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研究_刘蕊
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范围及比较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程序分别由《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规定。除普通程序之外,美国有两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法官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简易程序。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或者较所指控犯罪为轻的犯罪,或者与所指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而由检察官向法官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给被告人一项特定的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请求一项特定判决时不予以反对,或者同意一具体判决是对该案的恰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简易程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法律救济程序、对以确定判决结束的程序再审程序);被害人参加程序和特别种类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团体处以罚款程序)三种。笔者认为,五种特别种类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均具有简单、即时、速决的特征,均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处罚令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保安处分程序,是指因被告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无受审能力而不进行刑事诉讼时,检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判处矫正及保安处分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在由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案情简单或者证据清楚且可能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处罚、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经检察官的申请,刑事法官或者陪审法庭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判决的诉讼程序。
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一)
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一)
所谓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从预备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行为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由于台、港、澳与大陆分属不同法系,其刑法理论基础各不相同,故台、港、澳与大陆刑法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规定及理论见解亦不尽相同。本文试对台、港、澳与大陆刑法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的规定及理论见解作一比较研究。
一、犯罪预备
台湾与澳门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犯罪预备的一般定义及其处罚原则。香港刑法中亦无犯罪预备的明确说明。因此,关于犯罪预备,我们依据大陆《刑法》第22条之规定来加以界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该定义与曾经适用于澳门的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第14条规定的预备行为之定义基本一致:“预备行为,指促进或准备犯罪的实行,尚未至于着手实行的行为。”大陆刑法学上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事实上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此乃犯罪预备的三个基本特征。如果对台、港、澳与大陆刑法立法及刑法理论作一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将台、港、澳与大陆在犯罪预备问题上的立法与理论立场归纳如下:
(一)相同之处
虽然香港刑法中有“预行罪行”,但它指的是煽惑罪、串谋罪与未遂罪,
(注:参见罗德立主编:《香港刑法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4—45页。)完全不同于大陆与台湾刑法中的犯罪预备,所以,我们仅就台、澳刑法与大陆刑法中犯罪预备的相同之处作一概括。台、澳刑法与大陆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这就是台、澳与大陆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对预备犯从轻处罚。例如,台湾刑法第173条规定的放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对故意犯本罪的,应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罪的预备犯,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依澳门刑法典第305条之规定,预备犯第297条暴力变更已确立之制度罪的,最高处3年徒刑,而着手实行本罪的,最高处5年至15年徒刑;大陆刑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这是一条总则性规定,它表明了大陆对任何犯罪预备行为都“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立法精神。应当指出,大陆刑法立法上用了“可以”而不是“应当”,故对犯罪预备行为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罚金刑的比较——兼谈大陆罚金刑的完善
( 三) 罚金 刑适用 对 象异 同 《 刑法 》 分则共 3 5 0条 , 包括 4 1 4 个 罪名 , 其 中规定有 罚金 刑
判确 定后 两个 月 内完纳 。 期 满而 不完纳 者 , 强制执 行 。 其 无力完 的条 文涉 及罪 名约有 1 8 0个 , 约 占分 则条 文总数 的 4 3 %。 通过 分 纳者, 易服 劳役 。易服 劳役 以一元 以上三 元 以下 , 折算 一 日。但 析所涉 罪名 , 大陆罚 金刑 的适 用对象 包括 : 贪利犯罪 、 单 位犯罪 和
