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一种表彰和鼓励,旨在激励广大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杰出贡献。
为了规范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对象和范围评选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
范围包括生产一线员工、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各个岗位的劳动者。
三、评选的条件和标准1. 评选的条件:(1)必须具备为企事业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者;(2)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2. 评选的标准:(1)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较大工作目标;(2)具备卓越的技术或专业能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3)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积极配合同事共同完成任务;(4)在工作中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四、评选的程序和组织1. 提名阶段:(1)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表现提出被提名人名单,并填写提名表;(2)提名表需说明被提名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并经过被提名人所在部门或项目组的同事确认。
2. 审查阶段:(1)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表进行审查,确保提名人符合评选条件;(2)经过初步审查通过的提名表将进入评选阶段。
3. 评选阶段:(1)评选委员会将组织评审专家对被提名人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审核;(2)评审专家将根据评选标准对被提名人进行打分,评选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4. 公示和表彰:(1)评选结果将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公示,接受大家的监督和评议;(2)在表彰大会上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颁奖,并为他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五、保障和激励措施1. 给予获奖者一定额度的奖金;2. 提供优先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机会;3. 对获奖者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六、评选结果的处理1. 对于评选结果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复议,由评选委员会重新审查核实;2. 如发现评选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获奖资格。
七、办法的修订和补充根据实践需要,本管理办法可以进行修订和补充,但修改后的办法必须经过企事业单位领导的批准,并重新公示。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3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是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制度,旨在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劳动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下面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草案,供参考:一、评选目标1.树立劳模榜样,提升劳动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2.表彰优秀劳动者,激励他们为单位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3.促进单位内外竞争,推动工作进步和发展。
二、评选范围1.参评对象为本单位的在岗劳动者,包括职工、员工等各类劳动人员。
2.评选主要分为个人劳动模范和集体劳动模范两个类别。
三、评选条件个人劳动模范:1.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2.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4.关心集体利益、无私奉献,乐于助人。
集体劳动模范:1.集体工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2.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形成风尚。
3.组织管理规范,有效运转。
4.对员工关怀备至,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评选程序1.评选劳动模范的时间为每年一次,评选周期为一年。
2.评选工作由单位成立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
3.评选委员会负责制定评选细则,发布评选通知,征集评选对象。
4.评选采用自愿申请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可以自荐,单位可以推荐。
5.评选委员会根据申请和推荐情况,组织评选工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和公示。
6.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确定,并在单位内外予以公示。
五、评选奖励1.个人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2.集体劳动模范可获得荣誉证书和单位奖励,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待遇。
六、监督和处理1.评选工作应在阳光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对评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2.对评选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七、评选结果的应用1.评选结果应当及时向各级和上级单位报送,并加以宣传推广。
2.评选结果应当作为单位选拔人才、优化人事配置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步草案,具体实施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科学公正地评选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劳动模范,实现以表彰先进激励群众、弘扬劳模精神、树立新时代劳动者新风貌的目的,特制定本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二、评选对象:1、在本单位从事任何工作的职工均可作为评选对象;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作为劳动模范候选人:(1)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典型性,能为单位的建设发挥积极作用;(2)在岗位上表现突出,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居于本岗位的前列;(3)在单位经济效益、团队协作、产品形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4)在本单位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
三、评选程序:1、劳动模范候选人由各部门或班组自荐或推荐,被推荐人应签署同意书;2、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候选人予以公示,并进行评议(面谈或听取情况汇报),评议合格的候选人进入复审环节;3、复审环节对初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再次评议(面谈或听取情况汇报),评选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员工,并进行公示;4、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若存在争议情况,需召开评选专家论证会。
四、评选标准:1、突出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为单位和职工做出显著贡献;2、表现出较高的团队协作、创新与进取精神;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在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表现优秀,为身边群众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五、奖励办法:1、评选出劳动模范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2、评选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员工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称号;3、对职工和班组进行表彰和激励,采取个人、集体表彰等多种方式,以奖代表鼓励更多的职工向着先进标兵看齐。
六、宣传报道:1、及时在单位官网、内部刊物等多个平台发布评选结果,向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公开;2、适时组织评选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3、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网络宣传,发扬劳模精神的优秀案例和表彰结果;4、通过现场展示、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对劳动模范进行全方位展示,树立先进典型榜样。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员工努力工作,特制定本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选结果客观公正。
2. 立德树人原则:评选优先考虑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具备良好表现的员工。
