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处理规范标准
如何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和举报
除了行政复议带来的困扰,有些职业索赔的 行为也难以分辨商家是否故意“违法”。如执法 人员介绍在处理一起职业打假人对某药店的投诉 举报案,涉案的职业打假人用针孔摄像机拍了近 20 家药店违规销售保健品的视频,待执法人员受 理后去现场进行检查时,却并未发现店内有该违 规保健品,包括按照视频提供的位置也没找到。
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专门吃诈”,这些人 将正常产品和问题产品调包,或在餐馆监控盲区 破坏食物,现场拨打 12315,要求监管部门出现 场办案,让商家有口难言。这些职业打假人是“把 市场监管当成利器,以达到他自己不可告人的目 的“。
执法人员坦言,如果职业打假人的经济诉求 得不到满足,一线受理的市场监管人就会遭“恶 意报复”。因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举报的案件要根据案件 类型不同在 15 个或 7 个工作日内受理,超期处理 就要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执法人员明明知 道职业举报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但还得坚持受 理,办案过程中还生怕哪句话说错,被复议,一 旦被行政复议麻烦更多。
商家索要赔偿。 七百多起案件分配到基层所的就有几十起。
给一线工作人员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一 段时间,所里的工作基本就围绕这一名打假人转。 因为每起案件就需要到现场调查、做询问笔录、 责令改正等一系列工作内容,几十起案件耗费的 人力和时间成本可想而知。
与此相反,一名职业打假人举报所需的成本 非常低,只需敲敲键盘,通过网络就可威胁商家, 再批量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就可能获得高额赔 偿。不少职业打假人已经是有组织、有培训、有 团队。如派人蹲点某个超市等待食品过期,或者 一人发现某家超市有过期食品,立马在群里发布 信息,就会陆续来人购买,所购者都得赔偿。
针对职业打假 有效做法
针对职业打假有效做法
针对职业打假,可以采取以下有效做法: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该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冒伪劣产品的定义和标准,以及打假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为打假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政府可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和商家积极举报假冒伪劣产品,并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打假工作中。
4. 提高消费者意识:政府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消费者了解如何识别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如何进行维权。
5. 强化商家自律:商家应该加强自律,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积极参与打假工作,与政府和社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6. 加强国际合作:打假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境的假冒伪劣产品。
政府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打假标准和处理措施。
7. 建立诚信体系: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将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惩罚并公示,为消费者提供参考。
总之,职业打假需要政府、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教你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
教你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随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明确,消费者用以维权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维权群体迅速兴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的由“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案件?职业打假人的现状与特征第一,手法专业化。
职业打假人对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乃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非常熟悉,对证据材料的收集、申诉送达的途径及维权程序等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非常专业,索赔成功率高。
他们在法律框架下,以一种理性、平和的方式表达诉求,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第二,组织集团化。
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有的还组建打假团队,成立打假公司,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甚至有实验室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其内部分工明确,已经实现了打假的“集团化”和“程式化”。
第三,目的利益化。
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直接动力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他们以“打假”为噱头,以获取超额赔偿和举报奖励为目的,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或撤诉。
当前,职业打假人选择“维权”对象的目标性很强,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
这种打假方式成本低、风险小、见效快。
其“维权”地点多集中在大中型商场、超市,因为大中型商场、超市更加注重自身名誉和信誉,并拥有一定范围的消费群体,社会影响力较大,赔付能力较强,一般会直接通过赔偿了事。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不仅各地的司法判例差异较大,有关权威规定也是大相径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预防职业打假人多地投诉举报的建议和意见
预防职业打假人多地投诉举报的建议和意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职业打假人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开始崭露头角。
职业打假人通过调查取证、曝光丑恶现象等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检举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职业打假人滥用职权、造谣中伤等问题,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投诉。
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多地投诉举报,下面给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 拓宽打假渠道,设立多种举报途径,并建立健全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机制,提高举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加大对职业打假人的监管力度,明确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标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散布谣言等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专业培训和规范管理,提高其职业素质和行业道德水平,规范其行为,确保其在打假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强化职业打假人的自律意识1. 建立职业打假人自律组织,明确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2. 提高职业打假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调职业打假人应该以公众利益为先,理性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杜绝造谣、诋毁他人的行为。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1. 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曝光和监督,提高公众对职业打假人的认知和警惕。
2. 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公众对职业打假人进行理性和客观的评价,减少不实举报和投诉。
四、增加对职业打假人的激励机制1. 建立健全的职业打假人奖励机制,对那些取得实质成果、不断提升专业水平的职业打假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积极参与打假工作。