{ I } I 占 轧金 2 0 1 4・ 2 ( 上)
◆理 论 新探
我 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罚金刑 的比较
兼谈 大 陆罚金 刑的完善
杨 颖
摘 要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 国大陆和我国台湾地 区刑法关于罚金刑的具体规定有诸 多差异, 本文通过理清两者之间 的异 同 , 探 寻我 国 台湾地 区罚金刑 制度之 优 长 , 以及 大 陆罚金 刑制度之 缺 陷 , 最后 借鉴 我 国 台湾地 区罚金 刑 的相关规 定 , 对
金 总额 与六 个 月之 日数 比例折 算。 科 罚金之 裁判 , 应依 前二 项之 规定, 载 明折算 一 日之额 数 。易服 劳役不满 一 日之零 数 , 不算。
易服劳役 期 内纳罚金 者, 以所 纳之数 , 依裁判 所定之标 准折算 , 扣 除 劳役 之 日期 。 ”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
Vol 122 No 11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刘琳琳(),女,河北秦皇岛人,中国政法大学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浅析香港与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之差别
刘琳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摘 要: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简易程序则是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结合。香港和大陆刑事简易程序各有不同特点,加深两地之间的相互了解,发现值得借鉴推广的立法宗旨和司法规则,从而相互研习、取长补短,有助于推动两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香港;大陆;刑事简易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35-04
引言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实现真正意义上正义之必需。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是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否需要科以刑罚处罚并确定相应量刑幅度的程序,因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基本权利,因此其程序设计科学合理与否就显得至关重要。法治国家为了实现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普遍制定了一整套复杂、严谨的诉讼程序。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若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反而会造成案件的拖延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据此,各国又相应地设立了简易程序用以处理此类案件,这就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实现了效率价值。目前,诉讼程序简易化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发展的基本趋势,香港和大陆的刑事诉讼程序立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No. 1 0
竖 T I ME E D U C A T I O N
wk.baidu.com
Oc t o be r
浅谈域外刑事简易程序 的特 点及对 我 国的启示
陈亚涛
摘要: 刑事 简易程序是 3代各个 - " 国家为缓冲现 实司法资源短缺和刑 事案件增速过 快的矛盾 而做 出的刑事程序繁 简分流的结果 , 也 是为 了解决刑事诉讼程序 中的公 正与效率之 间的 矛盾 所采取 的必要措施 。西方大 多数 国家绝大多数 案件都适 用简易程序 处理 , 建立
2 . 2 被告 人认 罪为适 用前提 , 且可获得一 定的量刑折扣 例如美 国的辩诉 交易的前提 是“ 被 告人对被指控 的犯罪 , 或 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 承认有罪 的答辩 ” 。 2 . 3 被告人拥有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为 了确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 中的主体地位和实现实质正义 ,
需要 以被告人 的基 本人权保 障为理念设计 程序 。简 易程序本身 之 义即对诉讼程 序和步骤 的简 化 , 被告人也有可能在简 易程 序的
适用过程 中 自动放 弃部分权利 , 但这不意 味着被告人 的权利 会因 此受到损害 。相 反 , 各 国法律对刑事简易程序 中被告人 的诉讼权 利“ 显示 出特别 的关怀” 。 2 . 4 救济途径普遍适 用
大陆与台湾地区强奸罪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地区强奸罪比较研究
[摘要]强奸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的犯罪,是各国或各地区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文章试从比较法角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强奸罪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两地强奸罪立法的优劣。
[关键词]大陆;台湾地区;强奸罪;比较
强奸罪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刑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本文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从两地强奸罪立法概况、强奸罪客体、强奸罪客观和强奸罪主体四个方面入手,探析两地强奸罪立法和理论上的优劣,以期丰富大陆强奸罪的刑法理论,继而促进立法的完善。
一、强奸罪立法概况及比较研究
大陆有关强奸罪在刑法上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根据地的立法。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和1997年的两部刑法中,对强奸罪进行了规定。据现行的1997年刑法规定,无论强奸的是妇女还是幼女,都只定强奸罪这一种罪名,没有对强奸行为各种情形予以区别,规定具体的罪名。
