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课件
刑法总则讲义PPT课件
刑法调控对象
保安处分
刑法调控手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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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一般渊源(普通渊源)
民族自治区刑法 特别渊源 特别行政区刑法
3.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⑴形式分类 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2)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与自由刑法 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②条文的简短性和概括性
例如:国外杀人罪与我国杀人罪的比较
③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的矛盾
理解:命令可以根据情况不同而更改,法律不可随意更改,必须有一定的 预见性和稳定性 。而犯罪形式是不断翻新的,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就应当 把刑法条文相对狭小的语词空间通过解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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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释的概念(根据立场不同分类) ①主观说:发掘阐明立法原意;
②谦抑主义: A.补充性 (双刃剑、界限内缩、最后手段)
B.片断性 (严重侵害、刑事政策、成文法局限性) C.宽容性 (诉讼经济、刑罚目的、处罚必要)
格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讨论1:同性恋、通奸、吸毒等无被害人犯罪 讨论2: 观看黄片
⑶刑法观念的转变
工具性→目的性 镇压性→建设性 义务性→权利性 强制性→教育性 惩罚性→维护性 万能性→有限性
②客观说:阐明说明客观意思(根据社会现实加以解释)
③折衷说: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立场
以客观解释为主主观解释为辅的立场
评论:1、立法原意不明确 2、起草者成为权威易导致人治 3、有利于避免 成文法的局限性 4、并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总则讲座 PPT课件
二、犯罪概说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A.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 B.社会危害性的内容:现实侵害与侵害危险的统一 C.社会危害性的结构:主观恶性与客观侵害的统一 讨论:客观归罪 主观归罪 (2)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A.刑事违法性的概念:行为对刑法的违反性 B.刑事违法性的实质: a.形式的刑事违法性
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和分类 国事犯与普通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普 通犯与加重减轻犯
二、犯罪概说
一、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正文+但书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定义方法: A.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B.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划定犯罪性质+达到一定程度 案例1: 蒲连升应垂危病人亲属王明成的要求为病人注射药物促其 死亡案。案例2: 儿子盗窃父母财物,公共场合扒窃行为。 2、但书的含义与功能 A.含义——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犯罪构成 B.功能 :实质犯罪构成出罪说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区分要点:行为人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 疏忽大意过失是过失的基本型,所以没有事实表明行为人事先对危 害结果有认识或者预见的,通常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某甲特别喜欢小孩。一日带某乙经过大桥时,逗乙玩耍,将 乙提起悬于桥外,不慎失手将其落水溺死。甲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分析:甲行为明显带有“冒险”性,根据人们在常识上知其存在造 成损害结果的危险,冒险行为被认为是“轻率”的行为,具有过于自信 也即“轻信”的特征。
刑法总则(完整版)
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1、确立了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2、纠正重刑主义思想 3、纠正量刑悬殊现象
第三章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
•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者 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 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性对 待。”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刑法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3.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工具。 4.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所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第二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制定的目的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 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的效力范围
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 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 第一节 • 第二节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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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手段
—只有当刑法明确规定某些犯罪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地 点或用特
点的方法实施时,它才成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概念及特征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类型及相关学说 (1) 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 (2) 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 (3)条件说与相当关系因果说 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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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说
1、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2、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4、犯罪构成的意义或作用 (1)划分罪与非罪的基础; (2)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确定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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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2、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及体系 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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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刑法的原则和效力
一、刑法的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排斥习惯法; (2)否定不定期刑 (3)禁止事后法; (4)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3、围绕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议和思考 4、我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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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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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能够说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受到的实 际侵害及程度的事实
2、危害结果的分类
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切过失犯罪及某些故意犯罪 成立的必要条件”
(1)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2)特定的结果可改变犯罪性质,成为适用他罪法定刑的条件 (3)特定的结果是某些故意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 (4)特定的结果是加重(提高)法定刑的条件 (5)特定的结果是变自诉罪为公诉罪的条件 (6)结果具有区分法定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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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成文法 2.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第12条 3. 规定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 定期刑 4. 合法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 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 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 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 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 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 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 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二、按照解释结论或技巧所作的分类 1. 平义解释:按照法条字面通常用法进行解释,不缩小 不扩大。 2. 缩小解释:相对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解释的含义 相对缩小,也称限制解释。 3. 扩大解释:相对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解释的含义 相对扩张。 4. 类推解释:把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扩大解释道包含相类 似的事物。 与扩大解释的区别:禁止类推,扩大解释没有脱离字 面含义。 5. 反对解释: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 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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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3、犯罪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刑罚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刑罚的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1)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组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总则与分则简析
一、 刑法的总体框架
总则
刑法典(狭义的刑法)
分则
附则
广义的刑法
单行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刑法总则课件(第六章)概况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1.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 1.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 2.作为实施的方式有: 行该义务。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 另一基本形式。 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
危 害 二、 结 果 的 种 类
间接危害结果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 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作为 的义务 4. 来源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 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5.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 罪;如遗弃罪 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 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三)影响量刑轻重
(四)区分犯罪形态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客观性 (二)相对性
(三)顺序性
(四)复杂性 (五)范围的特定性
上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 四、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1.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2.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则应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3.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总则》课件
案例研究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探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详细描述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和共同责任 等方面。同时,结合案例探讨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 处罚原则。此外,还应对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犯罪类型进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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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或放弃犯罪所呈现的状态 。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 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 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决定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各 种条件和因素,包括主观 条件和客观条件。
刑事处罚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定义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犯罪。
