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初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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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备案审查的建议

完善检察备案审查的建议

完善检察备案审查的建议
为了完善检察备案审查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明确审查范围和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审查范围和标准,准确判断案件是否需要备案审查;同时应当更新审查标准,并充分考虑新型犯罪手段和不断出现的新技术以及新形势,确保审查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

2.加强信息收集和共享: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以及与法律警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增强初查环节的信息收集和总结分析能力,使得备案审查程序更具迅捷性和高效性。

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严格督促检察机关按时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同时,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强调监督和问责,确保程序执行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加强对其审查技能的提升和专业化素质的提高,强化其法律意识和专业道德规范,提高其审查水平和能力素质。

5.依法实施审查程序:在审查程序中,应当依法保护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合规、公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化证据审查和核实工作,确保备案审查的精细化、规范化和实效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初查制度之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初查制度之完善
散 见于 司法解 释 和检察 系统 内部 规定 中 的初查规 则
( 一) 人 权 保 障 理 念 进 一 步 严 格 了 初 查 程 序 的 规
范 程 度
作 为 现代 刑 事诉 讼 法 的基 本 理 念 , 人 权保 障理 念在 规 范刑事 诉讼 活动 方面 发挥着 重要 作用 。新 修 改 的《 刑事诉讼法 》 的 对 人 权 保 障 理 念 的重 申 与 强
月2 4日,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出 台 的《 关 于 加 强 贪 污 贿 赂案 件初 查 工作 的意见 》 中, 首次 将 “ 初查 工作 ” 明确 定 义 为对 贪 污 、 贿 赂 案件 线索 立案 前 的审查 。其后 ,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一O 4一O 8
理 念 的贯彻 实施 , 将进 一 步提升初 查程 序 的规 范性 。
序, 是 贯 彻人 权保 障理念 , 有效 应对 职 务犯 罪侦 查 活
动新要 求 的必 然 选择 。
果 的处理 等具 体程 序 给 予 了明 确规 定 , 从 而 使 初 查
制度 初具 雏形 。


职务 犯罪 初 查制 度 的 概 念及 其 历 史
二、 《 刑事诉讼法》 修改对初查工作的影响
职务 犯罪初 查制 度作 为一 项立 法之外 的刑 事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沿 革
所 谓 职务犯 罪 初查 制度 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受 理 的职务 犯罪 线索 或 者 情 报 , 依 管辖 进 行 的必 要 审 查 和调 查 , 以判 明是 否有 犯 罪 事 实 或 者 犯 罪 嫌 疑 人 存 在, 是否 需要 立 案侦 查 的专 门活 动 。从定 义来 看 , 初 查实 际 上是 职务 侦 查 部 门围 绕 犯 罪 线索 , 采 用 必 要 的调 查 手段 和方 法 , 判 明该 线 索 的真 伪 性 的 重 要 手 段, 有 助 于为后 续 的 立 案 侦查 指 明方 向和 范 围 。一 定 程 度 而言 , 初 查 奠定 了后续 侦破 活 动 的基 础 , 对 于 策, 似 乎天 然地 徘徊 于 刑 事法 律 之 外 , 不会与《 刑 事 诉 讼法 》 的修改产 生任 何直 接 的联系 。但此 次《 刑事 诉 讼法 》 的修 改 , 却让 我们 发现 , 初查 制度 与《 刑 事诉 讼法》 之 间原 来联 系得 如此 紧密 。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p o lms i i aS o c a r e iv si ai n u h a l o r s u c s o e cu s t f ca rme c s s o a iai n o r b e n Ch n ’ f i lc i n e t to .S c s t e p o o r e ft l e o o i m g l h i ilc i a e .1c l t f z o

I p o e e t e s r s o o lm s f r e t e h n s fOf ea i sI v si a o m r v m n a u e rPr b e M f o Cu r n c a imso f il m i Crme n e tg t n i
Ke wo d : f c a rmei v si a in wo k me h ims i r v me t a u e . y r s o i l i e tg t ; r c a s ;mp o e n i c n o n me s s r
收稿 日期 :2 1.11 0 00 .4
中图法分类号 : 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14( 0 0 20 4 .4 0 911 2 1 )0 .0 70
WA NGY u& C EN Gu n d H ag i
Ab t a t ti e y i o tn o f ca r e iv si a in t mp o e t e wo k n c a im.Cu r n l,t e e ae m a y sr c :I s v r mp r t f r o a i i lc i n e t t o i r v h r ig me h n s m g o re t h r r n y

