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推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2号),指导我省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教财[20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县和学校,其他市、县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统筹组织,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省政府成立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我省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团省委、妇联、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山西省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下设工作推进组,负责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常规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等。
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省、市、县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统筹制订全省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指导和管理;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保证国家经费按时拨付到县;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
学校营养餐补助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生营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2. 确保营养餐补助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规范营养餐补助管理,确保营养餐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补助对象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2. 依法享受教育资助政策的学生。
四、补助标准1. 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学生每人每天提供4元膳食补助;2. 地方财政承担食堂运转经费和工勤人员工资等。
五、补助方式1. 学校设立营养餐食堂,为学生提供一日三餐;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加餐或课间餐;3. 营养餐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
六、管理制度1. 学校应建立健全营养餐补助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管理;2. 学校应公开营养餐补助政策,接受社会监督;3. 学校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营养餐质量;4. 学校应定期开展营养餐补助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监督检查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营养餐补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营养餐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3. 群众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营养餐补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八、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 对挪用、侵占营养餐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营养餐补助制度,我们旨在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均衡、营养的饮食,助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新时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工作方案
新时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采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工作,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模式顺利实施。
根据《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规范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优质、安全、高效、便利”的原则,对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进行定点采购、统一配送,减少学校后勤服务压力,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惠民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实施原则定点采购、合同管理、价格监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
三、实施范围、采购项目、经费来源(一)实施范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小学、教学点。
(二)采购项目大米、食用油、肉类、禽蛋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经费来源义务教育学校的营养餐统一采购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支出,在学校收取的学生伙食费以及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招标任务及配送期限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出1家企业,负责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点配送食堂食品原材料。
配送期限为五年,五年后重新公开招标。
五、实施方式、要求和操作程序(一)采购方式所需大宗食品原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资格,由中标企业统一提供配送到学校(包括各镇初中、中心校、村完小和教学点)。
1.食品原料供应资格的确定。
大米、食用油、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定点供货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肉类、大米、食用油、禽蛋等农副产品进行捆绑采购,中标企业每种原料需提供2个以上(含2个)品牌供采购学校自主选择。
每期定点采购供货资格为五个学年。
每学年由市教育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中标企业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考核。
对中标企业的日常监督采取明察暗访或抽样检查的方式开展。
如果发现中标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要求,导致老师、学生、家长投诉,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严重影响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责令对方退出食堂食品供应,并记入不宜参与学校食堂食品供应工作黑名单。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
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条例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营养计划”的管理,根据《西安市教育局等十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教发〔2012〕420号)和《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3〕110号)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施“营养计划”的义务段中小学校。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成立高陵区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计划”的实施。
成员由办公室、计财科、纪监办、安保科、教育科、局团委、基建科、保健所等科室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健所,简称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相关科室及学校要明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营养计划”安全顺利实施。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营养计划”实施总体监督及协调工作。
教育科: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计财科:负责监管“营养计划”资金的运行、食品采购等工作;落实学校食堂建设及改善学校食堂设施资金。
安保科:负责“营养计划”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监管。
团委:负责做好“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纪检办:负责监督“营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对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追究。
基建科:确保学校食堂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及时投入使用。
保健所: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培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
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第五条供货商的确定“营养计划”实行全市统一采购牛奶,区政府负责鸡蛋及加餐食品的招标采购。
《半月谈》1-18期时事政治小测试
2012年时事政治2012年第1期小测验1.国务院最近通过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明确,“十一五”时期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40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____以内。
A.3% B.5% C.6%2.2011年12月27日起,我国____卫星导航系统开始向中国及周边地区提供连续无源定位、导航、授时等试运行服务。
A.灯塔B.泰山C.北斗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基本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____张。
A.20 B.25 C.30答案:1、B 2、C 3、C2012年第2期小测验1.1月5日美国公布的新军事战略报告暗示,美国将缩减陆军规模,并减少在欧洲的军事存在,转而加强在____军事存在。
