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如何利用新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维权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工伤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以下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农民工工伤保险适用于参加建设工程、矿山开采、农林牧渔业生产作业等工作的农民工。
同时,政府也鼓励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提供更广泛的保障。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农民工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由用人单位、农民工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也需要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政府则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扶持,以减轻负担。
三、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农民工工伤保险金的发放以实际伤残等级为依据。
根据伤残等级,农民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月工资作为工伤保险金。
同时,对于工亡的农民工家属,也会获得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四、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流程:农民工发生事故或者工伤后,首先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寻求帮助。
然后,医疗机构会对农民工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出具《工伤鉴定书》。
根据《工伤鉴定书》,用人单位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办理赔付手续,将工伤保险金发放给农民工。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维权机制:农民工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享有诉讼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履行赔付义务进行监督,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保险待遇。
六、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政府会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知晓率和参保率。
同时,政府还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信息登记和管理系统,以提供便利的查询和办理服务。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工伤时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发放标准、建立流程和维权机制,使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伤保险金,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
同时,政府在宣传和教育方面的努力,也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工的保险参与率。
农民工工伤赔偿计算
农民⼯⼯伤赔偿计算农民⼯是⼀个弱势群体,很多都没有⽂化,不知道怎么运⽤法律来保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农民⼯受伤的,是可以⽤来法律来维权的。
那么,农民⼯受伤后如何追索⼯伤赔偿,其标准⼜如何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民⼯⼯伤赔偿怎么计算⼀、1-10级⼀次性伤残补助⾦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27;⼆级伤残:本⼈⼯资×25;三级伤残:本⼈⼯资×23;四级伤残:本⼈⼯资×21;五级伤残:本⼈⼯资×18;六级伤残:本⼈⼯资×16;七级伤残:本⼈⼯资×13;⼋级伤残:本⼈⼯资×11;九级伤残:本⼈⼯资×9;⼗级伤残:本⼈⼯资×7。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90%;⼆级伤残:本⼈⼯资×85%;三级伤残:本⼈⼯资×80%;四级伤残:本⼈⼯资×75%;五级伤残:本⼈⼯资×70%;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工伤保险条例17条为进一步保护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得到相应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三)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四)其他由国家规定的人员第四条工伤保险的金融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二)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比例的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第五条职工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工伤:(一)工伤(二)职业病(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遇险事故受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的工伤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和及时医疗服务(二)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三)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和职业培训(四)确保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一)工伤津贴(二)医疗费用(三)康复费用(四)丧葬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六)工亡补助金第十二条职工的工伤鉴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职工有权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和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欺诈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筑工人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聘用的建筑工人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包括工人的医疗保险、伤残保险、丧失劳动能力保险、死亡保险等。
第三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为建筑工人投保工伤保险,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建筑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月度支付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约定确定。
第五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尽快报案,并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筑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工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康复和补偿等费用。
第八条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建筑工人因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死亡补偿金等。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理赔机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建筑工人获得及时合理的赔偿。
第十一条建筑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得由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代付。
第十二条对于未投保建筑工伤保险或者拒绝履行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建筑工人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
第十三条建筑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建筑工人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了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保险义务,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实践中,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特点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
工伤维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于是填充农民工法律知识; 严格依法、加大监督机制; 在工伤保险上做到预防为先、康复为重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 这些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 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
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 自我保护意识差, 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
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 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 76.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 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相关知识欠缺, 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 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 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 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
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 即使官司打上几年, 农民工赢了, 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 私了” 。
山东省新工伤保险条例_条例_
山东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xx]10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xx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职业康复费;(十)辅助器具费;(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目前,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与设计的背景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参保率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一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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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案例: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
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
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
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
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
一次性享有工伤待遇之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主张权益,
一次性享有工伤待遇之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主张权益,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文档简介: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对于外省农民工因工受伤,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选择长期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程某(35周岁)是外省来北京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厂工作,月工资1000元。
2006年3月7日工作时因机械故障受伤,经(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份需要护理。
程某要求石材加工厂一次性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石材加工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办法》的规定,支付了工伤待遇。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程某可获得工伤待遇应为:1、按月领取护理费,2734*40%=1093.6;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4*60%*22=36088.8元;3、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每月应领取2734*60%*85%=1394.34元。
但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对于外省农民工因工受伤,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选择(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长期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是为了贯彻劳动部的精神,制定了配套措施——《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因而程某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依据相关规定,程某可获得的工伤待遇应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4*60%*22=36088.8元;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合并为:12万元。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以工伤职工实际的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为准。
工伤维权两条路
,不慎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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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肋 骨
} 尾 椎 和
员到压
j5 万 元 .