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墨囤雹I;竺兰!型圭!f叁整坐塾垒伦检察机关自一歹贞案件∥年刀查铺j度∥的法多掌困境与出路孙盛坤摘要初查制度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法律未对其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初查活动的进行受到限制,亦缺乏有效监督制度。

本文指出立法化改革是解决初查制度当前缺陷的最有效办法。

关键词初查制度违法性立法化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0-01一、初查制度的违法性与危害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

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同时举报材料不一定真实明确,因此初查制度确实在侦破方面有着自身优越性,但也暴露出严重的问题。

初查制度实质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中的“审查”一词被认为包括有“调查”的意思,然而审查对象应是“材料”,而并非“事实和证据”。

因此高检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属于非法进行侦查活动。

不仅如此,初查的任务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的任务雷同,难免有“篡侦查活动之位”之嫌。

由于没有法定的侦查手段,初查必将会导致侦查手段的滥用,使检察机关的“严格执法”成为一句空话。

同时,缺少相应的侦查措施,很难查明犯罪事实,查不透又不能立案,致使一些犯罪案件被迫放弃侦查,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初查是将侦破工作置于立案之前,因此对应当作出取消处理的案件,大都通过不立案解决,致使取消案件的诉讼过程失去了程序上的监督。

实践中甚至出现利用案件进行非法交易的恶劣现象。

二、初查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争议初查制度在立案程序存在的前提下,处于相当尴尬的语境。

针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借鉴刑事诉讼随机型启动模式,通过取消立案程序或者降低立案标准来解决问题。

但随机型启动模式并非一劳永逸。

取消立案程序将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变革以及诉讼体制的改造,其工程量的代价恐怕远远超过取消立案程序所能带来的益处。

对上级侦查中心建设工作建议

对上级侦查中心建设工作建议

对上级侦查中心建设工作建议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议1规范工作规程,实现侦查-体化机制制度化要确保侦查一体化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将有较大随意性的习惯行为转变为制度性的规范行为,用制度来予以规范。

一是以建立健全对线索管理人员及线索统一管理.经营的长效机制为抓手,通过统一规范管理,有效防止线索的遗失选漏和初查的随意性。

二是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

三是改革侦查工作机制,实施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

全市检察机关的自侦力量以至全市检察机关的有效办案力量,全部由市级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指挥使用,使市级院真正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挥,变协调帮助为一线旗手,变各自为战为统一调度,从而有力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是建立侦查资源统一调配机制,实现辖区大侦查保障格局。

既要实现侦查力量上下一体,要求侦查队伍在接受本级院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上级侦查部门在业务.上的领导和指挥,对上下多级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组成侦查力量查办案件.统- -使用,也要全面整合各种侦查技术装备资源,对侦查装备分级建设,优化组合,统一使用,形成大侦查保障格局,实现侦查资源保障的整体性,顺利实现侦查目的。

2改革检察体制,实现组织形式一体化侦查一体化的根本在于强化检察权的独立性。

实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首先要实行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领导,人财.物统归上级院管理,这种工作格局是强化司法保障、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体化的首要前提。

一是坚持双重领导不动摇。

要充分注重、始终坚持党委领导,赢得地方党委的支持与理解。

尤其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对办案人员的打击报复,排挤压制,必须予以解决。

二是从人员、财政上脱离地方政府的牵制。

将基层检察院的人财权收归上级检察院统-管理,从而实现内部资源的最大整台。

三是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领导。

上级院要主动作为,要有所作为,尤其是对下级院人员的提拔任用上,要注意理顺下级院与地方党委、人大的关系。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夯实农村治理的组织基础,省民政厅制定了《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2020年4月3日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今年是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的决胜之年,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加强农村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进一步夯实农村治理的组织基础,全面提升农村治理能力,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村民委员会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部署,按照省领导提出的“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自己的事儿自己办”“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明显遏制家庭邻里矛盾引发的恶性死人伤人事件”的要求,主动适应“三农”工作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着力提升自身能力、议事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培育文明乡风、服务群众等六大能力,进一步提升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夯实乡村治理基层基础,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提升村民委员会自身能力。

