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沪交协[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沪交协〔2012〕55号)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09~2020)》(发改地区〔2010〕12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1〕68号),以及我局与苏、浙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成效,进一步推进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重要意义。
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经济相融。
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是适应和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和统一开放的运输市场体系,更好地提升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水平;有利于在推进区域合作的同时,学习借鉴苏、浙二省及其所属主要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上海交通港航事业的发展。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沪交规[2013]313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沪交规〔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上海市水运工程项目审核和评审工作,加强水运工程技术管理,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我局于前阶段下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水运工程评审专家选聘工作的通知》(沪交规〔2012〕627号),对选聘专业、选聘条件以及申请时间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我局共计收到189名申请人所填写《上海市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候选人申请表》。
根据所公布选聘条件,我局严格把关,经过仔细甄选,决定将130名申请人纳入本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库,其中:工程设计类56名、工程施工类45名(其中工程检测类9名)、工程监理类18名、工程造价类11名(详细名单见附件)。
为保证每位水运工程评审专家能更好地履行水运工程评审职责,我局将适时举办相关培训。
附件: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以下为本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海徐元顾勇张晴波陶诚忠方伟马兴华胡殿才赵良奎陈海英阮伟郭生昌张政生陆保敏季岚陈虹XXX 阳建云徐高宗邵辉陆仁军仇华仝中蒋基安全东梅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吴志良程培军XXX 邹颋高志伟朱林祥成崇华顾祥奎朱忠余兰加智郜卫东黄黎辉顾宽海骆林弟林星铭何继红裘黎刚吴沙坪何文元魏鸿飞杨卫东王建平兰国云朱义平俞建洲顾文萍张忠学赵弢邱红娣三、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邢健朱晓晨周浩靖四、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龚瑜邬显晨王为群董蕃宗蒋力俭汤建勇王梅五、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国然王涛唐惠琴俞立新高哲方王华翁友法曹金宝顾伟园方利国蒋健高健岳王成启六、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宣以飞李小军冯立存龚黎明高昂良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张斌郭晓兰刘卫平八、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爱良九、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程玉来吴兴元施俭朱治XXX球刘一农闻健谨十、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季振祥施友香顾巍马松平王伟明赵晖尹海卿郑荣平曹义国黎亚舟许建华十一、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刘若元石峰郭玉祥俞峥巍程有彬十二、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许月红唐皓京张扣林吕凡昌吴雪莲傅瞿鸥施洪景十三、中港疏浚有限公司张原十四、东方疏浚有限公司安哲十五、上海远东监理公司XXX列王施恩葛文渊蔡翔十六、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延猛陈学明沈仲良十七、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王跃全杨海林孙广阔十八、上海申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宋海乔陆旭峰——结束——。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上海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交通港航行业的持续发展,经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并协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针目标和主要任务;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规划体系中各项全局性、重要性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负责推进和监督行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研究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问题等。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孙建平副主任:李文辉、朱建华、葛明明、王洪全、周淮、李介麟成员:安呈瑶、黄国荣、李旭东、陈道熙、杨长海、范贵根、陆平、姚文华、杨建勇、林必凤、郭海鹏、杨小溪、陈巳康、刘岷、李冰、金炜、周英、梁兵农、叶兴、王晓军、童雅君、丁凌、丁小平、蒋永年、陆金菊、蔡敬艳、李鸣、陈秀平、李耀华、肖风、金晓、孙林骏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陆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做好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审议、决策的各阶段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负责推进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沪交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交科〔2013〕1号)各有关单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要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
“十二五”期间是上海交通港航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便捷、安全、集约、低碳”的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时期,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上海交通港航“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交通港航系统信息化顶层设计研究报告》,为切实加强上海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交通港航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信息化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
交通运输部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通过一批带动性强的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并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对“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信息化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必然选择。
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实现旅客运输的“零距离换乘”和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都离不开信息化技术。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在施工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一)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居高不下,一直以来是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
在施工阶段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工程实施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这项工作也是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风险评估结果在施工阶段的落实和深化。
(二)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高等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可由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并参考以下标准确定。
(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二)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 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6.隧道改扩建工程;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交水发[2010]7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条件,我部组织制定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沪港安[2006]179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沪港安〔2006〕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期间港航公共安全,2006年6月13日8时至6月16日16时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港禁止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
二、吴淞口至吴泾水域,以及其他限制危险品船舶通航水域禁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在上述时段进行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申报作业,以及在规定水域内限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港区危险货物堆场、储罐应尽量减少危险货物堆放和储存量,并根据现存危险货物存储数量和品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五、不在限制作业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必须配备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力量,并有专人担任值班负责人。
六、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须专题报市港口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
二○○六年六月九日
——结束——。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沪交港[2009]31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沪交港〔2009〕314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对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的通知》(沪府办〔2009〕55号),结合市交通港口局承担18项牵头工作(其中独立牵头或第一责任单位12项)、11项配合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成效,软环境建设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构建上海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落实“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振奋精神,创新管理,推进上海港口与社会、经济及环境协调发展,推进上海港口与周边港口差别发展和联动发展,推进上海港口实现国际化、法制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二、工作目标按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全面履行港航行政管理工作职能,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促进区域港口合作联动,努力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推进集疏运设施建设,努力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营造港航发展软环境,努力形成便捷、高效、安全、法制的港航运营环境,支持港口与航运业务发展;提升现代航运服务水平,努力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增强港航资源支持持续发展的能力。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推动船舶港口服务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迎世博提供良好的港口服务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上海港(含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应依法申请取得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执行作业前网上申报制度和使用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在生产作业前,应及时将作业项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数量等有关情况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在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时,从业人员及所使用的车辆、船舶,必须佩带使用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局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四、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规定,与码头、锚地等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遵守港口设施经营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检查管理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严格制止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入本单位进行违法经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市重大办《关于开展“迎世博”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重建〔2009〕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市交通港口局制定了《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重大办《关于开展“迎世博”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沪重建〔2009〕24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迎世博专项整治方案》、《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文明施工整治标准(暂行)》(沪建交〔2009〕479号)、《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沪建建管〔2008〕26号),遵循“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目标明确、措施得力、监管有效”原则,扎实开展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
