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处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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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 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 法》)规定的条件。 《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 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 责范围。
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工商部门处 理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 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 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 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 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 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 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 赔偿金。
对举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商机关要按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自 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 立案,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指按照惩罚性赔偿条 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消费者或者 消费者代理人的名义寻找并购买不合格商品、 服务,借助诉讼、行政投诉和复议、舆论等 手段从经营者处获取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对象一般是超市、卖场, 电视购物等领域的规模大、商品销售量大的商家, 这些商家以生产或销售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商品为主。
3、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 《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有管辖权的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1)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 受理,并告知投诉人;(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 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决定受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并将调解 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人并固定告知证据。《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 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 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以上告知,依 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有管辖权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 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 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 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有的直接将标题写为 “关于某某的投诉举报”,有的是在除提出投诉事项外, 还提出了举报请求。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按照举报和投诉 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只处理一种性质请求的情况。 答复时要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予以全部答复。
决定不予立案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要有相应书面审批记录, 及时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固定告知证据。
决定立案调查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 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固定告知证据。如果立案后不能在收到举 报之日起12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宜在立案时告知举报人已 立案调查,在收到举报之日起快满120日时告知举报人“调查 尚未结束,待作出最终处理后还会告知处理结果”。如此告知 可以避免举报人以工商机关未在收到举报后120 日履行法定职 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 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内容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 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在现行的“消法” 中,赔偿金额额度仅为一倍。
职业打假人 投诉、举报处理规范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 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 可观的收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打假行为, 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 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 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一般是包装标 识不全、标注成分与实物不符、价格虚标等。大体 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食品超过保质期;二是预包 装食品、酒等标签不全、标志错误;三是夸大保健 品的功效。
从积极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机 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潜移默化地促成了消费 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产品质量、消费 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完善与促进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 分析,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 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然而一旦打假者 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 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 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致使作为商品质量监管职能 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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