1.充分运用2019年全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统计成果,针对村民委员会作用发挥好、一般、差三种不同类型,采取相应措施,分类改进提高。

重点整顿作用发挥差的村民委员会,要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一村一策”整改提升方案,一项一项抓好整改落实。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利与弊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利与弊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f叁垒!圭垒金三!!!竺!!望型耋溷筐盈圆圈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利与弊庄华摘要初查制度起源于我国独特的历史背景,与之相伴而生的种种问题也是一个不争的现实。

研究和探讨初查制厦,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重要作用与其在实践中的尴尬境地形成鲜明反差,对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司法改良实属必要与迫切。

本文指出在实践上,要制定并不断完善职务犯罪初查业务流程,健全线索管理机制,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手段,加强职务犯罪初查规范化建设,强化职务犯罪初查监督机制,从而确保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合理、有效的运行。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不合理性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41—02一、初查制度的历史发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捌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

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

我国检察机关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

接受举报时己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案件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

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

但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了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8.14•【文号】高检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8月14日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制保障。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坚持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方面总体上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敷衍应付甚至自行其是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当前,检察事业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要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这对于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部署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问题探究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立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对于有效查办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运行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应从强化侦查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搭建人才队伍、精良技术装备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完善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6—02一、引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

[1]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推出的一项重大检察改革举措,对于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整体侦查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坚定不移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积极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一致共识。

但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变化,职务犯罪逐渐向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

检察机关面临的反腐败工作形势越来越复杂,加之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因此,很有必要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分散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力配置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部门、监所部门和举报中心。

实践证明,这种“侦出多门”的侦查权配置方式,由于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致使案件或被束之高阁,或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诱,贻误战机,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并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威,具有较大的弊端。

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反贪工作纵深发展

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反贪工作纵深发展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围皿躅—■熬竺竺!型!!f叁箜!查塾金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反贪工作纵深发展李怀志耿孟侠摘要中央提出三项重点工作即‘牡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项工作是当今及以后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

新时期、新形势,检察反贪工作面临着很多问题,促进新时期反贪工作的健康科学发展,就要立足本职,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多措并举,大力推进。

关键词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30-01一、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反贪局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根本、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大力加强执法办案工作。

要以打击经济犯罪服务社会发展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案件,坚持从点到面,系统抓、抓系统,抓窝案、串案的工作思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精心组织,确保初查效果。

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初查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案件能否得以成功办理。

要切实前移工作重心,形成规范的线索评估和初查机制。

找准案件的切入点。

二是关注民生,突出案件查办重点。

民生问题是党和政府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履行职责,服务群众和大局的着力点。

反贪工作要关注加强社会热点问题研究,严肃查办重点项目建设、涉农利益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

着力优先查办群众联名举报、长期举报甚至引发群体上访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保稳定、促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坚持深挖窝串案、注重提升办案效果。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查办案件不仅仅是就案办案,而要更加注重认识、把握案件特点,寻踪觅迹,顺藤摸瓜,通过深挖细查,力争把小案办成大案,把个案办成窝案串案,提升办案效率效果。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利与弊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利与弊
度 的 重要作 用与 其在 实践 中的尴 尬 境地 形成 鲜 明反 差 ,对 职 务犯 罪初 查 制度 的 司法改 良实属 必要 与迫切 。本 文指 出在 实
践上 , 制定 并不 断完善 职 务犯罪 初查 业务 流程, 线 索管理 机 制, 职 务犯 罪初 查手段 , 强职 务犯 罪初 查规 范化建设 , 要 健全 完善 加 强化 职 务犯 罪初 查监 督 机制 , 而确保 职 务犯 罪初 查制 度合 理 、 效的运 行 。 从 有 关键 词 职务 犯 罪 初 查制度 不合 理性 解 决机 制 中 图分类 号 : 9 6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O1-4.2 10.5 22 l)1 1 0 0
经济 罪 案时 ,立 案利 料通 常 是 由发案 单位 通 过调 查取 得 并提 供
可取 的 。而从 检 察职 能 出发 , 们知 道 , 察机 关不 实存 在 , 且 需要追 究刑 事责 任 。检 察机 关 击 犯 罪 的 能 ,而且 也 承担 保护 因举 报 失实 的被 举报 人 合法 权 通过 审 查 料 即行立 案 并直接 进 入预 审 。接 受举 报时 已具备 相
罪 嫌疑 人 的情形 增 J , J 并一 度居 立 案线索 来 源 的首位 , u 由于在办 条 第 2 款规 定 :传唤 、 “ 拘传 持续 的时 间最长 不得 超过 十- d时 。 , ” 案中 可 查 明线 索 , 确认 犯罪 , 更加 强化 了对 立案 必需 客观 存在 根 据职 务犯 罪规 律 , 犯罪嫌 疑 人往 往具有 丰 富 的社会 阅历 、 强 较
一 、
初 查制 度 的历史 发展
线索 进 行筛选 和过 滤 , 中找 出有价 值 的犯罪线 索 , 中人 力、 从 集 物

