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限价商品住房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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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研究》范文

《2024年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研究》范文

《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常住居民的购房需求与意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北京市常住居民的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北京市作为我国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其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了解常住居民的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对于指导房地产开发商精准定位、优化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价值。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及数据分析等方法,对北京市常住居民的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四、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意愿分析(一)购房目的分析调查显示,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目的以自住为主,占比达到70%%。

其中,家庭居住需求、子女教育需求和改善居住环境需求是主要的购房动机。

此外,投资和出租等目的的购房需求也占一定比例。

(二)购房区域偏好在购房区域选择上,北京市常住居民更倾向于选择城市中心区域和近郊区域。

其中,城市中心区域因其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受到许多居民的青睐;近郊区域因其相对较低的房价和优美的自然环境也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购房选择。

五、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需求偏好(一)房屋类型及户型偏好大多数居民偏爱住宅小区和高层公寓等具有良好居住环境的住宅类型。

在户型选择上,三室两厅等大户型更受家庭型购房者的青睐。

(二)价格与品质的权衡在购房过程中,居民往往在价格与品质之间进行权衡。

多数居民在能承受的范围内,更倾向于选择品质较高的房源。

六、结论通过对北京市常住居民购房意愿及需求偏好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自住需求仍是市场主流,同时,居民对房屋的品质、环境和位置有着较高的要求。

这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开发方向和市场定位。

同时,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结束——。

房地产经纪人《业务操作》真题汇编4

房地产经纪人《业务操作》真题汇编4

房地产经纪人《业务操作》真题汇编4房地产经纪人《业务操作》真题汇编4单选题(共58题,共58分)1.房地产经纪人初步完成委托销售工作的标志是()。

A.实地看房B.接待客户C.交易撮合与配对D.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2.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协议后,应在第一时间()。

A.进行公证B.核实房屋产权C.收取委托佣金D.了解最高销售价格3.房地产经纪人在为客户解答问题时,应尽可能使用()。

A.法律用语B.口头用语C.书面用语D.地方用语4.针对咨询市场行情并有意在近期购房的试探型客户,房地产经纪人应采取的引导方式是()。

A.帮助客户制定购房方案B.提供最符合客户要求的房源C.提供专业咨询以便建立长期联系D.展示不同房源以便引导客户意向5.关于房地产卖点应具备的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卖点能够展示出来B.卖点是房地产自身独有的优势C.卖点一般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D.卖点必须能够得到目标客户的认同6.针对某开发区住房供不应求和年轻人购买小户型住房意愿强烈的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定位为小户型单间公寓,该产品定位方法是()。

A.市场分析定位法B.SWOT分析定位法C.建筑策划定位法D.目标客户需求定位法7.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0000m2,固定总成本为2000万元,单位变动成本为3000元/m2,销售税费率为20%,该项目保本售价应为()元/m2。

A.4167B.6250C.100008.在客户关系管理中,客户的当前价值是指客户()。

A.过去为公司创造的利润现值B.过去为公司创造的利润总和C.未来为公司创造的利润现值D.未来为公司创造的利润总和9.下列调查项目中,属于房地产消费动机调查内容的是()。

A.地段要求B.购买意向C.户型要求D.经济收入水平10.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决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心竞争力的要素是()。

A.人脉资源B.房源信息C.网络资源D.财务资源11.一般推荐方式下,卖方代理与买方代理房地产经纪人合作完成业务,卖方代理房地产经纪人通常可获得成交佣金的()。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沪房管市[2012]309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2〕30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9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住房限售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是本区域范围内成交价格较高、价格上涨较快、外地人士购房占比异常以及存在其他成交异常情况的商品住房项目。

要按照《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等规定,重点检查合同签约备案环节房地产企业是否履行签约前告知购房人住房限售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代办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抽查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件袋(包括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登记),重点检查购房人提供的社保证明等材料,并选取部分案例提交市房管局会同人保部门复核。

同时,开展执行住房限售政策内部自查工作,重点自查房地产交易登记中收件、查验和审核等环节执行政策情况。

(二)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检查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等规定,对本区域内2012年以来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展全面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引导稳定社会预期(一)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强化“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摸清住房底数,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市场供应的规模、结构、时序和住房保障的范围、标准、渠道。

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编制四川省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8—2022年),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各地要按照“因城施策,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类,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根据住房发展规划,进一步充实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

(三)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改进完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

鼓励各地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

支持各地在棚户区改造中,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商品住房定向提供给被拆迁居民。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认购事项的通告根据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由河北青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和谐雅居小区1号楼限价商品住房经发布公告、房源展示、受理申请、资格审核、公开摇号及认购房源等程序,完成了集中认购工作。

