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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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4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效率,规范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日照中心支公司山河营销服务部
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8]6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9.10
【实施日期】200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
日照中心支公司山河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8]66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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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滨州中心支公司无棣营销服务部
等3家机构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8]4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滨州中心支公司无棣营销服务部等3家机构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8]48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无棣等三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鲁阳光财险[2008]26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滨州中心支公司无棣营销服务部、开发区营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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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
第九条 车船使用费。省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车辆(包括自有车辆和租赁车辆)统一办理IC油卡,由指定部门统一负责充值和编号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制度(每辆车必须对应单独的加油卡)。公司要建立IC油卡充值登记簿,记录每张卡的充值记录。租用车辆必须取得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并统一登记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报销正规加油站的加油票,公司需要在财务凭证后附有相关证明材料,报销的金额应与路途相匹配。实行车贴的公司,必须由省公司指定统一的车辆费用补贴办法,允许在补贴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报销燃油费。每车燃油费及过路过桥费的报销金额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累计签单费用率公式如下:累计签单费用率=(业务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保单保费。保单保费是指保费收入(自主签发的保单)+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第四条 各公司应加强各项费用开支管理,减少不合理的成本消耗,提高行业科学发展能力。成熟一类公司的累计签单费用率(含税收,下同)应控制在25%以内,成熟二类公司应控制在27%以内,发展类公司应控制在29%以内,初创类公司应控制在31%以内。
第十条 修理费。车辆修理费涉及车辆必须为公司自有或租赁车辆,财务凭证应附有车辆维修发票和完整的车辆修理清单。
第十一条 会议费、培训费。各公司报销会议费或培训费(业务激励费)时,财务凭证后应附会议或培训通知,通过应包括会议或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地点、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杂费。公司各类办公用品应确定由地市或以上机构集中采购,其他各部门或四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领用,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领用登记簿。报销办公用品等公杂费时,财务凭证后应附正规商品发票及商品清单,购买的办公用品及领用数量应与机构实际使用量相匹配。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鲁银保监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3月19日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四条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指标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山东保监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保监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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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车险信息网上查询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人身保险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 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情况 的通知 转发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非寿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 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会议制度》的通 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的 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转发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 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 通知 山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保监会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 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启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购买须知开展保险消费者 教育活动的通知 转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 通知 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 化文档的通知 关于报送收付费管理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责任追 究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有关事宜 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济阳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6]23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7.31
【实施日期】2006.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
济阳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6]235号)
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济阳营销服务部的批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济阳营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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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初级考试(试卷编号242)

信贷初级考试(试卷编号242)

信贷初级考试(试卷编号24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是( )。

A)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B)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固定资产的比值C)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全部资产的比值D)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流动资产的比值2.[单选题]P(贷款利率)≤R2,R2指的是( )。

A)交易成本B)机会成本C)银行贷款的目标收益率D)借款人拟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3.[单选题]()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

A)银监会B)商业银行C)人民银行D)证监会4.[单选题]下列有形净值债务率计算公式正确的是( )。

A)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B)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净值)×100%C)有形净值债务率=(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净值)/负债总额×100%D)有形净值债务率=(负债总额/无形资产净值)×100%5.[单选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 )内作出判决。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6.[单选题]下列关于流动比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的流动比率越低越好B)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C)流动比率反映了企业用来偿还负债的能力D)企业的流动比率越高越好7.[单选题]不属于信贷风险预警特点的是( )。

A)主动防范性B)被动防范性C)持续性D)系统性8.[单选题]由于三农贷款业务点多、面广和量大,可通过( )情况来监管客户经营变化情况。

A)资金回笼B)资金运用C)资金转移D)资金回笼周期9.[单选题]个人贷款可分为( )。

A)个人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B)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组合贷款C)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D)个人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10.[单选题]( )是农商行利润的主要来源,这是农商行开拓业务、改善服务和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鲁银保监办发〔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开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及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服务监管决策,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建立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报告种类本制度所称的监管统计分析主要包括:数据变动分析、综合运行分析、专题调查分析三类。

其中,数据变动分析是指对本机构某些出现较大幅度变化的业务指标专门做出的分析说明;综合运行分析是指对本机构某一阶段业务运行与风险状况进行的综合性分析,侧重运行走势及风险变化的判断;专题调查分析是指针对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本机构自主开展或根据山东银保监局监管统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题分析或调查研究。

二、报告内容(一)数据变动分析。

银行保险机构某项业务或指标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幅度明显超过本机构常规运行规律,需要主动分析变动事项和成因,并及时向山东银保监局监管统计部门报告。

异常数据变动分析是对某些指标的专项分析,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对表内、表外各项业务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业务特色,抓住重点、体现特点,及时调查、及时分析、及时反映,分析要言简意赅、简单明了,并注重时效性。