浅谈国有企业提高违纪案件查办质量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浅谈国有企业提高违纪案件查办质量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浅谈国有企业提高违纪案件查办质量与效率的有效途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个别党员干部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的严重影响,借企业内部改革、钻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还不完备的空子,走上违章违规、违纪违法的不轨之途。

在这种情况下,违纪案件接连出现,并表露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和特征。

这就迫切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拓宽案件查办思路,以有效的方法来提高案件查办的质量与效率,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清路除尘、保驾护航。

一、正面引导,消除案件查办误区这是提高案件查办质量与效率的首要前提。

绝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但也有极个别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是被动的、消极的,在思想上或行为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误区。

误区之一:“畏难”情绪。

认为腐败现象古来有之,无论哪个“朝代”都根除不了,出现了思想上难适应、工作上难开展的畏难情绪。

同时,还存在着查上级怕位置难保,查同级怕关系难搞,查下级怕选票减少的畏难情绪。

误区之二:“恐惧”心理。

个别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的恐吓之言,工作唯唯诺诺、战战兢兢,在正义面前不能够大义凛然、挺身而出。

误区之三:“说情”现象。

在案件调查上,不摸实情,不报实数,不交实底,以种种理由为违纪者辩护说情,争得宽大处理,从中讨个人情、捞点好处。

误区之四:“泄密”行为。

举报刚刚接到,个别纪检监察人员就有意识地走漏了风声,给违纪者以营造伪装的机会。

上述种种误区,严重阻碍了办案进程,不逐步加以解决,就很难发挥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

为此,要坚持正面引导,教育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清除顾虑和疑虑,增强办案的信心和勇气,特别是要树立敢于碰硬、锲而不舍和求真务实这三种精神,同时,各级组织要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壮胆助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为他们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二、整合队伍,强壮案件查办力量这是提高案件查办质量与效率的重要基础。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没有精兵强将是不可能打好、打快、打胜案件查办这个硬仗。

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

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

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刍议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确立了“由证促供,证供互动”,甚至是“由证到不供”的新型侦查模式,给整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初查工作的作用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如何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措施集成化、办案信息化、侦查一体化的办案工作格局,提升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水平,成为摆在我们工作面前的问题。

本文先谈一谈如何进一步构建初查常态化的问题。

完善机制,增强初查工作成效,构建初查工作的常态化成为反贪工作的新要求。

关键词线索证据初查常态化作者简介:李守春、张廷良,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94-02一、初查工作的现状(一)初查工作的基本手段在职务犯罪实践中,初查的手段很有限,往往就是根据掌握的线索核实控告、举报内容。

如果能联系到控告,举报人再通过询问控告、举报人了解有关信息。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举报人的经济状况,单位管理上的漏洞及其与举报内容是否有联系等,从中发现犯罪事实。

初查阶段调查知情人,主要是调查有没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为了侦查而收集犯罪证据。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信息。

请求有关部门和公民协助调查。

有些犯罪事实隐藏较深,书证、物证难以调取,知情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直接向检察人员提供证言的情况下,请求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初查工作存在的不足1.思想上不重视。

有些干警对初查认识不足,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初查明确的规定,对初查法律性产生疑问;有的认为初查不重要,关键看是否立案,还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忽略过程的思想。

在侦查工作中,大多数的干警把功夫下在审讯上,习惯了传统的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办案模式。

所以整个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缺乏坚实的思想基础。

不重视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严重阻碍了整个职务犯罪案件在短的时间内高效立案、高质量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高检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9月25日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新形势下基层纪委案件查处的难点及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纪委案件查处的难点及对策