认购结果如下:和谐雅居小区1号楼限价商品住房共117套,本次集中认购44套,剩余房源73套。

剩余房源将按照“即时申请、即时审核、即时认购”的原则,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认购,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认购对象市区范围内持有效《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住房保障家庭。

二、认购房源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房项目位于邢台市信都区滨江路以东、八一大街以北。

本次认购的1号楼为经集中认购后的剩余房源,共73套。

具体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和售价可查看附件(《和谐雅居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剩余房源信息》)或到和谐雅居小区限价房报名处(地址:文兴路388号古顺集团办公楼四楼)查看。

三、认购程序(一)受理申请。

申请家庭持《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和谐雅居小区限价房报名处(地址:文兴路388号古顺集团办公楼四楼)提出认购申请,领取《限价商品住房认购受理确认书》。

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家庭名单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二)资格审核。

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通过联审联查方式复核申请认购家庭的保障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

(三)认购房源。

申请认购家庭持有效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房,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认购合同。

住户认购后办理认购手续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收回《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书》、《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206号文

206号文

20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备案管理(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时,需填写家庭情况核定表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区(县)、街道(乡镇)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时应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二)各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复审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复审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审查,并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附件1),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在《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的“备案情况”栏中加盖“已备案”或“不予备案”印章。

印章标准:章长3.5cm,章宽1.0cm,用一号仿宋字体。

通过备案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附件2)、《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附件3)。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唐政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销售、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工商、税务、公安、统计、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

(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65号)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02-16 浏览次数:19131京建发〔2011〕6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保障性住房需求意向调查摸底表

保障性住房需求意向调查摸底表

保障性住房需求意向调查摸底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仅作为有关部门政策研究参考使用。

二、本表由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并有申请意向的人员填写。

夫妻双方均在科技园工作的,可自行选择由一方填写;岗位类别按照管理/技术/研发/操作服务分类;家庭人数仅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数量;现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北京的住房淇中保障房是指承租单位公房或政府租赁房,有多套住房的可补充。

三、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及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b(一)公租房:是指政府通过提供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开发建设的用于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住房。

申请人家庭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项目配租配售时,会有更加具体的条件):1 .申请人具有北京市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年收入在一定限额(根据具体项目确定)以下。

2 .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无房家庭和职住不平衡(现住房距离工作地较远)家庭出租的住房。

申请人条件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三)共有产权房:政府通过减免部分土地出让金方式,通过市场开发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承购人与政府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房。

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

申请人家庭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此条件仅为昌平区近期相关项目的申购条件):1 .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在昌平区工作、在昌平区缴纳社保。

2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意向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也在北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3 .单身家庭申请人应于项目配售发布公告日前年满30周岁。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分配实施方案,确保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群众享有住房权益。

二、申请条件: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可提出购房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1. 主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
2. 家庭收入符合规定的限制要求;
3. 家庭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现状居住条件。

三、申请途径: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通过省级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渠道提出购房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资格审核:住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资格认定,形成初步购房名单。

五、摇号公示:对初步购房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六、摇号环节:采取电子摇号方式,确保摇号过程公平公正,最终确定购房名单。

七、签约购房:经摇号确认的购房名单家庭可按照规定时间前往指定机构签署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八、入住管理:购房家庭完成交付后,可按规定时间入住,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九、监督检查:住房管理部门将对整个分配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十、法律责任: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将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为2024年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家庭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
情况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12]30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2〕30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9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等执行情况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住房限售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是本区域范围内成交价格较高、价格上涨较快、外地人士购房占比异常以及存在其他成交异常情况的商品住房项目。

要按照《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等规定,重点检查合同签约备案环节房地产企业是否履行签约前告知购房人住房限售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代办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抽查一定比例的房地产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件袋(包括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登记),重点检查购房人提供的社保证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闽建房〔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

支持各城市因城施策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已取消的要全面落实到位,未取消的要抓紧评估、应调尽调。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10月1日起,全省九市一区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由25%下调至15%,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住房。

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10月31日前统一对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鼓励省内法人银行尽快落实政策、提前完成批量调整工作。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

鼓励各地在国庆期间举办房展会,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发放购房补贴,引导房地产企业、装修装饰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营销让利,支持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以团购方式组织职工购买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2023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2023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2023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____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的限价商品房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部门按照一定的政策和标准,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的住房产品。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标准由本地区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并及时公布。

第五条开发商在销售限价商品房时,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进行定价,并将价格标明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

