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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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实施,“知假售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出现,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使“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意识到更大的“获利空间”。目前,基层工商部门处理“职业打假人”申诉举报的案件越来越多,打假领域也逐渐发展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各个领域。使得消保部门对此类投诉举报有应接不暇、疲于应付的感觉。而且,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行政复议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申诉举报,应引起基层工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一是目的利益化。“职业打假人”通常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一定数量的问题商品后向执法部门提出诉求,所反映的问题一般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其诉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赔偿和举报奖励,只要获得较为满意的经济赔偿就不再关注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甚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手法专业化。“职业打假人”一般以挂号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申诉举报。从材料上看,通过固定格式打印申
诉举报信,购货凭证,产品照片和申诉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内容上看,信息详实,引用具体法律条款,证据材料齐全。
三是趋势群体化。表面上看,申诉举报行为主体表现为单枪匹马的个人行为,实际上群体化、协作化趋势也开始显现。有的还成立打假公司,组成打假团队,明确内部分工,并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聘用人员到各大商场购买存在问题的商品,由不同人在不同地点对同一问题在某一时间段内反复申诉举报。
二、基层工商部门应对“职业打假人”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存有误区。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行为上就敷衍塞责,使本应及时处置的申诉案件不能规范快速办理,延误办理时限。
二是处理程序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申诉举报及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都有具体要求,尤其是在时效上有明确规定。有的部门在收到申诉后,虽能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却对申请人不告知、不调解或超期告知;有的处理上级机关批转的申诉案件,仅向上级机关报告
案件办理情况,而对申诉人置之不理。有的对投诉举报与信访界限划分不明,把投诉举报作为信访案件进行了处理;更有甚者因为内设机构间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推诿扯皮时有发生,不能有效配合,延误了处理、答复。
三是案件证据不够充分。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一些执法人员在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注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有的经办人员以平信函回复当事人,导致无邮寄凭据;有的经办人员图省事进行电话告知或答复当事人,没有留存录音等确凿的证据;有的经办人不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有的答复甚至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进而引发行政复议甚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