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饮食需求的不断增加,餐饮服务行业变得日益繁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权益,各地政府机构逐渐加强了对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力度。
本文将透过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探讨,为读者们提供相关的知识和指导。
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目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从事餐饮业务前能够达到特定标准,并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该审查过程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餐饮从业者的资质:审查机构会仔细评估餐饮从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背景,以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卫生安全。
2. 餐厅设施和卫生条件:审查机构会对餐厅的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进行严格检查,包括食品储存区域、厨房设备、清洁消毒措施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3. 食品供应链:审查机构会追踪餐饮服务商的食品供应链,包括食材采购、储存和配送等环节,以确保供应的食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程序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通常包括以下程序:1. 提交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服务计划等。
2.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会安排专业人员对申请者的餐厅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 行政审批:通过现场检查后,审查机构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如果达到要求,审查机构将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四、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审查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1. 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能够确保餐饮从业者具备相关的卫生知识和技能,以及妥善的食品处理和储存条件,从而保障消费者用餐的食品安全。
2. 提升行业形象:通过严格审查和规范要求,餐饮服务许可制度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进一步吸引消费者的信赖和选择。
3. 规范竞争环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能够降低餐饮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得那些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非法营运者无法进入市场,从而规范竞争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4.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部门的紧急处置工作。
二十、审查部门的自我监督与评估
1.审查部门应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2.评估内容包括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工作人员素质等;
3.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审查工作、提升服务质量的依据;
1.审查部门应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2.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公众参与餐饮服务单位监督;
3.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审查工作的公开透明;
4.审查部门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
二十三、附则
1.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5.食品原料采购、加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违规行为。
七、许可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1.许可证书须载明餐饮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可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
2.审查合格后,审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申请人须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餐饮服务场所显著位置;
十七、审查档案管理
1.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档案管理制度;
2.审查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查记录、许可证发放及变更注销记录等;
3.档案管理应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询和追溯;
4.审查档案的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十八、审查数据统计分析
1.审查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4.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5.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应及时向审查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餐饮审查细则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章
办法用语
服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 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责任原则
撤销许可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 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 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 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商(包括餐馆、食堂、小吃店等)必须经过审查、评估和许可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证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办理审查规范,是为了确保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法律要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一、办理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商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交申请表、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经营场所的租赁或拥有合法手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证书或资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申请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估1、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接受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法律要求。
2、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商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安全条件,食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流程等。
3、审查评估由专业团队进行,他们会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对申请者的资质和相关证书进行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整改和审核1、如果在审查评估中发现问题,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并给予整改期限。
整改完成后,需要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评估机构会对整改进行审核,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要求。
四、许可证颁发1、餐饮服务提供商经过审查评估和整改审核后,如符合相关要求,将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许可证的颁发应当明确办理机关的名称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加盖办理机关的印章。
3、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更新证件。
五、监督检查1、餐饮服务提供商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经营餐饮服务。
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食材的质量和安全、加工流程的合规性等。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许可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商,监督检查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发布日期:2010-06-22 来源:国食药监食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国食药监食【发布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发布日期】 2010-06-17【生效日期】 2010-06-17【效力】有效【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查标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有合法的餐饮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功能正常、有消防设施等;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管理要求;3. 食品原材料: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设备设施卫生、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申请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和留样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保质期控制和留样保存等。
食品安全法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餐饮处)试题
餐饮食品安全知识试题(注:标红的为答案)一、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B)起施行。
A、2015年5月1日B、2015年10月1日C、2016年1月1日2、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C)。
A、公众身体健康B、公众生命安全C、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3B、5C、104、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食用)一般不超过(B)。
A、1小时B、2小时C、3小时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在(D)条件下存放。
A、10℃以上B、20-25℃C、60℃以下D、10℃以下,60℃以上6、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C )倍的赔偿金。
A、3B、5C、10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B)。
A、行政责任B、社会责任C、民事责任8、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 (C )倍罚款。
A、10B、20C、3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 A )负责制定、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10、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B)。
A、可降价销售B、不能销售C、可作处理食品销售1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 A )。
A、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12、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 )。
A、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B、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C、美国食品安全标准13、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 A )之间。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餐饮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事项;
二、实际从业人员数目;
三、食品处理区面积、就餐面积、现有座位数(用于核定最大就餐人数);集体配餐单位、食堂、餐馆、快餐、粥粉面要核定最大就餐人数,饮品店、甜品店不用。
(以50递增,例如核得为70,则取100)。
请现场监督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好食品处理区面积、就餐面积、现有座位数,具体换算成最大就餐人数由窗口人员负责。
1、上表中所示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或相对使用面积。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3、表中“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粗加工、切配。
四、核定是否含凉菜、烧卤熟肉食品、裱花蛋糕等。
核定方法:是否设有专间。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是指提供餐饮、饮品、茶叶等服务的商业行为。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减少餐饮服务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下面是对这一规范的具体解析。
一、申请条件1.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2.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3.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包括室内环境、设施设备、排污处理等。
4.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仓储条件,包括储存设备、储存温度、食品标识等。
二、审查程序1.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交申请材料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包括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核,包括经营资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2. 初审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状况、食品储存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3. 核查结果合格后,进行公告和听证。
公告和听证主要是向社会公开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申请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 公示和听证结束后,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包括许可、不许可、补正等处理。
三、审查标准1.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包括室内卫生、通风状况、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等。
2. 餐饮服务食品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卫生状况、标签标识的合规性、食品原料的来源等。
3.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
4.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溯源和召回机制,能够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
四、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对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概括和解析。
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可以确保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供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也能够及时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 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和 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 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 理;加工操作管理;消费者投诉管理;餐厨垃圾和废弃 食用油脂管理。
二、主要内容
(五)申请与受理
申请许可证的材料(No.10)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标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
发布主体
2003年8月27日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
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5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二、主要内容
(六)审核与决定
许可决定(No.14)
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通用要求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设置卫生间,与生活区分隔。
不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
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m o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
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还应光滑、防水、不易积聚污垢且易于清洗。
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
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
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应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o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o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
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
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
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
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餐饮单位的分类
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6月17日出台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五条明确,餐饮服务许可按五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是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是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对于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及食堂等业态概念的界定,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文件给予明确。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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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对餐饮服务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新出现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归入已有业态;确难以归入的,可新设业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七条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二章第一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第十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一条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臵相应操作专间。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第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六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臵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八条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第十九条通风排烟设施要求(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二十条采光照明设施要求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二十一条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二十二条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臵。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三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
(四)专间入口处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符合本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更衣室要求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五条厕所要求(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臵,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臵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设施。
第三章第二类许可现场核查要求第二十六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七条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臵相应操作专间。
(三)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六)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八)凉菜间面积≥5㎡。
(九)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
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四)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六)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七)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九条洗手消毒设施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设臵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臵设臵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