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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持续深入推动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着力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水平,服务辽宁高质量发展,实现“十四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一)持续加大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务、科研人员的职称评聘支持力度。

鉴于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为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继续执行有关职称评聘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申报晋升同系列高级职称时,可免予一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对投身一线表现突出的医务、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要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政策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深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我省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克服“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办法和程序,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辽人社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和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挂钩调整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辽劳社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职业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技术能手称号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5号)和有关规定,决定对2005年以来省级技能竞赛优胜选手杨海涛等104人授予辽宁省职业技术能手称号。

对参加2004年省第一届数控技能竞赛、2006年省第二届数控技能竞赛、2008年第三届数控技能竞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数控车工技术能手称号(13人)杨海涛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于猛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宝利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高广波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关琦炜辽宁冶金技师学院吕中宝沈飞技工学校王军葫芦岛锦西工业学校侯贵双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隋硕丹东曙光汽车集团吴光钦沈阳工业大学吕洪力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尹丹胜丹东技师学院蒋振辽宁冶金技师学院授予辽宁省数控铣工技术能手称号(9人)汤振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王欣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赵天杨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张帅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段晓旭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石海涛渤海大学培训学院杨硕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孙冲翔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栾阈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授予辽宁省加工中心操作工技术能手称号(11人)李举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谭亮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方国辉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栗生锐沈阳黎明航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家峰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孙冲翔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李彦鑫渤海大学培训学院郭晓磊沈阳黎明航发集团公司段晓旭沈阳职业技术学院王利欣辽宁冶金技师学院蒋楠渤海大学培训学院对参加2005辽宁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2006辽宁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2008年辽宁省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变电站值班员技术能手称号(3人)王宝昌大连市供电公司关文鹏大连市供电公司高斌大连市供电公司授予辽宁省车工技术能手称号(3人)侯书强本溪钢铁公司刘风博沈阳飞机制造公司韩锡利葫芦岛凿岩钎具有限公司授予辽宁省钳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高增志辽河石油勘探局授予辽宁省铣工技术能手称号(3人)朱传勇沈阳金杯教育中心时满龙沈阳金杯教育中心庞连双东风朝阳思益有限责任公司授予辽宁省焊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邢伟本溪钢铁公司魏勇鞍山钢铁公司授予辽宁省采油工技术能手称号(3人)杨金升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于增杰辽河油田曙光采油厂邹黎明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授予辽宁省火电机组集控值班员技术能手称号(6人)崔洪宇阜新发电公司戴玉新阜新发电公司姜龙杰辽宁发电公司梁守国阜新发电公司王忠云抚顺发电公司田铁军抚顺发电公司授予辽宁省营业员技术能手称号(3人)张静鞍山网通公司柳云仙沈阳网通公司邢晓卿鞍山网通公司授予辽宁省话务员技术能手称号(3人)张卓沈阳网通公司李玄沈阳网通公司于桂萍沈阳网通公司对参加2005年首届“辽河油田-振兴杯”辽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焊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周晓刚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授予辽宁省工具钳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王斌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授予辽宁省维修电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吴晓媛中国石油辽河油田授予辽宁省数控车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陈霓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对参加2005年、2007年辽宁省计算机技术技能大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计算机操作员技术能手称号(7人)郝建东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杜爽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费建明大连市电子工业学校税春生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张海英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林旭辽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厂崔彦芳葫芦岛市就业训练中心授予辽宁省计算机网络管理员技术能手称号(8人)蒋辉葫芦岛市就业训练中心唐桦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楚文波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XXX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伟大连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学院赵伟锦州采油厂信息中心白学斌辽河油田公司信息管理部吕振龙鞍山市网通公司授予辽宁省多媒体作品制作员技术能手称号(7人)聂玉成鞍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刘鑫抚顺第一职业中专刘诗准鞍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崔建伟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张海英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付铁鹏抚顺市第二职业中专宫海斌鞍山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授予辽宁省计算机程序设计员技术能手称号(8人)黄鹤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寇冰鞍山树人计算机学校吴迪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翟鹏翔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李奎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杨灵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曹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处孙文元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对参加2006年中国美容美发技能大赛(辽宁赛区)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辽宁选拔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化妆师技术能手称号(2人)张国彬盘锦名洋美容美发学校赵荣辽东学院服装与纺织学院对参加2007年全省第一届汽车修理技能大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汽车喷漆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洪彦华(女)鞍山公交公司杨连福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授予辽宁省汽车喷钣金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孙洪来鞍山公交公司许连成省劳动经济学校授予辽宁省汽车修理工技术能手称号(2人)于洪歧省交通专科学校张宪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对参加2008年辽宁省纺织行业服装制作工职业技能竞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服装制作工技术能手称号(1人)郑小文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对参加2008全国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辽宁赛区选拔赛的以下选手:授予辽宁省保安员技术能手称号(1人)陈辉沈阳金融护卫中心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和《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进一步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的条件(一)正常办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具有与职业(工种)等级认定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办学条件及规模。

