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镇全年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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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全年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消除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点,促进渔船水上生产安全,确保全镇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X安委〔X〕6号)、《X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X省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X市X年渔业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探索创新渔业船舶生产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把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监管、严厉打击、依法规范的思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属地负责为主;部门监督检查与船东船长自查自纠相结合,自查自纠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渔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立足日常监管,突出集中整治,常态化、全过程、全方位排查治理渔船生产安全隐患,积极预防、主动预防、有效
预防渔船水上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镇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检查重点
(一)渔业船舶
1、渔业船舶,特别是渔业辅助船船舶证书过期失效、三证不齐从事生产经营的;
2、责令停航整改或限航的渔业船舶违规出海生产经营的;
3、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4、雇佣未持有有效的适任职务船员证书的船员任职,普通船员未依法参加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5、渔业船舶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载客运输;
6、渔业船舶救生、消防、导航、通讯、救助终端、船舶自动识别船载终端(AIS)、号灯号型、号笛等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安装不规范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显示或开启的;尤其是高危作业渔船(笼壶、深水流刺、外海拖网等)救生、消防、通讯救助终端及船
舶自动识别船载终端(AIS)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和网具装载情况;
7、渔业船舶未落实编队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造成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等安全生产事故的;
8、未经批准擅自更新、改造,改变作业用途;
9、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
10、非法套牌、伪造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
11、未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
12、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4、其他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渔业船舶修造船厂
15、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非法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
五、检查及治理方式
(一)海上检查。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渔业船舶违规出海生产的整治及隐患排查行动,认真做好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查在航行时各类安全应急救助终端是否安装使用;二是查渔船出航作业是否编组编队;三是查渔船是否超航区在敏感海域作业;四是查渔船是否超抗风等级航行;五是查渔船是否在航道及禁航区内锚泊;六是查职务船员是否按规定配齐。
治理方式:对在海上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整改,
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高危作业的渔船、笼壶作业、老旧渔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把好渔船检验质量关,发现违规改装、安全设备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渔船,要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渔港检查。对渔港、渔船集中地检查要以渔船安全和防火、防风为重点。一是查通讯、信号设备是否完好;二是查水上安全、救生、防火等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三是查航行设备是否正常;四是查船体是否达到适航要求;五是查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渔业船舶是否在渔港或锚地避风;六是查渔港、渔船集中地的消防船艇和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是否处于备用状态;七是查渔船在渔港内是否有序锚泊,必要的水上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治理方式:对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渔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横幅标语、短信等进行安全提示,积极开展防火、防风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群众的防火、防风安全意识和渔港、渔船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及救生筏检修站监督检查。严格对渔船修造企业监督检查,从源头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监管。一是检查渔业船舶修造厂的在建渔船是否具有合法手续;二是要认真查验渔业船舶产品,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装船使用,提高渔船安全性能;三是
加大对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监管力度,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确保渔船救生设备的质量。
治理方式:要紧密结合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联合市场监督局、经济局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的渔船修造企业,对严重违规违法、拒不整改的,上报国家渔船检验局依法取缔其渔船生产能力评价。对查验到的假冒伪劣船用产品,应责令渔船修造企业立即整改,禁止其使用。
(四)渡口检查。渡口、码头检查要以查处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为重点,要积极配合交通(海事)、公安边防部门,坚决打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治理方式:对查扣的非法载客渔船,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X〕9号)的要求,依法移送交通(海事)部门处理;对查扣的非法载客的涉渔“三无”船舶,要结合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X〕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交通(海事)和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没收或拆解,从源头上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