3. 突出实效原则:评选优先考虑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实际工作中对企业的贡献和成绩。
4. 激励引导原则:评选结果作为激励广大员工的一种手段,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斗志,引导员工努力工作。
三、评选范围1. 评选对象: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员工。
2. 评选组织: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 评选报名:员工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评选,也可以由上级单位提名推荐。
报名需要填写评选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四、评选程序1. 员工报名: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评选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评选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员工名单。
3. 公示公告: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员工名单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4. 实地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员工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工作情况和工作成绩。
5. 综合评议: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工作成绩以及同事的评议,进行综合评议。
6. 评选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综合评议结果,确定优秀员工名单,并进行公示公告。
7. 颁奖表彰:根据评选结果,组织相关颁奖仪式,对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评选条件和标准1.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2. 工作内容繁重,工作责任心强。
3. 工作领导提出的任务都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4. 在本部门或本岗位上取得显著的成绩。
5. 勤奋向上,具备学习和进取精神。
6. 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一、评选目的劳动模范评选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评选活动,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评选范围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在评选过程中,要注重从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个层面选拔,以全面展示广大职工的风采。
三、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标准要突出时代特征,体现先进性和导向性。
具体标准如下: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3. 爱岗敬业,创新进取,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 关心职工,积极推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
四、评选流程劳动模范评选流程应科学、公正、透明,具体如下:1. 制定评选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方式、评选程序等相关事项。
2. 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评选活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
3. 基层推荐,由基层单位根据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
4. 审核筛选,评选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审核筛选,确定初步人选。
5. 公示投票,将初步人选公示,接受职工群众投票。
6. 最终评审,评选机构根据投票结果和评审标准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五、评选机构为确保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明确人员配置。
评选机构由各级工会、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评选政策、组织评选活动、审核候选人资格等工作。
六、评选活动评选活动应丰富多彩,充分体现劳动模范评选的宗旨和意义。
可以组织召开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宣传展板、主题演讲等活动,让广大职工了解劳模精神,感受劳模的榜样力量。
同时,要积极利用媒体资源,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动学习劳模精神的热潮。
七、评选监督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应设立评选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是指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以其勤奋、贡献和专业能力成为榜样的员工。
为了对劳动模范进行管理和关注,提升员工士气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二、评选原则1. 公平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遵守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员工。
2. 严格标准:评选劳动模范必须符合一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
3. 综合考虑:评选结果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等因素。
三、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员工可以自荐或被上级推荐为劳动模范。
提名材料包括个人简介、工作成绩和推荐信等。
2. 审核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的员工进行审核,评估其符合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3. 公示阶段: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 投票阶段:公司员工选举出一定数量的劳动模范。
5. 最终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员工投票结果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最终确定劳动模范名单。
四、劳动模范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 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在公司内外进行宣传和表彰。
- 奖励措施:劳动模范将享受额外的奖励措施,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
- 优先发展:在晋升、岗位调整和项目分配等方面,公司会优先考虑劳动模范的意愿和需求。
2. 义务:- 榜样作用:劳动模范需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引领其他员工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
- 团队合作:劳动模范应主动与其他员工合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协助其他员工的成长和发展。
- 签约义务:劳动模范需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模范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和职业道德。
五、奖励与惩罚1. 奖励措施:- 荣誉证书和奖章:劳动模范将获得荣誉证书和奖章,以表彰其在工作中的杰出表现。
- 物质奖励:公司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定的物质奖励,如奖金、礼品等。
- 推荐晋升:公司将优先考虑劳动模范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需求。
2. 惩罚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如果劳动模范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
县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县劳动模范评选办法根据《xx县劳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法》(会府发[XX]166号文件)中关于劳模评选选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评评选办法。
一、组织实施施机构XX年县级劳模的的评选工作,在县劳模评选选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领导下进行。
县劳模评选表表彰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副县长彭秀生担任,副主任任由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部长魏国寿,县人大常委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席钟水石,副县长刘洪梅担担任。
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县总工工会、经贸委、发改委、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教文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建设局、科技局局、商管办、粮食局、交通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生委、团县委、县妇联组成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设在县总工会),由县总工工会常务副主席柯艾华任办办公室主任。
