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文文体写作试题及答案公文文体的写作(二)单元测试题1.决定属于A.上行文B.下行文C.平行文D.既可上行也可下行2.决定作为公文文种属于A.指令性公文B.规范性公文C.报请性公文D.公布性公文3.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的公文文种是A.命令B.决定C.议案D.通知4.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A.命令B.决定C.通知D.意见5.国务院行文表彰某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该用A.通知B.决议C.决定D.通告6.国务院追授常香玉同志“人民艺术家”荣誉称号,所用的文种是A.通告B.决定C.通报D.通知7.某市环保局拟撤销该市某区环保局不适当的决定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报B.决定C.意见D.通知8.下列事项应该用决定行文的是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策B.税务局告知公众年度车辆征税事项C.区公安分局表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D.某单位就重大火灾事故向主管上级汇报情况9.下列事项不适合用决定行文的是A.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工作安排B.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C.授予某某某全国劳动模范的称号D.在太平洋某地区试验运载火箭,使过往船只周知10.决议与决定最根本的区别是A.作用不同B.内容不同C.写法不同D.形成程序不同11.以下不属于决定的是A.决策性决定B.表彰性决定C.部署性决定D.告知性决定12.可以用于表彰杨利伟同志的功绩并授予航天英雄称号和勋章的公文是A.通讯B.通知C.消息D.决定13.党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指导性公文是A.决议B.决定C.命令D.议案14.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公文是A.公报B.通告C.公告D.决定15.公告面向国内外主动郑重宣布重要事项,其主要目的在于A.让国内公众周知B.让受文者遵照执行C.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和重视D.在一定程度上起警戒作用16.公告不写主送和抄送机关,多由新闻媒体发布,这种性质和特点说明公告是A.公开行文B.内部行文C.秘密行文D.下行行文17.下列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A.针对性B.广泛性C.涉外性D.地域性18.公告的正文包括A.制发依据、宣布事项、具体要求B.制发依据、具体要求、结语C.制发依据、宣布事项、结语D.宣布事项、具体要求、结语19.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文种是A.通告B.公报C.决定D.公告20.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是A.公告B.通报C.决定D.通告21.某省交通厅拟发加强交通管理为内容的公文,要使全省周知执行,可以使用的文种是A.通知B.意见C.通告D.决定22.市国税局告知社会开展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宜用A.通报B.通知C.通告D.公告23.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A.某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B.某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C.某机关拟免去该单位财务处处长职务D.某机关拟告知有关单位参加有关会议24.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A.市教委、市体委向有关单位告知高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B.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严格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章行为事项C.市政府拟免去某某某的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职务D.某单位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重大责任事故善后处理情况25.标题《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问题的通告》属于A.事由加文种B.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C.只有文种D.发文机关加文种26.某市为了加快环市立交桥建设进度,决定把某路段通过的车辆进行疏导分流,可以为此行文的文种是A.公告B.通告C.通知D.决定27.通报和通告共同的特点是A.知照性B.重要性C.指导性D.政策性28.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知B.决定C.通告D.公告29.某市有关部门就该市轨道交通执行新的票制票价联合发文,文种应是A.公告B.通告C.决定D.通知30.根据事由“某某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打击冒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使用的文种是A.通报B.通知C.通告D.决定31.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港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规范岸电建设、验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电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5号令)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现将《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加快推进岸电建设(一)本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集装箱、客货滚装、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岸电设施改造,力争提前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步开展岸电设施建设。
(二)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三)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和已建上海港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指南》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
程结构设计指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第65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3第65号
关于发布《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指南》
的公告
现发布《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200—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答复。
《指南》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为落实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确保上海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沪府办〔2012〕26号)的批复意见,现将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一)浦东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东、北边界:伸向长江;南边界:三三公路;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川杨河以北)为远东大道,中段(川杨河与沪南公路之间)为南六公路,南段(沪南公路以南)为远东大道。
(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东边界:分为三段,北段为外环线及北延伸线,中间段(沪宁铁路与沪闵之间)为曹杨路-内环线-伊犁路-虹漕路,南段为外环线及南延伸线;南边界:剑川路;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沪宁铁路以北)为沪宜公路,中段(沪宁铁路与沪杭高速公路之间)为盐铁河-新通波塘-通波塘,南段(沪杭高速公路以南)为嘉金公路;北边界:G1501公路。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根据国务院200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创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的通知-沪交规[2012]424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的通知(沪交规〔2012〕42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工作,提高编写质量和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编制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二○一二年八月八日附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格式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名称统一为:×××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材料应采用制版印刷或复印,用纸规格为A4,封面为白色。
