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doc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完整版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附件1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民法部分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土地登记考试大纲
第三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一、土地权利概述掌握土地权利和概念及特征,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的内容、特点。
熟悉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立法的基本情况、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二、土地所有权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区别,集体土地征用制度。
熟悉我国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基本情况和管理制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津特征,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取得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熟悉我国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掌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
熟悉我国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五、土地他项权利掌握土地他项权利的概念,他项权利的分类、主体与客体、内容与限制、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特征,土地他项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熟悉我国有关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了解有关相邻关系、地役权、承租权、耕作权的一般理论。
六、确定土地权利政策概述掌握土地确权的概念、一般原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原则和方法。
熟悉我国土地确权的历史沿革,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的关系,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七、土地权利争议处理程序掌握土地权利争议的概念、类型,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的概念、内容、类型、范围和处理方式,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管辖、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第一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四、民事权利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四)国家五、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意思表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六)无效民事行为(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种类(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七、时效与期限(一)时效概述(二)取得时效(三)诉讼时效(四)期限八、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种类(四)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公示九、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取得(四)共有(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六)相邻关系十、用益权物(一)用益物权概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五)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六)典权十一、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十二、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担保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成立)(二)合同的效力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终止十六、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四)违约的免责事由第二部分行政法基本知识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二)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二)行政机关(三)公务员(四)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四、主要的行政行为(一)行政立法(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概述(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六、行政责任(一)行政XX与行政不当(二)行政责任七、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X围(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四)行政复议参加人(五)行政复议程序八、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受案X围与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证据(五)行政诉讼程序(六)行政裁判(七)执行程序九、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二)行政赔偿X围(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赔偿程序(五)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二科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一、概论(一)土地登记的概念、目的和意义(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三)土地登记的效力(四)土地登记的特点和基本原则(五)土地登记的内容(六)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和土地登记机关(七)土地登记的分类(八)世界土地登记制度比较二、土地登记程序(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的目的、内容、X围和种类(三)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四)土地分类体系(五)城镇及村庄地籍调查(六)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七)权属审核的概念、依据和内容(八)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九)注册登记(十)土地证书的种类、填写方法(十一)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三、初始土地登记(一)初始土地登记的概念、特点、程序(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三)初始土地登记权属争议处理(四)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处理四、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点(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类型和登记要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点(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类型和登记要点(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八)国有土地租赁和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及登记要点(九)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和特点(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适用企业(十一)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十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要点(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及特点(十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十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及特点(十七)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五、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三)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概念及登记要点(五)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概念和登记要点六、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一)名称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二)地址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七、注销土地登记(一)注销土地登记概念、种类(二)注销土地登记的要点八、其他土地登记(一)更正登记的概念、方式和要点(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三)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四)公路线路用地的登记九、土地证书查验程序及有关问题处理十、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一)土地登记资料包含的内容(二)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X围、方式(三)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程序十一、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一)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概念、种类(二)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的内容第三科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一、土地权利(一)土地权利的概念及特征(二)土地权利设置的原则二、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制度(一)现行土地权利体系(二)土地所有权的涵义、法律特征、限制(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X围(四)土地使用权的涵义、法律特征、限制和类型(五)土地抵押权的涵义、法律特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关系(七)土地抵押权的终止(八)土地租赁权的涵义、法律特征(九)土地使用权出租法律关系(十)土地相邻权三、确定土地权属(一)确定土地权属的概念(二)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三)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四)确定土地所有权(五)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六)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和处理原则(二)土地权属争议管辖的概念、原则和X围(三)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四)土地权属争议受理(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六)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五、土地确权政策法规。
