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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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Beijing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BITRI 。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市热衷于国际税收研究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与时俱进,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贯彻外为中用的原则,为税收工作实践服务、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接受北京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涉外的税收、财政、经济政策、法规。
二、联系和组织税务界、财政界、经济界、教育界、学术界,开展国际税收理论、政策、制度、管理问题的研究,宣传我国对外税收的方针政策,为首都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三、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基本理论,针对经济建设中涉外税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正确解决的意见,及时将探索的成果进行交流和向决策的有关部门推荐。
四、开展有关税收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纳税单位、个人委托,开展国际税收宣传、咨询、人员培训、经济查证论证、财务管理、代理等业务活动。
五、积极的同国外税收研究机构建立联系,逐步开展国际间和友好城市学术交流活动。
六、总结交流经验,组织评议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加强与有关学会的协作。
七、搜集国际税收资料,进行翻译、整理,编辑出版内部参考资料。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凡有志于从事国际税收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市从事税收专业和涉外税收的研究组织,大专院校、财税学校、涉外专业部门、企业及中介单位等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税务界、财政界、理论界、工商企业界,热心国际税收研究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和税收工作实践经验,积极承担研究会任务,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人士,由本人申请,本会理事或理事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入会需履行入会申请登记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告之本会;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研究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收支;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第十一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届任职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检查总结工作执行情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安排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部署执行方案;
二、召开理事会,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调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负责处理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会长是本会法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承担法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学术研究机构和若干办事机构,配备适当专职人员,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监事会
研究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研究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章程和业务范围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研究会成员违反研究会纪律,损害研究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研究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研究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研究会举办宣传、培训、咨询、课题研究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四、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研究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二、研究会举办的课题、调研、评选活动经费支出;
三、研究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劳务服务必要费用支出;
四、研究会办公设施入用品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有关部门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注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终止,需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报经税务部门和民政局批准注销。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20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