序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五条[机构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严格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开展检验工作条件,保证检验工作依法、规范、高效。
第六条[机构职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设置规划境外检验点及其监督管理,组织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应保障。
第七条[机构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具体承担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负责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委派,具体执行远洋渔船检验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检验、检验数据填报、计费、代收费及相关工作;负责向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报告年度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情况;负责境外检验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主任验船师制度]远洋渔船检验实行主任验船师责任制度。
主任验船师经所属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授权,组织、指导远洋渔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农办渔〔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伏季休渔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4〕1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目前,我国部分海域已休渔结束,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仍处于伏季休渔期,其中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正在有序开展,黄渤海海域渔船越线南下、南海海域渔船越线北上、东海海域部分拖网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从事非法捕捞等情况多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申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除钓具作业和专项捕捞外,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捕捞辅助船分海域实施阶段性休渔。
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同时,为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近年来我部组织开展了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
2024年我部许可沿海有关地方开展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等9个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和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方式)渔船从事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的专项捕捞。
目前,除江苏沙海蜇外,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均已结束,4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将于9月16日结束。
二、强化执法监管,维护伏季休渔后期秩序稳定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渔业渔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伏季休渔大局稳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渔[2010]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0】97号)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去年年底以来,部分沿海省(市)申请建造一批远洋鱿钓渔船,数量较多、时间集中。
但部分渔船未能按计划赴远洋生产,有的违规返回国内作业,个别企业和个人甚至以建造远洋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
为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现就远洋鱿钓渔船建造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远洋鱿钓渔业项目审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和鱿钓渔业项目的指导,充分考虑国际鱿鱼资源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本省(区、市)远洋鱿钓渔业发展规划,适当控制远洋鱿钓渔船规模,防止出现盲目造船现象。
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厅(局)远洋渔业管理和渔船管理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审查新建远洋鱿钓渔船和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并形成一致意见,防止个别企业和个人假借建造远洋鱿钓渔船名义非法建造国内渔船,同时避免建成渔船后不按计划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冲击国内渔船控制和管理。
二、严格远洋鱿钓渔船建造管理为推动远洋渔船现代化进程,保证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远洋鱿钓渔船要逐步实现标准化和专业化,各地新建远洋鱿钓渔船,要按照专业远洋鱿钓渔船船型进行设计、建造,其型宽不得小于8米,不得安装与鱿鱼钓作业无关的流网、拖网和围网等生产设施设备,不得建造拖、钓两用远洋鱿钓渔船,不得以跨省挂靠形式申请建造远洋鱿钓渔船。
考虑到目前大部分远洋鱿钓船船龄较长、船体老旧,能耗大,安全性能差,鼓励并优先批准淘汰现有老旧渔船建造新船的项目。
国内渔船更新改造后从事远洋鱿钓渔业的,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远洋渔业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回国内的,不得从事拖网、张网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 年第 2 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农渔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
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1
【摘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为加强海洋渔船更新改
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实施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总页数】4页(P51-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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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J], ;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
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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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远洋渔业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远洋渔业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农办渔〔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远洋渔业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农办渔〔2024〕1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各远洋渔业企业: 远洋渔业企业是养护利用远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发展的主体。
近期,受异常气候、资源波动、国内外市场需求不振等因素影响,远洋渔业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完善远洋渔业履约评估机制,提高远洋渔业履约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效率,及时有效落实远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二、鼓励在符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入渔国要求、不增加渔船总规模情况下,通过“多换少”方式对远洋渔船进行汰旧建新和“以小改大”。
完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推进远洋渔船标准化改造。
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远洋渔业资源科学调查与监测,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实施生产性调查项目,加强成果应用和推广,稳妥推进新渔场新资源绿色可持续开发。
四、按规定将金枪鱼、秋刀鱼、鲐鱼等配额分配至各远洋渔船,原则上允许同一企业内部调剂。
及时掌握参与配额分配的渔船动态、配额使用情况和企业生产计划,优化管理和分配未使用配额。
五、允许北太平洋秋刀鱼和鱿钓兼作渔船结束秋刀鱼舷提网作业后,在守住履约底线的前提下,可以不撤离北太平洋公约区,依法依规继续从事鱿钓作业。
研究优化秋刀鱼开捕时间。
六、继续实施远洋渔业人才建设三年行动,重点开展远洋渔业企业高层、中基层管理人员和船员培训,鼓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探索开展线上线下、境内境外等多种形式培训,夯实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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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26
•【文号】农办渔〔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被替代渔船应是申请企业所有、在农业部批准的项目有效期内正常作业的渔船。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项目有效期内办理更新建造手续,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自项目最后截止时间起),申请办理时需说明延期办理的原因,并提供雀级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被替代渔船的在港证明或灭失证明。
(二)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可实行“先建后拆″。
申请企业在上报更新建造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时,需注明被替代渔船船名,并附上报废处置方案。
渔船建造完工后,凭被替代渔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渔船检验、登记等证书,同时注销被替代渔船检验、登记、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申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新建渔船参数,但应符合我部发布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或标准化船型参数(未发布的船型除外)。
如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或入渔国政府对新建渔船参数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洋性远洋渔船申请更新建造时,不得变更被替代渔船作业方式,在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区域渔业组织有关规定情况下,可变更被替代渔船作业海域。
过洋性远洋渔船申请更新建造时,如取得入渔国政府部门批准,可变更被替代渔船作业海域和
作业方式,但非拖网作业方式不得改为拖网。
(四)远洋渔船建造周期为自《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批准之日起18个月。
因客观原因在18个月内无法完成建造但已开工建造的,可按《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延期,最多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未开工建造的,不予批准延期。
渔船建造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建造完工并办理检验、登记等证书;未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建造完工的,不予办理检验、登记等证书。
(五)对专业南极磷虾捕捞船建改造或其他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造的渔船如因设计、建造工序复杂、周期较长,经延期后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建造完工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延期后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建造完工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我部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六)更新建造的远洋渔船在申请办理远洋渔业项目时,除《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被替代渔船《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被替代渔船检验、登记、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注销证明。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老旧渔船如实报废处置
(一)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渔船应采取拆解、销毁、用作人工鱼礁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买卖或继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更新建造远洋渔船时,被替代渔船原则上应开回国内报废处置,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12〕104号)执行。
如确因安全等原因不能开回国内报废处置的,需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远洋渔船境外报废拆解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0号)要求,经省级以上渔船检验部门出具证明,可在境外报废处置。
远洋渔业企业需对境外报废处置的全过程(拆解开始、拆解过半和拆解结束)进行录像和拍照。
渔船报废处置时,应符合有关国际无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约等要求。
(三)远洋渔船报废处置完毕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废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录像和照片等)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监督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已注销〔中止)中国国籍的远洋渔船报废处置完毕后,除报废处置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国家(地区)出具的被替代渔船船舶证书注销证明,由渔船所属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四)被替代渔船为非专业远洋渔船的,在办理《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时,需同时注销原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检验、登记证书,取消其功率指标,新建渔船不得转回国内生产。
〔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应报废处置渔船如实报废处置。
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废处置的,不得领取国家政策性补贴,不批准其新建渔船远洋渔业项目。
四、其他事项
(一)远洋渔业辅助船更新建造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30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73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