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5.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改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吉政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性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基)金;(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四)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稳定经济运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吉政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3日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政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全省统一的《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跨市(州)、县(市)和国家明确要求省级备案、涉及重大资源开发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实行省级备案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按《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执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市本级与所辖区备案权限、延边州与所辖县(市)备案权限,按照各市(州)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信息来源:省政府文件发布时间:2015-6-6 阅读:114次分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其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国内银行贷款等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相应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申请核准:(一)应由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二)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延边州所属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四)中央在吉林省企业、省属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由省核准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国家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其中,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九)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入吉备案招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入吉备案招标企业使用手册-企业版锐迅科技2011年06月20日文档信息说明:类型-创建(C)、修改(U)、删除(D);目录入吉备案招标企业操作指南-企业版 (4)入吉备案招标企业 (4)1.1企业基本信息 (4)1.2项目基本信息 (5)1.3企业附件 (5)1.4主要专职人员 (6)1.5未报项目列表 (6)1.6已报项目列表 (6)1.7审批未通过列表 (7)1.8审批通过列表 (7)1.9企业账号信息 (8)在目录上按住ctrl并单击可访问链接入吉备案招标企业操作指南-企业版入吉备案招标企业入吉备案招标企业涉及到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企业附件、主要专职人员、未报项目列表、已报项目列表、审批未通过列表、审批通过列表、企业账号信息。
入吉备案招标企业主控菜单栏如下(图1-1)图1-11.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录—入吉备案招标企业—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提交,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的提交。
如图1.1.1注:如果有项目正在申报中,则企业基本信息不可修改。
图1.1.11.2项目基本信息企业登录—入吉备案招标企业—项目基本信息,填写完项目基本信息,点击,该信息进入未报项目列表中;点击,完成对项目的申报。
如图1.2.1图1.2.11.3企业附件企业登录—入吉备案招标企业—企业附件。
在此可上传相关的企业附件信息。
如图1.3.1图1.3.11.4主要专职人员企业登录—入吉备案招标企业—主要专职人员,点击列表下的添加按钮,添加完主要专职人员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如图1.4.1注:如果有项目正在申报中,则不可以添加或修改主要工作人员信息。
图1.4.1点击列表中的查看按钮可查看主要专职人员详细信息;点击修改按钮,可对主要专职人员信息进行修改;点击删除按钮,可将该注册人员删除。
如图1.4.2图1.4.21.5未报项目列表企业登录—入吉备案招标企业—未报项目列表,此列表中显示在项目基本信息中暂存的记录,点击列表中的按钮,可查看项目基本信息详细;点击按钮,可修改项目基本信息或对该项目进行上报;点击按钮,可将该记录进行删除。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07〕17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管理备案办法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工程建设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效的《备案证明书》。
第八条入吉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在吉税务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我省税收管理规定,使用吉林省地税建安类企业统一发票,缴纳有关税费);资质证书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个人执业证书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我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县级行社经营自主权~减少固定资产审批事项~根据《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09〕7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价值超过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建第四条省联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一,县级行社购建办公楼。
,二,县级行社超面积购建的营业用房。
,三,县级行社超配备数量或标准购置公务用车、未达到规定的更新条件更换公务用车。
,四,省联社统一建设的电子化工程.第五条县级行社审批的固定资产事项包括:1,一,购建营业用房。
其中~购建城区营业用房~应事先将城区网点规划报经省联社审核~在省联社审核同意的城区网点规划范围内购建,购建乡镇信用社营业用房~应遵循省联社统一的设计标准。
,二,购置公务用车。
其中购置领导工作用车、运钞护卫车~应事先报省联社审核其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标准及更新条件等。
,三,其他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行社可购建办公楼和营业用房.,一,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且无维修价值的。
,二,超出折旧年限~并且无使用价值的.,三,因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物需要拆迁的。
,四,经批准新设立或迁址网点的。
,五,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
,六,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购建的。
第七条购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县级行社办公楼。
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6,5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5,500平方米。
,二,信用社营业用房。
坐落在地级城市的不超800平方米,县城的不超700平方米,乡镇的不超650平方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吉建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9〕12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执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改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的不利局面,逐步确立社会信誉在企业发展生存中的强势地位,营造全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系统建设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开发合同。
(二)针对拟定系统组织技术论证,确定各系统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第六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五)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六)贷款用途为经营的应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及细则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七)担保相关资料;(八)现行不同业务品种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保障创新创业,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住所与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包括:(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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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备案是完成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联网的基础。 信息备案是资质申报等网上办事的前提条件。
本次信息备案
企业信息
人员信息
2.2.1企业信息备案内容: ➢ 基本信息(基本情况、企业简介等) ➢ 资质信息 ➢ 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任命文件、总经理任命文件、总工程师任命 文件)
此外,按照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建筑业很多法规文件 都已经或正在修订,我们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新要求部署新 系统。
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4大基础数据库+19个子系统:
企业、人员、项目、诚信基础数据库建设 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子系统 施工图审查管理子系统 招投标管理子系统 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 质量监督管理子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子系统 施工许可证管理子系统 施工现场管理子系统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子系统
➢企业信息备案已经上报,如发现数据有问题,管理部 门未审核的,企业可以重新修改、上报;管理部门已审 核的,没办法修改,需要做信息变更。 ➢非本单位人员不得录入系统!如产生人员归属纠纷, 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将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7月份开始项目信息完善工作。请企业关注企业端界 面,出现项目信息备案栏目,开始完善与本企业相关的 项目信息,该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作为企业业绩。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课后测试测试成绩:6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1、缴税资金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省联社清算中心和国库的日间对账时间为()。
(5 分)A1899-12-31B1899-12-31D1899-12-31正确答案:C•2、()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
(5 分)国库经收B预算收入C行政处罚D代理支库正确答案:A多选题•1、横向联网缴税业务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的缴税业务,包括()。
(5 分)A单笔实时扣税B银行端申报查询缴税业务C批量扣税业务D银行端缴税业务正确答案:A B C•2、办理横向联网业务中要求相关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三方具体包括()。
(5 分)A国库B款项征收机关C国库经收处D纳税人(或缴款人)正确答案:B C D•3、下列关于横向联网缴税业务凭证,说法正确的是()。
(5 分)A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B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制的缴款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开户银行生成C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D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正确答案:A C D•4、下列关于三方协议中签约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5 分)A三方协议的签约方式包括柜面签约和网络签约B柜面签约方式。
纳税人持加盖税务机关签章及纳税人预留印鉴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三方协议签约业务,国库经收处审核无误后将协议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委托扣款协议书加盖业务印章,征收机关验证通过,协议签约成功C网络签约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三方协议签约申请,生成电子委托扣款协议,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国库经收处发起验证,验证通过,协议签约成功D网络签约方式。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三方协议签约申请,生成电子委托扣款协议,直接通过受理银行向国库经收处发起验证,验证通过,协议签约成功正确答案:A B C•5、在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时,经办行社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通知(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吉建房〔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通知(试行)吉建房〔2021〕1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执法局:按照《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建立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机制,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惩戒对象惩戒实施对象主要是指在房地产领域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等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和失信房地产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二、惩戒事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4.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5.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7.物业服务人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8.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9.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10.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11.房地产中介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12.房地产中介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3.房地产中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吉建质[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4〕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市场行为,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在信用体系评价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郭剑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30日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及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经备案后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