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能否产生相互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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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版)乙的抚养义务。课堂讨论案例1.甲、乙结婚后,乙

民法(第六版)乙的抚养义务。课堂讨论案例1.甲、乙结婚后,乙

民法(第六版)乙的抚养义务。

课堂讨论案例1.甲、乙结婚后,乙原告xx与被告xx于2006年7月6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

2012年12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

2013年4月28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

原告出院后继续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也不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支付原告xx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xx以后的治疗等费用。

律师评析: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

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二、对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应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利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的一方,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摆脱困难境地。

此类案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十个因素:一、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财产来源)。

给付扶养费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受扶养人的经济需要,这是扶养费给付制度与离婚自由原则不相冲突的关键所在。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

2019年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C )%的比例给付。

A、15-20B、20-25C、20-30D、25-30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高院所作的解释是: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C )%。

A、40B、45C、50D、553、表兄弟姐妹是自己的( A )。

A、旁系血亲B、旁系姻亲C、直系血亲D、直系姻亲4、舅兄的妻子是自己的( C )。

A、配偶的血亲B、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 B )。

A、结婚的最高年龄B、结婚的最低年龄C、结婚的最佳年龄D、必婚年龄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内提出。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2年7、以婚姻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法学中称为(B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C、狭义的婚姻法D、广义的婚姻法8、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不正确得是(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婚姻登记条例C、广东省人大的地方规定D、汕头市民政局规定9、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是(D )A.并列的法律部门B.婚姻家庭法包含民法C.婚姻家庭法等同于民法D.民法包含婚姻家庭法10、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 )A、结婚自由B、离婚自由C、不结婚自由和不离婚自由D、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1、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 )A.人民法院B.当事人所在单位C.公安机关D.检察机关12.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 D )为本位的。

A.个人B.父母C.夫妻D.宗族二、多项选择1、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

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否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否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否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近年来,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备受关注。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对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弱势方需要负担的食宿、医疗、教育等生活费用的义务,而此义务是否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成了焦点。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源于我国现行婚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扶养”。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应该依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和能力,对家庭内的共同生活需求作出相应的贡献和承担,其中就包括了对于弱势方的扶养义务。

这一义务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伦理之道,“举家计,万事足”。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法律界的关注点,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尤其当被扶养方所需生活费超过扶养人的经济能力时,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应该由扶养人赔偿,但是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否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否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

支持赔偿的人认为,家庭中的扶养义务不应该仅仅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义务,而应该转变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如果无法得到履行,则有权利要求经济赔偿。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弱势方的生活需求得到充分保障,而不会因为缺乏经济支持而受到侵犯。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无法得到充分履行,那么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则是唯一的出路。

反对赔偿的人则认为,夫妻关系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一种互相赔偿的关系,同时,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应该注重精神上的关爱和支持,而不是仅仅考虑物质层面上的条件。

从法律上来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意味着扶养人承认他无法履行夫妻关系中的扶养义务,这将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的具体问题还是非常复杂的,很难确定。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第2册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双方在婚姻关系③ 存续 期间所得 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④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 产安置补偿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如婚 前投稿婚后发表、婚前发表婚后获得的稿酬、婚姻存续期间发表离婚后取得稿酬。 (5)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 房屋的出资视为对双方赠与的;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
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知识拓展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1)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物 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 的物。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 所得的股息。 (2)自然增值,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 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学习目标 1.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知道夫妻间人身关系与 财产关系的内容,区别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分割。 2.增强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培养婚姻平等公平的意识,保 护夫妻双方及各自的合法权益。

夫妻之间实行“AA制”,丈夫还有出钱给妻子看病的义务吗

夫妻之间实行“AA制”,丈夫还有出钱给妻子看病的义务吗

夫妻之间实行“AA制”,丈夫还有出钱给妻子看病的义务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可以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

在不同的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之间履行相互扶养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而这就可以视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如果双方同居生活,扶养义务自然会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而不会产生问题。

但是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并且需要扶养的一方在请求他方给付抚养费时,对方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数额极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义务人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此点在理论上还没有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依赖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即在夫妻分居时可以请求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然后用义务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权利人的扶养费。