台湾地区有关强奸罪在刑法上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初期的刑事立法。而台湾地区目前为止共制定过两部刑法,即1928年和1935年刑法,据现行的1935年刑法分则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之规定,强奸罪具体立法如下: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第225条的乘机性交罪、第228条的利用权势性交罪和第229条的诈术性交罪。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强奸罪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涵式规定,即把各种强奸行为抽象地概括为强奸罪一种罪名或者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另一种是外延式规定,即将不同形式的强奸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强奸罪。①通过对两地的立法概况可以看出,大陆将强奸行为概括在强奸罪一种罪名中,应属内涵式模式;台湾地区则是根据不同情况分设多种罪名,采取外延式立法模式。对于两地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更为可取,这是因为:第一,这种立法模式分类比较详细,罪名具体丰富,易于司法实践中对轻重不同的强奸行为具体适用各种不同的罪名;第二,“根据各种强奸犯罪手段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将强奸犯罪分成诸多独立罪名无疑更利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和贯彻。”②
最新-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 精品
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
1.罪名设置。
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犯罪类型的具体化,体现立法者对于特定法益类型的保护,罪名选取、罪名归类直至类型关联,继而构建整个分则体系。
类型化视野下,罪名的选取应当尽量体现类型属性,而犯罪类型的设置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一方面,犯罪类型的具体设置应当尽量避免交叉与重叠,因为同一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类型,将对认定犯罪造成实际困难,影响定罪处罚的实质公正;另一方面,犯罪类型的具体设置应当尽可能全面、尽量减少遗漏,因为刑法上的漏洞越多将越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同样可能损害刑法的正义性。
[8]18-19立法者在设置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时,应当充分考量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大小,危害轻重,还应兼顾现实生活中犯罪类型变迁,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进行相应调整。
2.要素关联。
我们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类型是相关要素的有机结合,而要素既是组成类型的基本构成,也是决定类型性质的关键所在。
因此,基于若干要素的全然消退、新的要素加入或居于重要地位,一种类型会交错地过渡到另一种类型。
[9]117刑法理论中的转化型犯罪、结果加重犯即是较为典型的例子,由于介入新的要素,而使本犯的原有要素系统被打破,从而发生罪质上的重大变化,甚至过渡到新的犯罪类型。
如台湾地区新刑法329条规定的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即为转化型犯罪,大陆刑法第269条也类似设定了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的转化。
从中可以看出,因介入当场施以强暴胁迫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这一新的要素,打破窃盗或抢夺犯罪原有的构成要件结构,使类型性质与种类发生更替。
海峡两岸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
收 稿 日期 :0 9— 7— 6 2 0 0 0
16 97年 以前 , 国台湾地 区仿 照德 国处刑命令 我 程序 , 设置刑 事简 易 程序 , 所谓 简 易程 序 即处 刑 其
修 回 日期 :0 9— 7— 9 2 0 0 0
作者简介 : 陈岚 (9 2一) 男 , 16 , 湖北 蕲春人 , 汉大学 法学 院 武 副教授 , 法学博士。
须经普通程序审理 , 必然 浪 费有 限司法 资源 。为合 理配置司法 资源 , 刑诉 法》 《 针对 轻重 、 易不 同之 难 刑事案件 , 立不 同 的审理 程 序 , 易 程序 便应 运 设 简 而生 。刑事简易 程序乃相对普 通 程序而 言 , 避免 为 刑事诉讼拖延 而对一些诉 讼环 节 、 步骤 进行不 同程 度、 方式之 简化 , 以达 诉讼 经 济 目的 的特殊 审 判程
中图 分 类 号 : F D8 文 献 标识 码 : D I1 .99 ji n 10 29 .0 90 .3 A O :036/. s.0 1— 3720 .5 1 s
在刑事 案件 频 发 、 司法 资源 相对 有 限之 当代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 诉 讼 法》( 以下 简称 “ 刑 诉 《 法》 ) ” 若不 区分案 件之 轻重 与难 易 , 定所 有案 件 规
于第三编设 专 节规 定 刑事 简 易程 序 。我 国台湾 地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VO . O. 1 2 NO. 2 M a .2 0 0 6 r
论 我 国 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完 善
勇
( 湖南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 摘 408 ) 10 2
要 ]自2 0世纪 6 O年代 以来, 随着 西方 经济分析法 学的 兴起 , 法律程序 中的经济 率1题 逐渐 受到 了各 效 " 3
身设 计 扣 配 套 制 度 建 立 在 内 的全 方位 完善 。
[ 关键词 ]简 易程序 ; 发展 趋势 ; 问题 ; 完善思路 ; 具体构 想
[ 中图分 类号] 2 . D9 5 2
[ 文献标识 码]A
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语言程式度比较研究
20 。 0 6)
b2 : . 段 上诉法 庭法官杨振 权颁发上诉 法庭
判 案 书 :… … 。 上 诉 理 由 ( A C 2 / 0 5 1 2 C C 2 3 20 )
李 昌 道 , 0 1 王 培 光 , 0 6 20 ; 20 )
刑 、 上诉理 由 、 法官判刑 所考虑 的 因素 、 案例 4 5 6
分 析 、本 案 情 况 、结 论 。C C 18 2 0 ) 7 8 ( A C3 / 0 5
h9 : , 段 上诉 法庭 法官张泽佑颁发 上诉法庭
12 . 香港据 案情 自拟段落标 示
程式性。
23 . 台湾
台湾判/ 裁决书语言 的程式度最高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 形式 固定 。 主 文 ( ) “ 判决结 果 ) 事实 ( 据 )理 由 、 证 、
有“ 案情、 上诉 、 结论” 大板块 , 三 但又因案情不同 , 法
( ). 段 ( 整 个判 案 书 为 一 个 整 体 ) a 上 2 a1 即 .’