2.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职业打假人一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提高其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要预防职业打假人多地投诉举报,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职业打假人的自律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增加对职业打假人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形成合力,共同规范职业打假行为,推动职业打假人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作者:雷玄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17年第08期一直以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存在争议。
7月间,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在大众传播平台上被多次转载,一时引发热议,更是将“职业打假人”这一悬而未决的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职业打假将受限?这份落款为2017年5月19日的答复意见里,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做出的回复,针对近年来颇具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行文写道:“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明确定性为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许多打假人士无不援引一条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经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这份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之所以作出该条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答复意见中指出,虽然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消费者(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处理实务详解
消费者(含职业打假⼈)投诉举报处理实务详解最近,私信⽼五咨询处理消费者投诉、包括应对职业打假⼈的情况不少,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处理的策略也不同,为此,感到有必要综合⼀下,对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中的实务操作,进⾏详细说明,供⼴⼤基层市场监管⼈员参考。
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直是基层⼯作者深感头痛的事,特别是近来来职业打假⼈的出现,⼤⼤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量,⼀旦要求得不到满⾜,动辄提起⾏政复议和诉讼,或者通过政府热线、纪检监察部门进⾏投诉,已成为⼀⼤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等待着通过法律规范去解决,⽽基层⼯作者则出于履⾏职责和保护⾃⾝的需要,⼀定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作,既要切实履⾏职责,保护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作的⽅法技巧,避免出现履职不当引起的问责现象。
⼀、受理环节:开展五项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前消费举报投诉的来源有三种:⼀是消费者直接投诉,包括来信来访等形式;⼆是通过12315举报投诉平台进⾏投诉;三是通过123345政府呼必应平台进⾏转办。
(⼀)审查是否受理:但⽆论是哪⼀种来源,接到投诉之后的第⼀步就是进⾏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重点有五项:1.审查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能:类似于⾏政处罚的管辖权确定,确定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于市场监管执法监管范围,如果不属于市场监管执法监管范围,则不予受理;如属于市场监管执法监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则告知其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审查投诉举报⼈主体信息:审查投诉举报⼈是否如实提供了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委托资料。
书⾯投诉,应当表明以上信息,当⾯投诉,执法⼈员应当记录以上信息,拒不提供以上信息者,不予受理。
3.审查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存在重复处理:发现投诉事项已存在诉讼、仲裁或其它⾏政机关受理或处理中的事项,则不予受理。
4.审查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要排除不属于消费⾏为的单纯民事合同纠纷,如购买⾏为的⽬的是⽤于⽣产经营等,如果不是由于消费⾏为引起的纠纷,则不予受理。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应对技巧
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应对技巧职业索赔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成员不乏媒体记者、律师和行业内人士等。
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钻研业务的、有专门负责购买问题食品的、有专门负责写投诉举报材料的,还有专门负责到法院起诉的。
相比之下,监管执法人员应对这方面知识、能力就相对的弱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我们需要加强学习,多练内功。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有三个路径,一个是县局里接到,二是上级转办,三是其他部门移交。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依法要分成两个部分,目前上级机关转发时候也开始分两个件,一个是投诉件,一个是举报件。
首先,程序不能错,尤其是时间节点,这个是硬伤,尽可能抓紧时间回复,只要回复了,内容不是太重要。
前篇说了,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没有复议和诉讼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总局2号令)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留意大数据、资料、档案记载等有效证据。
当然,也可以让被投诉人提供。
即便投诉不予受理,也不能放弃案源,不影响依法查处。
调解方面,尽快征得被投诉方的意见,看他们愿不愿意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
建立完善的监 管机制,对市 场进行常态化
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形成打
击合力。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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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WPS
汇报时间:20XX/01/01
完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增加对 职业打假行为的 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职业打 假行为监管机制 ,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
推动司法解释和 判例法的应用, 为职业打假行为 提供更加明确的 法律指引。
强化行政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职 业打假行为的
法律地位。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恶意
行为专业:打假者 通常具备丰富的法 律知识和市场经验, 能够准确识别假货 并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严密:职业打 假行为通常有组织、 有计划地进行,打 假者之间相互协作,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维权合理:职业打假 行为旨在打击违法行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其 维权行为合理合法。
职业打假行为的产生背景
结论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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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职业打假行为概述
职业打假行为的定义
职业打假行为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购买、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 过程中故意制造 问题或发现缺陷, 以向经营者索赔 或举报违法行为 的方式获取经济 利益的行为。
职业打假行为通 常涉及大量购买 或使用商品或服 务,并针对同一 问题多次索赔或 举报,以获取经 济利益。
职业打假行为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的影响:推动相关 法律法规的完善
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与应对策略近来,食药监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其因不服申诉、举报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也越来越多。