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由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故无论夫妻就财产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案例分析:案例1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王某和张某结婚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aa制。

王某的母亲生病住院,急需住院费,故王某向张某借1万元,但张某却不借。

后张某因病住院,需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她便以自己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自己支付有困难为由,要求王某支付一部分。

王某拒绝支付,张某遂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点评:在本案中,夫妻之间对财产所作的任何约定,都不影响当事人对于《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的法定义务的履行。

即使夫妻约定起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张某不协助王某履行对王某母亲的赡养义务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也不能对抗该法定赡养协助义务。

当然,这里的协助赡养义务仍应当区别于赡养义务本身。

但是本案中,王某不能因为张某违反法定义务在先,就可以也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建立在自愿和双方真心互爱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平等互助、亲密无间。

这条法律条款确保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并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双方必须经过自愿和充分的协商达成共识。

自愿是婚姻的基础,双方不得被迫或者以利益为诱因结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相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不论是在家庭决策、财产管理还是子女抚养方面,都应该做到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

婚姻法第十条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维护家庭的利益和幸福,相互扶持,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共同面对。

夫妻双方应该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相互忠诚和守信承诺。

夫妻间应该相互支持,在家务劳动、子女抚养、经济收入等方面分享责任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互助和亲密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共同经营家庭和社会责任。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和关心对方的感受,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亲密的感情,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法第十条还强调了尊重夫妻双方的人格尊严。

双方不得侮辱、虐待或者实施其他侵害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

夫妻间应该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并通过相互理解和沟通解决矛盾和分歧。

夫妻双方应该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总之,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结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夫妻双方应该以平等、互助、亲密的原则建立和维护婚姻关系。

这一条款的出台确保了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也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

夫妻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只有通过平等、互助和理解,夫妻双方才能共同创造美满幸福的婚姻。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 第6课 珍惜婚姻关系 检测练习(含解析)

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 第6课 珍惜婚姻关系 检测练习(含解析)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检测练习一、单选题(共20小题)1.魏某与妻子何某婚前口头约定婚后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何某将婚前创作的网络小说发表获得稿酬20万元。

魏某喜欢赌博,并欠牌友1.5万元债务,因为此事,两人经常争吵。

最终,二人由于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5年后,何某发现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魏某,要求再次分割房产。

对此分析正确的是()①小说稿酬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予支持③魏某赌博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④夫妻对网络小说共同享有著作权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2.孙某父母早年离异,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

2014年孙某和邓某结婚,后二人购得房产一套,由孙某公积金偿还按揭贷款。

因邓某与孙某爷爷奶奶存在矛盾,关系紧张。

2015年8月,两位老人自感年事已高,前往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两人共同拥有的别墅遗赠给孙某,并指明属于其个人财产。

以下分析合理的是()A.婚内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B.公证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C.两位老人自感年事已高,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公证遗嘱无效D.二人购得的房产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3.小张与小丁恋爱后在2020年举办婚礼,未经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

后双方父亲老张与老丁因孩子姓氏产生矛盾。

张家认为孩子必须随父姓,丁家不同意。

两家争执不下,小张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①小张应当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②老张与老丁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③法院不会支持离婚诉求④若小张获得孩子抚养权,小丁则不用履行抚养义务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4.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包福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期等内容。

下列说法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是()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赌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可自行约定其归属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下列关于夫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①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确立②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要均等③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④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核心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6.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也未举行婚礼。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

2017年新的婚姻法发布,里面新增和删减了很多内容,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解读,有的内容有较为一致的看法,有些内容比较好了解,但是有些人对于里面的一些新出来的条例不是很了解,包括其中的第二十条,那么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

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本条强调的是夫妻间扶养义务是相互的。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

在历史上,由于夫妻地位不平等,丈夫成为家庭的主导者,妻子实际上是其丈夫的附属品。

基于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多国家当时都规定了夫有扶养其妻的义务,妻是其夫的被扶养者。

