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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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长城管政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通知长城管政发〔2011〕64号各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加大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必要强制措施迅速消除影响。

经研究,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的机动车辆采取锁定车轮、拖离现场等强制措施加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各城管执法大队在执法时可以采取锁定车轮、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等强制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强制措施:1、机动车压占人行道,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经城管执法队员或城市协管员劝导教育,仍拒不立即驶离现场的(以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2、机动车压占盲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3、机动车压占人行道(不含盲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遇重大活动、重要检查等确需立即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

外地牌照的机动车压占人行道的,原则上采取锁定车轮的强制措施。

三、拟采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强制措施前,现场城管执法队员应当先行进行抄牌,记录违章事实,向中队负责同志报告,中队负责同志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经主要领导明确指示后才能采取将机动车拖离现场的强制措施。

四、将机动车拖离现场时(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在场),由大队指定的专业拖车公司,使用专用的拖车工具将车辆拖离现场。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

第六条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按规定安排好绿化用地。

已规划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 8 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旧区新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新建的单位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0%。

改建、扩建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时,对未达到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的栽培,构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7号)《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2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1.29【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2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价格、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发展供水事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学技术进步政策,鼓励供水与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城市供水节水的现代化水平。

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必须服从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水资源保护要求,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 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房屋的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并委托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担。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损坏防水层和混凝土楼面板的结构性能,不得损坏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他人的房屋及物品。

第十条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采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规范都市治理行动,进步都市公共办事程度,扶植文明、调和、宜居的都市情形,依照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有用范畴】本市市区范畴内的都市治理活动,有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都市治理是指为知足宽敞年夜市平易近生活和工作须要,相干行政机关依法对都市市政差不多举措措施、门路交通、市容环卫、情形爱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治理原则】都市治理应当保持以工本钱、办事"大众,"的理念,实施同一引导、分级负责、部分联动、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大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都市治理中的感化,实现都市治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证方法】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都市治理工作引导,把都市治理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加大年夜都市治理投入,使都市治理工作与经济扶植、社会成长相调和。

都市治理应当充分应用数字化都市治理平台等先辈科学技巧,赓续进步都市治理程度。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平易近当局负责制订都市治理工作目标,对全市都市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调和。

区人平易近当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都市治理工作。

街道干事处、乡镇人平易近当局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都市治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平易近委员会的都市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平易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平易近和辖区单位介入都市治理,单位和居(村)平易近应当积极介入都市治理工作。

第六条【部分职责】都市治理局和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法律机关以及筹划、扶植、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都市治理工作。

消息、教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都市治理司法、律例、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力保证】对都市治理中涉及公平易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年夜好处的事项,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情势公布收罗看法,充分保证"大众,"权力。

湖南省级城市管理条例

湖南省级城市管理条例

湖南省级城市管理条例
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启动起草工作,这也是我省就破解新型城镇化中“城镇怎么管”开展立法的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由于国家层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实际应用较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均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

现有城市管理中,暴露出“九龙治水”、缺位错位、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等诸多问题。

长沙市于2010年先行先试,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

此后,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等地也陆续出台了一批政府规章。

而全国层面,湖北、四川、广东等许多省份都已将省级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列入日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已于本月初在长沙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陈君文出席会议。

据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被省政府列为今年地方性法规研究项目,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5年拟提请审议项目。

省住建厅总工程师易继红介绍说,该条例将以城市市政公用、市容、交通、环境等综合管理和以信息技术(数字化城管)的应用为基础,协调所有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或“小政府、大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六条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总体规划和修订已建成公园绿地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法报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绿线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监督非法毁绿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正文:---------------------------------------------------------------------------------------------------------------------------------------------------- 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0年11月2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饰装修当事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浏阳市城区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法律、法规对房屋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对已在使用的房屋(含已竣工验收尚未使用的房屋)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为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二)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三)房屋使用人是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理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长效化、精细化。

第四条【保障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使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城市管理应当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单位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规划、建设、国土、园林、公用事业、环保、公安、交通、房产、林业、卫生、文化、工商、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新闻、教育、文化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