如何处理好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已成为我们执法人员当前面临的共同问题之一。
一、职业打假人的行为特征分析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把打假当成生意来做的人。
从行为动机看,职业打假人的目的,不在于退货,而在于高额赔偿。
特别是今年3月,新《消法》中“三倍赔偿”,以及最高法院明确支持针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促就了一批职业打假人的复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活动高涨。
《食品安全法》中10倍赔偿金的规定,让更多的职业打假人瞄准了“打假”的巨大利益。
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先直接与商家、生产企业“谈判”,高价索赔。
在商家、厂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就会以消费者身份向食药监部门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向企业施加压力,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
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专家化。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包括立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2)专业化。
职业打假人了解执法部门办案流程。
通过用投诉执法人员“不作为”等手段威胁执法人员,从而达到其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的目的。
(3)集团化。
职业打假人往往是多人组成打假团队,其内部有着明确的分工,并严格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真正实现了打假“集团化”。
(4)“缠诉”化。
职业打假人在申诉、举报时处处设置“陷阱”,就同一问题向不同部门多次举报、申诉、信访。
同时,在其申诉、举报、信访达不到要求时,采取复议、诉讼等与管理部门无休止的纠缠。
二、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新趋势(1)“维权”水平日渐提高。
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的手段、方式更加专业,不仅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同时还会例举一大堆事实和理由,甚至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都说得清清楚楚。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举报人的认定与举报处理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举报人的认定与举报处理作者:高晨辉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2年第03期〔摘要〕食品安全领域职业举报人的出现具有公法、私法层面的双重意义,能够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举报人法律性质上属于消费者,其特殊性体现在主观明知且牟利、客观超需求而购买。
职业举报人以合法的举报手段获取合法利益的,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并且应当妥善处理举报与奖励、举报与调查处理两对法律关系:重点关注举报行为本身,而非举报的主观目的,即使职业举报人以索取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但其举报行为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部门仍然应当予以奖励,且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其举报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关键词〕食品安全;职业举报人;举报行为;举报奖励;举报处理〔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2)03-0084-0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伊始即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初衷在于监督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培育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保证食品安全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行政规制不完善的现实背景下,借助惩罚性赔偿动员私人参与公共规制,具有现实合理性〔1〕。
从法律性质来说,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惩罚性赔偿的引入促使职业举报人这种新兴群体得以“生根发芽”。
他们依据有关法律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双方可能由此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对职业举报人进行研究需要综合运用公法、私法相关理论知识。
现阶段,民法学界主要以职业举报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展开研究,刑法学界重点研究的是职业举报人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分,行政法学界就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热烈讨论,这些研究有助于解决职业举报人群体举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与此同时,与职业举报人相关的一些基础理论有待进一步研究。
例如,何为职业举报人、如何界定职业举报人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如何正确处理职业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明确这些基础理论有助于预防由职业举报人群体所致问题的发生。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确立了新维权理念,拓宽了消费者维权途径,但随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实施,也催生出“职业打假人”,即以索赔为目的,通过投诉举报或诉讼假冒伪劣产品,获取赔偿金的新型职业。
随着职业打假人群体的不断增加,其打假目的已经从单纯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变成了谋求利益,这种打假行为逐渐形成了分工严密的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职业打假人”表现形式。
(一)疑假买假型。
即主动在市场中购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验证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后,通过投诉、诉讼等手段索赔。
(二)知“假”买假型。
主要集中在传统肉制品、腌菜类、农产品等食品方面,通过找寻标签信息不完整或瑕疵问题产品,购买后随即以此为证据向商家索赔。
(三)造假买假型。
这类性质较为恶劣,通常以人为藏匿、损坏商品导致过期变质后,再购买问题产品向商家索赔。
或以边制假售假边打假形式,产销一条龙,牟取非法利益。
二、“职业打假人”造成的问题。
(一)监管履职难度大。
职业打假的恶意举报,牵制执法部门的精力,浪费行政资源,而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造假维权所要付出的成本极低。
由于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
所以只要是购买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
对于基层执法机构而言,本身的人手就非常紧缺,但是这些冲着利益而来的打假者却占据了他们相当多的调解精力,如果你们不帮助他们调解,他们还会到处投诉执法部门不作为,无形当中将执法部门变成了他们敛财的工具。
很多商家因为监控设备不够,而常常“被赔偿”。
在部分行业对职业打假人赔偿甚至出现了行业潜规则。
(二)形成灰色产业链。
职业打假的动机并非为了去伪存真,净化市场,而是利用产品的标签、说明、宣传用语瑕疵等投入少、产出高的细小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
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处理规范
1、审查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 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 法》)规定的条件。《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请 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 责范围。
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工商部门处 理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 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 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 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 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 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的。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指按照惩罚性赔偿条 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消费者或者 消费者代理人的名义寻找并购买不合格商品、 服务,借助诉讼、行政投诉和复议、舆论等 手段从经营者处获取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对象一般是超市、卖场, 电视购物等领域的规模大、商品销售量大的商家, 这些商家以生产或销售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商品为主。