诉 法庭 法官杨 振权 颁发 上诉 法庭判 案 书 ; ……
( A C 3 / 0 5 C C 2 120 )
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之构建——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制度框架
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之构建——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制度框架
陈喆
【摘要】《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然两岸司法互助关系主体的高层次性、职权配置的差异性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是目前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可分别从简化联系程序和强化协助调查取证效力的两个方面就关于紧急情况条款的便宜主义适用、检察官介入的证据形式补强方式以及证据制度妥协等机制进行构建,使其执行得以真正落实.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11(000)003
【总页数】6页(P33-38)
【关键词】司法互助;调查取证;证据制度
【作者】陈喆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福州35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2
刑事调查取证活动系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达致目的之核心环节。置于不同法域司法互助环境下的刑事调查取证活动,相较之于民商事调查取证活动,因刑事
司法制度凸显的浓厚公权力色彩和意识形态要求,弹性空间较小。尤其因两岸长期以来的政治因素影响,刑事调查取证方面的司法互助尤显复杂。随着近年来两岸政策松绑,人民往来及经贸交流日渐密切,因应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和维护两岸人民权益福祉的呼声,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基于官方授权,于2009年4月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创造性地规定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的新模式,从内容到形式都有诸多创新性规定。然由于《南京协议》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粗疏,面对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的效率、效力以及制度规范冲突等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目前尚缺乏精密细致的制度性安排。本文拟从司法实践需求和现实可行性角度出发,以《南京协议》的制度框架为基础,研析和探讨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机制构建问题。
涉台刑事案件的特殊审理
作者: 刘才光;陈庆才;洪青沪
作者机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主题词: 刑事案件;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特殊情况;行为方式;区别对待;大陆刑法;特殊性;犯罪分子;被告人
摘要: <正>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台胞大量来大陆探亲、投资、旅游的日渐增多,由台胞入境引起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及其行为方式不同于大陆一般的犯罪行为,为此,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中,要十分重视台湾的特殊情况,从有利于“一国两制”构想早日实现出发,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同宪法和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灵活措施,如优先立案(自诉)、优先审理、迅速审判。我们对审理涉台刑事案件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台湾地区羁押审查与我国大陆审查逮捕规定的几点比较与思考
这并不是案 件量减少导致 的,台湾学者王兆鹏 据此分析认为 ,若将搜查 、扣押 、逮捕 等涉及 人 民基本权利 的强制处分权的 申请 机关与决定 机关分 离,可 以避免没有必要的强制处分 ,确 保 人 民的基本权 利。嘲对 比看来 ,我 国大陆检 察机关不 同程度上存在 “ 够罪即捕” 的不 当做法 , 这也是导致 侦查过程 中羁押率居高不下 的重要 原因 ( 根据 《 中国法律年鉴 》2 0 0 4 ~ 2 0 0 9 年的数 据 ,批捕 、决定 逮捕人数 占被起诉人数 的百分
公 权 力 滥用 、尽 快 实现 法制现 代化 。
关键字:审查逮捕 ;诉讼权利 ;诉讼结构 ;逮捕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 : D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 0 3 8 5( 2 0 1 3 ) 0 6 — 0 0 8 9 — 0 4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审前制度的重要部分。
院以及被告负起说 明声请羁押理由之 ‘ 义务 ’ 。 ” 即检察官有 义务 到场说 明羁押理 由及在证据不
完 备 时补 充证 据 。
台湾 地区 “ 刑事诉讼法 ”第 9 5 条和第 1 0 1 条分别规定法官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 人 的权力 和告 知辩护人羁 押的事实依据义务 。
定采 用的是混合 型立法模式。本 文仅从 台湾地 区修 法后 的羁押 审查 与我 国大 陆审查 逮捕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唐 栋
( 中国政 法大学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摘 要 :2 0 1 3 年1 月 1日正式 实施的新《 刑事诉讼 法》 从证据、 辩护、 强制措施、 审判程序等许 多 方面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了修改。本文依托 于新《 刑事诉讼 法》 对 简易程序的修改 , 分析 了新 《 刑事诉讼法》 中对简易程序修 改的进步与不足 , 进 而在 此基础上提 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一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的 能 力 大 大 提 高 。从 表 现 形 式 上 看 主 要
有 : 第 一种 是简 化 审判 程 序 , 即相 对 于普通 程 序 , 对某 些 事 实 清 楚 的案 件 , 在被 告 人 同 意 的前 提 下 , 减 少 某
1 9 9 6年 《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1 7 5条 规 定 : “ 适 用 简 易
程序 审理公 诉 案件 ,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不 派 员 出 庭 ” , 而
新《 刑 事诉 讼 法 》 第 2 1 0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适 用 简 易 程
