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企业标准.pdf
GHT 1091-2014 代用茶
GH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GH/T 1091—2014ICS 67.140.10 X 55备案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代用茶Herbal Tea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杭州忆江南茶业有限公司,杭州亨达茶业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李晓军、张永华、金勇、吴永福、张亚丽、黄皓、沈月忠、王斌、谭蓉。
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
2 术语和定义
2.1 代用茶
以除茶叶外,植物的可食用部位或食用菌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散型、袋泡型和紧压型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等方式饮用的产品。
2.2 混合类代用茶
包含两种及以上植物的可食用部位、食用菌或其他食品原料的代用茶。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具有该类原料应有的品质特征,无劣变、无霉变、无外来异物,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3.1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别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指标
3.3.2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其中混合类代用茶应符合所含有食品原料在GB 2761中相应类别食品的最严限量规定。
3.4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其他
预包装代用茶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和相关规定;产品或使用的原料有适用人群和食用量要求的,还应在标签上清晰标示产品的适用人群和食用量。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菊叶、胎菊王、月季花、红巧梅、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干果食品、脱水蔬菜、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烘干、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或不混合)、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
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835干制红枣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18672枸杞GB/T18862杭白菊GB/T23352苹果干技术规格和试验方法GB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572桑葚(桑果)GB/T30383生姜GB/T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1504莲子NY/T1506绿色食品食品花卉LY/T1964酸枣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T30616的规定。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的选择。
1. 代用茶的原料应选用优质的鲜叶,鲜叶应具备完整的叶片,色泽鲜绿,无病虫害,无霉烂变质,无异味。
2.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来源清晰,有合法的采购渠道,并保留相关的采购记录。
二、加工工艺的要求。
1. 代用茶的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加工工艺流程进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2. 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
3. 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叶片发霉变质,加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
三、产品质量的检验。
1. 代用茶的成品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湿度、杂质等指标。
2. 检验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包装和存储要求。
1. 代用茶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
2. 包装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包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包装后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3. 代用茶的存储条件应当符合产品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环境,存储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潮防虫。
五、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
1. 代用茶的包装上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误导性标识。
3. 产品合格证明应当真实有效,包括产品的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质量追溯和投诉处理。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2.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产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保留相关的投诉记录和处理结果。
七、法律法规的遵守。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
1. 代用茶应选用新鲜、嫩绿、完整的茶叶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霉烂、虫蛀、发芽或发芽不良的茶叶。
2. 代用茶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霉菌毒素超标等有害物质的茶叶。
3. 代用茶原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原料的安全和卫生。
二、生产工艺。
1. 代用茶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采摘、萎凋、揉捻、发酵、烘焙等环节。
2.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代用茶的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3. 代用茶的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添加剂,如硫磺、草酸、铅等。
三、产品质量。
1. 代用茶的外观应整齐、色泽均匀、无杂质、无霉斑、无异味。
2. 代用茶的汤色应清澈明亮,香气纯正,口感鲜爽,回甜持久。
3. 代用茶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现霉变、虫蛀、异物等质量问题。
四、包装和标识。
1. 代用茶的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用无污染、无毒性的包装材料。
2. 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3. 代用茶的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贮存和运输。
1. 代用茶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远离有害气体和异味的污染源。
2. 代用茶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受压、受阳光直射等情况,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3. 代用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销售和使用。
1. 代用茶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购买代用茶后,应按照产品标识上的要求正确保存和使用,避免产品质量受损。
3. 消费者在使用代用茶时应注意饮用方法和饮用量,避免过量饮用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七、质量控制。
1. 代用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可控。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的原料选择。