拒 付 台
劳 动 关
, 常 用 正
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省人劳厅做出的
然而 .除了这个办法之外还有 另一 工伤认定。而刘勤诉孝感公司的民事索 个解决之道 :采用雇佣人身损害 的理 由 赔诉讼. 必须暂时中止. 等待行政诉讼结
“ 从理论上说 , 法律 作为一种秩序 追求 , 是刚性 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下列纠纷不属于 劳动争 议纠纷 :……劳动者与不具 备合法用工 主体 资格 的、 强制的 , 那么究竟应 当适 用雇 佣关系还是适 用 但是 ,工伤保险 条例 》 《 事实劳动关 系也应该是 明确的 、 存在歧义 的。我 的单位之 间产生 的纠纷 。” 不 们先分析一下雇佣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4 力鉴定结论 ” 而要想具备这两个前提条 子 走的就是这条 路。囊勤 的情 况与今天 = 件.必 须丹 别向劳动仲裁部门和劳动保 的案子很相像 : 他从脚手架上捧 下, 落成 障部门申请 承认 事实劳动关系和申请工 伤残 , 申请 了工伤鉴定被 定为四级 伤残 =
伤鉴定, 然后再进一步索赔。 为了及时继 孝 感公 司不服 海南 省人 事劳 动斤 的决 续治疗 .还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中 定.认 为刘勤与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劳动
种指挥 与服 从的 内部管理 关系 ,但双方并不 存在 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另外 , 当注 意的是 , 应 建筑施工企 业是否具有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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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量 墨 置
两 条 不 同 的 路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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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范围。政策规定在我市城区行政区 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 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 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农民工 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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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保方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项目投 保方式参保,由建设单位单独列项支付, 并作为专款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 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 承包企业。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一 次性代缴,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总承包企 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 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 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级14月,7级12月,8级10月,9级8月,10级6月 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取上年度职平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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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待遇: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实行一次性医疗终结报销 制。符合工伤医疗支付项目的,按规定据实支付。但最高不 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 3、工亡待遇:可享受三项待遇。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 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农民工因机械农具操作不当伤害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农民工因机械农具操作不当伤害工伤赔偿案例分析近年来,农业机械的普及和推广使得农民工的生产效率大大提高。
然而,不可避免地,农民工在机械农具操作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农民工因机械农具操作不当而导致工伤赔偿的案例,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途径,旨在为类似情况的农民工提供参考。
案例描述:2020年春季,江苏省某农村的农民小明在收割水稻时,因操作收割机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致使发动机突然故障,导致其手臂大面积二度烧伤。
小明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救治,伤情较为严重。
经医生诊断,小明需要进行手臂皮肤移植手术,估计康复期需要数月。
法律法规与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雇主在案例中是农民小明的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雇主在为雇佣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时需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农民小明在操作收割机时,发动机突然故障并导致意外伤害,属于劳动过程中的工伤。
赔偿途径和标准的确定:一般而言,农民工工伤赔偿主要途径为工伤保险、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等方式。
在该案例中,农民小明的用工单位应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以确保及时赔偿。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帮助工伤员工得到合理赔偿并获得恰当的康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标准和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等。
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主要是指因工致over工死亡的家属可以获得的抚恤金。
案例中,农民小明的伤情相对较重,按照相关标准,农民小明应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可能的康复补偿。
心灵抚慰与司法保护:除了赔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还应给予员工必要的心理抚慰和安慰。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以下简称: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保证措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项目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缴费费率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 作为缴费基数,按1%费率缴纳。
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 1.5‰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市建设委员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缴费主体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25•【文号】人社部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四川省农民工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农民⼯最新⼯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农民⼯为城市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贡献,但其是⼀个弱势群体,没有较⾼的⽂化,不知道怎么运⽤法律来保护⾃⼰的合法权益。
许多农民⼯受伤后,不知道怎么办。
那么,农民⼯受伤后如何追索⼯伤赔偿?店铺⼩编整理了四川省农民⼯最新⼯伤赔偿标准,⼤家可以了解⼀下。
四川省农民⼯最新⼯伤赔偿标准是什么1.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次性伤残补助⾦标准:⼀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4.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人社部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农民工工伤有什么保障
农民工工伤有什么保障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工作中,他们也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其中工伤问题备受关注。
那么,农民工工伤有什么保障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和工伤医疗期津贴。
这就意味着,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期间的生活补贴,保障了农民工在工伤发生后的基本生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一旦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康复补助、工亡人员丧葬补助等。
这为农民工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不仅解决了工伤医疗费用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工伤而导致的家庭经济损失。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障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和工伤医疗期津贴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农民工提供可靠的保障。
