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
土地增值税及计算公式及个实例一、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土地增值额=土地流转价格-原土地购置价格其中,土地流转价格是指土地所有权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原土地购置价格是指土地所有权最初购买时的价格。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实例1.原购置土地价格为100万元,土地流转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20%。
土地增值额=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原购置土地价格为50万元,土地流转价格为15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30%。
土地增值额=1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土地流转价格和原购置价格之差来确定增值额,再根据增值税税率来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应用土地增值税主要用于控制房地产泡沫、平衡城市经济发展和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它可以通过增加开发商的土地成本,抑制过度开发,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以提供财政收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1.鼓励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增值税的征收,可以使土地的购买者在土地流转时需要考虑到土地增值税的成本,从而鼓励他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2.控制房地产泡沫: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开发商的土地成本,限制房地产的过度投机和价格泡沫的产生,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3.调节房地产市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过大,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和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控制房地产泡沫,并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简单明了,通过具体的实例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计算方法。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增值税征收的方式有哪些(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土地增值税征收实例假设张先生于2004年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12月将以70万来出售。
1、张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000(700000×1%)元2、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原值:500000;加计金额:500000×5%+500000×(1+5%)×5%=51250;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7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7000(700000×1%)、印花税350元。
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
合理征收
确保税款的合理征 收,防止逃税行为
监督力度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 征收的监督力度
总结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在实际应用中起着重要作用。合理的 征收方式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资源配置,重要的是 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税费的合理征收。
● 04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对市 场影响
按价征收
确定税额
根据土地转让金额 来确定征收的税额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土地交易过 程中的具体金额征
收
公式计算
将土地转让金额与 税率计算得出具体
税额
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政策
通过土地增值税征 收方式降低税负
税款减免
针对符合条件的地 区和企业给予税款
减免
资源利用
激励土地资源有效 利用,促进经济发
展
征收管理
规范管理
平稳市场波动
遏制房地产泡沫 防止市场过热
引导地价合理
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防止土地恶性竞争
防范市场崩盘
避免市场泡沫崩塌 保持市场稳定
增加财政收入
优化税收结构
减少对传统产业的 依赖
促进经济稳定
提升财政风险抵御 能力
增强财政实力
支持公共服务建设
保障农民利益
在实施土地增值税的过程 中,要重视保障农民的利 益,防止因税收而导致贫 困。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 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加 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 民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的理 解和认同。
产生影响
财政收入变动
国家财政
土地增值税的变动 会直接影响国家的
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
财政收入变动也会 对财政支出产生影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有什么特点
什么是⼟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有什么特点在我国的税务法规中,对房地产⽅⾯的税收有着清楚的规定,什么是⼟地增值税?这⽅⾯的知识⼤家⼜是否了解呢?下⾯就由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什么是⼟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地运⽤权、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的单位和个⼈,以转让所获得的收⼊包含资⾦收⼊、什物收⼊和其他收⼊减除法定扣除项⽬⾦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向国家交纳的⼀种税赋,不包含以承继、赠与⽅法⽆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交税⼈为转让国有⼟地运⽤权及地上修建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获得收⼊的单位和个⼈。
课税⽬标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地运⽤权及地上修建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获得的增值额。
⼟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减除规则的房地产开发资⾦、费⽤等开销后的余额。
⼟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地增值税实践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运营企业等单位和个⼈,有偿转让国有⼟地运⽤权以及在房⼦出售过程中获得的收⼊,扣除开发资⾦等开销后的增值部分,要按必定份额向国家交纳的⼀种税费。
当时我国的⼟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地增值率⾼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于20%未达到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达到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交税。
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利率只需到达34.63%以上,都需交纳⼟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有什么特点与其他税种⽐较,⼟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
⼟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交税⽬标的所有出售收⼊额扣除与其相关的资⾦、费⽤、税⾦及其他项⽬⾦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交税⾯⽐较⼴。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的单位和个⼈,除税法规则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地增值税法令规则交纳⼟地增值税。
换⾔之,凡出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不管其经济性质,也不本分、外资企业或中、外籍⼈员,不管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事务,均有交纳增值税的责任。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1.确定土地增值:土地增值是指土地价格在一定时期内有明显的涨幅。
在土地转让中,卖方需要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示价格和实际转让价格来
计算土地增值。
2.确定应纳税款: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取得土
地的收入-取得土地的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
税率根据不同的地区而
有所不同,一般为30%。
3.确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
拥有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5.免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免税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个人自
住房屋的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个人拥有多处住房,除自住住房
外的其他住房转让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1.土地使用权转让: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如,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时,开发商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间要满足20年以上。
如果
使用期限少于20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标准由国家制定,一般是土地增值额超过50万元。
4.纳税人资格:纳税人需要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情况下。
