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是指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资金,用于支持城市建设、民生福利和公共事业发展。
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对于保障土地利用的公平、合理和高效,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首先,要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满足城市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包括建设基础设施、改善民生福利和支持公共事业等方面。
此外,应当限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范围,禁止将其用于不合理的开支,例如政府机关的行政开支或个别官员的消费。
其次,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计划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使用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要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效率。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决策,确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注重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和参与程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力和发展动力。
第四,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整合和合理利用。
将不同渠道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整合,确保资金的集约利用和综合效益。
同时,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与其他财政资金的协调使用,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
此外,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公私合作,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
加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公开透明,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参与机制,让民众了解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和效能。
综上所述,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意味着要明确使用范围、加强监管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整合合理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和民众参与等方面的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财综[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抚府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金收缴,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及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净地”出让(一)市国土、房管部门以及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对拟出让土地的征收和地上房屋的征迁及地面附着物的清表工作,做到“净地”上市出让。
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出让。
(二)对受让人反映宗地存在的问题,国土、城管、公安、辖区政府(管委会)等要及时协调解决,按时交地。
确实不能按时交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尽快协调解决,防止出现交地纠纷。
(三)对现已收储的存量土地进行砌筑围墙,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由市财政负担。
对新征收的拟出让土地的清表工作,由属地乡镇(街办)组织实施,费用列入土地征收成本,由市财政负担。
国土、城管、辖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坚决禁止并严厉打击在收储的存量土地及已征收的土地上乱搭乱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一)提高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50%。
(二)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拍卖)出让须知的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在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50%的首付款,余款六个月内缴清。
出让须知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1]41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84ab6e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5e.png)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湛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计算和收取行为,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规文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土地出让金。
(一)、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二)、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上述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是我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2]121号)颁发以来,各镇、开发区及区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我区社会、经济等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我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上升,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以下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亩安排13000元,作为镇(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二)原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区级留成部分外返还给各镇(开发区),全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三)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财政在区、镇(开发区)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返还镇(开发区)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镇(开发区)提取后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四)以上(一)、(二)两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提取后直接解入镇(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直接解入区级社保专户;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返镇部分在区财政返拨后,各镇、开发区在10日内提取后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足额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300元/亩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解入国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199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第四条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五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六条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 础。除国务院 有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 地区和部 门均
不 得 减 免 缓 缴 或 者 变相 减 免 土地 出让 收入。市县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各 负其 责 ,加 强
㈨ 题专项治理 一作 ,现就进一步 加 I 强上地 让收 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知
分支机构要加强对 商业银行代收土地
出让 收 入 业 务 的 检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 ) 范 土地 出让 收入 分 期 缴 纳 三 规 行 为 。市 县 国 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 与土 地
" 税 收 入 汇 缴 专 广滞 留 时 间 过 长 , J 未 按规 定及 时 缴 入 地 方 库 ;有 的地 存 在拖 欠 土 地 出让 收 入 问题 ,未 能 做 到 心 收尽 收 ;有 的 地 区 越权 减 免 缓 缴 或 变相 减 免 土 地 出 i t 入 ,造 成 土 kl  ̄ 地 Ⅲ 收入 流 失 ;还 有 的地 区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土地 m让 收 支 预算 等 。针 对 J 二 述 州题 , 照 财 政 资 金科 学 化 、 细 化 按 精 管 要求 ,结 合 开 展 程 建 设领 域 突 I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算 管理 的规
( )确保 土地 出让收入 及时入 二 库 。土地 出让收入原则 上采取就地直 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 当把收缴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划 转 地 方 国 库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已将 土地 出让 收 入 收 缴 至 非 税 收 入 汇 缴专 户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1 工作 日划 转 地 方 国库 的 规 0个 定 ,不 得 超 时 滞 留 已 收缴 的土 地 出让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津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7b8790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4a.png)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2020年9月23日)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现就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
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明确全国总体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兰政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兰政发〔2011〕58号二○一一年四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土地纯收益数额较小且不稳定、各级分成关系尚未理顺、土地出让收入“空转”、支出政策不统一、支出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困难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等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土地租金收入、土地收益金、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各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字号】安政办〔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安政办〔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充分体现土地价值,根据“分级负责、权责一致、重心下移、以区为主”的指导思想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下放至区级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由区级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土地成本核算。
二、工业用地及划拨用地的土地收支管理全部下放至区级政府和各管委会,其他土地出让收入按所属行政区实行市、区两级30:70分级入库。
市级政府负责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资金、省提留市级分成部分;区级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土地征收成本、征地管理费、失地农民社保、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省提留区级分成部分等。
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缴入市级国库。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的土地出让保证金比例提至出让价款的50%,土地出让完成后,按成交价款的30%转市财政,其余转各区、各管委会财政。
四、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土地出让收入统一转市财政,优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
五、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征收,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及违约金、利息,凭市、区财政局出具的“河南省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专用票据”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六、严格制定并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原则上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储备,不得组织出让。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财综[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津国土房交[2010]268号