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 故意两种。
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其中希望是指积极追求,放任是 指不阻止、不防止。
而轻信能够避免。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定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共犯、复杂共犯和特殊共犯等类型。
04
刑法总则的刑罚论
主刑
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 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及量刑。
刑事执行程序
刑罚执行
法院将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包括主 刑和附加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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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审查
分析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审查 及运用情况,评估证据的充分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适用与解释
讨论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如法律条文的解释、法律
原则的运用等。
案例总结与启示
案例总结
对案件的分析和讨论进行总结, 归纳出案件的主要问题和争议点
。
启示与建议
从案例中提炼出对刑法理论和实务 的启示,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考 。
刑罚的适用
适用刑罚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群体,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 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不同的刑罚由不 同的机关执行,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由监狱执行,死刑由法院执行等。
拓展思考
引导学员对类似案例进行拓展思考 ,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感谢观看
THANKS
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 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 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 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社会关系。
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的 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因果关
系等。
主体要件
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要件
各类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详细阐述每一类犯罪的概念、构成要 件、行为方式等,为正确适用刑法分 则提供基础。
刑法分则的适用原则与方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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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节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4、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 满*周岁,是指过了*周岁的生日第二天起认为已满*周岁。 定罪量刑应当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 案例:甲在庆祝自己18岁生日的晚宴上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持刀 扎死了两个人。甲犯罪时的年龄不满18周岁?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1)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 案例中甲在生日当天晚上犯罪,所以未满18周岁。如果过了晚上12 点钟,到了生日的次日凌晨,就已满18周岁。
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节 刑事责任年龄 ④ 典型案例 I. 15周岁的某甲在拐卖幼女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根据最高法《审 理未成年人刑案解释》第5条,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II. 某甲(15岁)与某乙(20岁)共同绑架儿童丙索到5万元赎金后, 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害,属于绑架人质又杀害人质的情形,对甲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乙适用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处死刑的规定,以绑 架罪定罪处罚。 III.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 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犯罪构成要件
(二)过失犯的认定 1. 普通过失,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根据行为是否超越社会的行为准则 确认有没有过失。 2. 业务过失,通常根据有没有“违章”、“违规”判断,并按照特别 规定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
案例:某甲是某搬运场司机。某日在搬运场内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 规章,不慎将另一职工当场轧死。对甲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重大责 任事故罪?
刑法目的 b.实质的刑事违法性 思考1:行为违反刑法符合犯罪构成后还要不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 刑罚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种类: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 (二)过失犯的认定 (三)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四)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五)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刑法课件(总则)
案例一
A国公民甲乘座中国开往俄罗斯 的国际列车赴俄罗斯观光旅游。在列 车驶入俄罗斯国境内以后,甲与第三 国公民乙在列车上发生争执,甲遂掏 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乙刺死。对于甲 应如何适用刑法?
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受到非难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本体论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名为规定不处罚, 法律不所及既往。 刑法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 就没有刑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
三、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在认定犯罪上应一律平等 (二)在刑法裁量方面应一律平等 (三)在刑罚执行上应一律平等
注意:平等并不等于无差别,平等 与区别对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造成 差别的原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刑录法本体论之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 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罚。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 般预防。
(三)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预防。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越重 刑罚越重
20170228刑法总则课件(改)
刑法总则课件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构成第三节犯罪形态第四节正当防卫第五节共同犯罪第六节罪数形态第七节刑罚*为考试大纲知识点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应对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安全;(2)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3)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4)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7)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法》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例题】美国人甲系该国政府职员,以旅游者的身份来我国,后乘坐我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与邻座一名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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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始自1987年1月22是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之后,在10多部单行刑法中规定了50多种 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特殊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和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除了必须具备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以外,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 定的情况下,要成立某种犯罪还必须具备某种特 定的身份,而且有时这种持定的身份还会影响量 刑。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
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资格、地位或状态。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分类:以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 任的影响性质为标准,可分为:
所谓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
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此种身份是 刑法分则某些具体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特殊主体主要有:国家工
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 政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纳 税义务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证人、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 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 铁路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 作业人员等。
B、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类精神病人虽没有完全丧 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但又明显有 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的减弱,如“人格 障碍”.痴呆者等。
C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是指周期性发作的精神病
1、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犯罪主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二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1 、必须是自然人。指有生命的人。 2 、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 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只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任重伤或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末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罚原则
从刑法学意义上,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a.从宽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即对末成年人犯罪,刑法作为量 刑的一个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从宽处罚。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 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3、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法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 人或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分类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又可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例如,刑法典第 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的特殊身份有:末成年人、
怀孕的妇女;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 从犯;累犯;国家工作人员等。
除了上述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之外,还可以从 形成方式上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 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 的赋予而形成的身份。
二、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一)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罪与
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区分此罪
与彼罪的标难之一 (三)是否具有犯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b.不适用死刑原则。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 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注意: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a.关于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已满”一定周岁,指的是实足年龄,应当
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并且应当以过周岁 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b.关于如何认定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 问题。对于跨年龄段犯罪的认定,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区别不同的年龄阶段,分别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