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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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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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

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

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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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
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局
【文 号】吉财农税字﹝1991﹞36号
【发文日期】1991-01-30
【实施时间】1991-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市、地、州、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1]3号文件,《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
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号。

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概述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我国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的 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即圈内用地或分 批次用地。指的是按照年度用地方案,分批次报批用地, 不带工程,当地政府负责向工程供地。 2、单独选址建设工程用地审批,即圈外用地。主要是 交通、能源、水利、矿山、 事设施用地。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税额依次为: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 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构筑物: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 造物,比方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征税对象 的两种类型
1、占耕地建房,只要占用耕地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 地占用税
2、占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不 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改变土地性质
占耕地建房 建设农用房虽然不用改变土地性质, 比方:猪圈、养鸡场以及不可恢复为耕地的鱼塘等, 但只要占用了耕地,就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 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466号〕曾规定“凡 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管其具体用途如何, 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8年,我国首份保障粮食安全的中长期规划出台,确定 了到2020年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的特定性 2.税率确定的地域性 3.课征税额的一次性 4.税款使用的专项性
二 条例解析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91)财农税字第3号)
1987年6月25日我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

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结束——。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五元至二十五元。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20
《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40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41
•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31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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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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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9]126号[2009-10-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9]37号[2009-04-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通报全文有效财税[2009]28号[2009-03-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9]19号[2009-02-1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有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2008-02-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2007]176号[2007-1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7]129号[2007-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有效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2007-12-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5]44号[2005-03-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2004]99号[2004-08-03]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4]60号[2004-04-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4]38号[2004-02-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4]16号[2004-0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4]57号[2004-01-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3]226号[2003-11-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2003]140号[2003-07-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星光计划”项目建设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2]1168号[2002-1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1]793号[2001-1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2001]178号[2001-03-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函[2000]538号[2000-07-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垭水利枢纽工程在湖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916号[1999-12-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537号[1999-08-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466号[1999-07-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9]142号[1999-03-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8]209号[1998-12-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国税函[1998]641号[1998-10-30]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的规定的通知全文有效国三峡委发办字[1998]6号[1998-02-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河南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8]160号[1998-0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税字[1998]164号[1998-0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国税发[1997]81号[1997-05-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税字[1997]24号[1997-02-12]财政部关于对神一一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6]156号[1996-08-15]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6]154号[1996-08-08]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全文有效(96)财税政字第155号[1996-08-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税政字[1996]155号[1996-08-08]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95)财农税字第5号[1995-06-0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94)财农税字第28号[1994-06-10]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3)财农税字第59号[1993-10-29]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占用税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审农发[1993]104号[1993-04-19]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3)财农税字第15号[1993-04-08]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监狱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2]78号[1992-12-02]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78号[1992-12-02]财政部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占用耕地上交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61号[1992-11-20]财政部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建设的30公里以上铁路专用线耕地占用税问题意见的函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37号[1992-07-21]财政部复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36号[1992-07-20]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33号[1992-07-07]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20号[1992-05-19]财政部复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92)财农税字第20号[1992-05-19]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1991]财农税字89号[1991-12-28]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55号[1991-10-21]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53号[1991-10-11]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51号[1991-10-07]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51号[1991-10-07]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43号[1991-07-01]财政部关于修建地下油气管道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1991]财农税字第9号[1991-02-02]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第6号[1991-01-28]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3号[1991-01-11]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6号[1991-01-09]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91)财农税字第3号[1991-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全文有效(90)国清欠字第12号[1990-12-26]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82号[1990-11-06]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全文废止(90)财农税字第64号[1990-08-30]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90)财农税字第56号[1990-08-01]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55号[1990-07-08]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45号[1990-06-22]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45号[1990-06-02]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46号[1990-06-02]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17号[1990-05-10]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17号[1990-05-10]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16号[1990-04-21]财政部关于是否返退西南交大已交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14号[1990-04-07]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16号[1990-04-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114号[1990-02-2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第6号[1990-01-3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90)财农税字第6号[1990-01-01]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106号[1989-12-09]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1989-12-09]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106号[1989-12-09]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占用原属部队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83号[1989-11-25]财政部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未经批准占地追税期限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64号[1989-10-07]财政部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设医院职工居住区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58号[1989-09-15]财政部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建防火公路占用耕地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61号[1989-09-15]财政部复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54号[1989-09-08]财政部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