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编制内容、深度等要求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资料应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三、“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编制共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工作报告”、“工程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能力核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和“附件”等十个部分。
四、“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编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部分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系统提升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为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和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遏制水域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上海港(含洋山及内河港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本市港航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建设难运营难等问题,促进和保障上海港绿色发展,实现“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港口污染物规范处置,绿色新能源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100%不下水,港口污染物100%不入水”的总体目标。
2 公文文体的写作(二)单元测试题及答案
D.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本市各药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事宜
59.下列公文标题正确的是
A.××市教育局关于召开××同志任职的通知
A.通知
B.意见
C.通告
D.决定
22.市国税局告知社会开展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宜用
A.通报
B.通知
C.通告
D.公告
23.以下事项中应该使用通告行文的是
A.某大学告知校运动会的具体安排
B.某县政府向社会公开发文禁止乱占耕地
C.某机关拟免去该单位财务处处长职务
D.某机关拟告知有关单位参加有关会议
A.事由加文种
B.发文机关加事由加文种
C.只有文种
D.发文机关加文种
26.某市为了加快环市立交桥建设进度,决定把某路段通过的车辆进行疏导分流,可以为此行文的文种是
A.公告
B.通告
C.通知
D.决定
27.通报和通告共同的特点是
A.知照性
B.重要性
C.指导性
D.政策性
28.市政府决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项治理,应使用的文种是
D.在一定程度上起警戒作用
16.公告不写主送和抄送机关,多由新闻媒体发布,这种性质和特点说明公告是
A.公开行文
B.内部行文
C.秘密行文
D.下行行文
17. 下列公告特点中,最主要的是
A.针对性
B.广泛性
C.涉外性
D.地域性
18. 公告的正文包括
A.制发依据、宣布事项、具体要求
B.制发依据、具体要求、结语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0月14日委党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市交通委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开展“既受又理”试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编制等多种方式,主动跨前、先行先试,创设性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行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政府的市场监管水平得以显著提升,机构设置得以不断优化,服务能级得以不断改进。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行政审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行政审批与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等。
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在交通港航行政审批改革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发展为主线,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深入推进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的通知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推动船舶港口服务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迎世博提供良好的港口服务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上海港(含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应依法申请取得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严格执行作业前网上申报制度和使用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在生产作业前,应及时将作业项目、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数量等有关情况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在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时,从业人员及所使用的车辆、船舶,必须佩带使用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局统一制作发放的标志、标识。
四、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规定,与码头、锚地等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遵守港口设施经营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检查管理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严格制止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入本单位进行违法经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09〕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09年11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沪交港[2013]780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3〕780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沪水发〔2013〕422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被引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安全,提升上海港引航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上海港港口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于港航业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艘数应当根据被引船舶的船型大小(船舶长度、吃水等),按照《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确定,确保拖轮的配备能够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需要。
二、海事部门对特殊船舶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有特别规定的,引航站从其规定。
三、具体拖轮由船舶代理或船公司在申请引航时指定,引航站在指派拖轮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拖轮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拖轮的数量、功率及时间安排等。
四、协助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的拖轮必须是全回转拖轮。
五、因气象条件、潮流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现场引航员可向引航站申请增加协助拖轮或改配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视情况予以安排,并告知原经办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
船舶操纵性能较差或开反潮水的船舶,引航站可以依据实情配备大马力拖轮。