(四)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人才评价不以营利为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六)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二、评价范围、依据、等级及对象(一)评价范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作用,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工种范围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高级技师考评开展的工种有:车工、装配钳工(含机修钳工、工具钳工)、焊工(电焊工)、农艺工、果树工、道路(排水)工、管工(水暖工)、绿化工、花卉园艺工(花卉工)、电工(电器安装、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

二、资格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厅)批准聘用在考评工种技师岗位满5年,2021年10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聘用技师岗位年限可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3.刻苦钻研技术,在技术改造攻关、工艺革新,解决职业关键和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突出;能热心传授技能,指导和帮助工勤技能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二)破格申报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中第2、3条且取得技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技师: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的;2.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人事厅)组织或参与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3.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运用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产生和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向社会发布了新职业信息(见附件)。

为培养造就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需要的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我省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加快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参与新职业标准开发。

各地要支持鼓励本地区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各类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积极参与开发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由省厅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予以颁布。

同时鼓励在新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应用体现国际最新技术的企业评价规范。

二、大力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

各地要根据我省及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

要将技能类新职业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职业列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引导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积极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新职业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等政策。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辽人社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4月5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证书主要包括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证书。

第三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证书,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印制;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取得的证书,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负责全省证书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负责全省证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接到国家证书后,对照合格数据,按照专业、数量、证书编号进行清点、核对、登记、入库,并按各市考区分发。

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按要求统一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第六条证书由发证机构使用专用证书打印机打印,字体统一、内容规范。

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证书分别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和各市证书管理部门打印,证书中“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考试合格的最后科目的考试日期,“签发日期”一栏为证书打印日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辽人社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1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13日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职称工作水平、公信力和权威性,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工作(一)修改完善评价标准和方式方法1.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经相应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组织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本行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2.建立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模式。

要在稳步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基础上,结合本系列人才的特点,采取量化赋分、面试答辩、考评结合、隐评(完全隐蔽申报人员信息)、业绩评价、分段评审等多种评价模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具备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

(二)加强评审(聘)委员会管理3.加强“辽宁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建设。

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于5月底前,继续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入“评委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2.取消省级棚改回迁居民创业资金借款评估审批。

3.取消职业技能竞赛备案。

4.取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推荐。

5.取消选拔推荐国家级优秀高技能人才。

6.取消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7.取消地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认定。

8.取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9.取消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10.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11.取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2.取消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13.取消国家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审核。

14.取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运营管理。

15.取消职工异地生育核准。

16.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家庭病床、转诊转院备案。

17.取消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急诊急救费用、异地安置人员费用审核报销。

18.取消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旧伤复发治疗核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5.14
•【字号】辽人社职〔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和沈阳市人社局《关于印发2023年沈阳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沈阳市工程系列(含非公工程)、高技能人才、农业系列(新型职业农民)、经济系列、卫生系列(西医、中医)、卫生系列医药行业、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以及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委会评选邵丹等2183名同志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将通过人员名单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予以公布。