新形势下基层纪委案件查处的难点及对策温家宝总理强调,“查办案件是反腐败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手段。

按照中央的部署,今年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腐败案件。

要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

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这一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指明了方向。

严肃查办违纪案件,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党的纪律,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干部群众评价反腐倡廉成果的重要标志。

然而,面对反腐败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查办案件工作也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约束着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所面临的难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的办案实践,我们认为影响当前查办基层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源不畅,线索量少质差。

近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查办案件工作的"瓶颈"。

对于案件查办工作来说,当务之急是解决案件来源问题。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主要是通过信访举报、执法监察等渠道获取的。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违法违纪的行为越来越隐蔽,通过常规的审计、检查很难发现线索;作为举报主体的群众,也因违法违纪行为的秘密化,难识“庐山真面目”,从举报信件看,绝大多数内容空洞,无明确线索,不具有可查性。

二是案件查处难,初查工作阻力大。

秘密初查、快速初查历来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初查工作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尤其是办案人员身处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经常与违纪人员和腐败分子面对面较量,生活清苦,工作辛苦,办案艰苦,心灵痛苦,难免有思想顾虑和这样那样的想法。

特别是乡镇办案,因办案人员和违纪人员同处一个县域,本乡本土,通过同事、同学、同乡、亲戚朋友、领导部属等都可能找到联系,说情、劝阻时有发生,更有甚者通过电话、传话等方式威胁、恐吓办案人员或家属。

反贪部门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框架内开展侦查工作

反贪部门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框架内开展侦查工作

反贪部门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框架内开展侦查工作作者:张双龙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双龙(1986-),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摘要】在认真学习和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反贪工作实践,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现就十个方面谈点看法。

【关键词】反贪侦查;新刑诉法;讯问一、关于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如何开展好初查工作(一)在案件线索上就要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做好线索评估工作,排除获取证据可能性小、没有可查性的线索;其次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周详的初查计划。

对线索进行细致的筛选和评估,集中力量进行全面的初查。

(二)研究建立规范高效的初查工作机制成功的初查应该是通过大量前期调查,获取有力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形成基本链条,足以突破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

要达到初查的理想效果,我们必须研究探索建立一个系统的初查机制。

规范强化初查工作过程。

制定初查内容、方法、结果评估等初查制度,细化其流程,切实保障初查工作充分、全面进行,挖掘初查广度和深度,有效提高初查工作效率。

改变过去依赖零星证据就去接触被调查对象“拼口供”做法。

二、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一)讯问前准备工作要做好,要比以往更充分首先要做好初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初查工作。

对嫌疑人基本情况了解要充分,包括嫌疑人自然情况、犯罪手段、行业特点、行业规定、犯罪规律等。

在初查阶段就要拿到有利证据,甚至是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要做到审讯要有充分的预案,包括律师介入可能出现的问题、审讯环境、审讯人员的安排等要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要全面提升秘密侦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讯问的方式、方法要比以往更系统、更多元化首先审讯要连贯,一气呵成,组织多组审讯,人员形成梯队,增加审讯力量。

其次是掌握好出示证据的时机。

由于律师的介入,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会增加,出示证据的时机是突破心理防线最关键的环节。

酒泉完善机制严打严防电信诈骗

酒泉完善机制严打严防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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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完善机制严打严防电信诈骗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8期
2016年以来,甘肃省酒泉市公安机关严打整治电信诈骗犯罪,依托破案会战,紧盯破案数、公诉数“两个提升”,积极探索、完善机制、主动进攻,取得明显成效。

上半年,酒泉警方共破获电信诈骗案件6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打掉团伙3个,追缴涉案财物价值56万元。

酒泉市公安局从刑侦支队、县市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了打击电信诈骗专业队,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与电信、银行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了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为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

同时,抓好案件前期处置环节,一方面,从案件受理入手,要求全面准确采集嫌疑人的基础信息,接警后,第一时间将所有涉案银行账号和相关信息录入“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为后期侦查工作提供源头信息支撑。