1. 代用茶应选用新鲜嫩叶或嫩芽作为原料,不得使用枯黄老叶或叶梗等劣质原料。
2. 原料茶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含有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有害物质的茶叶作为代用茶的原料。
二、代用茶的加工制作。
1. 代用茶的加工制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工业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进行加工。
2. 加工过程中应注意卫生和环境保护,加工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制作过程中应避免污染。
三、代用茶的外观要求。
1. 代用茶的外观应整齐、匀称,不得出现霉斑、异物等杂质,色泽应自然,不得出现异常变色。
2. 代用茶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标准,不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包装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代用茶的质量检验。
1. 代用茶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或超标物质。
2. 代用茶的质量检验应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多个方面,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五、代用茶的存储和运输。
1. 代用茶的存储应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2. 代用茶的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挤压和震动,避免包装破损和产品质量变化。
六、代用茶的销售和使用。
1. 代用茶的销售应在合法的商店或渠道进行,不得在无证无照的地点销售。
2. 代用茶的使用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不得超量使用或长期饮用。
七、代用茶的监督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用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消费者对代用茶产品质量有疑问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八、代用茶的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代用茶执行标准的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对于购买的代用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向生产企业进行索赔和追究责任。
以上即是代用茶执行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共同遵守,确保代用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代用茶0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红枣、枸杞、桑葚(桑果)、莲子、菊花、荷叶、桂圆、杏仁、橘皮(陈皮)、木瓜、山楂、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玉竹、佛手、鱼腥草、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配料、混合(或不混合)、烘干(或不烘干)、粉碎(或不粉碎)、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
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835干制红枣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8672枸杞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572桑葚(桑果)GB/T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QB/T1173单晶体冰糖QB/T1174多晶体冰糖NY/T1504莲子NY/T1506绿色食品食用花卉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干制红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
腾达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腾达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腾达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决明子、山楂、桂圆、枣圈、红枣、芝麻、葡萄干、苹果干、核桃仁、罗汉果、花旗参、甘草、茉莉花、包核杏、红枸杞、黑枸杞、玫瑰、花生仁、金银花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经精选、除杂、配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腾达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 花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 芝麻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 枸杞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19696 地理标志产品平阴玫瑰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Q/GSTS0002S 干制红枣GH/T 1091 代用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以下术语仅适用于本标准3.1 决明子、金银花、罗汉果、甘草、桂圆、菊花、玫瑰花、茉莉花:以决明子、金银花、罗汉果、甘草、桂圆、菊花、玫瑰花、茉莉花为原料,经精拣制成。
代用茶企业标准
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企业标准Q/0001-2012代用茶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发布Q/0001-2012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磊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可以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6 茶总灰分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复合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复合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荷叶、决明子、薏苡仁、金银花、菊花、百合、桔红、鱼腥草、罗汉果、乌梅粉、甘草中的数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乌龙茶,经粉碎(或不经粉碎)、复配、装袋、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9618甘草GB/T24690袋泡茶GB/T30357.1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WM/T2药用植物及制剂外经贸绿色行业标准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要求3.1原料要求3.1.1荷叶、决明子、薏苡仁、金银花、菊花、百合、鱼腥草、罗汉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要求。
菊花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菊花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菊花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为原料,经杀青、烘烤、挑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菊花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91-2014 代用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且所用品种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原料的种类。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的选择。
1. 代用茶应选择成色匀净,外形完整,无霉变、异味、异物等现象的茶叶。
2. 代用茶的茶叶种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茶叶。
二、茶水的制作。
1. 代用茶制作时,应使用清洁卫生的水源,不得使用污染严重的水源。