《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定稿]》

《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定稿]》

《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定稿]》第一篇: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发文毕)[定稿]鲁保监发[xx]80号关于印发《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我局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的实际,制定了《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公司按照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完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保监局在综合分析辖内各财产保险机构监管指标、行政处罚、诚信测评、行业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保险机构经营与风险状况进行赋分,据此确定类别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是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议、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山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分类监管范围覆盖山东保监局辖内所有财产保险机构,涉及到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二)统一性原则。

分类监管以全面、客观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为基础,保持目标、范围和标准的一致。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银保监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4日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审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二)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三)中国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2.21•【文号】证监机字[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证监机字〔199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请你们按《办法》要求督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所在公司董事会未解聘的,其原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待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时一并审查。

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主管证券业务的负责人,以及证券总部、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管理比照《办法》执行。

三、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日常监管。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一季度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及变更等情况。

四、《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由各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照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自行印制。

山东省分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合规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分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合规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分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合规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风险的识别、防范、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落实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内控制度要求,提高内控合规管理水平,依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以及总公司合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市分公司、县区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各类内设经营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省分公司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各分支机构内控合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管理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省分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市分公司为单位,将各市分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视为整体进行考核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分类管理遵循风险导向和风险评价原则,根据各市分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针对不同风险水平采取不同管理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六条省分公司根据各市分公司风险状况,将各市分公司内控合规风险水平分为四类:(一)A类机构,指风险管控能力较强,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合规管理、内控风险测评等方面未发现实质问题,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隐患较小的市分公司;(二)B类机构,指具有一定的风险管控能力,经营较为合规,内控合规管理、内控风险测评等方面虽存在问题,但并不严重;经营管理过程中虽存在风险隐患,但基本可控的市分公司;(三)C类机构,指经营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情形,或内控合规管理、内控风险测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市分公司;(四)D类机构,指经营秩序混乱,存在重大管理漏洞,经营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内控合规管理、内控风险测评等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市分公司。

第七条省分公司依据内控合规管理指标、内控风险测评指标等两类管理指标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对各市分公司进行分类。

每类管理指标的具体组成详见附件。

第八条省分公司按照各市分公司两类管理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各市分公司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沾化等四家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7]53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沾
化等四家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7]53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险沾化等四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鲁阳光财险[2007]8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沾化营销服务部,菏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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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财产保险分类管理体系
本年累计每亿元保费受处罚家次行业平均水平(数值)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报送频率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季报
(三)保监会相关部门填报因子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65 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资金部报送因子
因子定义
报送频率
违反保监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数量(数值) 季报
因子代码
因子名称
cy00000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定量指标指标值:数值/不适用; 3、定量指标中有五个参考指标,据以调整对应指标的监
管分值。
(三)二级指标
指标名称
所占权重
自动指标值& 自动评分& 监管指标值 监管评分
一、偿付能力
二、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和合规性
25% 20%
0-100分 0-100分
ABCD ABCD
三、资金运用
20%
0-100分
4、2008年1月4日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120号)
5、2009年1月14日《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产险部函[2009]4号)
二、分类监管基础信息:因子
(一)因子值
1、公司报送因子值类型 (1)数值:单位元,指该因子的本年累计值或期末时点值 (2)是/否:是指是否满足该因子口径的要求 (3)不适用:是指不存在与该因子对应的分类监管信息
(二) 产险部分类监管责任人与主要工作
2、主要工作 (1)财产保险监管部分类监管采取动态监测与阶段性评价 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工作包括月度监测和季度评价。 a.月度监测是指每月针对分类监管评价指标进行动态关注、 实时监测、风险预警和原因分析的过程。 b.季度评价是指在月度监测的基础上,利用中国保监会分 类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各公司的风险状况进 行监管评价的过程,包括因子填报、监管调整、初审和审核 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

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

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

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惠民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7]35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8.07
【实施日期】2007.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惠
民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鲁保监复[2007]35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险滨州中心支公司惠民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鲁阳光财险[200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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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监发[2008]80号
关于印发《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我局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的实际,制定了《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公司按照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完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保监局在综合分析辖内各财产保险机构监管指标、行政处罚、诚信测评、行业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保险机构经营与风险状况进行赋分,据此确定类别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是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议、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差异化监管措施,督促
保险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山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分类监管范围覆盖山东保监局辖内所有财产保险机构,涉及到保险机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二)统一性原则。

分类监管以全面、客观的财产保险机构评议为基础,保持目标、范围和标准的一致。

(三)公正性原则。

分类监管以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则,确保评议过程、结果等各方面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四)及时性原则。

保险机构类别评定通常选择按季、半年、年度进行;必要时可开展专项评议,随时调整保险机构类别。

第三章财产保险机构分组确定办法
第六条山东保监局对辖内财产保险机构建立分类监管档案,记载各公司各时期各方面的监管信息。

分类监管测评分年度测评及季度测评。

第七条因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被中国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公司,直接列为重点监管机构。

