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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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的社区化管理和再教育工作。

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有经验的人员来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2. 缺乏配套设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应的设施来提供罪犯的安置和康复,但目前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和装备还远远滞后于需求。

3.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合作,但现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合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4. 人员相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罪犯对矫正制度缺乏认同感,对再犯的风险认识不足,对矫正工作的期望过高等,这些都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5. 社会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但目前社会对于罪犯的接纳度还不高,给予罪犯的就业、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存在困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培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科,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2. 加强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罪犯的生活和康复环境,满足其社会参与的需求。

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矫正教育:通过加强矫正教育,提高罪犯对矫正制度的认同感,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评估自身再犯风险,增强他们的社区参与能力。

5. 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支持,提供就业、教育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为罪犯的社会重返提供有力保障。

6. 开展合作研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7.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为社区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到了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一、问题:资源有限在很多社区中,矫正机构的资源非常有限,无法满足需要矫正的犯罪分子的需求。

资源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人力资源不足: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无法提供全面的矫正服务。

例如,矫正人员不够,无法对每一个犯罪分子进行个别化的监督和辅导。

1.2 经济资源不足:矫正机构的经费有限,无法提供多样化的矫正项目和设施。

例如,缺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的经济支持,给犯罪分子的再次犯罪提供预防。

对策:2.1 政府增加资源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投入,包括增加矫正机构的人力和经费支持,以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覆盖范围。

2.2 引入社区资源:社区可以通过与教育、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合作,共享资源,提供更多的培训项目和就业机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效果。

二、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技术支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督手段和技术支持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监视设备不足:社区矫正机构缺乏足够的监视设备,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跟踪。

例如,缺乏足够数量的闭路电视和电子监视器等设备,无法有效地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

2.2 数据管理不完善:由于数据管理系统不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准确地记录和分析犯罪分子的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相应措施。

对策:2.1 资源分配优化:社区矫正机构应优化资源分配,购置足够数量和类型的监视设备,如闭路电视和电子监视器等,确保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跟踪。

2.2 数据管理系统升级: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优化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准确记录和分析犯罪分子的信息,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1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1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1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那些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监管和改造的一种治安管理措施。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到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安全因素。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矫正环境、矫正措施和矫正人员素质等方面,具体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监管机制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机制是保证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得到有效监督和改造的基础。

然而,目前的监管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1.1 缺乏实时监管在现实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都有限,导致无法实时监管被矫正人员的行动。

由于监管范围广泛且人员众多,很难做到对每个被矫正人员进行全天候、全程监管,这就给犯罪分子可能重新犯罪或逃避监管创造了机会。

解决措施: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GPS定位、人脸识别等技术,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确保其不会离开指定区域,并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1.2 信息传递不畅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存在滞后和不畅的问题。

由于信息的“信息壁垒”,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及时了解到被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动,无法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解决措施:应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互。

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将执法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相关社区组织之间的信息打通,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二、矫正环境问题矫正环境是指被矫正人员在社区中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包括住所、工作场所等。

当前的矫正环境存在一些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2.1 社区环境不安全部分社区环境不安全,存在治安问题,给矫正人员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一些社区的治安环境恶劣,犯罪事件频发,使得矫正人员在社区中难以融入和生活。

解决措施:应加强社区治安力量,提高社区的治安水平,确保社区环境的安全稳定。

加强社区警务合作,改善社区治安,减少犯罪可能性,为矫正人员提供更安全的社区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和假释解教人员,在社区进行法律监督和矫正的工作。

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基于该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以期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资源的支持,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普遍不足。

首先,人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门的矫正人员进行督导和指导,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普遍不足,导致很多矫正对象无法得到适时、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其次,物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居住、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较少,导致矫正对象的居住、就业和教育条件差,增加了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

再次,财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来支持日常运转和各项工作,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来源有限,导致一些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社区矫正工作涉及专业技能和敏感性较高的工作,但目前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有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矫正工作;有的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尽责;有的人员存在腐败行为,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果。

人员素质的不同水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参差不齐。

3. 信息不对称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是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然而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存在不畅的问题。

例如,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及时获得犯罪事实、刑满释放人员的详细信息,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不足。

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居委会、教育部门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也存在问题,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和协同性不足。