二、评选范范围本县辖区内各行各业业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工人人、农民、知识分子、党政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评评选名额分配及比例1、、XX年评选xx县劳动模模范10名。
2、名额分分配根据全县人口总数、职职工人数、压滤机滤布厂家家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兼顾全全面的原则进行。
由县直属属牵头单位推荐上报21名名候选人名单,各乡(镇))各推荐1名计19名农业业劳模候选人名单。
具体分分配方案见“xx县劳动模模范名额分配表”。
3、、职工劳动模范占70%,,农业劳动模范占30%。
职工劳动模范中一线工人人不少于40%,科教人员员占20%左右,领导干部部应控制在20%以内,其其他人员约占20%。
农业业劳动模范中农民不少于440%,其他人员不高于660%。
上述各类人员中妇妇女和青年应占一定的比例例。
四、评选条件被评评选对象必须热爱党、热爱爱祖国,坚持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针政策,遵纪守法,勤政廉廉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作作出突出贡献,为广大群众众所拥护,并具备下列条件件之一者:1、在改革开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有创见,,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成成效的。
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劳动模范评选是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旨在表彰不仅工作突出,而且具有管理、创新、协调和带动作用的工作人员,并且激励工作人员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为企业、机构等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评选方案评选的准则和标准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总的评选方案应该具备一定的通用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选范围:应确定评选范围,如评选对象是否涉及所有职工,是否包括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等。
2.评选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评选方式,如通过自荐、部门推荐、同事推荐等方式进行,评选座次、表彰奖励、颁发证书等的形式应确定。
3.评选准则:评选准则是保证评选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依据。
应明确评选准则的依据、对评选对象要求、考核内容和权重等。
4.评选程序:评选程序应该具备可操作性、科学性,即评选流程严谨化和程序化。
应分别明确评选程序的各项工作、时间、责任等方面的安排等。
三、劳动模范评选的管理工作制度为了更好的进行劳模评选工作,应该制订关于管理工作的制度。
1.评选管理实施组织管理成立评选管理领导小组,确定评选计划和方案,制定评选实施的若干规定、程序及评选标准,明确责任和履行各项工作。
2.评选形式和方式管理根据评选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制定评选形式和方式,公开征集、收集评选材料,组织开展评选活动。
评选形式和方式既要符合评选标准要求,又要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评选范围和对象管理确定劳模评选的对象,评选范围包括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工人和技术人员等,确定评选的人数和分值。
4.评选认定和表彰管理在评委会的认可下确定获奖名单,并且按照决定进行表彰,将表扬对象及时通知,及时发放证书和奖励,并在工会和企业内部宣传表彰有关内容。
5.评选监督管理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选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在评选结束后还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为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提高评选管理水平。
四、结论劳动模范评选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评选表彰优秀人才,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推动企业发展和创新。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办法一、总则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为了表彰在生产、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发扬劳动精神、创造精神,促进工作效果和质量的提高,推动企业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二、评选对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分为个人和集体两个层面。
个人评选对象包括生产一线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集体评选对象包括生产车间、科研团队、服务部门等各类集体。
三、评选条件个人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勤奋敬业、积极进取、业务能力强、工作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集体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团结协作、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质量稳定、安全生产表现突出。
四、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和业绩情况,向所属部门推荐评选对象,并填写提名表格,包括个人/集体基本情况、业绩介绍等。
2. 审核筛选阶段:由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筛选提名对象。
按照评选标准,评选委员会将提名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初选名单。
3. 现场考察阶段:对初选名单中的个人和集体进行现场考察,重点了解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过程、工作效果等情况。
4. 终评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综合评估每位评选对象的综合表现,并进行评议和投票。
5. 发布结果: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公示,并组织颁奖典礼,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五、评选组织1. 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工会代表、技术专家、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包括提名审核、现场考察、终评等环节的具体操作。
六、奖励措施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以根据其所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奖励,包括荣誉称号、证书、奖金等。
对集体评选对象,可以给予集体奖励,包括集体荣誉称号、奖品、经费支持等。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2篇)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激励广大劳动者积极向上、奋发图强,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创造力,营造良好的劳动模范评选环境,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工等各类劳动者。
2. 评选条件: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参与劳动模范评选:(1)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勤劳努力,认真完成所属工作任务;(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第三章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1)单位领导层对本单位内的劳动者进行初步评选,并提出候选人名单;(2)单位将候选人名单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3)根据公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筛选,形成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2. 审核阶段:(1)由单位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资料进行审核;(2)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的资料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分,确定劳动模范候选人。
3. 公示阶段:(1)将确定的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公示;(2)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候选人进行再次考核。
4. 确定阶段:(1)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2)由单位劳动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选会议,确定最终的劳动模范。
第四章评选标准1. 勤劳努力:评选对象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勤劳努力程度。
2. 业务能力:评选对象在所从事的工作中所体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3. 服务质量:评选对象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时所表现出的质量和态度。