附件:
1.2023年沈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2023年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14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国资委,各有关企业: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现就我省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企业范围。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但不含备案的中央企业驻辽分公司、子公司。

(二)职业(工种)范围。

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二、岗位条件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全国技术能手;4.辽宁工匠;5.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6.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带头人;7.工匠技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五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五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五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6•【字号】辽人社[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第五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的通知(辽人社[2009]232号)各市人事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科协,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辽各单位:根据原省人事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和科协等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五批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辽人[2009]24号)精神,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协调单位决定增选740名专业技术人才为“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其中“百人”层次人选279名,“千人”层次人选461名。

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待遇1、“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申请“百千万人才工程”经费资助;可优先获得我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和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以及其他专项科研基金支持。

2、“百人”层次人选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3年内可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企业的“百人”层次人选可直接破格晋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人选可直接破格晋升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百人”、“千人”层次人选可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其他国家级奖励的评选,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4、符合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进入我省企业从事博士后项目研究的,由省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5、“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可以免试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外语培训班和继续教育“高研班”;适时对“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的学术和科研活动、科研课题等进行经费资助。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简报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简报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简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辽人社[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简报的通知(辽人社[2011]3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及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厅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辽委发[2010]9号),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人才工作综合协调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人才工作信息沟通、交流,全面反映我省人才工作的有关情况,促进全省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编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简报》(以下简称《人才工作简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定位《人才工作简报》是政府人才工作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宣传典型、反映问题的载体,突出权威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注重针对性、时效性和可读性,力求新、实、短、快、准,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活快捷地反映情况。

二、主要内容(一)要情通报:集中摘编国家、省部领导有关人才工作的重要讲话,反映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专项等进展情况;(二)工作动态:及时通报省人社厅人才工作重要会议、政策措施、活动部署等,通报各市(县),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进展情况,最新动态;(三)理论前瞻:刊载当前人才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前瞻性、理论性观点摘要;(四)经验交流:交流各市(县)、各成员单位及外省(市)人才工作新经验、新举措、新方法;(五)专家建言:刊载专家对做好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六)人才聚焦:刊载省内具有代表性和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先进事迹、科研成果和访谈等。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就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一一“春潮行动”,积极推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现就我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预备制培训的对象是我省户籍的未能继续升学且有培训意愿及就业要求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往届未满18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

二、专业设置预备制培训专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主要开设机械制造业、机械使用与维修、汽车修理业、电工电器安装与维修、电子通信、物流业、现代农业等相关专业,以及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建筑业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量大的服务行业等。

三、培训内容(一)劳动预备制培训课程设置原则上按照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实施教学。

(二)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人社部部颁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暂时没有的,由定点机构参照部颁相近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大纲自行制定,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三)承担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负责向预备制培训学员提供教材。

教材必须从《关于公布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专用于“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10﹞13号)中选择。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依据、等级、对象及权限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和方式第五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第六章服务和监管第七章附则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认定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精神,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共有88人被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7人,高技能人才11人。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各单位要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

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鼓励他们为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的发放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88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精神,我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共有88人被批准享受2012年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其中专业技术人才77人,高技能人才11人。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

各单位要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

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鼓励他们为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专家津贴及证书的发放另行通知。

