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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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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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买方:姓名/名称:王小明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卖方:姓名/名称:ABC有限公司注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买方:身份:个人权利: 有权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商品履行方式:在卖方交付商品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期限:10天内违约责任: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卖方:身份:公司权利: 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义务: 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保证商品品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期限:10天内违约责任:未按时交付货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当确保本合同中所列明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并可执行的。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卖方则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交付商品。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地点均为中国,同时同意在争议解决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doc

对一欺诈合同案例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王斌周-案例:黑龙江省甲公司本无俄罗斯钢材可供,却隐瞒真相,于1999年10月11日同江苏省的乙公司签订了俄罗斯钢材的买卖合同,规定于2000年8月6日交货,次日付清全部货款;同时规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定金,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向乙方担保,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向乙公司抵押。

1999年10月30日,丙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乙方便向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后因丁公司拖延致使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0年8月9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俄罗斯钢材,未果。

2000年11月1日,甲公司几名成员因其他诈骗被捕,后被判刑,财产被没收。

乙公司闻讯起诉,追究甲公司违约责任,并诉请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张实行它对丁公司的抵押权时,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拒付交货义务,丙公司也以无保证责任,丁公司以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一、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本案应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钢材买卖合同有效、与丙公司所签保证合同有效、与丁公司所签抵押合同无效,据此判决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定金违约责任即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万元,并与丁公司一起对因抵押合同无效所致乙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判决书中明确对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由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权基础及具体分析:1、关于乙公司以债务人甲公司、保证人丙公司、抵押人丁公司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请求权基础:《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28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案情: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问(请检索合同法、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暂不考虑物权法):1.关于沙发,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2.关于书桌,甲对乙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时点:2013年9月5日)3.案情基本如题干,但关于沙发的重新设定的案情:假设甲所挑选的沙发是乙公司长期展示的一件样品,原价17000元,因为样品处理,因而仅要价15000元。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

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标题:吴香香——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乎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吴香香教授在其研究中,深入探讨了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体系以及实例,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一、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在吴香香教授看来,请求权基础的研究首先需要掌握正确的方法。

她认为,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即确定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通过事实认定,判断是否满足请求权产生的条件。

最后,通过对请求权的效力进行分析,确定其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吴香香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她指出,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享有的请求权;二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其权益而享有的请求权。

这两个方面的请求权基础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三、请求权基础的实例吴香香教授以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关于请求权基础的实例。

例如,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是否有请求权基础,也就是判断原告的财产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原告就具有请求权基础。

然后,法官还需要审查请求权的效力,即判断原告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总结总的来说,吴香香教授的研究为我们揭示了请求权基础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她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我们期待吴香香教授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够继续深化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解和探索,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这种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

这种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需要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由于归入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例如,甲单位要购买两辆汽车,后来因为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甲单位就将购买的两辆汽车登记在其办公室主任乙的名下。

以后,办公室主任下海经商了,就将这两辆汽车带走。

有一辆,他自己在使用,另外一辆卖给了第三人丙。

后来,被甲发现。

甲请求确认这两辆车归其所有,并同时请求确认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丙返还汽车。

在这个案件中,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这是一个确认之诉。

在这种诉讼中,它无法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但是,甲要求乙、丙返还汽车的诉讼,属于请求之诉,可以适用这种方法。

当然,这种请求能否成立,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比如说:甲要请求确认这两辆车的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考虑在甲和乙之间形成了一种产权纠纷,因为现在两辆车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甲要主张这两辆车的权利,他必须要举证证明,他是这两辆车的真正的主人,并要求变更登记。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在确定属于请求关系之后,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在上例中,甲向乙、丙请求返还汽车,实际上存在两种请求关系,一是乙占有了甲的汽车,甲要向乙要求返还,二是丙从乙处买到了汽车,甲要求丙返还汽车。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分析法律诉讼中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

本文将以某个案例作为例子,演示如何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该案件的合法性。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中还规定,乙方须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租。

在2019年4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其补齐欠款。

乙方不仅拒不支付,还拒绝续租,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有效理由。

从请求权角度进行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请求:1.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2.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3.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各个请求,需要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第一条请求,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这是合法的。

该请求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规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兑现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该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行使的基础。

对于第二条请求,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有效的解除理由。

本案中,乙方未提供解除合同的有效理由,因此该请求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退还相应押金要求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其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指望甲方退还押金。

对于第三条请求,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有效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按照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率进行赔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总体来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案件中各方的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本案中,甲方的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基础可行性;乙方的请求在某些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请求权基础分析之玻璃娃娃坠亡案

请求权基础分析之玻璃娃娃坠亡案

下午1时40分许,大雨如注。

丙高中的体育老师决定,将甲所在班级的体育课改到学校地下室。

甲同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20周岁),靠轮椅行动。

因学校指定照顾甲的同学请假,乙同学(16周岁)好意主动要求协助甲下楼梯(楼梯未安装无障碍设施),甲表示同意。

乙抱负甲下楼时,因地板湿滑而跌倒,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致甲颅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