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虽然强调天赋人权、权利平等,废除了夫权制度,但还没有完全体现夫妻权利地位的平等,如法国民法典一方面规定了夫妻负有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但同时又规定了丈夫应当保护其妻子,丈夫负有接纳其妻子,并按照其财力和身份供给其妻生活上需要的义务。

又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360条就规定,丈夫应当按照其社会地位、财产及收益能力扶养其妻。

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解读释义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

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

基于夫妻之间此项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即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条文理解】本条源于《婚姻法》第20条,只是文字上作了微调。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其中,将第1款的“互相”改成“相互”,将第2款的“付给”改成“给付”,以使文字表述更加精准。

同时,将第2款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提前,以进一步突出本款适用的前提是夫妻有一方存在需要扶养的情况。

现代民法上的扶养义务,基于扶养主体间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决定扶养的程度和标准有所不同:一是生活保持义务;二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都属于“生活保持义务”。

该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甚至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以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使受扶养人的生活水平达到与扶养人相当或接近的标准。

而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属于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条件的扶养:须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并且他方有扶养能力时,才发生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人仅在不降低自己生活水平的限度内,给予受扶养人经济上的供养。

[1]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其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直接根据配偶身份发生的。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试卷1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试卷1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1、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A. 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B. 乡镇人民政府C. 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正确答案:D2、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A. 相互认可B.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C. 继父母无重大过失D. 继父母夫妻关系良好正确答案:B3、以下哪一项不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A. 崇尚意志自由B. 强烈的伦理性C.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D. 鲜明的强制性正确答案:A4、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

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B. 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C. 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D. 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正确答案:C5、张某的户口在北京,李某的户口在西安,若张某和李某想结婚,他们可到下列哪个或那些地区办理结婚登记?()A. 仅得在北京B. 仅得在西安C. 可在北京或西安D. 可在任何地区正确答案:C6、陈某与潘某离婚后,潘某带着2岁的儿子陈煜改嫁包某。

陈某、潘某、包某三人订立收养协议,陈煜由包某收养,今后一切与陈某概无关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5年后,潘某与包某生下一女,取名包红。

陈某离婚后,与洪某结婚,生女取名陈婴。

几年后,陈某、包某相继去世。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因未办理收养登记,包某与陈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父子关系B. 陈煜作为包某生前抚养且无经济来源的人,可适当分得包某遗产C. 陈某的遗产由洪某与陈婴继承,陈煜不能继承D. 陈煜既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也可以继承包某的遗产正确答案:D7、下列关于重婚的说法错误的是()A. 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B. 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之一C. 必须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才构成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D. 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正确答案:C8、在各亲等计算法中,不能被计算亲等的是()A. 姻亲B. 自然血亲C. 拟制血亲D. 配偶正确答案:D9、下列人员中,是基于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是()A. 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B. 继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C. 继子女对继父母享有继承权D. 生子女对生父母享有继承权正确答案:C10、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章第五章:夫妻的义务和权利第一节:夫妻的共同义务第一条:夫妻双方要忠实、互助、和睦地履行夫妻的共同义务。

夫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信任,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负担。

夫妻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能力负担家庭开支,包括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第三条:夫妻间遗留财产,夫妻应协商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和债务。

如不能达成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节:夫妻的个人义务和权利第四条: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

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应得到理解和尊重。

第五条:夫妻双方享有家庭决策和管理权利。

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相互协商,共同决策关系家庭和子女的重要事务。

夫妻双方有权管理家庭财产和事务。

第六条:夫妻双方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

夫妻双方应相互扶养,互相照顾。

无论经济能力如何,夫妻之间应该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七条: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夫妻双方享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财产、劳动、身体健康等各项权益。

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离婚后的夫妻关系第八条:离婚后,夫妻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双方仍然保持亲属关系。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保持相互关心和帮助。

第九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仍然保留。

夫妻双方应共同照顾和抚养子女,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十条:夫妻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夫妻双方在合法离婚后,可以重新结婚。

