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20120220apxg

合集下载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4.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1992年4月25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10%以上。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大力造林育林,发展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林和义务植树分别检查验收。

对植树造林、义务植树和森林培育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在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组织群众护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适宜封山、封沙育林育草的土地,划定范围,实行封育,保护和发展植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除治,防止蔓延。

第八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法批准占用国有林地的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征用集体林地的,应当向林地所有的集体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3]1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7【实施日期】2013.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5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6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7日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事故等级2.1 Ⅰ级事故2.2 Ⅱ级事故2.3 Ⅲ级事故2.4 Ⅳ级事故3 组织指挥体系3.1 省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3.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4 预防与预警4.1 预防措施4.2 预警4.3 预警发布5 应急响应5.1 响应启动5.2 现场处置5.3 通讯联络5.4 信息报告5.5 新闻发布5.6 响应结束6 后期处置6.1 资源恢复6.2 伤亡人员善后6.3 事故评价分析6.4 奖励和责任追究7 应急保障7.1 资金保障7.2 装备保障7.3 通信保障7.4 队伍保障7.5 技术保障7.6 保险机制7.7 预案演练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的和任务通过编制《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我省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潜力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结合规划期内全社会对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需求,制订出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和原则,确定林地保护利用结构和区域布局,合理划定林地保护利用分区,提出各分区施策的量化指标及实施对策,确保林地资源的动态平衡,最终实现林业发展中长期森林覆盖率目标,充分发挥林业在优化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规划原则(一)依法规划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

(二)统筹协调统筹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对林地的需求,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规划衔接。

(三)乘上启下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对我省林地保护利用提出的各项目标与任务,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切实可行的规划指标;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因地制宜立足我省林地实际,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分区,分类管理,分级保护。

(五)科学决策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坚持科学决策,充分发扬民主,编制过程注意利益相关方参与,多方征求意见和沟通协调。

(六)注重实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方面的手段,创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机制,提高林地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四、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5、《甘肃实施森林法办法》;6、《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7、《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08-2020年)》;8、《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10、《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1、《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12、《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1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14、《《甘肃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技术操作细则》;15、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16、《甘肃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成果》;17、《甘肃省林业发展区划报告》(2008年);18、《甘肃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2010年);19、《甘肃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2010年)。

甘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甘肃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附件1甘肃省县级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甘肃省落实林业生态红线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国家林业局);《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甘肃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2009年)》;《甘肃省第五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2014年)》;《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甘肃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2014年)》;2010年各县(市、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2010年各县(市、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2010年各县(市、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各县(市、区)公益林落界成果;各县(市、区)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等。

二、划定原则一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严格遵循《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对其他区域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确保甘肃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坚持实事求原则。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应基于各类森林、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现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禀赋的实际情况,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水平和监管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确定目标,分类施策,确保划定的林业生态红线能够得到有效管控。

三是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

结合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对红线实行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地和湿地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其面积和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一致;对其他红线区域明确红线的数量,在空间布局上实行动态管理。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甘林护函[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林护函〔2012〕163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甘肃濒危动物研究中心,康县龙神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将《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经验、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厅保护处。

联系人:马存世顾振东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附件: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2012年甘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要点为切实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2012年工作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林业局长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为全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完善自然保护法规体系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争取将《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征占用湿地补偿办法》、《省实施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列入全省立法计划;着力推动国家级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民勤连古城、敦煌西湖等9个国家级保护区要抓紧开展保护区条例的调研和草案的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将我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畜财产损害补偿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与省财政厅协调,争取联合出台《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畜财产损害补偿核报办法》。

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20120220apxg

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20120220apxg

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林地落界是编制全省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林地落界,将县域内所有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标准统一的林地数据库,构建全省、全国林地“一张图”,为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提升林地科学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单位为总体,完成县域内所有林地的落界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一是核对县域内的乡(镇)、村、林班界线;二是林地图斑划分;三是林地图斑属性因子调查。

第二条落界依据1、国家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以下简称《落界规程》);2、国家林业局《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 1956—2011)》(以下简称《县级规划规程》);3、国家林业局《林地落界质量检查验收办法》;4、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督导检查验收工作方案》;5、《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09年)》;6、《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7、各县(市、区)和直属单位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及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8、各县(市、区)和单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9、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提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数据有关要求的函(资地函[2011]91号);10、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

第三条落界对象一、落界范围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现有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

