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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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锅炉的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8

实用标准文案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 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吊平台有安全锁; (7)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8)在锅炉上装设至少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
度极限值为试验压力的1.5倍~3倍,最好为2倍,精度不
(9)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 慢上升;
(10) 试验介质应当以适宜、方便为原则,所用介质 能够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 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如 不能满足要求时,试验后应当立即将水渍清除干 净;有机热载体锅炉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有机热载 体;
电站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 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
到下一次检修;
•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者合金钢
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 公称直径的1%;
•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
(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查水(耐)压试验的准 备工作,监督水(耐)压试验的具体实施和过 程中的检查工作,确认水(耐)压试验的最终 结果 。,尤其是最近一次的锅炉内、外 部检验或者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采用可靠措施,隔绝与其他正在运行锅炉系统相连的供 汽(液)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燃料供应管道以及烟 风管道;
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检验结论
•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
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 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 题,或者对问题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问题, 采用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 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末 对问题整改合格或开采取有效监控措施。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锅炉定期检验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二、检验周期1. 锅炉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

2.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 内部检验根据锅炉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每3至5年进行一次。

三、检验内容1. 外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完好性;-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功能;- 锅炉的外部腐蚀和磨损情况;- 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2. 内部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锅炉内部的腐蚀、裂纹、变形等情况;- 管板、管子和焊缝的完好性;- 内部清洁状况,是否有异物堵塞;- 耐火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状况。

四、检验程序1. 检验前准备:确保锅炉处于安全停机状态,清理内部杂物,准备必要的检验工具。

2. 检验实施:按照检验规程和标准,对锅炉进行详细检查。

3. 检验记录: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

4. 缺陷处理: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类,制定修复计划,并及时修复。

五、检验人员资格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

2. 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以保证检验质量。

六、检验报告1. 检验结束后,应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结果、缺陷描述、修复建议等内容。

七、监督管理1. 锅炉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报备至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章锅炉定期检验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章。

其次条本规章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治理的根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章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展的检验;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展的检验;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展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展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展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展一次。

对于无法进展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展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依据电厂大修周期进展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展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以下状况之一时,还应进展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头投运时;2、锅炉停顿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1、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顿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运行一年后;5、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状况,对设备安全牢靠性有疑心时;6、依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状况,对设备安全牢靠性有疑心时。

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展时,应依次进展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依据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工程和级别的资格。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锅炉定期检验规范1、总则1.1为了统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1.3本规范所指的在用压力定期检验包括锅炉经正常运行或因事故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

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锅炉修理、锅炉改造等监督检验。

1.4本规范与《条例》、《规程》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2、检验依据2.1《条例》及《细则》。

2.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则》)。

2.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

2.5有关的部标和专业技术标准。

2.6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3.1独立承担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员证(即锅炉检验员或检验师)。

3.2凡参加半年以上锅炉检验并经本所评定或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3.3检验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4、检验前的准备4.1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4.1.1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等。

4.1.2受检单位必须完成《规则》第二章第12条、第15条、第三章第44条的准备工作。

4.1.3拆除有关安全附件,提前进行校验或检修后待验。

4.2检验人员的准备4.2.1认真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锅炉结构、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4.2.2认真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的准备情况。

4.2.3检验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应采取有效的自身防护措施,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定期检验:包括停炉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

5.1定期检验工作程序(见本所制定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5.2停炉时内部检验,以检验锅炉本体为主,其检验重点同《规则》第二章18条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7月7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

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调整检验周期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一次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大修周期 电站锅炉:结合检修同期进行,一般3~6年一次 首次检验: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水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
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4.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
6.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1)主给水管道:给水泵出口切断阀至省煤器进 口集箱,一次门内的支路
(2)主蒸汽管道:末过出口至汽轮机高压主汽阀, 高压旁路,一次门内的支路
(3)再热蒸汽管道:末再出口至汽机中压主汽
阀,一次门内的支路,低压旁路;汽轮机排汽逆
止阀至再热器进口集箱,一次门内的支路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 进行以下处理:
(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 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 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
(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 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
10.修改了对水压试验的规定 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
时,应当进行水压试验。
非强制性,不再是每6年一次的定期工作。 条件水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 时,每3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1.定期检验程序 报检 准备工作:资料准备(内检11,外检13) 检验现场准备 现场配合及安全监护 检验方案 检验实施 报告
8.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1)增加了对部件的检验项目,如汽包内部装置抽 查、人孔密封面检查、过(再)热器氧化皮剥落堆 积等
(2)区分了内部检验中的基本检验项目、5万小时增 加的检验项目、10万小时增加的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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