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辽宁省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共88名)一、专业技术人才鞍山市: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左强鞍山市中心医院成彬抚顺市: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来永斌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邓守哲丹东市:辽宁华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晓强锦州市:锦州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罗钢营口市:赢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刘至寻营口市中医院张家军阜新市:中国篮协阜新篮球学校李明辽阳市:辽阳市艺术馆李玉德铁岭市:铁岭中国手指画研究院杨一墨朝阳市: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雷广臻朝阳市第二医院赵贵辛盘锦市:盘锦市第二初级中学吴献新葫芦岛市:锦西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电子技术情报所金喜成省教育厅:辽宁大学张蕾赵凌河沈阳建筑大学石铁矛赵俭斌沈阳农业大学吕杰王铁良沈阳工程学院张铁岩沈阳理工大学冯永新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蔡东风沈阳化工大学王长松沈阳音乐学院王进东北财经大学邢天才肖兴志中国医科大学邱雪杉赵玉虹单忠艳沈阳药科大学宫平何仲贵沈阳工业大学陈长征大连交通大学邱明辉大连工业大学侯红漫朱靖博大连海洋大学周玮闫喜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邓存宝费鸿禄辽东学院张彦文辽宁省实验中学关俊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晓松孙英贤孔垂泽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吴硕东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戴冬秋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潘亚萍省公安厅: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刘锋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韩学军高平省交通厅: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曹继伟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李晓明省文化厅:辽宁芭蕾舞团焦洋省卫生厅:大连医科大学战丽彬刘佳李连宏辽宁省人民医院侯爱洁辽宁省肿瘤医院于韬辽宁医学院周铁忠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吕晓东王垂杰陈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辽宁广播电视台韦建平孙祺郭明航孙宏省畜牧兽医局: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孙永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子成省有色地质局: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杨德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辽宁美术馆程健省农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袁兴福省农业科学院创新中心邹剑秋原省人才中心:兰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马书广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韩忠良二、高技能人才沈阳市: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鑫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杰清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黎明技师学院孙翀翔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宝军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文宇大连市: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盛桐大连华锐重工集团梁伟王长伟抚顺市: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刘宇志丹东市:丹东弘元科技有限公司田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军——结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辽人社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辽人社发[2016]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04
【实施日期】201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规定》决定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6〕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

