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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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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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篇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具体内容编辑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为了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励教师积极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校制定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指导意见详细如下:
第一章总则
⑴文件背景
⑵文件目的
⑶文件适用范围
⑷术语定义
第二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⑴绩效评价指标的分类
⑵绩效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
⑶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
第三章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⑴绩效工资基本构成
⑵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
⑶绩效工资调整与发放
第四章绩效管理流程
⑴绩效目标设定
⑵绩效评价与考核
⑶绩效数据分析与绩效奖惩
⑷绩效工资审核与发放
第五章绩效工资管理的保障措施
⑴绩效工资管理的信息化支持
⑵绩效工资管理的培训与人才培养
⑶绩效工资管理的监督与纠正
第六章绩效工资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⑴相关法律法规
⑵绩效工资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点
⑶绩效工资管理的法律遵循建议
附件:
附件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细表格
附件二: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示例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义务教育法:指某国或某地区规定的保证普及的基础教育法律。

⒉绩效工资:指根据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际贡献程度而确定的工资水平。

⒊绩效评价:指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的过程。

谢谢各位领导、同仁的支持与合作!。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正文】一、总体要求(一)背景和意义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绩效工资是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确保绩效工资的公平、合理和可行。

2.公平公正。

实行公开、透明的绩效评价体系,公正分配绩效工资,确保激励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3.国际接轨。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绩效工资制度,提升我国义务教育的教育水平。

二、绩效评价体系(一)指标体系的建立1.教师绩效指标。

包括教学水平、学生评价、教学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指标,旨在全面评估教师的绩效水平。

2.学校绩效指标。

包括师资配置、教学管理、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指标,用于评价学校的整体绩效。

(二)评价方法与程序1.量化评价。

采用数字化评估,将教师和学校的绩效指标与具体数据相结合,形成科学可行的评价结果。

2.绩效考核委员会。

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由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评价和审核绩效结果。

三、绩效工资的确定与分配(一)确定原则1.考核结果为依据。

根据教师和学校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工资的基本水平。

2.绩效工资分级。

将绩效工资划分为不同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具体工资水平。

(二)分配机制1.教师个人工资。

根据教师的岗位等级和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个人绩效工资水平。

2.学校绩效工资。

将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给教师,作为集体激励基金,用于奖励教师群体的共同努力。

四、宣传与培训(一)宣传工作1.组织会议。

举办绩效工资制度宣传会议,向教职工解释政策背景和制度安排,增强教职工对制度的认同感。

2.制作宣传材料。

编制绩效工资制度的宣传材料,广泛发放给教职工,提升他们对绩效工资制度的了解程度。

(二)培训工作1.绩效评价培训。

组织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参加绩效评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评价能力与素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一、背景义务教育学校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绩效工资制度概述绩效工资制度是一种根据教师绩效评价结果来确定工资水平的制度。

该制度能够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绩效工资制度设计⒈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应包括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科研成果等多个方面,并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权重的分配。

⒉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应以客观公正为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流程,并注重教师的参与和反馈意见。

⒊绩效工资计算方法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应详细说明,包括各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权重比例的确定方法等,确保公平公正。

⒋绩效工资调整机制绩效工资的调整应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和学校财力状况,确保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四、实施绩效工资的程序⒈制定实施细则学校应制定详细的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指标的评价方法和计算公式等。

⒉绩效评价与考核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学校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教师的日常考核进行综合评价。

⒊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放给教师,并建立健全的发放记录和个人账户。

五、监督与评估⒈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绩效工资制度的监督机制,完善实施绩效工资的反馈渠道,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⒉评估与调整定期评估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情况,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绩效评价指标表、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示例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绩效评价: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

⒉绩效工资:根据教师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工资水平。

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欢迎共阅关于教育系统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绩效工资工作落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人保局、教师补贴从全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核出,由全区统筹分配。

3、坚持重岗重薪、优绩优酬的原则。

向重岗人员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适当倾斜。

4、坚持学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原则。

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固定数额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设定的分配项目,按学期发放。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各单位在制定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大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职工设农村教师补贴;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设班主任津贴;所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均含四项内容:即出勤津贴、工作量津贴、考核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