第七条【权利保障】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保障公众权利。

第八条【执法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执法、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宣传方案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宣传方案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方案2《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已经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全面认真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全面开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与目的为倡导“全民城管”理念,打造“文明执法”队伍,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能够深刻理解、熟练掌握运用《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动员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使《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广为传知、深入人心,为《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活动时间:2011年5月25日(全天)。

活动地点:通程广场。

三、活动策划及分工1、城管局法规宣教科:制定《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宣传工作方案,印制条例法规等宣传资料,并制作集中宣传日板报,做好《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集中宣传日的现场组织,营造宣传氛围,联系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对各部门的宣传报道进行业务指导,对各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2、城管执法大队:参加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听取动员报告。

组织好《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集中宣传日场地周边执法工作。

设置5人以上的宣传点,各宣传点负责做好《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的集中宣传和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各中队负责做好辖区内《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及规章的入户宣传及资料发放工作。

准备宣传车播放的录音宣传资料。

3、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以及各乡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参与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街道组织20人以上队伍,乡镇10人以上队伍。

领取《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相关宣传资料,配合中队做好辖区内《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章的集中宣传和入户宣传及资料发放工作。

三、活动的步骤与实施1、领导动员。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下列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的场地、空间、建筑物设置、悬挂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立体造形物、条幅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第十一条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第三章申请登记第十二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没有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五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六条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登记后,必须在九十日内发布;逾期未发布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九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十日内,临时性户外广告在期满后的三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条已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对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损坏、迁移、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征用者应当事先征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通知广告发布者办理注销手续;征用者应当给予广告发布者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张贴栏内,不得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户外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和第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发布者承担;违反第十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发布地点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由于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倒塌、坠落、起火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户外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审查机关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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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使⽤与维护第三章安全检测评估与事故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市区城市道路中交付使⽤的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使⽤与维护、检测评估、事故处置等活动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中的跨越⽔域或者陆域供车辆、⾏⼈通⾏的跨江河桥、⽴交桥、⾼架桥、⼈⾏天桥等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市区内城市道路中供车辆、⾏⼈通⾏的⼭岭隧道、⽔底隧道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梁、隧道不包括地下通道和轨道交通桥梁、隧道。

第三条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作。

市安全⽣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政主管部门和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桥梁、隧道建设项⽬可⾏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就桥梁、隧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事宜征求市建设⾏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竣⼯后,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第六条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作应当推⼴应⽤先进技术,提⾼管理⽔平。

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重⼤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安全使⽤与维护第七条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按照设计规范设置消防、通风、照明、排⽔、监控等安全附属设施和限载、限⾼、限宽等警⽰标志以及交通(通航)标志;(⼆)提出安全使⽤和养护要点,以及与新技术、新⼯艺、新材料相关的特殊养护技术要求;(三)移交与⼯程设计、施⼯、养护相关的资料。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二、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生物化学制品及屠宰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在本市市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辆清洗点;不得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集贸市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体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乱吐、乱扔废弃物的警示牌;”五、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采取补救措施”修改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的;”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油的;”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条第一款的第六项和第九项:“六乱扔动物尸体,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的;”“九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的;”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1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新闻、、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道路两旁经批准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完好、美观、整洁,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第九条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定期清洗、油饰,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及时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道路、路沿石和路面上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损的,由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新;交通岗亭、标线、信号灯、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责任单位应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渣土、粪便的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不得沿途撒漏飞扬;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类摊点应当在批准的位置营业,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岸线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果皮箱等,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集贸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停车场、铁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体育文化娱乐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四有使用单位的湖泊、江河岸线水域,由使用单位负责;五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上负责人负责;第十六条临街单位、门店和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权对门前乱堆放、乱摆卖、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居民生活垃圾应倒入垃圾站;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区域的,应将垃圾装入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或者由专人收集;第十八条垃圾应按规定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置场;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垃圾,自行负责清运;公共场所的垃圾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运;无清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服务费;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生物化学制品及屠宰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条架设电杆、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清洁;需要恢复原状的,必须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市区临街拆、建施工工地应按标准围挡,文明施工;禁止在围挡外堆放材料、机具和建筑渣土;车辆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泥浆水不得向路面排放;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十二条市区建筑渣土处置必须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处置计划;运输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应按指定的场地消纳;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单位对外的公用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并设专人管理,做到无臭、无蝇、无澎溢;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粪便,责任单位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粪便处置场;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在本市市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不得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第二十五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清扫工班、垃圾处置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进行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体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乱吐、乱扔废弃物的警示牌;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中,市、县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扫工班房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设施竣工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房屋等权证手续;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着的;三同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的;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三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油的;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六乱扔动物尸体,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的;七运输流体、散装货物撒漏飞扬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八临街建筑工地不围挡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设施,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牲畜屠宰点的;二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三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的;第三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1年1月3日公布的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xx年11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xx年1月16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根据20xx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xx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xx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考试题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考试题目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考试题目一、单项选择题1、《长沙市都市治理条例》于()起施行。