4. 基层治理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基层治理的工作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化的监督和矫正,旨在降低再犯率并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矫正方式单一由于资源限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目前社区矫正主要依赖于监管和教育的方式执行,忽视了其他潜在的矫正手段。

对策一:多元化矫正方式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和探索,拓宽矫正方式的选择。

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区服务等,在不同罪犯的案例中灵活应用,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

问题二:师资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师资力量不足,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专业指导和辅导,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对策二:培训与引进加强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同时,可以引进相关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以提供更全面的矫正服务。

问题三:再犯率高当前社区矫正的再犯率较高,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策三: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入。

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以及心理咨询等,帮助罪犯解决生活和心理问题,降低再犯率。

问题四:对社区的影响社区矫正涉及社区居民的利益,一些社区居民可能担心其安全问题。

对策四:宣传与互动加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互动,解答他们的疑虑与担忧,增强社区的共识与理解,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与稳定。

问题五:监管不足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不力,导致对罪犯的矫正效果不佳。

对策五: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他们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问题六:资源分配不均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的矫正工作不完善。

对策六: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优化社区矫正资源的配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均衡发展,提升整体矫正效果。

问题七: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罪犯的改造再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矫正工作的效果和社会公众对矫正工作的认可度。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来改进矫正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一、人员配置问题1.1人员数量不足新社区矫正所需的人员数量通常是有限的,而大多数矫正机构的人手都不足。

这可能导致矫正工作的质量下降,矫正对象无法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指导。

1.2人员素质不高在一些新社区矫正机构中,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足够充实,他们缺乏足够的矫正经验和相关培训。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矫正对象时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和不当处理的问题。

对策:应加大对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培训力度,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和矫正理论知识的学习。

同时,应合理配置人员,增加矫正机构的人员数量,确保每个犯罪人员都能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指导。

二、社区配套资源不足问题2.1 社区监督资源不足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区的支持和监督,社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对犯罪人员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然而,目前部分社区监督资源有限,导致社区的参与度不高,监督力度不够。

2.2 社区康复资源不足犯罪人员在获得自由后,需要社区提供合适的康复资源,以帮助他们适应社会。

然而,现实中,社区康复资源比较匮乏,犯罪人员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康复支持。

对策:应加大对社区监督资源和康复资源的投入,发展社区监督组织,鼓励社区公众参与矫正工作,提高犯罪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康复机构和服务网络,为犯罪人员提供多种康复项目和支持。

三、信息化建设问题3.1 信息收集与共享不畅矫正工作需要收集和共享大量的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犯罪人员的情况和行为。

然而,目前新社区矫正工作中,信息收集和共享的方式和技术较为滞后,很多信息仍然以纸质形式存在。

3.2 数据管理与分析不够精细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改进和优化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刑法执行的对象,通过诉前排查、解除约束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等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监管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和帮助,促使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学会遵纪守法。

然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增加监管力量: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

2. 加强监管手段: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比如通过电子脚环等技术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

3. 加强协同配合:与公安、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工作,更需要提供社区支持来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支持系统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作用。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社区矫正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住房、教育等问题。

2. 加强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建立社区矫正员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聘请专门的社区矫正员进行定期的探访和指导。

三、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社区矫正工作旨在帮助矫正对象摆脱犯罪,但实际上,一些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会再次犯罪,再犯率较高。

这一问题的存在,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根源。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加强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犯罪原因分析,了解他们的心理、社会背景等,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文档】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文档】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和监管的一项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监管不严、矫正效果不佳、社会对罪犯的偏见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监管不严。

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约束,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然而,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罪犯在社区中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通常采用居住报到、电子监控等方式,但这些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居住报到的方式容易被误报,电子监控设备的作用范围有限,容易被规避。

2. 监管人员力量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监管人员投入到监管工作中,但由于经费和人力资源的限制,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力量不足。

这导致监管人员无法对罪犯进行全程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为解决监管不严的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监管手段的科技化。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来确保罪犯的身份准确无误,避免误报现象的发生。

2. 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

政府应该增加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数量,保证监管力量的充足。

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矫正效果不佳。

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帮助罪犯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经过社区矫正后,仍然无法改变自己的犯罪行为,再次犯罪。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缺乏个性化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通常采用一种标准化的矫正模式,忽视了罪犯个体差异的存在。