A.中东 B.亚太C.西亚北非2.国务院近期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要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战略优先位置,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均超过____平均水平。
A.全国B.中部地区C.东部地区3.相关部门日前批复了北京市大兴区等____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探索新路。
A.20 B.23 C.24答案:1、B 2、A 3、C2012年第3期小测验1、国家统计局日前发布数据显示,按可比价格计算,2011年中国经济比上年增长____。
A、8.4%B、9.2%C、9.4%2、今年我国将稳步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抓紧研究启动税务、海关、____等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
A、文化B、银监C、证监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____个中央一号文件。
A、8B、9C、10答案:1、B 2、C 3、B2012年第4期小测验1、联合安理会2月4日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____和中国对决议草案投了反对票A. 巴西B. 俄罗斯C. 法国2、中共中央、国务院2月14日在北京举行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免费下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编辑2012年5月23日,教育部、中宣部等十五部门以教财〔2012〕2号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供餐内容与模式、食堂建设和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8章39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目录1基本信息2第一章3第二章4第三章5第四章6第五章7第六章8第七章9第八章1基本信息编辑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略)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略)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略)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第一章编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 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 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 学校 , 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 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的经费 。
第十条 鼓励单 位和个人捐资捐 用经费支 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
第 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
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 ,结合地方财 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 的预算安排 、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有关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
第十 五条 专项 资金 应 当足 额用于 拨付 、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
助按照 国家规定 的标 准核定 ,所 需资金 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 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 ,向 挪作他 用。 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 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 点工作 ( 以下简称 “ 地方试点”) 。地 期专项资金额度。 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 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
第 九条 地 方财政 应 当统筹农 村义 部 门。
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
第 十 四条 县 级财政 部 门收到省 级 理 ,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
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 财政部 门下达的专项资 金后 ,要制 订周 益 。 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 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力,将学生食堂 ( 伙房)列为重点建设 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 ( 伙房 )建设应 当坚持
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14个连片特困地区制定的支持政策措施(横版)
中国农业银行
2012年8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农银发〔2012〕250号)
充分认识做好片区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片区金融服务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强化风险管理,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
37
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
2012年5月
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动员和支持各级团组织及广大青年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开办发〔2012〕35号)
面向中西部各省区市,以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区域和片区县为重点,动员组织贫困家庭“两后生”到承办学校接受2-3年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后办法中职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2012年计划招收10000名。
39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2年5月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2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2〕10号)
28
国家林业局
2012年5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贵州省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2〕128号)
充分发挥林业对维护贵州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
29
国家林业局
2012年6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支持青海省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2〕152号)
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
国土资源部
2012年8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22号)
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质行动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改善学生体质,调整饮食结构,增加营养含量,提高饮食质量,发挥学校强体与育人的双重功能,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农村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根据中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和省市县农村学前阶段营养改善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天每生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享受营养补助100O元;农村学前教育阶段学生每天每生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享受营养补助600元。
根据学生营养健康需要,全面试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5+X”模式,即在政府提供每天每生5元膳食补助为主的基础上,家庭适当缴纳一点费用,提高供餐质量和标准,让学生从“吃得饱”向“吃得营养、科学、均衡”转变。
三、资金来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学校)学生由中央财政按每天每生5元膳食补助,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享受营养补助1000元的基础上,家庭适当交纳一点费用,试行“5+X”供餐模式。
农村公办学前教育学校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学校就读的儿童按每天每生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享受营养补助600元,所需膳食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比例共同承担。
四、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教体局,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关于强化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后勤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强化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后勤的意见和建议关于强化学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后勤的意见和建议一、工作目标以“优质服务惠及师生”为宗旨,紧紧围绕营养改善计划在2022年全面实现食堂供餐,创新提升全县学校后勤保障及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实现后勤设施标准化,进一步加大规范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学校后勤保障运行信息化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重点进一步适应新常态,提升后勤保障工作的认同度,树立“服务育人”的工作新理念,把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确立“两机制、五重点、三常规”工作重点(“两机制”指创新建立学校后勤远程监管中心、学校后勤服务一体化清单责任机制;“五重点”指加强对食堂、师生宿舍、门卫等重点区域的保障管理工作;加快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的步伐;加大对学校BOT食堂回购工作;做好营养午餐劳务派遣公司化运行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三常规”指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强化职业道德规范)。
