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XXXX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促进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通过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相互隔离等措施,加强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以保障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制度安排及措施。
第三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有利益相关性的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部门”)作为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一道防线,日常经营管理要做好防范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五条证券公司不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直投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证券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
第六条除证监会同意外,证券公司各部门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业务,也不能借用直投子公司的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章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第七条证券公司督促直投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直投子公司独立完成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与评价,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第八条加强公司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禁止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同时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防控制度
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防控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3、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4、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名词解释1、投资、研究活动是指公司为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交易或者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的活动,包括参与上市公司调研、路演和研究分析外部研究报告、撰写内部研究报告、召开投研交流会议等活动。
2、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
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内幕信息(1)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对上市公司股价均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属股票交易的敏感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1-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1-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1-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1-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1-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者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协助工作。
工作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会务协调、决议督办和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且至少包含一名经营层董事。
委员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公司董事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__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1、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2、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1、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2、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3、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4、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将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各主体的分工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本办法,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各部门、业务线(以下简称“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合规专员/子公司合规部门协助负责人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本人的执业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合规部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公司坚持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行为准则。
各部门、子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和进行识别;对于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存疑的,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专员或本公司合规部门咨询;对于已识别的利益冲突,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子公司汇报,各部门/子公司应自行或咨询本公司合规部门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三、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四、基金销售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五、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它汇集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然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本文将分别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人和投资者的角度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问题。
例如,在基金管理人购买或出售证券时,可能会存在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个人持有股票、公司持股或收到关联公司利益等。
为避免这种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基金管理人的任何相关情况。
2、建立独立的投资和交易执行委员会,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自由裁量权,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最大化。
3、限制基金管理人以个人或关联公司名义进行交易。
4、建立独立的投资顾问,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进行审批。
5、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执业者,他们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然而,基金管理人自身也可能面临利益冲突问题,如在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买卖时,个人投资和基金投资之间存在利益交叉。
为避免该问题,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建立独立的内部审核机制,通过内部审核人员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2、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3、建立基金管理人福利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福利进行透明披露。
4、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基金管理人采取惩戒措施。
3-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控制制度
xx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止出现内募交易、利益冲突而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体系、维持其有效性,是本公司执行董事及管理层的责任,执行董事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一)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三)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制定的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七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本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控制程序,维护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效果,本制度与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XX 殳份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将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条各主体的分工合规总监和合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本办法,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各部门、业务线(以下简称“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子公司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是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合规专员/ 子公司合规部门协助负责人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
各部门、子公司的员工应当对本人的执业活动中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合规部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公司坚持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执业行为准则。
各部门、子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有义务对利益冲突保持敏感和进行识别;对于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存疑的,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专员或本公司合规部门咨询;对于已识别的利益冲突,员工应及时向本部门/ 子公司汇报,各部门/ 子公司应自行或咨询本公司合规部门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管理。
AA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AA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自律准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互不兼容,甚至负相关的情况。
第三条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准则的规定,尽可能防范和避免利益冲突,无法防范和避免时,应坚持如下处理原则:(一)当公司与客户利益冲突时,以保护客户利益为原则;(二)当客户与客户之间利益冲突时,以公平对待客户为原则;(三)当公司不同业务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由公司经营层集体决策处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构架第四条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立和执行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部门”)负责人是防范利益冲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利益冲突事项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本部门在经营管理中有效执行本制度,部门合规人员(如有)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利益冲突评估、审查、防范等工作。
各部门对其所涉利益冲突事项评估和审查存疑的,可征求合规部门意见。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业务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自身的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报送合规部门审核。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对自身在执业活动中遵守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分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员分管,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1-决策授权体系与利益冲突防范、融入方适当性管理(国信证券)
2013年7月目录一、决策授权体系二、利益冲突防范三、融入方适当性管理一、决策授权体系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一、决策授权体系(一)组织架构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采取集中统一管理。
参照目前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融资类业务的模式,国信按照“资产负债委员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决策与授权体系。
资产负债委员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确定年度自有资金使用的业务总规模,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
⏹授信委员会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集体决策机构,统一制定标的股票范围、质押率、期限品种、利率等;⏹集体对融入方及其项目的审议决策。
⏹融资融券部:业务的组织与管理部门,也是自有资金出资的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总部: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该业务的管理部门;⏹经纪事业部、投资银行事业部、经济研究所、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监管总部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职。
⏹营业网点、投行业务部门为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受理融入方申请,、尽职调查、资格初审,指导融入方签署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为融入方提供风险预警、通知等服务。
一、决策授权体系(二)决策机构证券公司应该设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决策机构,对标的股票范围及质押率、期限品种、利率定价、融入方资质等进行集体决策,统一管理。
⏹审议事项•自有资金使用的规模建议;•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审议;•制定统一的标的股票范围与质押率、期限、利率;•融入方及其项目的审批等。
⏹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集体审议决策,避免个人主观判断;⏹统一标的范围、质押率和利率等,避免内部竞争。
一、决策授权体系(二)决策机构(续)授信委员会组成和议事规则的考虑⏹成员组成由融资融券部、资产管理总部、经纪事业部、经济研究所、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管总部指定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成员组成;⏹关联人回避项目的推荐部门与授信委员会成员的部门存在关联关系的,在授信委员会对该项目表决的过程中需回避,且对该项目不享有投票权。
60137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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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促进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通过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相互隔离等措施,加强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以保障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制度安排及措施。
第三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有利益相关性的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部门”)作为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一道防线,日常经营管理要做好防范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五条证券公司不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直投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证券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
第六条除证监会同意外,证券公司各部门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业务,也不能借用直投子公司的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章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督促直投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直投子公司独立完成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与评价,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第八条加强公司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禁止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同时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直投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在证券公司兼职,不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第九条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投行人员要书面承诺勤勉尽责,不向发行人提出不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有关人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不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上与直投子公司完全分开,实行资金财务分开管理。
直投子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防止直投子公司和证券公司资金相互占用。
证券公司投资到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的金额合计不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并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有关规定扣减相关投资。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隔离墙。
为防止信息传播和共享范围不当而造成内幕消息泄漏、违规经营等现象的发生,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传播适度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由证券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