序审 理公诉 案件 ,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派 员 出席 法 庭 ” 。在 审判程序 中, 控 、 辩 、 审 三 方 构 成 一 个 有 机 的 诉 讼 整 体 , 控 辩 双 方平 等 对 抗 , 法 官 保持 中立 , 居 中裁判 , 缺
两岸刑事被害人权利之比较——以台湾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作者简介 : 吴晓璐 ( 1 9 8 6一) , 女, 山东济 宁人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 学院诉讼 法学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
6 0 —
2 0 1 4 年第1 期
对犯 罪过 程 的发 展产 生影 响 。 二、 两岸 刑 诉法关 于被 害人地 位规 定之 比较
是在 相 约 自杀 的案 件 中 , 被 害 人 看 似 对犯 罪结 果 具
被 害人一 词 , 来 源 于 拉 丁文 v i c t i m a , 原 意有 二 :
一
是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 的祭品 ; 二是指因为其他
有期待性 , 但其实质是被害人对生命权的放弃 , 而绝
不是 期待 别人 来结 束 自己的生命 。 第三, 在 犯罪侵 害 过程 中 的亲身 参与性 , 即被害
人在受侵害的同时也参与了犯罪活动的整个发生过
程 。尽 管犯 罪 行 为 的预 谋 和 实 施 主 要 由犯 罪 人 主 导, 但被 害人 在遭 受 侵Biblioteka Baidu害 时所 表 现 的态 度 和 实施 的 反 抗行 为 , 作 为犯 罪过 程 中 的不 可 预知 因素 , 也必 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1 8
备, 导致被害人地位逐渐低落, 则进入所谓第二期的 被害人衰落期 。他认为 , 现今应迎来被害人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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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简易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刑事程序分
流作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面临着程序公正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我国大陆与台湾均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二者在启
动、审判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着相同相通之处,但也有很
大的不同。文中就大陆与台湾刑事简易程序的上述几个方
面进行异同比较,包括历史沿革、程序的启动、审判、救济程
序等。根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大陆地区2012年《刑事诉讼法》
对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
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如注重并加强对被告人选择权的保障、建议进行程序分级等。[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简易程序;简易判决处刑;简式审判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3)04-0000-00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追求审判的公平、
公正,因此设置了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公开原则
等基本原则来约束普通审理程序,以保证上述目
标的实现。但国家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诉讼经济
也是程序法追求的价值之一,为了合理、有效的配
置有限的司法资源,保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
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
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通
常)程序而言的,是指法院不经普通的审理程序而
径行对案件定罪科刑或按简易审判程序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1]
我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也
无例外的设立了刑事简易程序[2],当然二者的刑
事简易程序有着诸多异同之处。台湾地区近年来
数度修改刑诉立法,总体上朝着“扩大适用范围”
的方向前进。而大陆地区在2012年3月1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更是对简易程序部分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不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增加被告人的同意作为启动简易程
序的要求。确实,我国大陆地区此次刑诉法对于简
易程序的修改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也不能仅凭台湾修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断定其刑事简易程序无可借鉴之处,而要看到其制度的诸多合理之处。因此,下文的论述,笔者将分别对二者的刑事简易程序做出论述,并
分析其亦同。一、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
史沿革与结构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
1.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
我国大陆地区在1979年之前没有《刑事诉讼
法》,而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
仅规定一些简单轻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独任审
判,但仍未设置专门的“简易程序”。在1983年9
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关于
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
决定》中,针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的刑事犯罪案件,建立了一种与法定程序不同的
“速决程序”,这就是实践中的“严打程序”[3]
。虽然立法机关并未对这一
“速决程序”明确定性,但其实际上就是当时中国的刑事简易程序[4]。虽然这
一程序确实起到了加快了刑事司法速度的作用,
但同时又使其他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受到侵害,
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
简易程序之比较研究
刘
蕊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收稿日期]2013-04-28
[作者简介]