5.免税情况:如前所述,个人自住房的转让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定情况(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继承等)也可以免税,具体情况根据当地政府规定。
土地增值税详细介绍
⼟地增值税详细介绍摘要:⼟地增值税是对⼟地使⽤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等⽀出后的余额。
⼟地增值税实⾏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增值税定义⼟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式⽆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纳税⼈为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等⽀出后的余额。
⼟地增值税实⾏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税率-扣除项⽬⾦额×速算扣除系数。
⼟地增值税计算⽅法和⼟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别,⼟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50%、未超过扣除项⽬⾦额100%的部分,⼟地增值税税率为4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100%、未超过扣除项⽬⾦额200%的部分,⼟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地增值税税种特点与其他税种相⽐,⼟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税⾦及其他项⽬⾦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较⼴。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地增值税。
换⾔之,凡发⽣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员,⽆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土地增值税知识点全面
土地增值税知识点全面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作用:1.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土地增值所应纳的税款。
2.作用:土地增值税的设置可以起到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土地价格过快上涨的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和方式:1.征收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增值所得。
2.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一般包括两种,即等额综合征收方式和分类征收方式。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1.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和不同的政策来确定的,一般为5%至20%不等。
2.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采用增值额乘以税率的方法,即增值额×税率=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和条件:1.减免政策: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首次购房、个人住房、农村宅基地、企事业单位自用住房等方面的减免。
2.减免条件: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条件包括购房人购房时间、购房人购房目的、购房人家庭人口等方面的条件。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督:1.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主要包括税收机关的税收征收、税务登记、税务查账等方面的管理。
2.监督:土地增值税的监督主要由税务机关和监察机关负责,他们要对税收征收、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土地增值税的经济影响和社会效益:1.经济影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有效调节土地市场,抑制投机行为,稳定土地价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社会效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七、土地增值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现状:当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税收征管力量薄弱、税收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2.发展趋势: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将更加完善,减免政策将更加合理,税收征管力量和监督力量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种,对于调节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概述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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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的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二、土地增值税的产生 三、土地增值税的作用
2020/9/1
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2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 人,就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 收的一种税.
【答案】ABC
2020/9/1
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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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 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 表如下: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含200%)50% 15%
2020/9/1
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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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应税收入
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入。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2.房地产开发成本 五项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9.代建房——不征(无收入)
2020/9/1
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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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 范围的有( )。
A.以房地产抵债而尚未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 B.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而房地产尚在抵押期间的 C.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转让到兼 并方的 D.以出地、出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又转让 给其中一方的
【例题】仍以上例数字,房地产开发费用总扣除限 额为80万元,即(280+520)×10%,超限额部分 不得扣除。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对土地及其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税率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而定,下面介绍一般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等于出售土地时的价格减去购买土地时的价格。
如果土地所有权转移,增值额等于转让时的价格减去购买时的价格。
2. 确定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因不同城市和不同政策而异,一般为应税额的比例。
税率通常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根据增值额的大小来决定税率的高低。
3.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税率。
4. 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纳税额缴纳给税务部门。
一般会设有缴税期限和缴纳方式,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很多国家中,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手段,用于调节土地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土地增值税的概念、作用、征收方式以及在不同国家中的实施情况进行综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一、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转让中的增值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土地转让中,土地的价值常常会因为经济发展、城市扩张等因素而上涨,这部分增值在很多国家中被视为一种应当纳税的收入,并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二、作用土地增值税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来源:土地增值税可以成为财政的一种重要收入来源,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2. 市场调节:通过对土地增值的征税,可以对土地市场进行有效调节,防止土地过度投机和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的稳定。
3. 促进公平: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使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增值中分担公共利益,实现财富的公正分配。
三、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比例征收:按照土地增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税费,比如根据土地增值额的5%或10%等进行征收。
2. 阶梯式征收:根据土地增值的大小,设置多个不同的税率阶梯,并逐级征收税费。
3. 差额征收:按照土地转让价款与购置价款之间的差额计算税费,即实际增值额。
四、国际实施情况土地增值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施情况各有不同。
以下是一些国家的实施情况:1. 英国:英国实行土地增值税已有多年历史,主要适用于房地产转让。
