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七)其他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苏地税发[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66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八)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九)其他对省地方税务局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省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
省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 (1-30%) ] X.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刈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苏地税规[2010]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11号)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
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阻止出境以外的税务行政强制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非强制管理措施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可以不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28•【字号】苏地税发[1997]135号•【施行日期】199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135号1997年8月28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现将《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建账建制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以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
推行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查账征收是一项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的工作,为此,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得力,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积极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重点行业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务求取得成效。
(三)区别对待的原则。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在建账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按照规定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仍可采取定期定额等征收方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苏地税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15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一)受理纳税申报(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四)发票发售(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一)政策公开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核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项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
十项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业务而设立的场所,为了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税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
下面将就十项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作时间制度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在工作时间内,办税服务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并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二、服务咨询制度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进行咨询。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热情耐心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并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三、预约办税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话、门户网站等方式预约办税服务时间。
办税服务厅根据预约的时间安排工作人员,确保纳税人能够在预约时间顺利办理税务业务,不浪费时间。
四、排队取号制度为了避免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办税服务厅实行排队取号制度。
纳税人通过取号机取得号码后,按照号码顺序进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五、违法行为监管制度办税服务厅设有监控设备,对办税大厅进行全天候监控,以防止纳税人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办税服务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办税业务分类制度办税服务厅将办税业务分类,设立专门的窗口进行办理。
不同的办税业务由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提高办事效率。
七、业务流程规范制度办税服务厅制定了详细的办税业务流程,明确了每一项业务的办理步骤和所需材料,工作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确保办事效率和质量。
八、办税服务评价制度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办税服务进行定期评价,纳税人可以通过评价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反馈。
根据评价结果,办税服务厅将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九、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办税服务厅积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及时处理,并及时传达政策法规变化和税务风险信息,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纳税收法律法规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苏地税发[1998]33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33号1998年4月7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印花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期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
经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应编号装订成册,地方税务机关凭完税凭证在应税凭证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按苏税计(88)42号通知办理)保存备查。
第五条凡纳税人每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对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的资金账簿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同时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办税服务厅延时服务制度
办税服务厅延时服务制度
德兴市智慧办税服务厅
延时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延时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到下班时间正在办理涉税事宜或已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候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的服务制度。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延时服务具体内容~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四条临近下班时间~应根据纳税人等候情况~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并在纳税人等候或取号时~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
第五条延时服务中~对短时间内无法办结的涉税事项~可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留存纳税人涉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第六条延时服务期间~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催促纳税人离开~更不能态度冷淡或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拒绝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七条建立延时服务登记台帐~及时对延时服务进行登记~记录提供延时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长。
对提供延时服务累计超过一定时长的~应合理安排相关人员调休。
调休时间应避开办税高峰期。
定期总结延时服务情况~不断拓展延时服务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苏国税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18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公文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不断完善制度、理顺职责、优化流程,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全省国税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几个具体问题(一)省局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的组织发文字号包括:1.苏国税党组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重要发文。
2.苏国税党组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一般事务性发文。
3.苏国税党纪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重要发文。
4.苏国税党纪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中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一般事务性发文。
5.苏国税机关党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重要发文。
6.苏国税机关党函〔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党委一般事务性发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公文发文字号包括:1.苏国税发〔公元年份〕×号。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财产行为税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一个月为解缴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其代收代缴的税款。
四、印花税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计算贴花。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为: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
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转:温州国税采穗园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1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国务院令2001年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依据苏公发【2002】第015号《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SPAN>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制定}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一、税务机关对于达到涉税案件移送范围和标准的涉税案件,均应以省(市、县、区)国、地税局名义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查处;跨地区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各级国、地税局稽查局负责扎口管理,公安机关由经侦部门扎口管理。
二、涉税案件移送的范围和标准:(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4•【字号】苏政办发[2000]148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4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地方税务局,列入省政府直属机构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等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2.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对市、县(市)地税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各项地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地方税收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省各项地方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完成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任务。
(三)负责全省按国家规定由地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决定征收的基金、费等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税收杠杆,提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建议,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严密、有效的地方税收征收体系,强化地方税收执法职能。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苏州地税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1号)为了规范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局“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健全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制度,维护基金费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各项基金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
附件: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省局“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保障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各项基金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规定由地税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地税局受托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必须列入《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江苏省行政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目录中,或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
受托代征的基金费,必须按规定完成代征的各项必要手续。
第三条基金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缓、退,必须依照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文件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
及时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9]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
【部分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1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一)受理纳税申报
(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四)发票发售
(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一)政策公开
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
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