另一方面,做好案件初查,根据作案手段、规律特点,初步判断犯罪主体的种类和区域范围,查明通讯工具、涉案账户的归属地、开户地等,为快速破案创造条件。

同时,健全完善警银例会制度,强化柜台和ATM机防骗宣传,与通信部门协作向手机用户群发防骗短信,最大程度消除防范死角。

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一分院深入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做法与成效2008年,我院检务督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第一次检务督察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落实院党组的“四个三”工作思路、加大“三型院”建设力度为重点,以注重预防为根本,以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检令畅通为核心,着力发挥差错管理效能,不断加大督察力度,完善督察机制,取得明显成效。

一、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第一,强化案件质量督察。

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立足我院主要是办案机关的工作定位,始终把对重点执法环节、重点执法岗位、重点执法人员的监督作为全部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不细致、调取证据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公诉词论理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并督促加以整改。

第二,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

以落实我院《检察业务工作流程》为抓手,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

第三,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

为加大事前、事中督察力度,进一步建立动态督察机制,发现问题,早打招呼、早预防,切实促进执法规范化。

分别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了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个别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

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二、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第一,对滞留赃证物清理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以抓赃证物管理为切入点,在摸清底数、完善管理,解决赃证物管理混乱,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为清理原分院、一分院滞留赃证物打基础。

完成了市院和我院赃证物的交接手续。

全部查清了赃证物中各类银行卡的余额情况,使建院以来大量赃证物遗留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及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部署,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支持下级;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互通情况,加强沟通,相互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与优势,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检察机关结成运转高效、关系协调、规范有序的统一整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持上级领导下级;坚持分工制约与协作配合相结合;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科学决策;坚持合理配置和整合检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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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线索、形成的材料,按照管辖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立案侦查的司法活动。

初查的任务是通过调查,为可能立案作必要的证据和基础准备。

而为了完成初查的任务,就要应用必要的手段和技巧,以达到并实现立案侦查之发现犯罪,锁定犯罪的目的。

一、初查的特点
初查作为职务犯罪案的侦查的前置环节,是侦查的一个必要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特点也不同于一般的侦查环节,具体如下:
1、隐蔽性。

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整个初查过程必须秘密进行,由于在初查阶段案件尚未立案,为了防止被查对象觉察而进行串供、毁灭证据等反侦察活动,初查工作一般要求在不接触被查对象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因初查过程可能给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为了维护相关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的权利,初查工作也必须在暗中侦查。

2、局限性。

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
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在初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如怎样在保密的情况下获取证人证言;怎样防止被查对象的反侦察措施等等。

特别是目前的侦查手段匮乏,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能够使用的侦查方法大同小异,缺少技侦手段的运用,只能靠自身经验来判断侦查方向,这些外部的因素都限制了初查活动的开展。

3、复杂性。

根据实际收到的举报线索来分析,举报内容单一,涉及书面材料特别是有利罪证的书证物证比较少。

并且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保证,有的是合理怀疑,有的是道听途说,有的夸大事实,有的甚至是诬告。

在初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在这些复杂多变的线索中分析有价值的举报内容,再依次选准初查方向,从而突破案件。

4、不确定性。

初查开始时,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初查结束时,初查结论是根据事实来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有可能在侦查一两个月后,缺乏证据,无功而返;也存在其他一些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立案的情况。

因此,初查一定要坚持“坚决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

尽量避免满城风雨后,却不了了之的情况发生。

二、初查中存在的问题
初查关系到能否立案,通过初查能够调查清楚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甚至收集到犯罪的证据。

司法实践中,由于初查措施的
有限和限制、案件的复杂情况不同、侦查人员的素质有高低之分等主客观原因,使得职务犯罪的初查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初查缺乏计划,侦查效率较低
初查工作中,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

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制定初查计划时不重视,未认真按照线索评估分析时所确定的目的、方向、方法进行周密考虑和筹划,就随意地、盲目地开展调查。

导致初查活动没有按部就班的收集证据,盲目、大量的无效侦查既有可能打草惊蛇,也使侦查活动的效率大大降低,同时也制约了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

2、初查措施匮乏,侦破案件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传统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最基本的初查措施逐渐被犯罪分子熟悉并充分利用,这些传统措施科技含量低,手续繁琐。

在侦查过程中,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收集困难,大大影响了案件的成案率。

3、保密意识不强,证据收集困难
初查作为侦查工作的向前延伸,是一项极其谨慎、保密性极强的工作,尤其在当今通讯发达的时代,初查的保密工作更是十分必要。

但由于一些侦查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在同事朋友亲人面前不经意地走漏初查信息,导致被查对象采取扰乱初查视线、毁
灭相关证据等反侦查手段。