进入山东市场不足12个月的保险公司暂不列入分类监管测评范围。

其余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分为两组:
一组:进入山东市场超过36个月,并且地市级分支机构超过8家(含8家);
二组:进入山东市场不超过36个月,或者地市级分支机构不足8家。

不同组别公司适用不同的评议标准。

第八条每年2月15日以前,完成《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1)中定量、定性指标的填报;并对定性指标做出书面填报说明。

第九条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2)中指标的填报。

第四章财产保险机构年度评议指标
第十条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涉及保险机构的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服务质量共四个方面,每个方面的评议包含定量、定性两部分具体的测评指标。

第十一条发展状况。

评价保险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定量指标主要通过保费增长及其稳定性、业务结构等指标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公司创新能力、业务发展政策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财务状况。

评价保险机构的经营质量、效益与财务安全。

定量指标主要从承保利润情况、赔付率、费用率、
应收保费率、单位保费风险承担额度等方面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充足性、费用成本增长与保费规模增长比较、财务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情况。

评价保险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能力和内部合规管理水平。

定量指标主要从机构受处罚情况、合规经营指标、监管规定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监管政策落实情况、违规责任追究、合规部门建设、监管数据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服务质量。

评价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程度。

定量指标主要从结案率、赔付及时性、诚信状况社会公众测评等方面进行测算;定性指标主要从客户服务制度、服务管理水平、客户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各项测评指标分别设臵一定的标准分值,根据测评的实际得分确定被评保险机构综合评议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五章年度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山东保监局以《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为基础,向被评议保险机构预先告知,综合被评议机构意见后,确定各保险机构各测评指标得分与综合评议总
分。

第十七条监管类别是规划监管工作和配臵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山东保监局对不同类别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对于常规公司,根据其不同类别,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一类公司,综合评议得分85分(含)以上,经营稳健,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归属报告性监管对象。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措施:日常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除保监会统一部署的现场检查外,原则上不安排主动性现场检查;为其开拓业务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依法及时办理其行政审批事项。

(二)二类公司,综合评议得分60-84分,经营基本正常,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但存在风险隐患或违规情况,归属关注性监管对象。

视经营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在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根据重点指标异动情况安排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实施定期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定期进行监管谈话,就其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提示;
(三)三类公司,综合评议得分60分(不含)以下,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明显的管理漏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较大违规行为,归属重点监管对象。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倾斜监管力量,对该机构配备
更多的监管责任人;实施监管责任人派驻制度,监管责任人每月进驻重点机构不少于3天;增加非现场监管的内容,除常规性的非现场监管外,对重点业务实施专项跟踪监测,并视具体情况增加报送报表资料的种类和频率,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增加现场检查频率,督促其加强经营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化解风险;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对部分指标持续异常的地市机构暂停受理其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行政许可项目,直至其有效整改。

第十八条山东保监局定期将分类监管意见向被评议保险机构反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山东保监局将根据被评议保险机构的分类监管意见做出该机构年度评议报告,送达该机构的上级公司。

第六章财产保险机构季度评议指标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鉴于当前保险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主体迅速增多,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加强对各公司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测,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即每年4月、7月、10月),按照《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见附件2)中确定的指标对各公司进行测评,扶优限劣,开展预警式监管。

第二十一条季度分析重点指标选择如下:承保利润、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应收保费率、批单退费比例、数据真实性等指标。

各项指标由好到坏进行排名,然后按权重汇总,进行最后排名,总排名处于全省同组公司后25%的保险公司,列为当季度重点监管备选对象。

对单项指标严重异常的也重点关注。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监管对象视情况提出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要求相应地市机构书面报告整改目标、进度和具体措施;与相应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暂停受理相应地市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求上级公司对相应地市机构进行全面内部整顿;建议上级公司撤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山东保监局对相应地市机构进行深入现场检查,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监管对象确定后,山东保监局向其省公司发出“重点监管通知书”(见附件3),视情况抄送其总公司。

第二十四条重点监管对象经过整改,连续三个月以上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经省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对其实施的重点监管,并下发“解除重点监管通知书”(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考虑到公司间在管控水平、统计口径、数据真实性程度上的差异,为进一步掌握某公司各地市机构的运营情况,山东保监局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公司按照季度分析
指标对其各地市机构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针对性监管措施,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未经山东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得分和类别评定结果、季度评议结果及监管措施。

凡违反规定,擅自公布评定结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年度综合评议指标表》
2、《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季度综合评议指标表》
3、《山东保监局重点监管通知书》
4、《山东保监局解除重点监管通知书》
主题词:财产保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青岛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编录:赵静校对:毕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二○○八年九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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