二、落界单位全省共120个落界单位,包括:86个县(市、区)及嘉峪关市;甘肃矿区,中牧集团山丹马场;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洮河林业局、迭部林业局、舟曲林业局、白水江林业局及河西开发局;祁连山、白水江、莲花山、安南坝、盐池湾、敦煌西湖、连古城、兴隆山、洮河、小陇山、连城、太统-崆峒、尕海-则岔等1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太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水、正宁、华池、湘乐、岷江、康南、石羊河等7个林业总场,关山林管局,华家岭造林站,巉口林场,巴家咀林场等市属县级林业单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的流转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致使林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强迫或阻碍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对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六条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也可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林权流转时,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盗、以及依托森林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当一同流转。

第七条个人依法取得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林地落界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林地落界是编制全省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林地落界,将县域内所有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标准统一的林地数据库,构建全省、全国林地“一张图”,为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提升林地科学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单位为总体,完成县域内所有林地的落界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一是核对县域内的乡(镇)、村、林班界线;二是林地图斑划分;三是林地图斑属性因子调查。

第二条落界依据1、国家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以下简称《落界规程》);2、国家林业局《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 1956—2011)》(以下简称《县级规划规程》);3、国家林业局《林地落界质量检查验收办法》;4、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督导检查验收工作方案》;5、《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操作细则(2009年)》;6、《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7、各县(市、区)和直属单位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及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8、各县(市、区)和单位林地保护利用规划;9、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提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数据有关要求的函(资地函[2011]91号);10、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

第三条落界对象一、落界范围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现有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

二、落界单位全省共120个落界单位,包括:86个县(市、区)及嘉峪关市;甘肃矿区,中牧集团山丹马场;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洮河林业局、迭部林业局、舟曲林业局、白水江林业局及河西开发局;祁连山、白水江、莲花山、安南坝、盐池湾、敦煌西湖、连古城、兴隆山、洮河、小陇山、连城、太统-崆峒、尕海-则岔等1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太子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合水、正宁、华池、湘乐、岷江、康南、石羊河等7个林业总场,关山林管局,华家岭造林站,巉口林场,巴家咀林场等市属县级林业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省直单位及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地须按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所在地县级行政单位林地范围内。

全省最终形成86个县(市、区)、嘉峪关市、中牧山丹马场及太子山、莲花山自然保护区共90个单位的林地落界成果。

三、落界界限和面积市(州)及省直单位林地落界界限和面积(包括落界总面积以及林地与各地类面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确定下达。

各市(州)依据下达界限和面积,根据二类调查界限落实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落界界限和面积,各县级落界单位严格按下达界限和面积开展落界工作。

第四条技术路线按照国家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落界规程》,以国家林业局统一处理提供的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DOM)为基础,依据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等成果,以2009年为基准年,对林地进行遥感判读核实,辅以适当现地补充调查,落实现有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的边界和图斑,建立林地落界成果数据库,形成无缝拼接的全省、全国林地“一张图”。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五条土地类型(地类)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见表2-1)。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等8个地类;非林地包括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5个地类。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hm2(1亩)。

表2-1 地类划分表表2-1 地类划分表第六条森林分类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

国家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生态区位分为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森林和陆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世界遗产、重要水库、边境地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及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

具体代码参照附件表1-2-22。

国家级公益林(地)界定标准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

第七条林种划分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分为5个林种,23个亚林种(详见表2-2)。

第八条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一、树种(组)树种调查应记载树种的名称。

如树种很多分不清优势时,应将树种合并为树种组记载。

㈠乔木树种(组)1、针叶树种(组)冷杉、云杉(包括铁杉)、落叶松、油松(包括华山松、白皮松)、樟子松、柏木。

2、阔叶树种(组)栎类、红桦、水曲柳(包括胡桃楸)、樟木、榆树、刺槐、沙枣、其它硬阔类;椴树、白桦、山杨、胡杨、杨类(除山杨、胡杨以外的杨类树种)、柳、泡桐、国槐、臭椿、槭类、其它软阔类。

3、混交树种组针叶混、针阔混、阔叶混。

㈡竹林树种组毛竹、杂竹类(包括散生、丛生、混生)。

㈢经济树种(组)1、果树类树种苹果、梨、桃、杏、李、柑桔、山楂、柿、枣、核桃、板栗等。

2、食用原料类树种油橄榄、文冠果、茶、花椒、八角、山杏、沙棘等。

3、林化工业原料类树种漆树、白蜡、栓皮栎等。

4、药用类树种杜仲、厚朴、枸杞、银杏等。

5、其它经济类树种蚕桑等。

㈣灌木树种(组)梭梭、白刺、柳灌、蔷薇、锦鸡儿、珍珠梅、山毛桃、沙棘、箭竹、酸枣、忍冬、花棒、柽柳、卫茅、栒子、金露梅、银露梅、胡枝子、悬钩子、绣线菊、柠条、紫穗槐、杞柳、榛子、马桑、黄栌、小檗、杜鹃、红砂、栎灌、竹灌、裸果木、泡泡刺、木本猪毛菜、霸王、紫宛木(指中亚紫菀木)、麻黄(指膜果麻黄、中麻黄、木麻黄)、珍珠(指珍珠猪毛菜)、合头草(别名为合头藜、黑柴)、罗布麻(指大叶白麻、大花罗布麻)、盐穗木等。

