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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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防范化解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渔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省、市、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强化安全源头监管,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渔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守住渔业高质量发展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要求,集中力量在重点停泊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完成精准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内河船舶进拉网式排查,查清底数,查清关系,理清管理责任,序时完成整治目标,规范养殖船舶管理,消除养殖船舶安全监管盲区。强化渔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三、时间进序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15日前)

制定宣传方案、印发整治通告、向渔民发放检查清单,做好宣传工作。

(二)封船整顿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

摸清“四类船舶”底数,查清关系、理清管理责任,排查出的“四类船舶”分类存放。对所有捕捞渔船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召回,封停管理,实行渔船管理

包干制度,严格落实渔船管理备案制度。

(三)集中整改阶段(2023年6月至8月)

全面实施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组织管理,建

立健全渔船管理责任管理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船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船东船长落实渔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异地挂靠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石梁河水库、安峰山水库等滞留船舶进行分类处置,所有内河船舶实行指定作业区域生产。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9月)

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查漏补缺,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全面提升清理整治成效。

四、重点工作

按照“属地负责、集中处理”的要求,“一打三整治”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场)牵头,逐村排查“一打三整治”任务清单和时间表,明确每个打击、整治对象的整改期限。

(一)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更新、改装、使用的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依法严厉打击违规向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提供服务的行为。

1.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的认定。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属于社会船舶,不符合船舶检验行业标准中关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同时具有下列特征: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及船籍港,或者套用其他船舶船名号的船舶(艇)及浮子筏。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艇)及浮子筏,或者为其提供辅助服务的船舶(艇)及浮子筏。

2.涉渔“三无”船舶的排查与管理。各乡镇(街道、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等对本行政区内的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并接受广大渔民群众的监督、举报。登记造册后待处置的涉渔“三无”船舶(艇)

及浮子筏实行定点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移动。

3.涉渔“三无”船舶及其船主的分类处置。取缔涉渔

“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必须坚持“全面、彻底、干净”、“可核查、不可逆”和“堵疏结合”的原则,依法采取拆解或其他不可逆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场)可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针对从事内河捕捞和渔业养殖的“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的具体情况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并报县政府备案。对其他用途的“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由所属乡镇(街道、场)登记后,指定地点停放;不能确认船主且依法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统一按要求拆解。对后续工作中新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

4.涉渔“三无”船舶的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集中拆解,拆解地点由各乡镇(街道、场)确定,要按照原农业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和环保规范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拆解过程的监管,确保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拆解到位,确保拆解过程安全、规范,避免危害环境。

5.涉渔“三无”船舶源头治理。建造、更新、改装的船舶(艇)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非法建造、更新、改装“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的企业(厂、点)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并视情节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6.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置。渔业港口经营人非法为涉渔“三无”船舶(艇)及浮子筏提供加油、

加水、加冰、停泊、装卸、销售等服务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开展“四清零”专项整治。开展异地挂靠渔船、涉渔乡镇船舶、涉渔“三无”船舶、石梁河水库、安峰山水库滞留船舶清零整治工作,全面查清底数,造册公示,建立“四类船舶”和“一船一档”资料。将“四清零”工作与渔船整治结合起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责任要求,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清零任务。针对省内、外挂靠渔船不同情况,采取办理过户手续、整治隐患问题、落实共管协议等方式实现清零;对涉渔乡镇(街道、场)船舶采取减船转产方式进行一次性买断,全面退出渔业生产活动,收回注销相关船舶证书,渔船彻底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构建“水上查、停泊点堵、岸上管”管理体系,开展拉网式摸排,发现一艘,实现动态清零。石梁河水库、安峰山河水库滞留渔船实行以属地管理原则,集中造册,集中

清零,集中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驶离库区,滞留船舶自主清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驶离库区、自行清理的滞留船舶及设备,由乡镇(街道、场)组织强制驱离和清理,县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配合。做到人船上岸,渔具入库。

(三)开展渔船安全专项整治。组织人员逐船检查船舶证书、职务船员证书、安全生产设备配备、船舶有无改变等情况。建立乡镇(街道、场)、村网格化管理责任人主体责任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渔船船主签订渔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对拒不接受检查整治的渔船,按规定注销船舶证书,在册渔船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严厉查处渔船违法生产作业行为。对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渔船,依法没收渔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打击一个、警示一批、规范一片”。

(五)提升渔船管理水平。加强渔船综合管理,建立公安、渔业、水务等执法力量的共管机制,做到常态化管理。强化乡、村级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将渔船和船员全部纳入组织管理,全面排查渔船安全隐患,推动整改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场)要精心组织实施渔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一线推动落实,全面做好工作经费、装备投入和队伍建设等保障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推动落实,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渠道畅通、密切配合、运作高效的联合协作机制,形成加快专项整治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周调度、旬督查、月通报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跟踪、督查,建立工作制度,切实抓好重点工作、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督导检查,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突出抓好船东、船长、船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为专项整治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认真分析渔民的思想动态,建立健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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