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融资有陷阱,非法集资后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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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融资有陷阱,非法集资后果重

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企业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无法满足资金需求,导致一些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向社会大众“直接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则不堪设想,很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被处以刑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闲散资金的增多,一些图谋不轨者,使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且此类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已经成了国家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案例介绍】

一、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租赁业在国外早已非常成熟,被认为是前程远大的朝阳产业,但是在中国却始终处于一种朝阳产业不见“朝气”的尴尬境地。姜某正是看到了中国市场存在的无限商机,以“以租代买、低碳环保、循环消费”的理念,注册资本7000万元人民币于2002年创建了帮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家集团),主要经营租赁和保健品销售,业务范围有汽车租赁、保健品销售等。但是,姜某伙同王某以及其余20多名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集资活动。他们抓住了公众追求高投资回报的心理,以高息为诱饵,采取诸如:以会员制消费的名义,虚构购买会员卡后,每季度可获得年利率为16%至30%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可收回本金;诱骗公众与帮家集团签订《会员制消费合同》、《兼职租赁顾问聘用合同》等,以800至40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水晶卡、白金卡、VIP卡、“九星连珠”等会员卡;以出资建立并运营“帮家租赁体验店”,进行区域合作为名,虚构25%至47.5%的年收益率,保证一定期限返还本金等事实,诱骗公众签订《区域合作合同》等手段或方式进行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疯狂扩张资金链断裂,企业高管纷纷落网

姜某、张某等人尝到了甜头,为不断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广泛招募员工,将集资款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从而制造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募集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入姜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姜某将大量集资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肆意挥霍。2011年资金链出现问题,2012年初,全国多地爆出“帮家”会员顾客的投资金被拖欠。同年5月,警方突查帮家总部和多家分公司,姜某被刑拘。“帮家”的多米诺骨牌至此开始倒下,公司骨干人员接连被起诉,吸金数额、受害人员数据不断推升,且绝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姜某被认定为主犯,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有争议;

但是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姜某的情人,管理财务)以集资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则存在诸多争议,下面针对张某的案例进行分析。

【争议与问题】

张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如何认定张某违法所得金额?

【案例分析】

律师拨开层层迷雾,法院最终采纳意见

一、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帮家集团没有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资格,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借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其行为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2、诸多证人均没有指证张某在参与帮家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具有骗取客户财物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还证实帮家集团的财务由姜某一个人控制,张某均无权调拨客户的投资款。上述证据与被告人张某关于自己无权管理客户投资款,无领取工资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表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帮家集团收取的客户投资款由姜某个人控制,对于款项的去向、用途,张某并不清楚。虽然张某的个人账户曾接受过客户的投资款,但是帮家集团成立后,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没有完整和清晰地记录集资款的用途和去向,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有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况下,张某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应该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本案是单位犯罪

1、帮家集团是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同案人姜某、被告人张某关于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由曹某、王某、陈某等人参与制订,由姜某决策通过的供述,证实帮家集团进行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以姜某为首的公司高层管理层人员集体决定的,是单位的决策行为。

2、帮家集团从事租赁业务等和实施非法集资的活动,均是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投资款,不是以姜某或者张某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

3、尽管目前证据显示帮家集团收取的投资款最终归集到姜某的个人账户,但是公司经营、运作所使用的资金就是姜某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所以应该认定是公司使用个人账户经营。

4、帮家集团前后有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实物租赁、汽车租赁等合法经营行为,在全国所非法集资的资金与用于生产、经营资金的并非明显不成比例,认定是帮家集团是为犯罪而成立的公司的证据不充分。综上,帮家集团在本案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由单位决策、以单位名

义实施、且利益归单位的单位行为,不是本案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故本案应该认定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作为帮家集团管理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对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期间公司的非法集资数额负责,但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张某的违法所得金额的问题

同案人均证实张某是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故张某虽然没有直接从事非法集资的业务,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其协助姜某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尽管姜某和张某均提出张某在公司没有提成、工资等收入,但是张某供述姜某同意其使用帮家集团的资金3294581元购买了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景观路8号的一处房产。姜某使用非法集资的赃款所购买并赠予的房屋,是张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教你认识非法集资】

一、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非正规渠道融资行为包含:合法融资和非法融资。界定合法与非法的条件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四个条件很简单:(1)和(3)是交易的性质,它是不是一个集资交易或者它是不是一个投资性的交易?(2)和(4)是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募集?也就是是否涉及公众?所以简单总结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就两个条件:(1)这个交易是什么性质?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商品买卖,它肯定不是集资交易,属于合法的;(2)如果不涉及公众,即为私募性质,也是合法的。

二、非法集资在我国非常活跃的原因

“非法集资”更准确的应称之为“非正规融资”,因为它不是走公开发行去注册或者核准的途径,而是在那个途径之外来做融资。在中国,非正规融资很活跃,原因有:

1、直接融资的门槛太高。当然门槛高也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它不但高,而且还极不确定,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耗费了无数的成本,很多企业就在这个过程中被拖垮。

2、我国的主体金融机构或者正规金融机构被国家垄断。在国家垄断下,它的融资对象是偏向国有企业的,当然民间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不是没有,但还是受到了很多限制。

3、中国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民间积累了不少的闲散资金,这些民间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然而私募豁免的合法与非法又没有明确界线,导致的结果自然就是所谓的非正规融资非常活跃。

【非法集资涉及的诸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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