整理土地登记XX人考试大纲汇总(XX科目)第5页土地登记XX人考试
土地登记人考试大纲汇总(**科目)第5页-土地登记人考试-整理“土地登记人考试大纲汇总(**科目)”,更多土地人考试大纲,请访问土地登记人。
ﻭ第1页: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第2页: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第3页:土地登记人考试地籍调查考试大纲第4 页:土地登记实务考试大纲第 5 页:2021年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补内容2021年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补内容ﻭ2021年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修订版》的基础上,只对附录部分进行增补,具体如下.ﻭ一、法律法规ﻭ(一)增加内容ﻭ1.《人法总则》(2021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5日人民令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修订内容1。
原第7条修订为:ﻭ《人家赔偿法》(2021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12日人民令第二十三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大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人民令第29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大会修改人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6日人民令第68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大会修改人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ﻭ2。
原第10条修订为:ﻭ《人民行处罚法》(2021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7日人民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人民法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原第12条修订为:《人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12月27日人民令第256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月8日《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7月29日《修改部分行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ﻭ4。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篇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20XX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2-土地代理人考试.doc
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2-土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201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将于6月11、12日举行,考试吧整理“2011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帮助大家轻松备考!11、对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如何进行土地登记?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1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怎样申请?(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4)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13、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料身份证明。
14、什么是设定土地登记?设定土地登记是在初始土地登记以后,经权利人与义务人或债务人订立协议或依法由权利人单独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申办的对宗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某宗土地上原来没有设立某种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现在依法设立了该种权利,就称为该种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
15、土地设定登记具有哪些特点?(1)设定登记的土地权利是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且未经确认登记的;(2)设定的土地权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3)设定的土地权利必须具备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地籍调查
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地籍调查第三科目地籍调查一、地籍调查概述掌握地籍的概念,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及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作用、意义、内容飞特点及分类,全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基本框架。
熟悉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的概念,地籍调查的基本技术依据,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和对象,地籍变更的内容。
了解地籍的类别与地籍制度的建立,地籍管理的手段与方法,初始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案、准备工作及开展条件。
二、初始权属调查掌握初始权属调查的概念、程序及特点,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概念、程序及具体内容,界址调查的程序及界址认定的要求,宗地草图的概念、作用及内容,地籍编号的原则及方法,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
熟悉初始权属,调查的范围确定,工作底图制作方法,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的划分标准,预编宗地号的方法,宗地草图的绘制方法及要求。
了解初始权属调查的通知方法,调查前的组织准备,界址点的作用,界址标志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权属调查资料的检查与归档。
三、初始地籍测量掌握初始地籍测量的概念、内容,地籍细部测量的概念、内容、方法及其特征,界址点的测量精度及适用范围,地籍图的概念及内容,地籍要素的内容,宗地图的概念、作用及内容,面积量算和汇总统计的作用、内容、方法及要求。
熟悉界址点的施测方法、施测要求及成果方式,地籍图的分幅及精度要求,宗地图的绘制方法及要求,宗地面积量算的项目分类及关系。
了解地籍控制测量的概念、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及布设方法,地籍控制网的施测方法,地籍图测绘的原理及方法,GPS技术在地籍控制测量中的应用。
四、变更权属调查掌握变更权属调查概念、程序及特点,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概念及程序,使用权类型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时的宗地权属状况调查,地籍编号变更的方法,宗地草图变更的方法,界址调查的概念及程序,界址点编号及地籍调查表变更的方法。
熟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土地座落变更时的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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ﻭ第 1 页: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第 2 页: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第 3 页:土地登记人考试地籍调查考试大纲第4 页:土地登记实务考试大纲第 5 页:2021年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补内容ﻭ土地登记人考试地籍调查考试大纲ﻭ第三科目地籍调查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权籍调查任务的操作能力,包括对权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对权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ﻭ第一部分权籍调查基础知识ﻭ一、权籍ﻭ(一)考试目的ﻭ考查应考人员对权籍的内容、类别及权籍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ﻭ(二)考试范围1.权籍内容、特点及演变2。
权籍类别及变化ﻭ3。
权籍制度4。
权籍管理手段与方法(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权籍的基本内容,权籍类别.熟悉:权籍的特征,权籍制度,权籍管理手段与方法.ﻭ了解:权籍内容演变,权籍类别变化.二、权籍调查ﻭ(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权籍调查内容、作用、分类及调查基本内容与依据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ﻭ(二)考试范围ﻭ1。
权籍调查内容(1)宗地信息ﻭ(2)宗海信息ﻭ(3)房屋(建、构筑物)信息ﻭ(4)森林和林木信息ﻭ(5)其他信息2.权籍调查分类(1)宗地权籍信息调查(2)宗海权籍信息调查(3)房屋(建、构筑物)权籍信息调查 (4)森林和林木权籍信息调查(5)其他信息调查3.权籍调查作用与意义4.权籍调查技术依据(三)考试基本要求ﻭ掌握:权籍调查内容。
熟悉:权籍调查分类,权籍调查技术依据.了解:权籍调查作用与意义。
ﻭ三、权籍图(一)考试目的ﻭ考查应考人员对权籍图的内容、基本特征及权籍图坐标系统、比例尺、分幅与编号的理解与掌握程度.ﻭ(二)考试范围ﻭ1。
权籍图内容ﻭ2。