第六条开发商不得采取任何借口或手段将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

第七条购房者购买限价商品房时,享有享受政府规定的价格优惠的权利。

第八条本地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价格标准的执行。

第九条发现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不符合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合法、不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群能够优先购买。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摇号等公正公平的方式,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购房款项,不得拖延或逃避付款。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房屋合法权益的转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过期后需要进行修订和重新发布。

以上就是____年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字号】潍建房字〔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潍建房字〔2024〕5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优化住房消费支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可选择以购房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作为住房套数查询范围。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首套住房信贷政策:
1.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新购商品住房,凭出生医学证明,可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
2.出售自有住房后新购商品住房的,凭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旧房交易登记信
息,可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
3.居民家庭名下商品住房已经出租或正在出售的,凭《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其新购商品住房可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

三、以上通知事项,仅用于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业务,不作其他用途。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通知实施期间上级政策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浦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6号为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进一步聚焦区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人才集聚目标,现就浦东新区在临港地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申请单位和对象(一)申请单位条件限价房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

在临港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上述四个区域以下统称“限定区域”)实际运营的机构,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成为清单管理单位:1.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限定区域的企业,其中税收户管地应当在所对应限定区域满两年及以上,且符合各限定区域在综合贡献方面的具体要求。

2.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限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洋山保税港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区域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限价房的房源供应管理情况等,依据本《实施办法》在每次限价房供应工作启动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准入标准和相应的认定程序。

(二)申请对象条件在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中工作的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可以提出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岗在编人才;部分紧缺急需的技术骨干人才,经所在区域管理单位认定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津国土房保[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132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滨海新区国土分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功能区房管局:为了加强群众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过程的监督,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经区房管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对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等情况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管局纳入发证前公示范围。

二、区房管局自确定将申请人纳入公示范围起5日内,分别在区有线电视台及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各区房管局在每周五,将本周及上周五新纳入公示范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三、申请人相关情况通过市级媒体公示5日后,没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对在任何公示环节内,发现对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相关情况,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告。

对公告的申请人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系违规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予以严肃查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深建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21〕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一)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

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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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限价商品住房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的公告
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缓解在高房价情况下中等收入群体的购房压力,促进民生改善及社会和谐, 2006年11月,广州市在全国率先采取“双限双竞”方式公开出让限价商品住宅用地。

2007年12月,广州推出全国首个限价房项目面市销售。

2008年1月,印发出台《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2007年、2008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最高销售价格标准的公告》;2009年7月,调整并发布了《关于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州市限价房政策实施以来,得到了市民的普遍支持和肯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截至2009年9月,我市限价房项目共批准预售7305套限价房、已销售7290套,销售率高达99.8%。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和限价房政策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不断健全、完善限价房供应、销售管理政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特在“阳光家缘”网站开展限价商品住房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工作。

通过开展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工作,全面、客观地掌握市民对限价房的需求情况,掌握限价房需求群体的住房现状、收入情况等基础信息,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限价房的供应范围,更有针对性地规划限价房供应规模、用地布局及供应时序,实现限价房资源更加贴近民生需求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一、关于需求调查
除已登记在册的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市民外,凡是拥有广州市户籍的市民,均可参加本次限价房需求调查。

二、关于购买意向预登记
(一)凡是符合《关于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公布的销售对象标准的市民,可在参加需求调查的同时,参加本次购买意向预登记。

2009年销售对象标准为:
1.广州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人口;
2.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属已婚人员的,申请购买限价房,夫妻双方各自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
3.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4.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

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自行如实申报。

(二)凡是按要求参与意向预登记且经审核符合申购时我市限价房销售对象政策条件的市民,将在未来限价房面市销售时,优先于未预登记市民申购。

(三)不符合《关于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中公布的销售对象标准的市民,只需参加需求调查,不需参加购买意向预登记。

三、参加本次需求调查和预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从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申请人登陆“阳光家缘”网站(网址:/),点击“限价房”专栏(页面左边,“系统登录区”下方),进入限价房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申请网页。

(二)进入双方承诺页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保密承诺;二是申请人对自己所填写信息承诺真实可靠。

(三)申请人同意承诺内容后,进入“广州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申请表”页面,申请人如实准确填写申请表各项信息,并保存即可。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次需求调查和购买意向预登记对象范围只限于广州市市辖十区户籍人员。

(二)参加本次预登记,并不意味着必然具备未来限价房购买资格。

预登记市民的购买资格尚须根据未来申购时的我市限价房管理政策审核确定。

(三)为最大程度地方便市民填报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预登记工作,本次预登记全部采取网上填报形式。

(四)参与预登记的市民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敬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咨询电话:83346239)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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