二、工作目标通过交通港航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广大投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积极努力,短期目标是使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形象有明显改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上台阶,长远目标是建立长效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为营造科学、和谐、文明的施工环境提供保障三、工作组织为加强对水运、交通枢纽工程文明施工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上海水运、交通枢纽工程建设领域文明施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等行业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等行业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等行业企业诚信评价指标的通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交通港航企业诚信的评价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我局对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省际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搬场运输、货运站场、省际汽车客运站、公共停车、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10个行业诚信指标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2个个人诚信指标进行了调整,并经2009年3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
附件:1.2009年上海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诚信指标(略)2.2009年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诚信指标(略)3.2009年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企业诚信指标(略)4.2009年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诚信指标(略)5.2009年上海市货物运输(搬场)企业诚信指标(略)6.2009年上海市货物运输(站场)企业诚信指标(略)7.2009年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诚信指标(略)8.2009年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企业诚信指标(略)9.2009年上海市一、二级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指标(略)10.2009年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指标(略)11.2009年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诚信指标(略)12.2009年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诚信指标(略)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基本原则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宝山区建设交通委,奉贤区建设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为规范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平衡市场供需,促进集装箱堆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8月29日专题会议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了解基础信息,建立举报渠道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相关区运输管理所(署)排查本区集装箱堆场情况,包括堆场分布、经营许可情况、业务结构和数量、公司性质、用地情况。
结合货运热线,鼓励合法堆场企业及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举报无证堆场。
二、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市、区运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空箱堆场在2011年12月15日前进行经营许可的申报,使其纳入行业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仍在经营的堆场,定期汇总通报市交通港口局、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市交通港口局将具备资质堆场名录进行公告,并函告各船公司下一年度空箱堆存应在具备资质的堆场。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集装箱堆场委员会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行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办的无证堆场主动申办行业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堆场主动退出经营。
三、规范土地使用,整顿无证堆场区政府加强领导,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相关街镇共同梳理未纳入行业管理的堆场土地使用情况,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清理规范。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交港[2011]60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沪交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3〕6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发布《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1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条件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企业组织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业务的业户。
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务的单位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条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条件。
鼓励根据本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741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条件所称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是指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故障抛锚、交通事故、客户其他需求等车辆提供施救、拖移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沪交科[2013]271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3〕27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发布《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五月二日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总体要求、安全规范、作业流程、投诉处理、社会责任等内容。
1.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2 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3沪交货〔2012〕021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4沪交货〔2012〕291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2.5沪价费〔2007〕011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2.6沪价费〔201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2.7沪交科〔2013〕068号《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3 术语定义3.1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用户提供施救、牵引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3.2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指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为用户提供施救、牵引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的通知市交通港航职业资格管理事务中心、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府令第50号)的要求,为促进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自觉规范文明作业,现就加强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管理,建立驾驶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组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审定培训教材。
(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报名、驾驶员信息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港航职业资格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日常培训工作。
二、培训对象本市从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
三、培训形式本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分为“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两个项目。
(一)上岗培训1、上岗培训: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在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可申请从事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
2、经上岗培训合格,由市交通港航职业资格管理事务中心核发《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3、上岗培训实行定点集中培训。
(二)继续教育1、继续教育:对已取得《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培训合格证》的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2〕15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近期,港澳航线运输市场经营者和船舶运力增长迅速,总体呈现运力过剩、竞争过度等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引导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澳航线运输船舶规模经营国内沿海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50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25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1500吨以上。
二、规范港澳航线管理申报程序(一)企业新增运力(含新建、购置船舶及通过新建、购置方式更新现有港澳航线运力)从事港澳航线运输,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或协议;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
(二)经我部批准新增的运力(其实际吨位以我部核准的吨位上下浮动10%为限)投入营运,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
现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企业通过扩大自有船舶经营范围方式更新现有港澳航线运力无需申请运力指标,可直接申请投入营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13]28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13〕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我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关于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0〕69号)等文件,明确了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采用技术审查咨询制度,对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强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该制度进行适当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沿海航道工程、内河港口工程和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工程中水运工程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不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二、对于其他沿海水运工程和内河水运工程,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实行技术审查咨询项目的投资额由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分别调整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仍按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取消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后,业主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设计质量控制,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设计审查管理,严把设计审批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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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0年世博会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世博会期间世博安保等级为一、二级时,外港黄浦江中、上游地区(杨浦大桥至闵行发电厂)码头禁止各类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二、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除洋山港区外的上海港口码头,禁止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硫酸、硝酸、盐酸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涉及国际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国计民生特殊需要港口作业的,须报经我局批准。
确需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烟花爆竹港口作业时,实施“一船一批”。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局暂停受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
四、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周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周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世博安保等级提高到一、二级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日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充分认清世博会期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不报、漏报、谎报、瞒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