税率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土地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商业土地和部分住宅土地的转让,税率通常较低,具体税率根据地区政府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新加坡:新加坡的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转让和租赁,税费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转让时间等因素来决定。
4. 中国:中国实行的土地增值税制度是比较复杂的,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城市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方式根据地区政府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四、确定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这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重要,计算时千万不能遗漏;五、计算方法首先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合计的比例,看其结果介于税率中哪一个层次,然后运用公式“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栋花园别墅,其中80栋出售,10栋出租,10栋待售;每栋地价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合计50万元,贷款支付利息万元能提供银行证明;每栋售价180万元,营业税率5%,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问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50×80=5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80+5200×5%=300万元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5%+3%=万元加计扣除金额:5200×20%=104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5200+300++1040=万元增值额=1440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100%=%应纳增值税税额=×40%-×5%=万元。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或者征收时,按照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土地增值税税率及计算方法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土地使用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成本,因此需要对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本文将对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土增税税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30%。
其中,土地增值额=土地最终转让价格-土地初始购买价格-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指土地最终转让价格减去土地初始购买价格后的差额,即实际的土地增值额。
其次,我们来看土增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简易计税方法,另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土地最终转让价格的70%计算土地增值额,然后再按照土地增值额的30%计算土地增值税额。
而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土地最终转让价格减去土地初始购买价格后的差额,即实际的土地增值额,再按照土地增值额的30%计算土地增值税额。
两种计算方法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税款的准确性。
除了税率和计算方法外,还需要注意土增税的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或者征收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税款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总的来说,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计算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纳税期限为税款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希望本文对土增税税率及计算方法有所帮助,同时也提醒纳税人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避免因逾期缴纳而产生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新)
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20%
例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自行开发的写 字楼,收入46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 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及相关费用 800万元,该写字楼开发成本为2000万元,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其中 包括延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10万元,该房地 产开发公司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证明。按商业银 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金额为 195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扣除: (1)营业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 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意:由于印花税(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 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扣除: (1)营业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 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地产时, 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后受让原价后的余额; 营业税税率为5% ; (2)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5‰(产权转移书据); (3)城建税标准住宅,共48 套相同的住房。该公司为取得建房用土地使用权支付 金额148万元,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1996 年11月,该公司售出了20套住房,收入440万元。截 止1996年11月,与该房地产项目有关的利息支出为 33.6万元。 1997年8月,该公司售出了12套住房, 收入360万元。截止1997年8月,有关的利息支出为 98万元。以上利息支出,均不高于按商业银行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
三、 土地增值税的作用 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执行 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超率累进税率,按次征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的投机炒 卖起到了抑制。另外,在计算增值额时, 卖起到了抑制。另外,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批租土地的出 让金和用于改良土地的开发成本、费用, 让金和用于改良土地的开发成本、费用,这既约束了降低出让 金的行为,又激励了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 金的行为,又激励了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较好地规范了房地 产市场的交易秩序。 产市场的交易秩序。 2、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房地产业是第二产业中高附加值的产业, 房地产业是第二产业中高附加值的产业,对房地产征税是 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防止了国有 土地收益的流失,缓解了社会分配矛盾,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土地收益的流失,缓解了社会分配矛盾,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3、 健全了地方税收体系 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收入归地方财政, 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收入归地方财政,扩大了地方税收规 完善了地方税收体系,促进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行。 模,完善了地方税收体系,促进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行。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 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 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同时包括外商 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及海外华侨、 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及海外华侨、港 澳台同胞。 澳台同胞。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 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 并转让。 并转让。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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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 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 (一)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1.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对转让非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也不征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可以
• (1) 房地产的继承。 • 房地产继承虽然发生了产权变化, 但被继承人并没有因为权属变化而
取得任何收入, 因此房地产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 (2) 房地产的赠予。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予行为只包括两种情形: •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