不同的罪犯在犯罪行为、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他们需要个性化的矫正措施来帮助他们改变自己。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渐发展和完善,我们不得不承认,这项工作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障社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因此,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机制不完善目前,社区矫正机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社区矫正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定,一些相关规定尚未明确,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技能和知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把握力度不够,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隐患。

3、社会监督不够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但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还不够。

由于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了解不够,一些出现的问题很难得到及时纠正,给社会带来不少的隐患。

4、制度约束不足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工作,需要有足够的制度约束,把工作人员的行为限制在规范水平之内。

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足够的制度约束,一些工作人员会在工作中出现懈怠、超越职权等不当行为,严重破坏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形象。

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1、完善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机制,制定出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从而为工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2、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稳定的、强有力的保障。

3、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公众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4、建立行业规范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行业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从制度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制。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具体办法和建议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具体办法和建议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下一步具体办法和建议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工作衔接不够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社区等多个部门,具体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

如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并生效后,有时未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未将法院已督促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掌握不对称,导致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

(二)各方重视不够,形不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由综治办参与协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然而,自2016年在我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基本处于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

公安机关对- 1 -矫正对象的情况也知之甚少;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汇报等日常监管,均是司法所在独立完成,很难得到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助、支持。

(三)存在消极观望心理。

社区矫正的参与单位和人民群众存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

社区群众对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存在防范心理,认为矫正人员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反对社区矫正。

部分社区矫正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对社区矫正持观望态度,认为矫正对象“江山易改、本性难移”,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

我市下发的《北安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再次犯罪。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缺乏足够的专业人员支持。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指导和辅导,但目前很多社区矫正机构在人员配置上存在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矫正工作者的负担过重,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从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忽视矫正对象的个性差异。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但有些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个性差异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理解,仅凭一刀切的标准进行矫正。

这种做法不能真正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反而可能导致他们的逆反心理和再次犯罪的风险。

3. 社区矫正措施的选择不合理。

社区矫正工作中,应根据犯罪类型和个体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矫正措施,但现实中存在一些社区矫正机构过于简单地选择某一种或几种矫正措施,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选择。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容易导致矫正措施的失效,也无法真正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实现社会再融入。

4.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但现实中存在一些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这给一些工作者留下了“权力过大、责任不足”的空间,也容易引发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严重地损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信力和效果。

二、整改措施1.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一支专业的队伍来保障,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加大人员配置力度,确保社区矫正机构拥有足够的专业人员,以提高矫正效果。

2. 重视矫正对象的个性差异。

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矫正对象的个性差异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和服务。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解回社会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帮扶的工作。

该工作的目标是将犯罪分子引导回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效果,也对社会安全和社区和谐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缺乏人员和经费投入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但在实际工作中,该项工作受到的重视程度并不高。

由于矫正机构的人员调配不足,导致矫正工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此外,经费投入也不足,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开展得更为细致和深入。

2. 矫正措施不够科学和个性化在社区矫正中,矫正措施的科学性和个性化程度是衡量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矫正措施往往缺乏科学依据,仅仅依靠经验和主观判断,导致措施的针对性和效果不佳。

同时,由于人员和经费不足,矫正机构往往无法为每个犯罪分子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导致矫正措施的操作性不高。

3. 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社区矫正的目标是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但往往由于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导致他们在社区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这种对待往往使得犯罪分子心理失衡,容易再次返回犯罪的道路。

4. 社会对矫正工作的不理解和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是社会治安的一种主动预防机制,但由于社会对矫正工作的不理解,导致对矫正工作的支持度不高。

此外,一些人还认为矫正机构只是给犯罪分子送温暖,给他们新的机会,而缺乏对于矫正工作的正确认同和支持。

5. 矫正监管不到位在犯罪分子矫正过程中,监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监管人员的数量不足,使得监管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展。

此外,由于监管手段的不到位,矫正过程中的申请、审批和监管等环节出现漏洞,使得某些犯罪分子可以逃避监管,继续犯罪活动。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不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人员不足。

社区矫正需要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开展工作,包括矫正干警、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

然而,由于矫正工作需要专业素质,专业人员的留存率不高,导致矫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人员紧张状态。

对策:一方面,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重视,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干劲。

二、财力不足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另一个问题是财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来保障其正常运行,包括设施建设、工作人员待遇、技术设备采购等方面。

然而,由于财政拨款的限制以及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不足,导致社区矫正机构经常出现财力不足的情况。

对策:一方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力保障,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确保社区矫正机构的正常运作。

