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县人民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奋勇争先、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第三条xx县劳动模范评选每二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第四条xx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劳模评委会)由县委分管副书记担任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农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人口计生局、县安全监督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xx县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杭州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全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第五条县

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县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xx县总工会。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县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第七条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滤布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全县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群众基础。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所辖范围二年内综合治理考核不达标、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含一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火灾、设备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第九条县劳动模范评选名额一般控制在20名以内,其中农业劳模占20%、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5%。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讨论通过,并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系统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劳模评委会。

三、经县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推荐人名单在《今日千岛湖》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四、县劳动模范由县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证书和奖章。推荐杭州市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第五章奖励和待遇第十二条对县级劳动模范以精神鼓励为主,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同时享受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第十三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滤布各级党政和工会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第十四条县财政应设立县级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县级劳动模范的补助。对收入偏低的劳动模范由财政拨专款给予经济补助,补助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条调出xx县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xx县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县总工会负责对全县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第十七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

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县总工会。第十八条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十九条各级党政、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第七章取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四、非法离境的。第二十二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二、被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四、自动离职、除名的;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三条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授奖单位批准。批准取消荣誉称号后,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