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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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的出现产生了新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除狭义电子合同的种类外,还包含电报、电传、以及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以EDI订立的合同、以电子合同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等。各国及我国均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法律承认,但在其成立和生效方面又有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电子合同在含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包括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和通过EDI 系统形成的合同,这里言及的电子合同作广义的理解。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以交易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文本电子合同是指以一定电脑程序为基础生成的电子文本,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读性。这一特点是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本质区别。
2.网上运作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这也使合同订立的双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
3.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不可能也不需要通过电子方式亲笔签名或签字,它只需要每一方采用电子密码“签名”即可。这种电子“签名”的方法越来越多地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4.易受反击计算机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由于电子数据的传播以程序的分解、转让为基础,因而,在传播的路径上易被截取、修改,并重新传播。
二、电子合同缔约能力的确定
在现实社会,人们可以感觉确定交易双方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但在网络时代,网络使用者的年龄急速下降,软件、光盘、网络在许多儿童或少年那里是很平常的,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可以在网络上应运自如。在无法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中,即使网络商家要求以真实的身份证件等登陆网站,也会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
为此,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交易中无法直面相对人,并判断其缔约能力。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应抛开“行为能力理论”,直接以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判断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我们认为,彻底抛开行为能力理论也不能有效保证不合格缔约人的利益,毕竟其心智和生理发育不成熟,在复杂的网络世界中,无法确保其意思表示始终是真实的。因此,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三、电子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的参与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信息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约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
1、电子代理人的主体要件。电子代理人并不是真正的人,而是有人事先预定的自动化交易手段。因此,电子代理人所为的行为能否生效,取决于其所代理的主体。这一主体应当是能够进行各种民事行为的,并能够对自身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法律必须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民事主体,才能实施自动交易的代理行为。从目前看,这类民事主体应当是具有一定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的法人主体。
2、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
我国《合同法》则没有不正当影响的规定,对交易过程中因谈判时间不合适等限制了一方当事人审查要约或承诺的充分行使能否导致合同被撤销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电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至少能实现以下功能:(1)电子代理人应当显示其最终支配额内外的基本信息。(2)能提供审查要约或承诺内容的机会。(3)能提供检查电子代理人归属的机会。(4)能提供审查参见条款的链接机会。(5)能提供交易对象中断自动交易,实行人工介入协商的机会。(6)能防止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坏。(7)能对交易信息进行自动储存备份。
如果电子代理人不能满足上述功能的要求,则其交易对象可以据此主张该电子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不能代表最终支配权的意思表示,并免除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对交易对象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