权籍图种类与特征ﻭ(1)地籍图ﻭ(2)海籍图(3)不动产单元图ﻭ3.权籍图坐标系统、比例尺、分幅与编号ﻭ(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权籍图内容,权籍图种类.ﻭ熟悉:权籍图坐标系统、比例尺、分幅与编号。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1986年4月12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89年4月4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4年5月12日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1995年6月30日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年4月29日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5年4月27日公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公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公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2月7日公布)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995年3月11日)2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2月17日)2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2001年2月2日)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订)25.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2001年11月9日)2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2002年12月4日)2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116号,2002年12月26日)2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发布)3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31.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3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3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006年8月31日)3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6年12月23日)3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4月4日)3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公布)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39.《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2月30日)40.《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4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2008年1月22日)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2008年4月3日)43.《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2008年4月8日)4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2008年4月29日)4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4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2008年7月8日)47.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2004年2月10日)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5号,1998年9月1日)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9月29日)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2003年1月9日)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2003年10月14日)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4年10月26日)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4年11月23日)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2005年11月14日)三、技术规程、规范58.TD1001—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59.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60.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61.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62.CJJ8—1999《城市测量规范》63.CJJ73—19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64.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65.GB/t13989—1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66.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67.GB15968—1995《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68.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9.《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原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1984年9月4日)70.《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2年1月31日)71.《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0日)。
20XX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要点二-土地代理人考试.doc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要点二-土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将于6月16、17日进行,考试吧整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要点”,帮助考生顺利复习!土地出让法律规定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最新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二○○八年八月目录考试说明 (3)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4)第二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7)第三科目地籍调查 (9)第四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11)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1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16)《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6)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6)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23)考试说明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
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
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一、考试目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考试性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
20XX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要点三-土地代理人考试.doc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要点三-土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将于6月16、17日进行,考试吧整理“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法律知识要点”,帮助考生顺利复习!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的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依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如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规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第2款又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等。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使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民法部分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使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使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
整理土地登记XX人考试大纲汇总(XX科目)土地登记XX人考试
土地登记人考试大纲汇总(**科目)-土地登记人考试-整理“土地登记人考试大纲汇总(**科目)”,更多土地人考试大纲,请访问土地登记人。