受伤之初甲意志清醒,多次请求不要对乙进行责罚。

晚8时20分,甲因颅内大量出血不治身亡。

经查,抢救费用由甲父母支付,乙无自己的财产。

请问:甲父母可否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一、请求权预选基于被侵权人甲死亡的事实,甲父母可能存在的侵权请求权来源于:一是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二是甲父母自身的请求权。

甲可能成立的侵权请求权内容指向因治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生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又甲的抢救费用由其父母支付,其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害;除例外情形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

[1]故排除甲父母自甲处继承的请求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甲父母对乙及乙父母可能成立侵权请求权。

本案中,乙同学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关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中,故应以此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加以分析。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通行解释对于第32条的理解,根据通行解释,在被监护人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行为主体是被监护人,责任主体是监护人。

但在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上,学者产生争议。

观点一认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作者:钟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运用逆向思维对民法案例进行分析,实现当事人诉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方法。

它与传统的历史分析法不同,它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不以时间顺序来衡量,主要是以请求权为作为基础,或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

这样的分析法是以探求当事人请求权能不能成立(即能不能具备请求权的基础规范)、请求权基础规范中的条件能不能成立(即是不是存在法律事实)作为出发点,是运用反向思维方式解答案例。

本文主要探讨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就个案的解答进行了操作和演示。

关键词请求权分析法个案演示逆向思维作者简介:钟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0-02一、个案案情简介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5月30日签订一份“正规的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为旅游公司提供10辆空调大巴作为运输之用,3万元作为大巴的每辆租金;汽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行驶车辆,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甲。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2万元定金,余款于汽运公司依约到达目的地后付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须6月13日上午到达约定地点接站,当晚必须及时到达约定的地点,6月13日作为租车约定的时间;作为汽运公司要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配合旅游公司的时间安排,不以任何条件作为迟到的理由,如有违反以上协议,需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

协议正式签约之后,旅游公司仅在5月31日当天交付1万元作为定金以及交付8万元的租车费用,相应的尾款没有付。

在约定的时间内汽运公司在行驶过程中,其中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团不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另一辆因大巴司机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刹车,事故导致9名旅客以及导游赵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次旅游行程结束之后,6月18日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剩余费用,作为旅游公司一方仅仅交给汽运公司尾款7万元和一份医疗费单据,由于汽运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赔款。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三、结论 (7)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二、结论 (8)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三、结论 (11)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一)请求权是否发生《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法律案例请求权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重要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法律实践中,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案例中的请求权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请求权分析1. 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2)请求权人具有权利能力;(3)请求权人具有行为能力;(4)请求权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具有明确的请求内容。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符合上述构成要件。

2. 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支付货款。

3. 请求权的效力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权具有以下效力:(1)请求权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请求权具有优先权。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1)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1)

7、继承案例
赵某与李某夫妇生有三个女儿:长女赵 英、二女赵红,三女赵立,均已结婚。 2002年年初,赵某与李某搬来与二女 儿赵红一起居住,二老的退休金由赵红 领取,日常生活费、医疗费也由赵红一 人承担。2003年6月,赵某所在单位集 资建房,赵某以6万元购得房屋一套, 其中赵红出资5000元。房屋购得后, 赵某与李某夫妇并未搬进去住,而是将 该房出租,租金由赵红收取贴补家用。 2008年3月、5月赵某、李某夫妇先后 因病去世。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 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 不予支持。(第8条)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范
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 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 应予支持。(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意见 第84条)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 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害。(高院意见第86条)
本案涉及问题
1、李某是否应对王某死亡承担民事责 任?
2、李某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3、刘某受到的损害应有谁承担?
分析要点
1、李某侵权责任的构成(民法通则106 条)
2、雇主责任(执行意见第58条、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
3、李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具体 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4、王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轻过 失)
分析过程
损害

王某 刘某 李某
→ 李某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

违法性

违法性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
王某死而复生案
6、2009年1月7日,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 李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家中一瓶农药喝 下,不省人事。家人连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 急救大夫在经过一番检查后,得出结论:王 某已经死亡,停止抢救。王某的家人悲痛万 分,将王某运回家后,便通知亲友,料理王 某后事。当晚,李某在王某床前“守灵”, 半梦半醒中突然听到王某一声咳嗽,发现王 某苏醒过来了。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一份基于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案例练习报告——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适用摘要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将民事实体法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方法。

在法学院的案例练习课程中训练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有效地训练检索法律以及法律资料的能力、发现法律解释上的问题并进行解决的能力,实质性地提高法律技能。