3、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所占比例及发放办法(1)农村教师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安在职正式教职工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核拨到农村学校。

教师离开农村学校后停发农村教师补贴;调入农村学校后发放农村教师补贴。

农村教师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教师担任班主任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因病假、事假、进修、公出等原因,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时,将班主任津贴以天数折算发给临时代理班主任。

(3)出勤津贴(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额的60%)由各单位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4)工作量津贴(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注额的(30%)发放标准。

(6)教育教学成果奖(占本单位全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额的2%)教育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学期教育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体现优绩优酬,由学校依校情自行制定奖励项目和标准。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项津贴所占比例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5)、(6)两项可分开实施或合并人员,减发待聘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

5、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人员,减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正文】一、背景与目的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更好地激发教师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旨在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评估方法。

二、工作原则⒈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绩效工资的分配合理、公正。

⒉激励引导原则:通过绩效工资的设置,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⒊适度差异原则:根据教职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职责履行情况,合理设置绩效工资的差异化,以推动教职工的进步和发展。

⒋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效果和相关政策调整,及时适应实际情况和需要。

三、绩效工资的设计与管理⒈设计原则(1)目标和导向明确: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明确绩效工资的目标和导向。

(2)指标体系合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绩效指标体系,包括教学工作、科研成果、教育管理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指标。

(3)权重比例合适:根据不同指标的重要性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比例。

⒉管理程序(1)绩效考核周期: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学年,按学年进行评估。

(2)考核方式:绩效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考核问卷调查、专家评议、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

(3)评审组织和程序:学校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绩效考核工作,评审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并经校务会议审核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计算与发放⒈绩效工资计算公式: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个人得分×绩效工资比例。

⒉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基础工资标准核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浮动。

⒊个人得分:根据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指标权重和具体得分计算得出。

⒋绩效工资比例:绩效工资比例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经费支出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

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1·引言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绩效工资的实施原则和具体操作规范。

2·背景和意义2·1 背景自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以来,工资待遇一直是教职员工关注的焦点,而绩效工资制度的引入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对待不同教师的工作贡献。

2·2 意义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价教职员工的工作质量和贡献,并提供激励措施,为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3·基本原则3·1 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的实施必须确保公平公正,遵循工作经验、实际执行情况、学业成果等因素,并杜绝任性评估和不公平待遇。

3·2 量化标准原则绩效工资应建立合理的量化标准,以客观评价教职员工的工作成果和贡献,避免主观评价带来的不公正。

3·3 激励激活原则绩效工资制度应注重激活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奖励措施激励他们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

4·绩效工资的实施步骤4·1 绩效评估标准的确定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教职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标准,并向全校教职员工进行宣传解释。

4·2 绩效评估的实施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组织专业评委对教职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4·3 绩效报酬的发放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绩效报酬方案,合理分配绩效工资,并及时发放给教职员工。

5·相关附件5·1 绩效评估标准表5·2 绩效评估工具说明5·3 绩效报酬发放流程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员工的工作贡献和绩效评估结果而确定的工资水平。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1.修订目的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深入,为了进一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制度。

2.绩效工资概述2.1 绩效工资的定义绩效工资是根据教师在工作中的贡献和绩效水平发放的报酬,旨在激发教师工作动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2 绩效工资的原则2.2.1 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个别教师,切实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2.2 课程目标和学生发展为导向原则绩效工资的发放应以课程目标的完成和学生发展的促进情况为导向,突出教师教学成果。

2.2.3 差异化原则绩效工资应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的教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差异化设置。

3.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3.1 目标管理与考核学校应制定明确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通过设定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3.2 绩效工资计算基数绩效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确定,基本工资为教师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则根据教师在考核中的表现进行测定。

3.3 绩效工资的评定等级根据教师在考核中的表现,将绩效工资分为不同等级,分级标准应具体明确,并与考核评价体系相对应。

4.绩效工资的发放程序和周期4.1 发放程序绩效工资的发放程序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进行,包括考评、审核、发放等环节。

4.2 发放周期绩效工资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周期进行发放,一般可选择按月、按学期或按年发放。