总的来说,针对农民工工伤问题,我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包括法律、保险和政策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伤保障意识不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不够规范等,这都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障体系,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保障,让农民工在工作中更加安心、放心。
推进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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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 《 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
e 本刊记者 林 静 回 赵顺清
为 了配合 新条例 的实施 ,人力资 从 2 1 年 1 1日起 , 01 月 新的 《 工 倍来进行补偿 。这样大幅度提高了非 伤保险条例 》开始实施 。对于新条例 法用工单位 造成伤亡职工的抚恤 、丧 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劳动能力鉴 实施 中的若 干热点 问题 ,人力 资源和 葬补偿标 准 ,与参保的工亡职工 的待 定 的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 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作 出 遇衔接上 ,较好的保障了这部分职工 管理办法等 ,对提供给工伤职工和用 遗属 、家属 的合法权益。 人单位 的服务 ,做 出程序性 、规范性 了解答。 . 关于 《 部分行业企业参加工 伤保 的规定 ,保证 条例能够及时 、规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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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工伤预 防费 的使用 ,第一个 进工 伤预防工作 ,会先 确定一些最基 理 ,事故是非本人 主要责任 的,要交 警 出具证明。 问题就是提 的比例是多少 , 用在哪里 , 本项 目,然后再逐步扩大。人力资源 第三 ,这次修改后 的条例在上下 怎么管 这笔钱 。陈 刚介 绍说 : 在 中 和社会保障部还在抓紧制订工伤预防 “ 国通过工伤保 险来做工伤预防 ,还是 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 准备配合财政 、 班途 中认定工伤最重要的改变 ,就是 虽然扩大上下班途 中事故的认定范围,
一
步完善工伤康复的技术标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上下班途 中的工伤认定
新 条例 和 《 工伤认 定 办法 》中, 对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作 出了较大改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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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民工如何利用新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维权201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一共做了24处实质修改、占全部条例的1/3,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随着一系列法律修改完善,农民工工伤维权难题究竟在哪些方面已经获得了解决,哪些方面还有待改进?加重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行政处罚,劳动关系确认难题依然待解在破解工伤认定难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对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的处罚力度加大,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工伤事故。
但是,工伤认定的另一阻碍劳动关系确认难题没有解决。
根据规定,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会出具劳动关系补正通知书,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
而这一过程很漫长。
来京打工的吉林人孙小丹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交劳动关系证据,不得已通过仲裁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
据其代理律师韩世春介绍,她的案件在劳动争议中算少有的顺利,但劳动争议仲裁与两审民事程序仍然用去10个月。
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未参保用人单位通过去劳动关系化”的手段,阻止劳动者获得劳动关系证据,以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或者在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中将劳动者拖得筋疲力尽。
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因不堪确认劳动关系的漫长程序,没坚持到工伤认定程序就中途放弃,最后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低额赔偿。
如果劳动者的私力救济都可以最终确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具有公权力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更有能力来调查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了,况且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身也负有调查核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责。
如果将劳动关系与工伤事故一并列入社会保障部门的调查范围,无疑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认定的难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赔偿难题相关专题农民工如何买保险农民工是一群容易被社会遗忘的群体,他们大都从事高危作业,往往他们更需要保险来做保障,在这向日葵保险网《保险·生活》推出“农民工如何买保险”专题,整合出一些关于农民工买商业保险遇到的常见问题供农民工兄弟参考。
…[详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谭小宁:如何购买商业保险?·陈雪平:农民工重疾身亡太平人寿全额理赔·颜军:农民工买保险·王长城: 56岁农民如何选择适己保险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历尽辛苦走完所有工伤处理程序,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众所周知,很多单位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往往提前转移财产。
为解决这一难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追偿责任从劳动者本人转向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制度保障。
工伤保险基金向工伤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财务风险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催缴、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直接从用人单位的账户划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价值相当于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然模糊。
有关专家建议,在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时,要明确限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如60天)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非要以劳动者穷尽法律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追偿为标准,那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效用将大打折扣。
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是关键,简化工伤处理程序是新制度努力方向工伤案件处理一般要经过3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对于没有参保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而言,还要增加一个环节即确认劳动关系;更无奈的是,还需要经过大量的仲裁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走完整个工伤处理程序,需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等共计13个法律程序,耗时最长时间可达6年以上。
繁杂的程序与漫长的等待往往导致工伤职工由轻伤拖成重伤、由重伤拖成死亡的恶果。
陕西籍农民工刘峰赴山西临汾打工遭遇工伤,双臂截肢时才16岁,因为工伤赔偿难打官司打了10年,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如果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在新制度下得到完全破解,那么工伤维权过程难的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新《条例》也的确体现出了简化工伤处理程序的努力。
条文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向认定工伤的职工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这些对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保障无疑是有利的。
但是对于未参保的农民工而言,仍有很多难题有待破解。
如新《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还是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工伤医疗费。
至于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得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束以后才能主张,而那又将是一轮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
如果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改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就不会多一轮程序的困扰。
相关专题农民工如何买保险农民工是一群容易被社会遗忘的群体,他们大都从事高危作业,往往他们更需要保险来做保障,在这向日葵保险网《保险·生活》推出“农民工如何买保险”专题,整合出一些关于农民工买商业保险遇到的常见问题供农民工兄弟参考。