职业打假人 投诉、举报处理规范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 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 可观的收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打假行为, 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 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 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职业打假人投诉立案标准
职业打假人投诉立案标准一、基本概念职业打假人指从事打假活动的自发组织或者有组织的个人,为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反假盗版软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盗版文化用品或者维护受害者有效利益,旨在促进法规定的利益保护而特别受雇或者自发行动,以侦查及大众投诉性质而开展投诉活动,试图为投诉方利益保护、平台创建秩序而发挥作用。
二、投诉立案条件(一)受害人必须拥有所投诉的合法知识产权。
(二)受害人必须提供相关报道证据,包括假货的照片、质检报告,或者来自相关部门的抽检检验报告等等。
(三)投诉的内容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必须是侵害有效知识产权的,不包括其他违反国家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指南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或其他存续法规及法规的保护,及已经拥有实体的物件,不包括服务性的、虚拟的和/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禁止的货品或服务类别。
(五)受害人或者职业打假人可以提供侵权者版权权属或者其他关键信息实体之证据。
(一)职业打假人应收集投诉者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建立报道物证,并归集相关证据。
(二)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签订“投诉当事人书面调解协议书”,书面调解协议书应当包含对违法行为的明确指出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三)当书面调解协议书被签署后,在其中写明的内容及投诉者方的判定结果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立案的依据。
(四)投诉者需要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报送投诉立案,附上相关报道物证,诉讼请求书,投诉人联系方式,以及相关附件,有关信息书面请求报送;(五)司法机关及时审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成立案件作出决定,将投诉立案结果及时报告投诉者。
(六)在被申请人不接受投诉者提起诉讼或投诉者不对投诉要求继续诉讼或终止程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直接择时门开庭宣布投诉行案终止。
怎么反告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一般会通过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来“维权”,多年来,效果也挺不错。
毕竟大多数企业不会为了几百几千块钱而冒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时间短,成本小。
就算企业不就范,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一步施压。
但是还有一些案子职业打假人会通过直接起诉法院来的。
一般涉及诉讼的案子,职业打假人都比较有信心能赢诉讼,买的货也特别多。
就算最终不能达到一赔十的诉讼结果,一般也能实现退货退款,不会亏钱。
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民事诉讼,对于企业来说,会很难受。
首先,就是应诉的问题。
比如说职业打假人在网上买了产品,就在收货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起诉了,往往原告和被告有跨着省的距离。
企业自己去诉讼吧,心里觉得没底,找律师吧,律师就会聊差旅费、代理费,一听律师费和诉讼标的差不远了,还不保证打赢,企业算不过帐,有可能就怂了,灰头土脸主动和职业打假人调解了。
调解是目前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主流,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如果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距离的问题,而调解的话,难免内心不平,而且心中忐忑,毕竟不知道职业打假人手上到底有多少货。
其实,企业有可能不知道,因为疫情的原因,全国法院已经大大改进了硬件设施,不管是立案、文书送达还是开庭,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也就是说,对于异地的问题,企业完全可以提前和法院沟通,申请网上开庭来解决。
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
其次,食品安全法其实并不是为食品安全的民事纠纷设置,最高法《审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才是。
就该司法解释而言,它保护的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对职业打假人,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准备证据。
一是证明原告身份是职业打假人,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产品并未对其造成损害。
二是证明自身的产品本身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这个标准,是指的产品的执行标准,而大多数产品是可以达到这个要求的。
多数职业打假人都是根据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提起诉讼或者投诉举报的。
职业打假投诉流程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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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
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职业打假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时,一般都会一并提出申诉(投诉),这时工商部门就需要对举报和投诉进行分别处理。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但对投诉举报个案处理的规定显得还比较宽泛,特别是对一些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不便于基层执法人员的操作。
对投诉的处理。
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这里的“予以处理”包括受理或不予受理二种处理方式,但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消费者;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要看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第二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第六条管辖权的规定、第十一条投诉条件的规定、第十六条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规定等。
2、告知。
《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受理后的处理。
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纠纷事项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或进行调查取证,搞清纠纷事实;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当事人能够调解达成协议的,工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工商部门应终止调解。
《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4、使用的文书。
对于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使用的文书,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
对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人”申诉举报案件的建议
对依法处置“职业索赔人”申诉举报案件的建议近年来,“职业索赔人”凭借其专业的打假技能、手段,活跃于打假一线。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职业索赔人”的申诉举报案件也越来越多;因不服申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为树立市场监管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减少行政成本,降低履职风险。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置“职业索赔人”的申诉举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职业索赔人”申诉举报的特点(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从XX市场监管局接到的“职业索赔人”申诉举报材料看,提供的材料比较齐全,有《申诉举报书》、购物发票、所购产品照片等;从事实理由的叙述上看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