重新结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节:夫妻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违反夫妻共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夫妻共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财产纠纷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同居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同居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同居关系当事人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年轻的男女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或者是恋人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如果一方发生了经济上困难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需要另一方的照顾,那么另一方有无扶养的义务呢?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的双方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因此,笔者认为,同居期间的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而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法定的扶养义务,但是,鉴于一方经济的困难以及未治愈的疾病等原因,另一方在道德上是应予一方一些经济上的支持。

但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夫妻扶养义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夫妻扶养义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置都必须得到遵 守和 履行 , 否 则 法 律 的 权 威 就 像 列 宁 说 过的“ 那 不 过 是 毫 无 意 义 的空 气 震 动 而 已 ” 。 夫 妻 扶 养 义 务是 婚姻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法 定 义 务 , 非经特 殊法律 规定 、 非 经法 定 事 由 不 得 免 除。 从 婚姻 法的规定来看 , 夫 妻 之 间 的 扶 养 义 务 似 乎 只 具 有 义
要; 二 是 扶养 能力 。 只 有 在 这 二 者 同时 具 备 的情 况 下 , 才
能 认 定 夫 妻 一 方 存 在 扶 养 义 务 并 要 求 其 履 行 。所 谓 扶 养 需要 , 是 指 已 经 没 法 独 立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又 无 谋 生 能 力 夫
夫妻扶养义 务具 有 以下 特征 : 一 是 人 身 性 与 财 产 性 合 一 。 夫 妻 之 间 既有 人 身 关 系 又 有 财 产 关 系 , 其中, 人 身 关系决定财 产关 系 , 财 产 关 系 从 属 于 人 身 关 系 。夫 妻 是 基于缔结婚 姻 这 样 一个 民事 法 律行 为 而 产 生 的身 份关 系, 夫 妻 扶 养 义 务 具 有 明 显 的 人 身 性 。 夫 妻 扶 养 义 务 的 财产性 , 是 夫妻人身关系 的物化表 现和 经济载 体 , 而 且 在
夫妻 扶 养 义 务 的理 解 与适 用研 究
朱 云 霞
( 河南 司法警 官 职业 学 院 法 律 系 ,河南 郑 州 4 5 0 0 1 1 )
摘要: 夫妻扶 养 义务 是婚 姻 法 明文规 定 的 义务 , 其 内涵 包括 三 个 方 面 : 物 质供 养 、 生 活扶 助 和 精 神 扶 养 。扶 养 义务 的 司 法适 用必 须 考 虑 两 个条 件 : 扶 养 需要 和扶 养 能 力 。扶 养 义务 产 生和 履

法律上什么叫共同生活

法律上什么叫共同生活

法律上什么叫共同生活
在法律上,共同生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起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且有一
定的经济往来关系。

这种关系通常是指夫妻、同居伴侣、亲属关系或者合伙经营的关系。

在婚姻法中,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状态。


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有着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相互扶持、相互照顾。

在离婚或者分居的情况下,共同生活的状态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在同居伴侣关系中,共同生活是指两个人在一起居住、生活,并且有一定的经
济往来关系。

尽管同居伴侣并没有结婚,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也有着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相互尊重和支持。

在亲属关系中,共同生活是指一家人在一起居住、生活,并且有着共同的家庭
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需要相互关心、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合伙经营的关系中,共同生活是指合伙人在一起居住、工作,并且共同承担
经济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共同经营企业,共同分担风险。

总之,在法律上,共同生活是指人们在一起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且有一定
的经济往来关系。

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护和规范,需要各方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责任。

共同生活不仅仅是一种生活状态,更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夫妻没感情搭伙过日子协议书

夫妻没感情搭伙过日子协议书

夫妻没感情搭伙过日子协议书男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女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鉴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搭伙过日子的方式继续共同生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共同生活安排1. 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共同居住在[居住地址],但各自拥有独立的私人空间。

2. 家庭生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电费、物业费、食品采购等)由双方按照[具体比例或方式]共同承担。

二、财产及债务1.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归各自所有,互不干涉。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债务产生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因共同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双方应按照[具体比例或方式]共同承担。

三、子女抚养(如有子女)1. 关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按照[具体比例或方式]共同承担。