另一方面,应合理规划和利用经费,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确保每一笔经费都用在刀刃上,给予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支持力度。

三、风险评估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矫正计划制定。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社区矫正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方法还不够完善。

有的机构缺乏科学的评估工具,仅凭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进行评估;有的机构评估工作有所欠缺,未能全面了解服刑人员的犯罪背景和个人特点,导致矫正计划的制定存在盲点。

对策:一方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提出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另一方面,应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加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评估能力和专业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社区矫正是指法院依法对判处缓刑、假释、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辅导、教育和监管等社会矫治措施的工作。

它是刑罚执行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对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安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矫正效果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围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罪犯进行监督和管理,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矫正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存在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监管的手段和手段相对单一,缺乏科技手段和工具的支持。

这导致矫正人员对罪犯的监管不够科学、不够精细,罪犯很容易通过一些方式逃避监管。

2. 矫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当前一些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导致一些矫正人员在工作中缺乏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不能很好地进行矫正和辅导工作,影响了矫正效果。

3. 稿件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稿件是矫正人员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教育的重要手段,但当前一些稿件的编写往往缺乏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方面,有些稿件的内容过于简单、浅显,不能满足罪犯的需求;另一方面,一些稿件的内容脱离罪犯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4.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为因素: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工作,但当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人为因素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矫正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影响了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一些罪犯和他们的家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规避矫正措施,导致矫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整改措施1. 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矫正人员对罪犯的监管质量。

一方面,要加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社会背景审查,提高矫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罪犯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罪犯在矫正期间不能脱逃。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集5篇)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集5篇)

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集5篇)第一篇: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即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统称“五种人”)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臵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司法部从2002年才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运作。

笔者就这项工作对临翔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调查了解,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临翔区被列为云南省第二批临沧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全区有9个社区,截止2007年12月1日,共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矫正对象158名,案件类别分别为:走私贩卖毒品25人,交通肇事7人,抢劫5人,故意伤害8人,滥伐林木3人,贪污挪用15人,盗劫5人,非法拘禁3人,刑罚种类为缓刑、保外就医、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

通过深入矫正对象、司法部门、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中了解,通过矫正,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临翔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

但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

以下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一、观念滞后,群众认知程度低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犯罪人受刑越重似乎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表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于是将大量犯罪人送往监狱,认为监狱是改造犯罪的最佳场所,结果造成监狱压力巨大、行刑成本过大。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可编辑版】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可编辑版】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工作情况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

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66名,已经解矫71名,现共有95名。

其中缓刑65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管制的1人。

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

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

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

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为了加强公安局江北分局与区司法局的联系,及时制定并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名单。

要求每个月,公安局江北分局各派出所的联络员与辖区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地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管理工作。

今年还出台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

通过健全工作制度,达到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协调问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分类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奠定基础。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

为了解决犯罪问题,国家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将犯罪分子从监狱中解放出来,让其在社区里进行矫正和重返社会。

然而,新时期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矫正制度不健全、矫正人员监管力度不足、矫正人员的再融入困难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矫正制度不健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惩罚方式,其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制度化的规范。

制定矫正法律、规章和细则,落实矫正工作的法治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其次,社区矫正服务网络不够完善,缺乏专业化的矫正服务机构。

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服务网络,为矫正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矫正服务。

再次,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问题也不容忽视。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矫正人员不遵守矫正规章制度。

为了解决矫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其次,应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网络,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培训和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矫正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再次,应加大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矫正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矫正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二、矫正人员监管力度不足社区矫正的核心是对矫正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不再犯罪。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往往不足。

一方面,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庞大,但专门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

这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无法得到及时的监管和指导。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些矫正人员往往能够逃避监管,甚至再次犯罪。

为了解决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矫正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矫正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矫正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矫正人员的行踪得到及时掌握和跟踪。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1、矫正工作队伍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

对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非法学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在职职教育,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取得法律专业毕业证书,以更好地运用于实践。

地州应将精通法律的人员配备到社区矫正工作岗位。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学习,精通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地州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专业水平。

2、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一是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24条,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重新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违反禁止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27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收监,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但在实践中,与公安的配合并不太顺畅。

二是法院判决时告知意识薄弱。

虽然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但法院的告知意识不强,有些法院并不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有些法院虽送达书面文书,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

