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常见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常见问题
大中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221号复审请求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4月28日、发明名称为“阵列针式滚筒打印机设计原理”的02116969.1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摘要和摘要附图。应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门的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正,于2002年6月17日提交了新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
在本申请实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03年1月6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7项和说明书第1-20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3年6月27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2003年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和说明书第1-20页、2002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该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体现在:(1)打印针无法实现“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2)打印针与油墨直接接触,油墨容易固化造成打印针的伸缩受阻,打印图案不清楚或得不到图案;(3)换图案时需要更换或清洗胶印滚筒,增加了成本和日常维护工作。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3年7月15日陈述了意见,提交了说明书第1页的替换页,增加了附图第0页和以补正书形式提交的对该附图的文字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3年10月17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增加的附图第0页和该附图的文字说明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建议再次修改时应当提交替换页。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3年11月4日将前次提交的附图第0页作为新的附图第1页,将前次补正的附图文字说明补入说明书中,重新提交了说明书全文替换页第1-18页和全部附图替换页第1-9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9日作出驳回决定,以申请人于2003年1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和附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03年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03年11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和附图第1-9页。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于2004年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理由是本申请的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06年3月3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增加的附图和相应的附图说明文字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建议复审请求人将上述内容删除。
2006年4月27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替换页第1-18页及附图替换页第1-8页。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恢复为申请日提交的文本,但未删除该附图,将该附图作为新的附图1的一部分予以保留,并且对原附图17作了修改。同年9月26
日,复审请求人再次提交新的说明书替换页第1-18页和附图替换页第1-8页,说明书与申请日提交的文本相同,附图与2002年6月17日提交的文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22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于2006年9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和附图已经删除了增加的内容,与申请日提交的文本内容相同,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超范围缺陷,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本案实质审查程序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有三个致命缺陷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根本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无法实现申请人所述的积极效果,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一项缺陷是:打印针顶端直径不可能无限小,因此无法实现“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的目的。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知,“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表述的是一种理想状态,对应的打印针顶端直径“无限小”也是一种理论值。说明书想要说明的是打印针顶端直径越小分辨率就越高这一客观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一客观规律的指导下会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合适的直径值,因此这样的表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具体方案的理解和实施。
第二、三项缺陷是:打印针与油墨直接接触,油墨易固化,造成打印针伸缩受阻,并且换图案时需要更换或清洗胶印滚筒,从而导致打印机出现打印质量差、成本增加、难以维护等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十二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清楚、完整的要求是针对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的,油墨固化和清除的问题并不是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现有打印机原理不同的打印机,即将胶印与针式打印技术相结合的新打印机。也许这种技术方案还存在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已完全能够再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已经满足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是对说明书公开充分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发明,则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时经常遇到两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是夸大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指出本发明的打印机可以实现分辨率理论上无上限的技术效果。如果要实现该效果,则打印针顶端的直径需要制造得无限小,但实际上不可能制造出直径无限小的打印针。原审查部门据此认为本申请无法实现。本案合议组在分析该技术效果时,没有仅仅关注“无上限”这样夸张的描述,而是将说明书描述的“理论上”的状态和工程实践相结合,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分析得出,本申请说明书想要表达的是打印针顶端直径越小分辨率就越高这一客观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的这一客观规律的指导下会根据使用需要选择合适的直径值,因此这样的表述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