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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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应纳税额的 计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 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 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环 节缴纳的印花税。
• (五)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
的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 • (1)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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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应纳税额的 计算
•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 成本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 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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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国税发[2006]187号文《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均需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税务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
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税务中介机构可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需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编者按:此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曾于1996年以沪地税地[1996]30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的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上文强调的是清算问题。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核算,将有多种不同的结果,关键是对政策的灵活运用问题。
增值税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20日发布国税函[2006]1279号文《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车船税国务院发布[2006]第48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鉴证业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国税发[2006]185号文《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内容为: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数据采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22日发布国税函[2006]1244号文《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的填制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为例,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
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洋山保税区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15日发布国税函[2006]1226号文《关于洋山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容有: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动态信息《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于2006年8月21日正式签署,并于12月8日确认生效。
在内地,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以上信息仅提供德安客户及对本公司业务感兴趣之人士参考,我们将尽量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我们提请读者注意,上述内容系有关文件的摘要,在实际应用时,须参照全文为准。
同时,我们欢迎各位就上述信息咨询本公司的专业人士,也欢迎各位登陆我们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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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摘编如中、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Land Appreciation Tax (“LAT”)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SAT”) issued Circular on Administration of Reconciliation of Land Appreciation Tax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Guo Shui Fa [2006] No.187) on 28 December 2006, expressly stipulating that:Real estate enterprises must perform LAT reconciliation under the situations where the construction is completed and property units are sold out; or there is a transfer of the entire project which is still under construction; or there is a transfer of land use right.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can require a real estate enterprise to perform LAT reconciliation in the cas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work has been completed upon acceptance and over 85% of total saleable area is sold; or although the construction work has been completed and less than 85% of total saleable area is sold, the remaining saleable area is leased out or occupied by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for self-use purpose.Legal valid supporting documents are required for deducting the amount paid for the acquisition of land use right, costs and expenses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taxes related to real estate transfer;such deductions shall not be made in absence of legal valid supporting documents.In case of costs and expenses shared by mutiple real estate projects, the deduction amounts for projects under reconcili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 proporation of saleable area of the projects under reconciliation to saleable area of the mutiple real estate projects or other reasonable methods.Taxation intermediary agencies can be entrusted to conduct a tax audit , and issue a tax audit report ina format as specified by the tax authority.Comments: the new Measure☞Editorial Notes: In 1996 Shanghai Local Taxation Bureau issued Circular On Pre-levying Land Appreciation Tax (Hu Di Shui Di [1996] No.30) with stipulations on the issue of pre-levying LAT from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In contrast, the above-mentioned Circular is focused on the issue of reconciliation of LAT. Different results may be got from the reconciliation and accounting of LAT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mainly depending on the flexibility of appl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olicies.Administration of Value-added Tax (“V AT”) InvoiceThe SAT issued Circular on the Issuance of Red-letter Special V AT Invoices for Taxpayers’ Granting Discounts and Rebates (Guo Shui Han [2006] No.1279) on 20 December 2006, clarifying that:In the case that taxpayers as seller grant buyers discounts and rebates such as offering relevant preferential prices or indemnity because accumulated amounts of goods purchased by buyers within a specific period reach given amounts or due to the decline of market prices and other reasons after the taxpayers sell the goods and issue V AT invoices to the buyers, the sellers can issue Red-letter Special V AT Invoic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revailing