4. 职业道德:评选对象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所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补充规定1. 对于多次评选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奖励和激励,并将其作为单位的骨干力量培养和使用。
2.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应开展宣传报道,以激励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向上、奉献社会。
3. 本制度实施期间,如有不足或需要修改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布施行。
省长陈焕友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优秀代表.我省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为:(一)省劳动模范;(二)市劳动模范;(三)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省、市劳动模范和县(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授予。
省各行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授予。
第四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授予.主要采取定期命名的方式。
省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县(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
省、市、县(市)在命名表彰会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
可召开专项或单独的命名表彰会,授予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需要授予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应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向省劳模评选委员会报送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命名表彰会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市劳动模范颁发以天安门图案为标志笃劳动模范奖章。
省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市劳动模范的奖章,直径为四厘米;对先进生产(工作)者可颁发发直径小于四厘米的奖章。
第六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标准:(一)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建、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二)必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三)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人物。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对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以下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示例:一、评选目的和原则1.1 评选目的:评选劳动模范,激励广大职工勤奋工作,树立先进典范。
1.2 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选育用优。
遵循业绩为本、贡献为重、先进为标准的评选原则。
二、评选条件和程序2.1 评选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劳动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为企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职工。
2.2 评选程序:2.2.1 候选人推荐:企业根据工作实际和评选要求,向全体职工进行劳动模范推荐,职工可以通过书面推荐或口头推荐方式。
2.2.2 候选人确认:企业根据推荐材料和实际情况,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并通知候选人。
2.2.3 候选人评审:由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包括个人工作业绩、道德品质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定。
2.2.4 候选人公示:评审结果经企业确认后,在企业内部公示一定时间,接受职工监督和意见反馈。
2.2.5 候选人评选:通过公示期后,由评选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最终的劳动模范评选,并产生劳动模范。
三、评奖激励和管理3.1 评奖激励:对被评选为劳动模范的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包括颁发证书、奖金、荣誉称号等。
3.2 管理机制:企业建立健全劳动模范管理机制,对劳动模范进行关怀和培养,及时发现并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确保他们发挥榜样作用。
四、监督和整改4.1 监督机制:企业建立监督机制,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并设立举报渠道,对劳动模范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整改机制:对于评选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妥之处,企业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以上是一个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的简要示例,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评选及管理工作,在全集团形成尊重劳动模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劳动模范、争当劳动模范的浓厚氛围,根据豫政办〔1995〕12号和平政〔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动模范,是集团及其以上各级各类劳动模范。
第三条集团委托集团工会负责全集团范围内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推荐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原则:(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一线,面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二)突出经济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职工作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三)公平、公正、公开和群众公认。
第五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二)各基层单位要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三)各基层单位将推荐人选报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提交集团研究确定。
第六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市级)的推荐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集团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提交集团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三章评选第七条集团劳动模范名额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在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集团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二)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三)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四)在维护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五)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集团劳动模范等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章命名表彰第十条集团劳动模范由集团党委、集团和集团工会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集团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集团工会提出意见,报集团党委、集团审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豫政[1992]10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02
【实施日期】1992.12.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日豫政〔1992〕10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模范分为:
(一)省劳动模范;
(二)市(地)劳动模范;
(三)县(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劳动模范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艰苦奋斗,勤俭创业,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为发展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财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六)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七)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县市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docx