震重灾区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28号[1989-05-30]财政部复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水电工程交纳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9)财农税字第21号[1989-04-30]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1989-02-21]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9)国发第15号[1989-02-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90号[1988-12-27]财政部复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因铁路建设引起其他部门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5号[1988-12-19]财政部复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6号[1988-11-23]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61号[1988-10-10]财政部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街道、人行道、厕所和市场等公共设施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8号[1988-10-07]财政部复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三来一补”企业等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宇第54号[1988-09-30]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1988]44号[1988-09-12]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7号[1988-09-10]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50号[1988-09-07]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44号[1988-09-02]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43号[1988-09-01]财政部关于抓紧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6号[1988-07-29]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5号[1988-06-23]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7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26号[1988-06-07]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8号[1988-05-31]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13号[1988-05-26]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12号[1988-05-16]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政农税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8号[1988-05-07]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3号[1988-05-06]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88)财农税字第18号[1988-05-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88)财农税字第3号[1988-03-09]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88)财农字第29号[1988-02-01]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87)财农字第472号[1987-12-21]财政部复中国黄金总公司关于对年产万两以上黄金矿可酌情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418号[1987-11-27]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41号[1987-10-26]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87)财农341号[1987-10-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316号[1987-08-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87)财农字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全文有效财农[1987]206号[1987-06-25]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223号[1987-06-2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87)财农字第223号[1987-06-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国发[1987]27号[1987-04-01]财政部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5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3]1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2]3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前越权批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5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4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人武部修建民兵训练基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1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9]1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烈士陵园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9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6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50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荷泽铁路大桥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猪场建房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44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27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8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88]13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5]5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90]8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收入(留地方部分)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全文有效财农[1987]341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字[1988]29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6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法欠字[1990]212号[1900-01-01]国务院清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认真清收耕地占用税拖欠款的通知全文有效国清欠字[1990]12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全文有效财农字[1987]20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法规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5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46号[1900-01-01]财政部关于是否返退西南交大已交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复函全文有效财农税字[1990]14号[1900-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更新时间:2016-01-26 14:33:09点击次数:41914次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5日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责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8.07•【文号】自然资函〔2024〕632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函〔2024〕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要素保障、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出台和工作落实的要求,在优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流程和精简审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自然资源部不再下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用地批准文件后,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等手续。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流程办理。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8月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细则对完善我国地方税收制度,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实施细则》共34条,按照体现《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和贯彻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精神,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明确征缴程序、方便纳税人、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的原则对《暂行条例》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税额、免税和减税的具体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占用耕地存在合法占地和非法占地两种情况,合法占地也存在批准占地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和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情况。

《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将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为“经申请批准用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关于《暂行条例》规定“建房”的范围,《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的口径,明确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考虑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田水利用地属于农用地范围,农田水利的用途就是改善耕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考虑到200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园地单独作为土地的一个类别,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对占用园地的,按照占用耕地征税。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与现行政策衔接并便于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对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6-25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

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很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区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有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
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1990年7月28日)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已以[89]国税地字第061号下发了通知,现将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再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结束——。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1987)财农字第206号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
规定的通知
(1987)财农字第 20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6-25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7 号发布
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
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
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
要的空地以及储备部门炸药专
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
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
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 50%留给地
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
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
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
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 9.0 元;北
京市 8.0 元;天津市 7.0 元;浙江(含
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
市)4 省各 6.0 元;湖北(含武汉市)、
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 省各
5.0 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
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
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
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
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
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
(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谢旭人局长肖捷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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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农税字﹝1991﹞43号
【发文日期】1991-01-01
【实施时间】1991-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
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
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

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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