其中:灌木经济树种有文冠果、茶、花椒、枸杞、沙棘等。

二、优势树种(组)乔木林、疏林地小班优势树种(组)按蓄积量组成比重确定,蓄积量占总蓄积量比重最大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确定为混交林的林带,应按混交树种组确定优势树种。

未达到起测胸径的幼龄林、未成林地小班,按株数组成比例确定,株数占总株数比例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经济林、灌木林按株数或丛数比例确定,株数或丛数占总株数或丛数比例最多的树种(组)为小班的优势树种(组)。

同一树种蓄积量(株数)占总蓄积量(总株数)65%以上时划为纯林。

对于树种复杂,优势树种不明显的森林类型,优势树种不足65%时应划为混交林。

在树种组成很多,分不清优势时,将几个针叶(或阔叶)树种所占成数合并,其累计数达到65%以上者,应划为针叶或阔叶混交林,否则划为针阔混交林。

各单位在合并树种组时,只能比上述更细,不得更粗,以免影响全省的分类统计工作。

三、树种组成由乔木树种组成的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按十分法确定树种组成。

组成不到1成但超过5%的树种记为“+”,组成不到5%的树种不记载。

第九条龄级、龄组、生长期、竹度一、龄级和龄组乔木林(包括乔木经济树种)的龄级、龄组根据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

龄级代码及龄组划分标准见表2-3。

表中未列出的树种(组)由各地根据生物学特性和生长过程及经营目的确定。

二、生长期经济林划分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四个生长期,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与二类调查一致)。

三、竹度竹林的龄组按竹度划分。

一个大小年的周期为2年,称为一度。

一度为幼龄竹,二、三度为壮龄竹,四度以上为老龄竹。

表2-3 龄组划分表第十条立地因子一、地貌分为极高山、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平原6种类型。

二、坡向分为北坡、东北坡、东坡、东南坡、南坡、西南坡、西坡、西北坡和无坡向等9个坡向。

三、坡位分为脊、上、中、下、谷、平地和全坡位7个坡位。

四、坡度分为平坡、缓坡、斜坡、陡坡、急坡、险坡6级。

五、土壤主要的土壤类型包括高山寒漠土、高山草甸土、亚高山灌丛草甸土、高山草原土、山地草甸土、黄棕壤、棕壤、褐土、灰褐土、黑垆土、黄绵土、灰钙土、棕钙土、山地栗钙土、黑钙土、灰漠土、灰棕漠土、棕漠土、灌耕土、风沙土、沼泽土、草甸土、潮土等。

第十一条土地退化一、土地退化类型土地退化类型在我省分为荒漠化土地、沙化土地及非退化土地。

二、荒漠化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我省荒漠化范围包括10个市(州)37个县(市、区)(详见表2-4)。

按造成土地荒漠化的主要自然因素,荒漠化类型划分为风蚀、水蚀、盐渍化和冻融四种类型。

三、沙化沙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以沙质地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

我省沙化范围包括9个市(州)30个县(市、区、单位)(详见表2-5)。

土地沙化监测范围内的土地分为沙化土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非沙化土地3个类型。

㈠沙化土地:分为流动沙地(丘)、半固定沙地(丘)、固定沙地(丘)、露沙地、沙化耕地、非生物工程治沙地、风蚀残丘、风蚀劣地、戈壁9大类。

㈡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指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由于土地过渡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

㈢非沙化土地: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第十二条其它标准一、权属土地权属指所有权。

林地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

集体林地按经营权分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联户合作经营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其中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

联户合作经营:是指落实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承包农户自愿联合经营或组成股份林场(公司)、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形式经营的集体林地。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

对于没有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或无法确定经营权的林地,代码填写20。

二、起源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的起源分为天然和人工两大类。

三、森林灾害类型与等级森林灾害类型包括森林病虫害、火灾、气候灾害(风、雪、水、旱)和其它灾害。

森林遭受灾害的严重程度,按受害(死亡、折断、翻倒等)立木株数分为四个等级。

四、工程类别工程类别分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四大工程。

五、交通区位由各地根据与森林经营单位的距离和交通运输条件,将县域内的林地交通区位由好至差划分为一、二、三、四和五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