2. 双方应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四、相互尊重与协助1.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不得干涉对方的工作、社交和个人兴趣爱好。

2. 在一方遇到困难或需要帮助时,另一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协助。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______女方(签字):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四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四

作业一2.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

( √ )4.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6.亲属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 × )7.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8.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 )10.计划生育就是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就是节制生育。

( × )11.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不能结婚。

( × )13.姘居持续多年就会构成事实重婚。

( × )14.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5.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为有效。

( × )16.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1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18.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均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1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1.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2.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应向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2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2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25.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张某,59周岁,因车祸死亡,其父母、妻、子共同起诉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要求赔偿,其中妻王某以其系张某与儿子共同的被扶养人而主张了按规定计算的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保险公司与肇事者均不同意承担,认为王某张某共同的儿子须承担对王某所有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婚姻法》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律师解析:一、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这两条规定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并没有效力不同的区别,也即我国婚姻法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均视为家庭内部成员应尽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老年维权知识问答

老年维权知识问答

老年维权知识问答1、夫妻是否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女儿出嫁后,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

在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应当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不承担或者免除其赡养义务。

3、子女放弃继承权,是否还要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4、子女不同意老年人再婚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5、老年人再婚时可以采用什么形式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为了避免再婚后同继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老年人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婚前一方所有的房产,再婚后是否就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一方所有。

7、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抚养协议和遗嘱该采信哪个?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9、老年人有获得子女探望的权利吗?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一)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1)姓名权。

姓名权是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该规定虽然对夫妻平等适用,但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妇女结婚后既无须随丈夫姓氏,也无须在妻姓前冠以夫姓。

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作出约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同姓还是相互冠姓,均可。

(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形式上看,该规定平等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但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也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适应夫妻经营日常家庭生活作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作为生活的共同体,在日常生活事务中,夫妻有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须他方同意或特别授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0 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题库及答案)

婚姻法(题库及答案)

婚姻法一、单选题1.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A . 社会团体B . 自然人组合C . 亲属团体D . 法人团体正确答案:C2.下列关于扶养的表述,错误的是()。

A .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B . 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C . 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D .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义务正确答案:B3.关于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 .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B . 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同C . 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性质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相同D . 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应优先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特别规定适用正确答案:A4.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 自然属性B . 人口的再生产C . 社会属性D .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正确答案:C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 . 血亲的配偶B . 配偶的血亲C .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 .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正确答案:D6.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哪年制定的()。

A . 1950B . 1980C . 2000D . 2001正确答案:A7.有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 包办婚姻一定是买卖婚姻B . 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C . 题干三种情形中,男女双方结婚都不是其自愿行为D . 父母强行为大龄男青年介绍女友,是包办婚姻的表现形式之一正确答案:B8.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适用()。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B .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C .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D . 澳门特别行政区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确答案:B9.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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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未共同生活能否产生相互扶养义务
原大峰王松领[案情]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无业。

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结婚,婚后,由于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

原告于2006年1月生一女孩,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使原告无家可归。

原告史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营养费、住院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怀孕期间租房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幼儿生活用品、交通费及生产以后每月生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分歧]
本案审理的难点有二:一是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有无扶养义务?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就一直未共同生活,现根本无夫妻感情,故被告对原告无扶养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是否在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如何,夫妻之间均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有扶养的义务。

二是原告的各项请求应如何支持?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要求的分娩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应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支持原告分娩前后各6个月的生活费及怀孕期
间的营养费外,对原告要求的生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及为幼儿购买生活用品费也应支持二分之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但在一方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而需要对方扶养时,才产生该义务。

它的发生只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要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该义务不受夫妻感情好坏及是否共同生活等的影响,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的扶养关系就依然存在。

不过,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即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法律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请求权。

结合本案,原告无业而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工作,无生活来源在情理之中,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照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扶养义务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扶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及与生活、医疗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

原告无固定收入,因生产不好找工作导致其无生活来源,且怀孕期间又确需加强营养,故原告要求生活费、营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原告因生产住院所花医疗费、陪护费、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所花费用及交通费,均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上述费用被告也有责任分担,应承担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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