同时,“职业索赔人”对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的程序性问题也重点关注。
(二)申诉举报内容广泛。
申诉举报内容涉及食品安全、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
(三)以经济利益为目的。
从接到的申诉举报材料以及与“职业索赔人”的沟通了解看,“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均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每一次诉求均包括赔偿和举报奖励。
(四)有明显群体化趋势。
尽管从收到的申诉举报材料看多为个人,但是群体化趋势也开始显现,同一问题通过不同人在某一时段反复出现。
而且,同一问题的多个环节由不同人操作。
如近期XX市场监管局接到晏某关于举报营养标签未标明反式脂肪酸成分问题,不仅向市场监管举报,还以其他人名义向质监举报。
从晏某提交的《测试报告》看,向检验机构委托测试的人员又是另一人。
从中看出背后有一群人在操作这一问题。
二、当前处置“职业索赔人”申诉举报案件存在的问题(一)越权处置。
将不属于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内或不属于本地市场监管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申诉举报案件进行了处置。
如:广州市刘某于2013年8月向XX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诉举报信》,称其在广州市某商场购物买到由XX市XX某厂生产的“煌姜风爪”,发现该产品的宣传单声称“多吃不但能软化血管,同时具有美容功效……”等字样;同时指出该产品没有标出营养成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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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立案调查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 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固定告知证据。如果立案后不能在收到举 报之日起12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宜在立案时告知举报人已 立案调查,在收到举报之日起快满120日时告知举报人“调查 尚未结束,待作出最终处理后还会告知处理结果”。如此告知 可以避免举报人以工商机关未在收到举报后120 日履行法定职 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1、审查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 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 法》)规定的条件。 《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 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 责范围。
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工商部门处 理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 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 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 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 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 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的。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指按照惩罚性赔偿条 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消费者或者 消费者代理人的名义寻找并购买不合格商品、 服务,借助诉讼、行政投诉和复议、舆论等 手段从经营者处获取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对象一般是超市、卖场, 电视购物等领域的规模大、商品销售量大的商家, 这些商家以生产或销售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商品为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 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 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有的直接将标题写为 “关于某某的投诉举报”,有的是在除提出投诉事项外, 还提出了举报请求。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按照举报和投诉 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只处理一种性质请求的情况。 答复时要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予以全部答复。
职业打假人 投诉、举报处理规范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 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 可观的收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打假行为, 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 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 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 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内容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在现行的“消法” 中,赔偿金额额度仅为一倍。
3、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 《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1)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 受理,并告知投诉人;(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 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决定受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并将调解 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人并固定告知证据。《工商行政管
《食品安全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 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 赔偿金。
对举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商机关要按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自 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 立案,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一般是包装标 识不全、标注成分与实物不符、价格虚标等。大体 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食品超过保质期;二是预包 装食品、酒等标签不全、标志错误;三是夸大保健 品的功效。
从积极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机 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潜移默化地促成了消费 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产品质量、消费 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完善与促进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 分析,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 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然而一旦打假者 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 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 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致使作为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
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 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 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 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 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