县市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XX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XX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
第三条受XX市XX区人民政府命名表扬的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XX市XX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扬、管理工作,由XX 市XX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每届劳动模范命名表扬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的区劳动模范名单;(三)审核全国、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四)研究制定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日常工作由XX市XX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全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二)筹备召开全区劳动模范命名表扬大会;(三)指导、协助和处理全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和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四)督促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五)负责劳模的疗养、修养、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健康检查、困难帮扶等工作。
第五条劳动模范应当经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公开评选产生。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和选树工作,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奋勇当先、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评选县劳模实施方案
评选县劳模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评选县劳模显得尤为重要,可以激励更多的劳动者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选标准。
1.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成绩、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职业操守,要求劳模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社会贡献,劳模在社会活动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包括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
4.职业发展,劳模在职业生涯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发展。
三、评选流程。
1.提名推荐,由各单位推荐候选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2.初审筛选,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名单。
3.公示投票,将入围名单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4.评选表彰,根据公示投票结果和评选委员会评议,确定最终的县劳模名单,并举行颁奖典礼。
四、奖励措施。
1.荣誉称号,被评选为县劳模的个人将获得县劳模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2.奖金奖励,对于获得县劳模称号的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3.职业发展支持,县劳模可享受相关的职业发展支持政策,包括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
五、宣传推广。
评选县劳模活动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包括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以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励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参与。
六、总结展望。
评选县劳模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力推动全县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此举,能够树立更多的榜样,激发更多的人投身到劳动中,为全县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也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确保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为县劳模的评选营造良好的氛围。
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1990年4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命名等工作的管理,发挥职工劳动模范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我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县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和总工会审核,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职工。
第三条职工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分为:(一)县(市)劳动模范;(二)市、州劳动模范;(三)省劳动模范。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评选、推荐的劳动模范中,择优命名若干名特等劳动模范。
第四条职工劳动模范在下列人员中评选:(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职工;(三)乡镇企业的职工;(四)私营企业的职工;(五)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以及外国人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条件的驻鄂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
第五条职工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职工。
(一)在改革开放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国际和全国性的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七)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一般每年评选并命名表彰一次职工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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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县人民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
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奋勇争先、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第三条xx县劳动模范评选每二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第四条xx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劳模评委会)由县委分管副书记担任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成员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农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县人口计生局、县安全监督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工商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xx县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杭州市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全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县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xx县总工会。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县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滤布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全县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群众基础。
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所辖范围二年内综合治理考核不达标、发生一次死亡一人(含一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火灾、设备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九条县劳动模范评选名额一般控制在20名以内,其中农业劳模占20%、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超过15%。
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