第 1 页: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第 2 页: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第 3 页:土地登记人考试地籍调查考试大纲第 4 页:土地登记实务考试大纲第5 页:2021年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增补内容ﻭ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ﻭ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目的ﻭ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ﻭ第一部分民法基础理论ﻭ一、民法概述ﻭ(一)考试目的ﻭ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ﻭ(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ﻭ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ﻭ二、民事法律关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ﻭ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4.民事法律事实(三)考试基本要求ﻭ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ﻭ三、民事法律行为(一)考试目的ﻭ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所涉及的**种民事法律行为.ﻭ(二)考试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ﻭ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ﻭ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ﻭ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ﻭ5。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ﻭ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ﻭ(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考试基本要求ﻭ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ﻭ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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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6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运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民法部分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运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
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掌握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了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7.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
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9.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11.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
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运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掌握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运用土地权利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土地权利1.掌握土地物权特征和原则,确定土地权利的状态和效力,土地权利变动生效的要件。
2.熟悉我国地权制度的历史变迁,以及各个时期土地确权政策的内容和作用。
(二)土地所有权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来源,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用益物权1.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地上、地下)的设置原则、权利主体和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
以划拨、出让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权利灭失等方面的区别。
2.掌握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内容和特征,通过保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租赁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等方面的区别。
3.掌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和权利归属。
4.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取得、权利的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归属。
5.掌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
6.掌握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的消灭;确定地役权的条件和方法;区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四)土地担保物权1.掌握担保物权基本内容。
2.掌握土地抵押权的范围、内容与限制、终止,以及确权原则与方法。
3.掌握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期间以及债权额,额土地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和额土地抵押的转让,额土地抵押有关内容的变更,额土地抵押权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关系。
4.了解质权和留置权。
(五)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科目地籍调查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在土地登记业务中,对地籍调查任务的操作能力,包括对地籍调查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对地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初始地籍调查1.根据地籍调查的作用、内容、特点及分类,掌握地籍调查的基本技术依据、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和地籍变更的内容。
2.依据《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及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关系,确定地籍调查中宗地或图斑土地利用类型。
3.掌握初始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特点,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具体内容。
4.根据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标准,在地籍调查工作用图上划分地籍街道、街坊及宗地。
5.熟悉界址调查的程序及界址认定的要求,判别地籍调查中界址调查的合理性。
6.根据地籍编号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宗地地籍编号。
7.根据宗地草图的绘制方法及要求,判别宗地草图上的填写内容。
8.根据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确定填写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中的相关内容。
9.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掌握初始地籍调查中工作范围、工作底图、预编宗地号的方法及要求;掌握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及布设方法;掌握地籍细部测量的内容、方法及其特征,10.按照界址点的测量精度及适用范围,选择测定界址点的方法,确定界址点参数。
11.根据地籍图的测制要求,判别地籍图、宗地图的要素。
12.按照面积量算的方法及要求,计算宗地(地块)面积及其他分项面积。
13.GPS技术、遥感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应用。
14.初始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测方法及要求。
(二)变更地籍调查及农村土地调查等1.根据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确定变更地籍调查中宗地权属状况调查的方法、程序。
2.掌握地籍编号变更的方法,宗地草图变更的方法,界址点编号及地籍调查表变更的方法。
3.变更地籍测量的内容、分类、方法及特征。
4.按照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界址点的检测方法,确定界址点的合理性。
5.在宗地分割或边界调整的地籍测量中,选择界址点放样的方法,计算界址点放样数据。
6.变更地籍测量中,掌握宗地面积变更的方法及要求,地籍图、宗地图等资料的变更要求。
7.熟悉地籍调查成果在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及房产管理中的应用。
8.依据农村土地调查的内容、程序、要求及成果资料的主要内容形式等开展农村土地调查。
9.根据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方法、要求,确定农村土地调查资料收集的内容,选择农村土地权属调查的方法,编制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
10.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内容及要求,测定界址点,填制权属调查表,编制农村地籍图。
11.掌握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程序、内容;编制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12.按照界址点的放样测量精度要求,选择放样界址点的方法,确定放样参数。
13.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结构及功能。
第四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考人员综合运用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专业知识,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土地登记部分1.掌握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效力、特点及法律责任。
2.熟练应用《土地登记办法》,分析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的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确定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和土地登记机关。
3.按照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与要求,分析不同土地登记类型的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的填写要点,掌握土地登记申请受理条件与不予受理的原因。
4.分析土地权属审核的标准和依据,掌握土地登记审批表与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权利证书的构成、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土地证书种类及发放对象,土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5.分析土地总登记的特点和土地总登记通告、公告的主要内容,确定土地总登记公告异议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机关。
6.掌握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的类型、法律依据和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分析各类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内容及审核依据。
(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部分1.根据土地登记代理的范围和要求,分析承接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代理纠纷的规避办法,确定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