5.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5.1 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5.2 绩效工资计算基数表5.3 绩效工资评定等级标准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在工作中的贡献和绩效水平发放的报酬。

6.2 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学校制定的明确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用于评估教师的工作质量和绩效。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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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科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一、绩效工资制度的目的和意义⑴目的为了激励教师积极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发展,制定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⑵意义绩效工资制度能够明确教师的职责和工作目标,通过激励机制实现教师的自我发展和提高,进而推动学校整体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绩效工资制度的设计⑴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教学质量、学绩、教研成果、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⑵绩效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的绩效进行评估,包括问卷调查、教学观摩、评课评教等多种评估方式。

⑶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根据教师的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将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挂钩,确保优秀教师能够得到相应的激励和回报。

三、绩效工资实施过程⑴绩效目标制定学校应根据绩效工资制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与教师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⑵绩效考核与评估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周期,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客观。

⑶绩效工资发放和调整根据教师的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发放绩效工资,并根据绩效的不同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绩效工资制度的监督与评估⑴绩效工资制度的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的绩效工资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

⑵绩效工资制度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绩效工资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附件:⒈绩效考核指标表格⒉绩效评估问卷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教师相应的工资奖励的制度。

⒉教学质量:课堂教学活动的质量,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选用等方面的表现。

⒊学绩:学生在考试、测验等评价形式下取得的成绩。

⒋教研成果:教师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如论文发表、教材编写等。

⒌师德师风: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国办发[2008]133号

国办发[2008]133号

国办发[2008]133号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简版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1. 引言绩效工资制度在现代管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激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整体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细则。

2. 制定背景在过去的几年中,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队伍持续壮大,职业素质和教学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

然而,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和激励机制的缺失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引入绩效工资制度成为重要举措之一。

3.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公正性原则:制定绩效工资方案应体现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确保各项评估指标科学合理,能够客观全面地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

- 激励性原则:绩效工资制度应能够有效地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其对教育事业的热情,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整体水平。

- 可操作性原则:制定的方案应具备可操作性,易于实施和管理,能够为学校提供有针对性的激励机制。

4. 绩效工资的评估指标绩效工资的评估指标应该根据教师的具体工作岗位和职责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估指标:- 教学效果:学绩、教学质量评估、教学反馈等。

- 教育科研:科研成果、教材编写、课题研究等。

- 教育管理:学校行政管理、班级管理、学生辅导等。

- 专业发展:参加培训学习、教学设计能力提升、自我评估等。

5. 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绩效工资 = 基本工资 + 绩效系数基本工资其中,绩效系数根据教师的评估结果确定,评估结果越好,绩效系数越高,绩效工资也相应增加。

6. 绩效工资的管理和监督为了确保绩效工资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设立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监督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定期召开工资水平调整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的绩效工资进行调整。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稳妥做好工作。

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注:在某些地方可以看作是扣人工。

国务院会议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9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会议指出,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

第一步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教人[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

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这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

对于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书育人事业,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必然要求。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改革,必须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绩效考核制度,为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实绩和贡献、更好地发挥激励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师绩效考核,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科学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完善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师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建立教师绩效考核制度,深入推进教师绩效考核工作,为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全面把握绩效考核工作的基本要求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具体内容编辑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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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一)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

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补充:由于指导意见尚缺乏细则,各地还没有开始实施。

据悉,目前教育部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4部门正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方案。

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人发[2006]18号)“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之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没有正式出台前,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省派资教生)。

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

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考核共计100分,其中考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3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1、考勤(1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

病假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矿工1天扣3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2、工作量(30分)。

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

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

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

计算公式为: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各学校(单位)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3、教育教学过程(3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

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

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

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4、教育教学业绩(30分)。

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

专任教师兼有其它社会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

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中心学校(单位)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

特校教育教学实绩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

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

计算公式为:全校绩效补贴总额———————————×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个人绩效工资额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三)绩效工资发放要求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省绩效补贴(市教育局下文明确的退养人员除外)。

(1)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2)脱产学习的;(3)解除聘用合同的;(4)停发工资的;(5)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

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50%、60%、70%、80%、100%。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1、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完善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多数人员同意。

考评方案(细则)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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