本文以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演示了请求权基础方法在一个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中的运用,并在分析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本文还简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请求权基础方法之下需要分步骤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请求权的发生、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以及该方法对于养成清晰的法律思维的意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的价值。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方法法律技能民法案例研习一般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目录绪言 2壹、丙对A公司的请求权 4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10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5(一)《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一般解释 5(二)请求权的发生 6(三)请求权的消灭 10(四)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0(五)小结 11二、结论 11贰、丙对甲的请求权 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11(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基本解释11(二)请求权的发生 1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5(四)小结 15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狭义侵权)上请求权 15(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2句、《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第2句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关系 15(二)请求权的发生 16(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17(四)小结 17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违法侵权)(结合《交强险条例》第2条第1款)上的请求权 17(一)请求权的发生 18(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0(三)小结 20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0五、结论 20叁、丙对乙的请求权 20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前段上的请求权20(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分析 20(二)请求权的发生 22(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2(四)小结 22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上的请求权 22(一)侵权责任法》第52条第1句的基本解释 22(二)请求权的发生 24(三)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5(四)小结 25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后段上的请求权25(一)请求权的发生 25(二)请求权的消灭、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26(三)小结 26四、结论 26肆、案件结论 27一、本案结论 27二、本案涉及的实体法解释问题的总结 27伍、简要的总结 28绪言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基础方法。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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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案情介绍】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A。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倍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骤。

三个要素包括:一是请求权的主体。

谁向谁提出请求,也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三个步骤:首先确定请求权。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

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原则上按照下列次序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似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最后。

对请求权进行初步锁定。

“对请求权进行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步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或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够经济的请求权。

”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之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

只有在对请求权进行锁定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其次,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找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核心任务是找法,思维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探求到能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

再次,涵摄。

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分析当事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能否与法律规范要件相吻合,进而判定该当事人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对案件作出判决,定分止争。

二、本案析解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复杂,原告汽运公司,被告旅游公司。

但案情本身牵涉多个主体:旅游公司、汽运公司、三门峡旅游团、旅客导游。

为了更好地分析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本文对他们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分别进行了分析。

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性质的请求权?他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旅游公司可以主张何种权利?他的抗辩应否得到支持?3、游客能向谁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是什么?4、导游受伤该向谁主张什么权利?(一)汽运公司的请求权分析本案中汽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

此问题要回答:汽运公司能否对旅游公司有所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依据什么主张权利?回答这些问题要分析请求权关系的性质、主体及其法律基础以及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要件?1、请求权性质的确定汽运公司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请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为合同关系上的主给付请求权。

但是该请求权具体是什么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这是找法的思维前提。

我们认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

《合同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从权利义务内容上看运输合同的本质是一方承担运送旅客的义务,另一方交付运输费用。

合同关系的主体为承运人和旅客。

本案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文书虽然称为“租车协议书”,但是从对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来看,汽运公司负有运输旅游公司的旅游团的义务,且要求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等,这些都很明显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

而旅游公司一方交付的费用虽然称为“租金”,但其本质是客运合同中的客票性质,是对汽运公司运输行为所支付的对价。

所以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依据该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主体。

但本案中订约当事人却是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由旅游公司直接向汽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运送行为的对象是旅客,旅客是利益的实际承受者。

我们认为可以将此种合同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旅客在该合同关系中处于利益第三人地位。

突破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而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下文在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的关系时详述。

2、请求权基础分析既然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那么应当主要在《合同法》运输合同相关章节寻求能够支撑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这一主张的具体法律规范,并综合考察汽运公司是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所主张的请求权没有因清偿、抵销等消灭、不存在履行请求权的抗辩。

(1)客运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首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权必须有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存在。

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缔约人,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③存在合同要约和承诺阶段。

本案的客运合同经双方合意而订立,很明显已经满足上述要件。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据此在客运合同中,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

本案合同于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

从这个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在余款未交清之前,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了,否则就无所谓“取消租车协议”之说,更不存在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

所以,本案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

同时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条件则生效。

所以从合同成立生效这方面来说,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旅游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还必须以对方不存在对抗履行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为必要。

本案中旅游公司以汽运公司违约为由对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

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关键是看旅游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行使履行抗辩权,行使何种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如果承运人违反该条义务则构成违约,那么旅游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成立。

具体到本案,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同意了在旅游公司未交清租车费的情况下开始履行合同。

因此实际上双方针对旅游公司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期限进行了一个合同变更,变更为5月5日履行。

所以在判断旅游公司对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是否已经构成迟延上,应当以变更后的5月5日为准。

而汽运公司的运输行为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

其次,汽运公司有违约行为。

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汽运公司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

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是由于承运人一方没有进行适当的运输前的准备导致,并能由承运人采取适当措施而避免,所以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因为具有过错的违约行为。

再者,汽运公司的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这违反了第290条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

综上,既然双方之间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的汽运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所以旅游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旅游公司既然能够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那么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交付运输费用的主张则不能得到支持。

(二)旅游公司的请求权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签订了客运合同,并交付运输费用,是客运合同的订约主体(要约人),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

该合同是利他合同。

在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并造成利益第三人损害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要约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赔偿的是因没有向第三人给付所造成的损害。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是对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案中旅游公司可以请求汽运公司向导游和旅客赔偿医疗费。

同时,汽运公司的违约导致旅游公司对游客(三门峡旅游团)违约,所以前文已经分析旅游公司拒绝交费剩余款项是应当支持的。

(三)旅客的请求权本案中汽运公司延误时间使旅客没有按时到达景点、七名旅客因司机的过错行为受伤,那么这些旅客的权利如何救济?他们应当向谁主张何种权利?旅客和汽运公司之间、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旅客间从更广泛意义上讲是旅游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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