三、工作措施(一)创新机制谋发展。
1.创新建立学校后勤远程监管中心机制。
县教育局结合学校已有可视监控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实现统一平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的目标,以信息化建设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创新建立学校后勤服务远程监管中心。
学校后勤服务远程监管中心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县教育局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门、学生食堂、学生宿舍、运动场等生活场所的安全文明监管,着力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和学生的德育工作,使所有教职工端正态度,找到位置,找准位置,摆正位置,树立服务意识。
2.创新学校后勤服务一体化清单责任机制。
实施学校后勤服务一体化清单责任机制,加强食堂零利润为主的一体化工作。
为解决学校在聘用、使用后勤服务人员的过程中存在用人和养人的后顾之忧,学校食品采购、营养搭配、食品安全保障缺乏专业团队等问题,本着专业事务由专业团队做的原则,县着手试点由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进行后勤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的各项政策,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学生获得足够、营养均衡的食物。
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饮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政府财政保障。
各级财政应落实国家规定的用于改善学生营养的资金投入,保证学校提供营养均衡的伙食。
(二)健全监管机制。
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和伙食安全的监督检查,严禁出现食源性疾病。
(三)规范伙食供应。
学校食堂应按照食品安全和营养要求,提供种类齐全、搭配科学的伙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食品供应。
(四)实施营养改善项目。
开展营养教育和宣传,树立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
对贫困地区学校学生实施营养补充计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
地方各级财政应落实用于学生伙食的资金投入。
(二)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各地区、各学校应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
对学校伙食质量、学生体质健康情况开展定期调查,问题突出的应限期整改。
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四)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并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制度
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制度一、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学生们的饮食习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很多学生偏爱高热量、高盐、高油脂的食物,而忽视了膳食均衡的原则。
这样的饮食习惯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身体健康,而且对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学校形象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为此,学校需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制度,通过提供营养均衡的食物,引导学生们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二、目的1.提供营养均衡的食物,满足学生们的营养需求;2.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习惯,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3.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质量;4.增强学校的形象和竞争力。
三、实施步骤1.营养检测与分析:通过专业营养师对学生的饮食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学生的营养摄入不足或过多的问题。
2.制定菜单和饮食结构: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营养分析的结果,制定满足学生营养需求的菜单,并注意膳食结构的合理搭配,例如主食、肉类、蔬菜、水果等的比例合理搭配。
3.选择优质食材:优先选择新鲜、有机、无农药残留的食材,并且加强与食材供应商的合作,确保供应的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4.提供多样化食物选择:提供多种不同的食物选择,满足学生的特殊需求和口味偏好,例如提供素食、低盐、低脂等不同类型的食物。
5.食堂环境改善:提供舒适、干净、明亮的就餐环境,设置合理的餐具和餐桌椅等,营造温馨的用餐氛围。
7.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四、预期效果1.学生们的体质将有所改善,更加健康强壮;2.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和注意力将得到提升;3.学校将成为健康饮食的示范单位,提高学校形象和学校对外的竞争力;4.学校的食堂服务质量将得到提升,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将提高;5.学生们将养成健康饮食和生活习惯,受益终身。
总之,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制度对于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提升学校形象有着重要作用。
学校应该积极推行该制度,并且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以保证计划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财教[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7月24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资金安排第五条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监管PPT学习课件
二、相关财经制度解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 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 实、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会计行为必须 遵循的一条根本性原则。
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 财〔2012〕2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
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2]231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 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 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实行国库集中制度制度是加强财政监督,防范腐 败的治本措施,能从机制上减少或杜绝资金在预 算单位滞留时间,提高了预算执行的透明度,提 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分为国库直接支付和国库授权 支付。
二、相关财经制度解读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 划确定的资金用途,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执 行机构审核后开出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 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 付专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 位账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第三条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
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
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
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
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
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七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
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
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十一条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供餐内容与模式第十三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
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
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
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
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四条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
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
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
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
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
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五条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一)学校食堂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地方政府应为托餐家庭(个人)改善供餐条件提供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