刘蕊,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生。第28卷第4期2013年7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Vol.28.No.4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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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诉讼效率、程序公正等方面都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不仅破坏了现代刑事诉讼包括控审分离等多项原则,而且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基本人权。基于“速决程序”所带来的上述消极影响,20世纪80年代末学者要求废除这一程序,建立专门、健全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呼声日渐高涨。
在理论界的呼吁[5]与刑事受案率逐年上升[6]、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力等现状带来的实践需求下,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开创性的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废止了实行十几年的“速决程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作为专门一节,规定在审判程序一章,仅6个条文,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审判方式、审限等作出规定。至此,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但是因为条文数量过少,无法满足刑事司法程序在实践适用中的需要,因此,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相继出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共有14个条文,对刑事简易程序的实践适用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增加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审判程序的具体要求等。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即“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
但是,因为适用范围较窄、程序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率普遍较低但案件压力却逐年上涨,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又存在正当性等问题,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对简易程序做出根本性的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整合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已有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有关规定,将二者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7],新增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规定,并对审理程序等做出修改及细化。
2、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
1967年台湾刑事诉讼法历经全文修正,并更名为《刑事诉讼法》而成为现行法。其中将1967年之前借鉴德国的处刑命令程序规定的刑事处刑命
令程序,修改为“简易判决处刑程序”。时至今日,这部法律已经历多次修改,原来的处刑命令程序也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成为今天的简易处刑程序。近年,台湾修法频繁,刑事诉讼法也历经数度修法变革[8]。至此,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包括刑事简易处刑程序,以及2003年增加的“简式审判程序”,其中对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科刑限制、不宜适用建议程序等均做出了规定,从而形成了今天台湾刑事简易程序的多元格局[9]。
(二)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结构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在“简易判决处刑程序”的基础上,经2003年增加“简式审判程序”修改使刑事简易程序呈现多元化特点。从横向上看,台湾地区的刑事简易程序包括简易判决处刑及简式审判程序。从纵向上看,包括侦查中现存证据证明了的简易程序适用、侦查中被告人自白情况下的简易程序适用、审前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适用[10]。
大陆地区经过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后,简易程序部分仍然是一元格局,无论是审判程序,还是案件适用范围均较为单一标准,并无“层次化”特征,而这也是历年来简易程序受到学者争议的一点[11],但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并未在这一点上做出突破。
台湾地区历经数度修法,总体趋势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大陆地区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也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立法机关作此修改的目的均在减少法院审理案件压力,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这种修改如果不经充分的正当性论证以及严格限制,极有可能成为法官规避繁复的普通(通常)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程序,从而对诉讼的公正性以及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产生极大危害。而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在刑事简易程序上的规定是否在这两个目的间寻求平衡,在下文中将进行具体论述。
二、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容比较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
1.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
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开启,包括两种方式:(1)依检察官之声请而启动,根据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51条“简易判决之声请”的规定,“检察官审酌案情,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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