三是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滞后。

四是法院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力度有待提高,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过程不太规范。

如个别法院对已经判处缓刑并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发现漏罪后,未按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而是再次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对同一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二份判决和执行通知书,使司法行政机关无法执行。

以上这些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出现互相推诿和脱节的现象。

对策: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一是召开由公、检、法、司、监狱等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对各方的配合衔接达成共识。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

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新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或者社区管控对象进行矫正和帮扶的工作。

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推广,矫正工作在刑罚执行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措施,旨在为新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问题一:人员配置不合理在一些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素质不高。

由于人员资源的短缺,矫正工作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导致矫正帮扶工作效果不佳。

原因分析:首先,由于对新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对配备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和心理知识作为基础,但是我们现有的教育培训体系并未将这些内容纳入到教育培训的范畴之中。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视为一种负担,没有给予其足够的资金和人力支持。

对策和改进措施:首先,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争取更多的资源支持。

其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养和选拔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要求,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职业发展通道,以提高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再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制定配备矫正工作人员的指标和标准,确保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问题二:矫正帮扶计划难以立足实际在一些地方,矫正帮扶计划制定存在问题,制定过于简单或者脱离实际,导致帮扶效果不佳。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矫正帮扶计划的制定过程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缺乏对相关人员意见的综合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帮扶计划的制定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过于依赖标准化和常规化的帮扶模式,忽视了个体特征和需求。

原因分析: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帮扶计划的制定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个体特点、罪犯风险与需要评估、专业知识等等。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工作。

由于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中往往面临多重问题和挑战,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监管不严监管不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基于监管思维,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监视和控制。

然而,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或不合理的监管手段,导致一些犯罪分子能够逃避监管,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对策:要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增加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应采用科技手段,如电子脚链等,对犯罪分子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和追踪,确保他们不会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二、社区矫正计划不完善社区矫正计划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和改造的具体方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计划往往存在着缺乏科学性和个性化的问题。

一些社区矫正计划过于通用化,没有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问题,导致无法取得良好的改造效果。

对策:应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问题,制定个性化的社区矫正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合适的教育、工作和社交活动等,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三、缺乏社区支持和资源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区的支持和资源,然而,很多社区对社区矫正持怀疑态度,缺乏对犯罪分子的接纳和帮助。

另外,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也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所有犯罪分子的需求。

对策: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区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和理解,减少社区对犯罪分子的歧视和排斥。

同时,应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就业机会和康复设施,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四、缺乏监管后续措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社区矫正后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在脱离监管后再次犯罪。

对策: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跟踪和监测,在脱离监管后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服务,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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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新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及对措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工作情况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去年4月17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有力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克服困难、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截止7月9日,已完成交接工作,于7月10日起转入正常接收,步入常态化管理的轨道。

全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矫正对象166名,已经解矫71名,现共有95名。

其中缓刑65人;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4人;假释12人;暂予监外执行的3人;管制的1人。

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起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作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里要求的三个阶段,结合我们江北实际将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天。

以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分工、工作原则及目标、工作范围及任务,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并建立了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统计、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六项制度。

同时我们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帮教志愿者名册。

在排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针对这一现象,及时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参照试点单位制定了《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日后的规范运行。

为了加强公安局江北分局与区司法局的联系,及时制定并下发了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名单。

要求每个月,公安局江北分局各派出所的联络员与辖区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不定期地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和管理工作。

今年还出台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

通过健全工作制度,达到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协调问题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分类教育等一系列工作奠定基础。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江北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

并按委员会统一要求,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报请并同意,通过内部调整,成立了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科。

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和人头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全力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各街道、慈城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由街道、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

各街道、镇结合工作任务,将民政、教育部门列入领导小组成员。

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依法管理,注重实效。

首先是注重公益劳动基地的建立。

公益劳动能增强他们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回报社会,减轻他们的罪责感。

目前全区共建公益劳动基地5个。

主要以敬老院、公共场所为主,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落实每月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时间。

庄桥街道还制定了公益劳动出勤卡,以监督矫正对象的出勤率。

在公益劳动过程中,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并能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为敬老院的老人赠送牛奶、饼干和日常生活用品。

其次是组织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

我们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做到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中马街道采取为社区矫正对象订制浙江法制报的方法促进其学习教育。

、严格管理,正面引导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

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

一方面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服刑人员每月书面汇报一次,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态;另一方面每月按照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年度进行汇兑。