…[详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谭小宁:如何购买商业保险?·陈雪平:农民工重疾身亡太平人寿全额理赔·颜军:农民工买保险·王长城: 56岁农民如何选择适己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区别/l/bx/710861.html∙民生人寿即时理赔煤气中毒身亡打工仔/l/bx/710860.html∙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床位费标准/l/bx/710859.html∙航班取消怎么赔偿 /l/bx/710858.html ∙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l/bx/710857.html∙平安意外险理赔时间需要多久/l/bx/710856.html∙简析香港保险法 /l/bx/710855.html ∙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变更前发生的事故/l/bx/710854.html∙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一般为多少/l/bx/710853.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召开全/l/bx/710852.html∙医疗保险赔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l/bx/710851.html∙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l/bx/710850.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l/bx/710849.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保监局产险处关于/l/bx/710848.html∙企业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的赔款计算方式/l/bx/71084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中国平/l/bx/710846.html∙违反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l/bx/710845.html∙存款保险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l/bx/71084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中/l/bx/710843.html∙细数汽车保险理赔五大误区/l/bx/710842.html∙车祸致残的理赔项目有哪些/l/bx/710841.html∙能否因伪造证据扩大损失而解除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l/bx/710840.html∙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l/bx/710839.html∙消费者不需要重复投保商业医疗保险/l/bx/710838.html∙保险追偿权纠纷答辩状/l/bx/710837.html∙保定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实现一站式q /l/bx/710836.html∙汽车保险理赔五大误区/l/bx/710835.html∙汽车保险理赔 /l/bx/710834.html∙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l/bx/710833.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开展 2 /l/bx/710832.html∙高速路上追尾别人的责任需要联系保险公司吗/l/bx/71083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中国平/l/bx/710830.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保监局关于中国人/l/bx/710829.html∙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所需注意问题/l/bx/710828.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天/l/bx/710827.html∙意外保险车祸能赔多少钱/l/bx/710826.html∙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l/bx/710825.html∙如何合理安排医疗险/l/bx/710824.html∙交通意外撞死人保险怎么赔偿/l/bx/710823.html∙论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l/bx/710822.html∙哪些交通损失保险公司不赔/l/bx/710821.html∙人寿保险理赔作业流程/l/bx/710820.html∙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能变更吗/l/bx/710819.html∙财政部 /l/bx/710818.html∙中保人寿美满人生保险条款/l/bx/710817.html∙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何人/l/bx/71081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815.html∙保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特征/l/bx/710814.html∙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律案例/l/bx/710813.html∙团体健康险应怎样理赔/l/bx/71081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召开一/l/bx/710811.html∙法律上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特征及基本原则/l/bx/710810.html∙黄英君 /l/bx/710809.html∙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l/bx/710808.html∙工伤意外险理赔多少钱/l/bx/710807.html∙巨额保险金应归谁 /l/bx/710806.html ∙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l/bx/710805.html∙保险法律法规有哪些,如何实施/l/bx/71080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803.html∙怎样查询企业交保险的信息/l/bx/71080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关于中华/l/bx/710801.html∙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是如何规定的/l/bx/710800.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平/l/bx/710799.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都邦财/l/bx/710798.html∙谈保险近因原则的立法展望/l/bx/710797.html/l/bx/71079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l/bx/710795.html∙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l/bx/71079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安邦财/l/bx/710793.html∙关于开展教育保险有关事项的/l/bx/710792.html∙购买交通保险应注意什么/l/bx/71079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设/l/bx/710790.html∙在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应留意4个重要条款/l/bx/710789.html∙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l/bx/710788.html∙追尾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怎么处理/l/bx/71078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成立深/l/bx/710786.html/l/bx/710785.html∙中国保监会江西保监局产险处关于核准中国太平/l/bx/71078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合众人/l/bx/710783.html∙人身意外险能否赔偿医疗事故/l/bx/710782.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中国人/l/bx/710781.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保监局关于召开专/l/bx/710780.html∙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l/bx/710779.html∙索要嫖资被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l/bx/710778.html∙试论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l/bx/710777.html∙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l/bx/71077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中国太/l/bx/710775.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注销上/l/bx/710774.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关于在我省/l/bx/710773.html∙论保险利益原则 /l/bx/710772.html∙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l/bx/710771.html∙川航飞机延误有赔偿吗/l/bx/710770.html∙如何选择商业医疗保险/l/bx/710769.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报送通/l/bx/710768.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关于武汉中/l/bx/710767.html∙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强制执行/l/bx/710766.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关于同意中/l/bx/710765.html∙简析(保险法)第18条/l/bx/710764.html∙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l/bx/710763.html∙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一览表/l/bx/710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