(C)A、2010年11月29日B、2011年1月16日C、2011年6月1日D、2011年7月1日2、《长沙市都市治理条例》规定,都市治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A)A、以人为本B、文明执法C、坚持法治D、疏堵结合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都市治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都市治理工作进行()、督促。

(A)A、指导B、领导C、监督D、检查4、《长沙市都市治理条例》规定,都市治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A)A、合法、公布、公平B、合法、公平、公平C、合法、公布、公平D、公平、公布、公平5、《长沙市都市治理条例》规定,都市治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A)A、服务意识B、法治意识C、纪律意识D、公众意识6、按照《长沙市都市治理条例》规定,政府()非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A)A、鼓舞B、命令C、支持D、能够强制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犬只及其它宠物的治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对()进行清理。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治理的有关规定。

(A)A、无证的犬只B、无主的犬只C、流浪狗D、疯狗8、按照《长沙市都市治理条例》,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负责查处。

(A)A、环境爱护行政治理部门B、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C、公安机关D、工商行政治理部门9、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负责查处。

(C)A、环境爱护行政治理部门B、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C、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D、工商行政治理部门10、都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刻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姚海军(长芙行执处字﹝2022﹞第05-00032号)

姚海军(长芙行执处字﹝2022﹞第05-00032号)

姚海军(长芙行执处字﹝2022﹞第05-00032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长芙行执处字﹝2022﹞第05-0003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40100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修正)2139905500000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修正)21399055300000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修正)21399055300300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修正)21399055460000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修正)21399055460100【处罚日期】2022.05.1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芙蓉区【处罚对象】姚海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44行政处罚决定长芙行执处字﹝2022﹞第05-00032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姚海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2322************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2022年4月25日15时10分,执法人员巡逻至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滨河路农大路段时,发现一辆湘AJ3951的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车归姚海军个人所有,该车并不是长沙市规定的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票据,当事人涉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编号为长芙行执责改字〔2022〕0008452的《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运输行为。

2022年4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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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城市管理规定第九条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的管理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城市管理各类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建(构)筑物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色彩规划要求。

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验收前、后的建(构)筑物色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招牌的设臵,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设臵规范。

第十四条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工地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工(场)地周边应当按本市城市容貌规定设臵实体围挡;(二)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臵,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三)工(场)地的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四)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等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采取拦挡、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降尘措施;(五)工(场)地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六)工程竣工后至验收前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并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公共设施、绿化及时进行修复;(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遵守前款第三项至七项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车载定位装臵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臵核准证明;(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应当依法到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遵守餐厨垃圾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和技术规范设臵节能型景观照明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业主单位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景观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活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具体管理工作。

在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应当实行乔、灌、花、草结合,以种植树木为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围挡公共绿地。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古树名木。

第二十二条市区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电、柴油、煤油、燃气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臵,并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从事喷漆、车辆修理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环境的作业,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等设备时,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禁止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禁止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用途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

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鼓励非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犬只及其它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

第三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二十九条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户外广告设臵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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