此外,初查工作中有些侦查人员由于固定证据意识不强,导致证据效力降低的情况。

有的未能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去把握,对一些关键证据未及时调取而导致证据灭失,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这些额外可以避免的因素,最终给立案工作带来重重阻力和困难。

4、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隐患频发
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急于调查收集被查对象犯罪证据,而忽视对初查阶段的安全,导致初查防范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未落实,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

如近年来,有些检察机关发生被查对象在初查时出现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就是惨痛的教训。

当这些事实发生时,不仅对我们自身带来严重的影响,也将在社会上降低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5、相关部门配合不完善,制约初查进度
实践中,传统的初查手段往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如银行、公安、税务、土地等部门。

因为缺乏一个有效整合的力量,侦查部门必须借助这些相关部门来调查具体信息。

但由于存在资料不全,系统更新等情况的发生,直接的阻碍了侦查活动进行。

如何来保证初查过程中与相关部门有效配合,是加快侦查进度,拓宽侦查思路的一个必要进程。

三、初查过程中几点建议
根据上面的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环节。

1、分析线索内容,制定侦查计划。

线索来源千差万别,内容有虚有实,价值大小不一,从中筛选出有价值、成案率高的线索进行重点初查、进而立案,是开展初查工作的首要环节。

因此,科学分析评估案件线索,才能够较好地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然后根据分析出的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制定完整有效的侦查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制定周密的计划,才能保证初查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实现初查的目的。

在制定初查计划时,应当注意首先查清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履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资产情况、个人嗜好等内容,同时还应当知晓被查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及所涉及的行业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其次就是要选准案件突破口。

抓住主要问题,选准突破口。

一般来说,初查的突破口应选择犯罪事实较为明显,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小,查证所需时间短的重要线索,一案多对象的选择重点对象初查,一案多罪名的选择重点罪名初查。

再次就是要讲究初查技巧,学会随机应变。

在初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先收集容易得到的证据,再查证难以获取的证据,先收集外围证据,再查证被查对象的作案罪证。

制定完美的侦查计划将会大大提高侦查效率,增强侦查效果。

2、强调侦查纪律,强化证据收集
强调侦查纪律,首先要做的是在初查保密制度上下功夫。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为了减少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严格控制知密范围。

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通过办案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在初查过程中,我们应尽力隐蔽初查意图,或以案隐案或声东击西,给犯罪嫌疑人以错觉,以便秘密获取证据,给犯罪嫌疑人碎不及防的打击。

其次,强化每名干警的证据意识,也是初查过程中的关键。

初查过程中要解决有无犯罪事实、能否立案等问题,关键在于获取证据。

可以说,证据是初查工作的灵魂,决定着初查的成败。

一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

初查人员要牢固树立时间观念,注重及时收集犯罪证据,防止初查时间拖得越长,造成案情泄密,给初查对象提供反侦查、毁证、灭证的机会。

二要注重合法收集证据。

初查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为避免在立案侦查后的被动,在初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要做到收集证据时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三要做到全面收集证据。

以举报材料为基础,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和直接证据,特别要收集赃款的来源、去向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串供、毁证、建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行为证据。

四要学会固定证据。

对初查收集到的证据,除记录清楚、准确、全面外,还可以同时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减少被查对象辨称逼供、诱供和程序不合法的机会和借口。

3、各部门协助办案,提高办案成果
在初查取证时,可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以查偷、漏税、违法违纪检查等为由,多方开辟途径,突破案件,获取关键性的证据。

同时,在调查信息时,不仅要善于请银行、土地、税务等部门协助,而且要注重与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密码配合,协助调查,以此来正确预测初查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地调整初查的方向和步骤,从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4、善用技侦措施,提高初查科技化。

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是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是与职务犯罪日益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做斗争的最有力的侦查武器。

虽然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受到的制约因素很多,但其运用秘密跟踪、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秘密录音录像、邮件检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是传统侦查措施所无法比拟的,实践证明,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在获取罪证方面是非常有成效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自身技术侦查通道,及时、全面、快速、有效地获取相关证据。

四、结语
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有利于正确区分案件性质,保障立案质量;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护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是职务犯罪案件侦破非常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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