2. 制作代用茶时,茶水的温度应在85℃-95℃之间,不得过高或过低。
三、茶具的清洁和消毒。
1. 代用茶的茶具应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茶具无异味、无污染。
2. 清洁和消毒茶具时,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清洁剂,彻底清洁并充分冲洗干净。
四、茶水的保存。
1. 代用茶制作完成后,未饮用完的茶水应及时倒掉,不得存放过夜再次饮用。
2. 代用茶的茶水保存容器应干净无异味,不得使用有异味或污染的容器。
五、茶水的饮用。
1. 代用茶饮用时,应保持茶水的温度适宜,不得过烫或过冷。
2. 饮用代用茶时,应避免直接用嘴唇接触茶具,以免交叉感染。
六、茶水的废弃处理。
1. 代用茶饮用完毕后,茶渣应及时清理,不得滞留在茶具中。
2. 茶水的废弃处理应符合当地相关环保标准,不得随意倾倒或乱丢。
七、茶水的质量监控。
1. 代用茶的质量监控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确保茶水的安全卫生。
2. 定期对代用茶进行质量抽检,确保茶水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八、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代用茶执行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代用茶质量问题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以上为代用茶执行标准,希望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确保代用茶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
代用茶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代用茶企业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红茶、或绿茶、或黑茶、或白茶、或乌龙茶、或花茶)为主要原料,添加果蔬植物【蒲公英、薄荷、荷叶、小蓟、马齿苋、百合、鱼腥草、枳椇子、香薷、桑叶、淡竹叶、黄精、紫苏、藿香、苦丁茶(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冬青科苦丁茶)、菊花、金银花、代代花、丁香、白扁豆花、槐米、槐花、茉莉花、桂花、重瓣红玫瑰、丹凤牡丹花、玫瑰茄、松花粉、甘草、枸杞、胖大海、罗汉果、赤小豆、芡实、菊苣、栀子、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山药、山楂、乌梅、木瓜、火麻仁、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龙眼肉(桂圆)、决明子、肉豆蔻、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麦芽、枣(大枣、黑枣、酸枣)、郁李仁、青果、干姜、砂仁、香橼、桃仁、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莱菔子、莲子、高良姜、黄芥子、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榧子、酸枣仁、薏苡仁、薤白、覆盆子、橘皮、陈皮、肉桂、花椒、茯苓、黑胡椒、玄米、大麦、苦荞麦、冬瓜、苦瓜、柠檬、蜜桃、草莓、蓝莓、荔枝、苹果、红枣、火龙果、香橙、梨、猕猴桃、金桔、西瓜、哈蜜瓜、菠萝、百香果、凤梨、玛珈、人参(人工种植)、牛蒡根、枇杷叶、辣木叶、淡竹叶、蛹虫草、荔枝】或其制品、食用香精、食盐、冰糖、蜂蜜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按一定比例拼配,经挑拣、粉碎或不粉碎、切片或不切片、筛选、混合、干燥、包装而成的调味茶。
由于本公司开发生产的调味茶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销售的依据。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要求制定。
代用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 年第 10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
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1《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 DBS 34/26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GH/T 1091-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代用茶》。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温尔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温明。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9年12 月09 首次发布。
Q/WEK
安徽温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WEK 0001S-2019
代用茶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2-09发布
2019-12-18实施
安徽温尔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Q/WEK 0001S—2019
前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 号)等相关的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
本标准适用于代用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取样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代用茶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产品分类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和混合类代用茶。
叶类产品主要有苦丁茶、桑叶茶、薄荷茶、荷叶茶等;花类产品主要有菊花、槐花、金银花、代代花等;果(实)和根茎类产品主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甘草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企业标准
Q/0001-2012
备案号:
Q/0001
代用茶
前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
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磊
隆德县百花中药材有限责任发布
2012-12-30实施
2012-12-26发布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可以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
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6 茶总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性状应具有各原料应有的自然品质特征。
色泽与香气味具有叶、花、果(实)、根茎天然固有的色泽和香气,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13
总灰分(%)≤ 8.0
铅(mg/kg)≤ 5.0
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0.5
敌敌畏(mg/kg)≤ 0.2
乐果(mg/kg)≤ 1.0
4.4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1袋供试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性状、色泽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香味、异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灰分
按GB/T 830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3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
7.3 出厂检验
7.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7.3.2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
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复检(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论,如有一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且
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
物品混装、混运。
搬运时应轻拿、轻装、倾卸。
8.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
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