Provisions for the Use of Speical Invoices of Value-Added Tax.Vehicle and Vessel Tax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ehicle and Vessel Tax (Order [2006]No.482), with the key points as follows:Vehicle and vessel tax shall be filed and paid on a yearly basis.Insurance institutions engaging in business of compulsory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motor vehicles shall be the withholding agent for vehicle and vessel tax for motor vehicles, and shall withhold and pay vehicle and vessel tax according to law.The Interim Regulations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from 1 January 2007. Interim Regulations of the Vehicle and Vessel License Plate Tax promulgated on 13 September 1951 b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ehicle and Vessel Usage Tax promulgated on 15 September 1986 by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abrogated at the same date.Provisions on Appraisal and Attestation ServicesThe SAT issued Circular on the Issue of Tax-related Appraisal and Attestation Services for Deduction of Enterprise Property Losses before Income Tax (Guo Shui Fa [2006] No.185) on 26 December 2006, the contents of which are:When an enterprise applies for the deduction of various asset losses, it shall provide lega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that is able to evidence that the asset losses have been actually incurred, including external proof with legal effect, economic appraisal and attestation certificates issued by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with statutory qualifications and internal proof within the enterprise on specific matters.The tax authorities at various levels shall conduct a strict verification over the statutory qualifications of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issuing tax-related appraisal and attestation certificates before accepting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deduction of various asset losses by enterprises.Data CollectionThe SAT issued Circular on Issues Relative to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Data for Other V AT Certification (Guo Shui Han [2006] No.1244) on 22 December 2006, further standardizing the fill-in contents of deduction schedule for special payment certificate of import V AT issued by the Customs:The code of special payment certificate of import V AT issued by the Customs is a 22-digit number in the H2000 clearance system, the meaning of each digit of which is as follows: the first four digits means codes of various customs authorities; from the 5th to 8th digit means a year; the 9th digit means a mark related to export and import, “1” meaning import, “0” meaning export; from the 10th to 18th digit means a code of customs declaration; the 19th digit means a mark related to tax collection, “-” meaning a normal tax collection, “/” meaning a tax payment beyond a prescribed deadline, “#” meaning a tax refund, “D”meaning deletion, “@” meaning a surcharge payment for non-compliance with regulations; the 20th digit means a tax category, “A” meaning customs duty, “L” meaning V AT, “Y” meaning consumption tax, “I”meaning special customs duty; from the 21st to 22nd digit means a sequential code of a special payment certificate stemming from one-copy customs declaration.Taking as an example of the code of special payment certificate of import V AT issued by the Customs - “020720061074517594—L02”, the taxpayer shall fill the 22-digit code in full in the deduction schedule, including “-”and the English letter “L” which shall be capitalized with no exception. The date comprising of four digits, e.g. “(0609)” , printed in the line above a code of special payment certificate of import V AT issued by the Customs through H2000 clearance system is not attributable to the code of payment certificate, and shall not be filled in.Policies for Yangshan Bonded PortThe SAT issued Circular on Tax Issue for Speical Areas under the Customs Supervision including Yangshan Bonded Port (Guo Shui Han [2006] No.1226) on 15 December 2006, the contents of which are:Yangshan Bonded Port (“Port”) and Zhuhai Macao Cross-Border Industrial Zone Zhuhai Park (“Park”) are eligible for the tax policies for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i.e. domestic goods into Port or Park are deemed as for export, and enjoy tax refund. No V AT and consumption tax are imposed upon the goods transactions between enterprises in Port or Park.Tax is refunded for domestic goods “exported” into Port or Park, consumption of water, electricity, gas (steam) by enterprises in Port or Park, at export tax refund rates as applicable to export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prevailing policies.What’s NewArrangement between the Mainland of China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was duly signed on 21 August 2006, and confirmed for its effectiveness on 8 December 2006. In the mainland, it applies to incomes derived on the date of 1 January 2007 or a tax year after the said date; in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t applies to incomes derived on the date of 1 April 2007 or a tax year after the said date.The newsletter is merely provided to our clients and those who have interest in our business for reference. We’ll do our best to en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e newsletter. We have to remind you that the content in the newsletter is abstracted from relevant documents, and therefore in practice the original documents should be used for reference. Meanwhile, we welcome all of you to consult professionals in our firm regarding the information in the newsletter, and also welcome all of you visit our website . We will render affordable and value-added services to our clients. If there is a discrepancy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Chinese version will prevail.张有礼联系电话(Tel): 53832277*168 王伟文联系电话(Tel): 53832277*111Youli Zhang 电子信箱(Email):ylzhang@ Jude Wang 电子信箱(Email):weiwen@周剑英联系电话(Tel): 53832277*118Jenny Zhou 电子信箱(Email):jenny.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