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讨论通过,并在所在单位张榜公布。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系统所属单位的推荐人由主管部门党委、行政、工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劳模评选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劳模评委会。
三、经县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推荐人名单在《今日千岛湖》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
四、县劳动模范由县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证书和奖章。
推荐杭州市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奖励和待遇第十二条对县级劳动模范以精神鼓励为主,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同时享受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待遇。
第十三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滤布各级党政和工会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待遇政策,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县财政应设立县级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县级劳动模范的补助。
对收入偏低的劳动模范由财政拨专款给予经济补助,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调出xx县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xx县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县总工会负责对全县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十七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
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县总工会。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九条各级党政、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取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四、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一、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二、被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三、被劳动教养的;四、自动离职、除名的;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授奖单位批准。
批准取消荣誉称号后,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终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送:县劳动监察大队述职报告县劳动监察大队述职报告县劳动监察大队述职报告今年以来,县劳动监察大队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观,紧紧围绕服务中心、文明办事、管理高效、服务优质、廉洁自律、业绩显著六条评比标准,以群众满意为根本目标,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优势,通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效能提升年活动,积极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努力争创群众满意执法大队,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现将今年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述职如下:一、执法服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和服务效能1、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维权。
今年以来,我大队为了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开通了12333专线电话,实现固定电话和专线电话双渠道受理,在各镇(区)劳动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站设置了举报投诉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建立举报投诉台帐,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落实。
今年以来,共受理举报投诉120件,处理119件,立案处理43起,结案率100%。
通过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补签劳动合同1213人份,参加社会保险628人,退还职工押金3.2万元,补发加班工资27.8万元,补发拖欠的工资723万元(其中建筑业农民工工资677万元)。
2、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解决季节性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等系列检查活动,共为1300多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677万元,取缔非法职介40家,检查劳务派遣单位34家,全县劳务派遣人员6256人,净化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市场,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还将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活动,严格落实企业欠薪月报制度,指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欠薪企业限期补发,专人跟踪,确保企业职工利益不受侵害。
3、做好书面审查、诚信培育工作,营造依法用工的良好氛围。
今年3-4月份,我们积极参加了县统一组织的工业法人企业集中联合年检,滤布共书面审查各类用人单位3300家,在此基础上,经局评审小组评审,确定86家企业申报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
同时,选择50家劳动用工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定人结对培育,面对面的帮助企业查找、梳理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完善提升,指导企业开展创建工作。
4、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指导服务企业规范科学用工。
以《社会保险法》为宣传重点,以送法进园区、进企业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行园区送法、服务普法、柔性执法、创新护法的四法工作制,先后在鲁垛镇和开发区组织了企业法律法规培训班,培训企业70多家,收到了较好效果。
年初,我们还利用新春人力资源市场洽谈会,面对面向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现场答复职工的咨询100多人次。
同时,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工时工资、经济裁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汇编成《服务企业手册》,赠送1500多册给企业。
我们还向30强重点企业和30强成长型企业发放定点联系服务卡500多张,加强用工指导,开展定期服务。
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企业依法用工、职工理性维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业务规范与执法创新相结合,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1、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
组织监察员学习行政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
全面公示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机构职责、人员照片、投诉举报须知等内容。
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涉企检查报备制、行政处罚备案制、轻微违法不罚制等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在受理举报投诉时,坚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交谈、一颗热心帮助、一个满意离开。
5月份,县某服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集体上访,老板又想转移资产变卖设备,工人情绪激动,不听监察员的解释,恶语伤人,不让监察人员吃饭,我们耐心做工作,稳定职工情绪。
同时,要求企业主与职工对话和承诺,想办法借钱和变卖设备补发职工工资。
经过五天耐心细致地解释,及时地处理这起集访事件。
2、创新执法手段,做到高效执法。
积极推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制度,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预防,原则上轻微违法不罚、整改到位不罚,对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以监察建议书的形式予以提醒和指导,今年共发送《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36份,有效预防了劳资矛盾的发生,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明显提高。
坚持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原则,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控,对重大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正确处理,今年以来,共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7起,涉及职工1600多人,切实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