•【施行日期】201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交〔2010〕268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东疆港保税区建发局、中新生态城国土资源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加强及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进一步明确实施建设类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纳入出让底价的前提下,公开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调整为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5%;协议出让类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5%。
二、地下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地下空间单独进行地价评估,土地出让金政
府净收益收取标准按照地表建设项目政府净收益额标准减半收取,即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12.5%收取。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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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关于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建议

关于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问题与建议沙洋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基本情况近年来,沙洋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2011年出让土地126宗,出让面积127.12万平方米,出让总价款54065万元。
201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54065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54066万元。
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供地计划形式化年度供地计划应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编制,确定供地规模、不同用途的供地结构和城镇供地布局等。
这样,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算才有相对准确的依据。
但实践中,往往把土地作为一个筹资平台和城市建设的工具,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不重视年度供地计划的编制,计划编制粗糙,流于形式;二是计划编制以后,变更频繁,严肃性不够,执行性随意;三是由于存量土地的存在,年度实际供地规模要大大超过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无序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该在土地开发完成后,方可进入公开出让程序。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在土地征用或收储刚完成,拆迁等工作尚未开始时即进行公开出让,边拆迁、边开发、边交地、边收取出让金。
这种无序开发既可能因拆迁不顺利等原因不能如期对开发商交付土地,造成出让金收入无法如期收回,也容易因征地、收储土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散在各行政级别相同而又独立运行的不同主体,各主体之间信息不通而导致土地储备中心归集土地出让成本混乱,核算成本不实,由此影响了财政据实分配土地出让金,形成财政风险。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11•【文号】[92]财综字第39号•【施行日期】1992.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92)财综字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1989年国务院、财政部分别下发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第94号文件以来,绝大部分地区的财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近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些省、市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没有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地区,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补交1990年和1991年欠交中央财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
二、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的,一经查实,按财政部(90)财综字第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地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全部收归中央财政,一律不再返还地方,同时,根据情况处以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三、从1992年1月1日起,请地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上报财政部。
今后,凡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情况的,一经查实,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人民政府协助执行。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季度报表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第季度报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上交中││││出让│││土地面积│单位地价│成交地价│央财政金││││││││││额(万元)│││││││││├─┬──┤││市、县││出让方│受让方││││上│其中│备注│││││││││交│本年││││日期│││ (M)│(元/M)│(万元)│总│应交││││││││││额│ 数││├───┼──┼───┼───┼────┼────┼────┼─┼──┼──┤│││││││││││├───┼──┼───┼───┼────┼────┼────┼─┼──┼──┤│││││││││││├───┼──┼───┼───┼────┼────┼────┼─┼──┼──┤│││││││││││├───┼──┼───┼───┼────┼────┼────┼─┼──┼──┤│││││││││││├───┼──┼───┼───┼────┼────┼────┼─┼──┼──┤│││││││││││├───┼──┼───┼───┼────┼────┼────┼─┼──┼──┤│││││││││││├───┼──┼───┼───┼────┼────┼────┼─┼──┼──┤│││││││││││├───┼──┼───┼───┼────┼────┼────┼─┼──┼──┤│││││││││││├───┼──┼───┼───┼────┼────┼────┼─┼──┼──┤│││││││││││├───┼──┼───┼───┼────┼────┼────┼─┼──┼──┤│││││││││││├───┼──┼───┼───┼────┼────┼────┼─┼──┼──┤│││││││││││├───┼──┼───┼───┼────┼────┼────┼─┼──┼──┤│││││││││││├───┼──┼───┼───┼────┼────┼────┼─┼──┼──┤│││││││││││├───┼──┼───┼───┼────┼────┼────┼─┼──┼──┤│││││││││││├───┼──┼───┼───┼────┼────┼────┼─┼──┼──┤│││││││││││├───┼──┼───┼───┼────┼────┼────┼─┼──┼──┤│││││││││││├───┼──┼───┼───┼────┼────┼────┼─┼──┼──┤│││││││││││├───┼──┼───┼───┼────┼────┼────┼─┼──┼──┤│││││││││││├───┼──┼───┼───┼────┼────┼────┼─┼──┼──┤│││││││││││├───┼──┼───┼───┼────┼────┼────┼─┼──┼──┤│ 合计││││││││││└───┴──┴───┴───┴────┴────┴────┴─┴──┴──┘经办人:主管处处长:财政厅(局)长:填报说明:1.本表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关于“净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的效果。
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
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意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国土资源部二00七年九月八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各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0271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2.png)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5〕9号2005年5月12日)为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以及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城乡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服务。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有以下来源:(一)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收入;(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四)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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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是我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2]121号)颁发以来,各镇、开发区及区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我区社会、经济等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我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上升,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以下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亩安排13000元,作为镇(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二)原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区级留成部分外返还给各镇(开发区),全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三)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财政在区、镇(开发区)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返还镇(开发区)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镇(开发区)提取后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四)以上(一)、(二)两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提取后直接解入镇(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直接解入区级社保专户;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返镇部分在区财政返拨后,各镇、开发区在10日内提取后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足额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300元/亩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解入国库。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区级留成部分按“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基本农田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具体使用规定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农林局、水利局研究制订。
三、重视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资金,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个部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在征用土地有偿收益中提取再就业培训资金1500元/亩,与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培训。
具体使用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工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订。
四、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镇(开发区)分成比例按《武进区土地收益分成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04]39号)文件执行。
在提取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资金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用途
1、城建贷款还本付息
2、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补充土地收购储备基金
4、城镇廉租房建设
5、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二)土地出让金镇、开发区分成部分用途
1、化解镇级债务
2、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3、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五、严格执行使用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土地出让金是资源性收入,为使土地出让收益达到最大化,促进区内经济有序竞争,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集约化利用土地的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切实做到三个严禁,一是严禁以各种名义、形式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企业(开发商),二是严禁采用包价供地的方式变相降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三是严禁代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
区监察、审计、财政和国土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情况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