六、引航员根据现场情况(风力、流速、泊位有效长度和船舶状况)可以要求配备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酌情予以安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法〔2009〕50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9月7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包装、散装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储存,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认定相关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对外开放港区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临时变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内容认定、超码头靠泊能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定期作业认定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二)申请作业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品种、数量及物质安全数据卡;(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含申报人员)、现场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四)码头污染应急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含作业点平面图);(五)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六)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七)危险货物作业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交办水[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满足港口企业、设计单位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6月23日港口安全设施目录1 范围本目录规定了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及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本目录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相关单位使用。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港口行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港口安全设施。
2 港口安全设施的分类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共分5大类: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危险货物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客滚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集装箱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件杂货、散杂货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
港口安全设施一般目录进一步分为:码头及库场安全设施目录、港口消防安全设施目录、港口安全标志目录、港口个体防护设备设施目录。
各类码头及库场的港口安全设施包括一般目录中的设施、本类目录中的设施以及其他类目录中必要的设施。
3 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结构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分为3栏:第1栏“编号”-- 港口安全设施编号;第2栏“功能类别”-- 按港口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分类确定的类别;第3栏“名称”-- 港口安全设施的名称。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交港[2011]60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沪交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3〕6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发布《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二月四日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1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条件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企业组织条件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业务的业户。
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务的单位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条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条件。
鼓励根据本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GB13954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5741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JT/T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条件所称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是指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故障抛锚、交通事故、客户其他需求等车辆提供施救、拖移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12•【文号】[86]交基字796号•【施行日期】1986.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1995年5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5月2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1986年11月12日(86)交基字796号)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上海港的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并经2011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交通运输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精神,进一步促进上海港的健康持续发展,切实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结合上海港实际,提出上海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以下简称“两型”港口)建设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两型”港口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加快构建集约、清洁、绿色的港口为任务,以增效、减排和节能为重点,强化政策扶持、制度建设、标准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创新、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等措施,不断优化上海港口布局,提高岸线使用效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沪港规[2008]67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沪港规〔2008〕67号)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航务处、航道中心:为了贯彻《上海港口条例》,规范内河港区港口岸线的使用和管理,现就做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通知如下:一、核(换)发岸线使用证是统一不同时期、不同岸线管理单位颁发的岸线使用凭证的格式、信息和时限,维护岸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岸线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核(换)发证工作由市港口局组织,航道中心具体实施,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配合实施。
三、核(换)发证的对象有两类:一是持有合法的使用凭证的岸线使用人;二是已建港口设施实际使用岸线,由于历史原因无使用凭证,但具备规定条件的岸线使用人。
四、核(换)发证工作应与规范内河老码头经营活动相结合进行,并遵循“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
已有码头与规划有冲突的,按规划逐步调整;与规划无冲突,且使用情况与原审批意见无重大变化,或者整改后达标的,颁发岸线使用证;其它的,通过评估后,发给临时岸线使用证。
五、核(换)发证工作分区县、分批次进行。
航道中心先选择区县进行试点,完善工作方案,然后,与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商定核(换)发证的先后次序,依次序集中办理。
集中换证工作在一个区进行时,应兼顾其它区的岸线使用人先行办理的需求。
六、核(换)发证要求申请人填报两类信息:依法核定信息与自主申报信息。
核定的信息满足制证和管理的要求;自主申报的信息,作为岸线效能评价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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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
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交规[2011]4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
通知
(沪交规〔201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工程),是指在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
具体包括建设码头、防波堤、港池、锚地、客运站、浮筒、栈桥、趸船、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驳岸、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工程设计许可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五条(提交材料与受理)
项目法人在向市交通港口局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