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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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力资源千企万岗就业见习通知
抄送:省内各高校
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3月30日印发
(二)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和6个月两类。其中,技术含量和复杂程度较高的岗位的见习期限为6个月,其他岗位的见习期限为3个月。
(三)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阶段实施。上半年,主要针对2008年、2009年两届毕业的我省生源并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下半年,主要针对2010年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201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不能参加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活动。已参加过省级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能纳入2010年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
二、见习扶持政策
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继续执行《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09]4号)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包括:
(一)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鼓励见习单位接纳见习人员,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
(五)加强见习活动的全程管理。各实施机构要认真做好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可通过到指定地方现场审核、见习双选会集中审核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结果在2010年度内有效。各实施机构要定期深入见习单位,知道见习单位与见习生做好《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见习计划协议书》的签订工作,跟踪了解掌握见习人数变化、见习补贴发放、见习人员就业等情况。见习单位要按月上报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补贴发放明细表等规定材料。各实施机构要按月将所负责的见习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化情况,报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留存,作为见习活动考评的依据。见习人员结束见习活动时要撰写见习个人总结,见习单位要给出见习鉴定。各实施机构要通过召开见习人员座谈会、查阅原始资料等方式进行最终考评并最好财政补贴的计算、申领等工作。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能申请享受财政补贴。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积极参与省级计划的政策制定、宣传发动和管理监督,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促进人岗对接工作,加强对各市对口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施工作的指导。各市要把实施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定各组织实施机构,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四)做好见习统计。每月10日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向省就业服务局上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统计表》(见附件),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重视见习统计工作,保证真实性和及时性。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总工会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四)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人岗对接。拟参加见习活动的毕业生可从辽宁省就业网上下载报名表格,并从正式公布的见习信息中选择见习单位和岗位,到与所选择岗位相对应的实施机构报名,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与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各组织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见习双选会、见习推荐会等多种形式,按照一岗多人、一人多岗的原则,加大有组织见习人岗对接的工作力度。对于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达成见习协议的,各实施机构要根据见习管理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见习人员信息和见习单位名称上报,以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组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就办发[2009]71号,可在辽宁省就业网下载),由省就业服务局统一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手续。为方便操作和计算见习时间,采取每月集中分批、统一上岗办法,见习期限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总工会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辽人社[2010]126号
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
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根据《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10]4号)的部署,我省在2009年启动实施了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努力下,见习计划实施顺利、成效显现。今年是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要求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按照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相结合的方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全面推进就业见习工作。为实施好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以2010年毕业的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能提供下列四种证明材料之一的,均可视为未就业:(1)已加盖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公章的空白就业协议书;(2)毕业院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未就业书面证明;(3)存放其本人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未就业书面证明;(4)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就业书面证明)为主体,同时兼顾2008年、2009年两届毕业生的我省生源并在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征集和审核见习岗位。要按照省府下达给各市政府的提供见习岗位指标,做好见习岗位征集的工作。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单位申报的方式公开征集,也可以根据各自工作联系情况从相关单位中选取见习岗位。各实施机构要认真审核相关单位报送的见习岗位情况,尤其要注意审核见习岗位的真实性、有效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在实际审核中要把握“五个优先”原则:对社会责任感强、声誉较好的企业优先选择;本年度有招用高校毕业生计划的岗位优先选择;见习岗位相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优先选择;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较好的岗位优先选择;对实际工作地点在城镇的岗位优先选择。
(五)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见习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体制和责任分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省级计划实施管理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作为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征集和报送见习岗位、审查拟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资格、按省公布的见习岗位组织人岗对接、实施见习过称管理和见习结束考核等职责。各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发挥会计师、律师等行业协会和软件、动漫等行业管理组织的作用,提高见习活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筛选和公布见习岗位。各组织实施机构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有关见习岗位信息(见习岗位数量、拟招用人数、拟接纳见习人数、见习期限、见习待遇、食宿条件等)进行整理,而后统一汇总到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筛选后(按《辽宁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和岗位信息汇总表》填报,可在辽宁省就业网下载),统一报送到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对申报见习的单位要做适当的筛选,以保证体现“五个优先”的要求;对单位申报的见习岗位数量要做适当的压缩,以保证其接纳见习人数和本年度招用计划相匹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见习岗位进行复核,并将最后确定的信息在辽宁省就业网上正式公布。各市应以辽宁省就业网公布的见习单位、岗位、计划见习认识、见习期限为准,未经公布的见习岗位不能纳入省级计划范围,超出公布的见习期限以外的见习活动不能享受省财政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采取见习岗位集中公布的方式,原则上上,下半年各公布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追加公布次数。各组织实施机构要按照谁负责征集审核、谁负责推进管理的原则,与正式公布的见习单位签订见习管理协议。
(二)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责筹集。
(四)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者见习期满正式招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且该生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可比照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10年之内,劳动和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
四、见习补贴的申领和拨发
继续实行见习毕业生按月领取见习补贴的办法,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省财政补助部分在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单位。各见习范围见习活动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向其见习管理协议所对应的组织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1)见习补贴申请报告;(2)《辽宁省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3)《见习补贴支付明细表》;(4)《辽宁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总结和鉴定表》;(5)见习单位与实施机构签订的《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高校毕业生结业见习工作协议书》;(6)见习人员与见习范围签订的《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见习计划协议书》;(7)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8)见习高需奥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9)见习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等(相关表格可在辽宁省就业网下载)。经组织实施机构核实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填写《辽宁省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连同见习单位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审核符合财政补贴规定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复核和拨付补贴资金。见习补贴的申领工作,每月集中办理一次。见习人员因就业等原因中途结束见习的,按实际参加见习月数给予财政见习补贴,超过半月的按一月计算。
(二)扩大政策宣传。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宣传就业见习计划的意义和政策,宣传见习工作的好典型和好做法,让高校毕业生和见习范围了解见习政策并参与见习活动。要发挥街道、社区平台的作用,扩大见习计划的社会认知度。各地要按照两个实施阶段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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