去年年末,甬江街道对二名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了物质鼓励。

从而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同时,我们注重档案的建立。

做到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按照《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档案的几点意见》,进一步规范档案的建立。

就地取材,共驻共建。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学校各自的地域优势和人才优势,整合资源,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与宁波大学法学院签订地校法制共建协议,率先在孔浦街道开展了“法律人在行动”活动。

首先我们聘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讲师组成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事务和心理学专家咨询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及心理问page题,探讨、提出立法建议。

其次,我们聘请了在校大学生为社区矫正工作帮教志愿者,深入到村、社区,提供司法协助。

一来较好地解决了社区法律专业工作者紧缺的难题,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输入新鲜血液;二来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一个实践场地。

充分发挥大学的学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实现共建单位的双赢。

做到因地制宜,抓出各自的工作特色,努力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责任分工不明确,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其试点工作。

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职责与权力不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竞变成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反而使过程复杂化。

一是法律文书移送不及时,造成衔接不力。

从201X年起浙江省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修改)的通知》。

但有些部门并没有按照其中对衔接制度规定的,在7日内将法律文书移送到矫正机构,尤其是异地法院、监狱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

再加无具体报表统计,最后形成司法部门多次打电话到相关部门寻问是否有相应的矫正对象需要衔接。

二是监督力度不够,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相关部门本因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即矫正对象人数、个别对象的矫正期限、是否按期报到和解除矫正等),但由于没做好信息共享系统,实际监督大打折扣。

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考核机制不健全,造成了由司法行政工作“唱独角戏”的窘境。

(二)、“人户分离”现象严重,成为矫正工作瓶颈“人户分离”是社区矫正工作经常遇到的且较为棘手的问题。

“人户分离”通常现有三种情况:一是户口、住址在同一地,而因做生意或其他原因经常不在本地居住;二是户口在一地,购房在一地,居住又在第三个地方;三是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打工,无具体住址,也无联系方式。

而对于“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如何进行日常矫治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

从调查中得知,当前对于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都是要求他们采用每周通过电话的方式掌握信息,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每周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请假和会客制度根本无从落实,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这种现象,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一方面,个别矫正对象故意制造麻烦,有意钻空子,不如实报告自己的住处,不参加各种矫正活动。

另一方面,各社区矫正管理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相关责任难以界定。

这种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还会给社会治安留下很大隐患。

(三)、基层司法所无强制权,本身力量薄弱,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单位。

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此内容规定却几乎是空白。

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法定权力,这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相符,造成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的不统一,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强制权。

实际工作中,我们已经碰到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而面对这些现象,我们的工作者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另一方面,浙江省的司法所是乡镇、街道的内设机构,与综治办是一套班子二块牌子。

经调查,我区各司法所平均有3名工作人员。

承担着司法所日常的9项职能,现实中又未与综治办真正分家,多多少少都兼顾着两个职能办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最终落在司法所,甚至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做到“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方式,难度很大。

我区有的街道矫正对象有20多名,还有增长的趋势。

人手缺乏,一兼多职,任务繁重,已经成为突出问题。

再加上工作人员编职不一,有行政编制,有事业编制,还有镇、街道外聘人员,整体素质难以保证,业务知识缺乏。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四)、被剥削政治权利人员不服管现象严重,对社区矫正带来负面影响大部分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都是在监狱内服满刑后,回到社会的,他们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但未构成犯罪的,《刑法》未对此作出相应的制约、制裁措施和规定。

司法所只能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警告、记过两种行政制裁措施,不能象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给予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执行制裁,又不能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时,也只能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所以这两种处罚措施对矫正对象根本无威慑力。

我区在移交过程中,表现差的2名矫正对象都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其他地区还出现拒绝参加各项活动,甚至谩骂、威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司法局虽然对个别矫正对象予以警告处分,但收效不大。

甚至公安机关对此类人员也束手无策。

与此同时,其他各类矫正对象相互效仿,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解决问题的基本对策(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明确职责。

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明确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要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地位,并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我们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其次,对社区矫正衔接环节要有详细规定,包括交接环节的衔接和监管环节的衔接等;另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等诸多细节要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进行如参加劳动、申请外出打工的程序和规定;对不按规定参加矫正的不同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有法可依;最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奖励和惩罚的原则及程序应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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