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犬兔产地检疫规程模板

合集下载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兔产地检疫规程

兔产地检疫规程
。il :U il
4 检 疫 程 序 .
4 1申报 受 理 . 饲 养 者 应 在 猫 实 施 狂 犬 病 免 疫 2 天 后 申报 1
吉 林 畜牧 善 医 2 1 0 2年 第 1 期
应按 照 《 物 防疫法》 《 大 动物疫 情应 急条 例》 动 、重
和 《 物 疫情 报 告 管理 办法 》 有关 规 定处 理 。 动 的
442 实 验 室 检 测 须 由省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
5 检 疫结 果处 理 .
51 检 疫 合 格 的 , .经 出具 《 动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兔 的 产 地检 疫 。
5 .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 出 具 《 疫 处 理 通 知 2经 检
定是 否予 以受理 。受理 的 , 当及 时派 出官方 兽 应
55运 载 工 具 、 笼 具 等 应 当 符 合 动 物 防 疫 要 .
饲 医 到 现 场 或 到 指 定 地 点 实 施 检 疫 ;不 予 受 理 的 , 求 ,并 兼 顾 动 物 福 利 。 启 运 前 , 养 者 或 承 运 人 应 当对运 载 工 具 、 具 等进 行有 效 消毒 。 笼 应 说 明理 由 。
为 水 样 、 液 性 或 带 血 ,眼 鼻 有 脓 性 分 泌 物 等 症 黏
状 的 , 疑 感 染 猫 泛 白 细 胞 减 少 症 ( 瘟 ) 怀 猫 。
4 . 4实验 室检 测 441对 怀 疑 患 有 本 规 程 规 定 疫 病 及 临 床 检 .. 查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的 , 按 相 应 疫 病 防 治 技 术 应
5 . 死 猫应 当在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 监 督下 , 4病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防止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管理和检疫工作,制定了本方案,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2. 目的和范围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适用于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3. 检疫要求3.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应提供以下信息:- 动物品种、数量和- 动物产地的基本情况和养殖环境- 动物产地的疫情监测及防控措施情况2. 申报信息应通过指定的申报渠道进行提交。

3.2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1.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动物的体温、外观、行为等进行观察- 对动物产品的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 对动物产地的环境、消毒措施等进行检验2. 检疫查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检疫人员进行。

3.3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记录1.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档保存。

2. 检疫结果应包括检疫地点、时间、结果等信息。

4. 疫情防控措施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动物健康证明1. 动物产地应提供动物健康证明,包括动物疫苗接种情况、疾病检测结果等。

4.2 检疫隔离1. 对于来自疫情严重的动物产地,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进行疾病检测。

4.3 消毒措施1. 动物产地应加强对养殖环境的消毒,定期清理、消毒动物场所。

4.4 信息共享1. 动物产地应与检疫部门建立健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报告疫情和动物疾病信息。

5. 检疫风险评估为了科学评估动物产地的检疫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动物疫情监测,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6. 人员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7. 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检疫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国家的卫生要求和标准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和规范要求。

3. 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流程3.1 申请及审核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动物产地证明、检疫申请表格、检验报告等。

申请材料需提交给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由其进行审核。

3.2 检疫前准备在动物产地检疫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是确定检疫点和检疫设施,保证检疫场所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是准备相关的检疫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检测仪器、防护服、消毒设备等。

3.3 动物产地检疫过程动物产地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 对从动物产地运进的动物进行身体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行为状态、外观特征、食欲等。

2. 进行动物的问诊,了解其近期的健康状况、摄食情况、是否存在疫病风险等。

3. 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等样本的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4. 根据实验结果,对动物进行疫病的鉴定和诊断。

5. 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状况或疑似疫病,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如隔离检疫、进一步检测等。

3.4 检疫结果及处理根据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可以继续进口或放行。

对于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如退运、隔离处理等。

5. 动物产地检疫的挑战和前景5.1 挑战动物产地检疫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 - 动物产地的检疫标准和要求不一致。

- 动物产地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不完善。

- 动物产地的监管措施不健全。

5.2 前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未来,动物产地检疫将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应用。

新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将为动物产地检疫带来更高效和精确的检测手段,从而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一、简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保障国家动物生产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减少损失和危害,制定本实施方案,明确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检疫对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主要针对从国外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活体动物:包括禽畜、水生动物等。

2. 动物产品:包括禽畜肉类、水产品、蛋品等。

三、检疫前准备1. 检疫场所建设:确保检疫场所符合卫生要求,设有合适的隔离区、检疫设备和储存设施。

2. 人员准备:配置专业检疫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认证。

3. 管理制度建立:建立完善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包括检疫记录、隔离措施、检疫通道等。

四、检疫工作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请:进口方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动物产地的检验检疫要求、检疫证明等。

2. 检疫人员到场:检疫人员根据申请情况,到达产地进行检疫工作。

3. 动物检疫:对活体动物进行检疫,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测等。

4. 动物产品检疫:对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包括外观检查、化验分析等。

5. 检疫结果处理:对检疫结果进行处理,包括批准放行、隔离处理、销毁等。

6. 监督检查和记录:对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准确性。

五、检疫检测1. 动物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多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病检测、寄生虫检测等。

2.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隔离措施1. 检疫过程中,对于疑似病例或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应立即进行隔离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2. 隔离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疫情的有效控制和防止跨物种传播。

七、检疫证明1. 完成检疫工作后,对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发放检疫证明,作为放行的凭证。

2. 检疫证明应包括检疫结果、检疫操作、检疫日期等相关信息,确保检疫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作 记 录 , 细 登 记 饲 养 者 姓 名 、 址 、 疫 申报 时 详 地 检
用 途 、 疫 处 理 、 疫 证 明编 号 等 , 由饲 养 者 签 检 检 并
检 检 检 数 有 的出现 发热 , 周 红肿 , 喷嚏 , 嗽 , 眼 打 咳 呕 间 、 疫 时 间 、 疫 地 点 、 疫 动 物 种 类 、 量 及
面 进 行 检 查 。 主 要 检 查 犬 群 体 精 神 状 况 、外 貌 、
3 检 疫 合格 标 准 .
3 自未 发 生 相 关 动 物 疫 情 的 区 域 。 .来
呼吸状 态 、 动状态 、 食情 况及 排泄物 状态 等 。 运 饮 431 _.. 体 检 查 。 通 过 视 诊 、触 诊 和 听 诊 等 2个
。ii :i il i
吉畜兽 0年第期 林牧医2 1 1 2
为规 范 犬 、 和 兔 的产 地 检 疫 , 猫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 《 动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定 , 业 部 规 农 制 定 了 《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 猫 产 地 犬 《 检 疫规 程 》 《 产地 检 疫 规程 》 具 和 兔 , 体 内容 如 下
方 法进 行检 查 。 要检 查犬个 体精 神状 况 、 温 、 主 体 呼 吸 、 肤 、 毛 、 视 黏 膜 、 廓 、 部 及 体 表 淋 皮 被 可 胸 腹 巴结 , 泄动 作及 排 泄物 性状 等 。 排
43 _. 查 内容 2检
32免 疫 记 录 齐 全 , 犬 病 免 疫 在 有 效 期 内 。 . 狂
4325出 现 呕 吐 , 泻 , 便 呈 咖 啡 色 或 番 茄 名 。 . . . 腹 粪 63 疫 申报 单 和 检 疫 工 作 记 录 应 保 存 1 .检 2个 酱 色样 血便 , 有特 殊 的腥臭 气 味等 症状 的, 带 怀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四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____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

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

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

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

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

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

失效疫苗不准使用。

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

猫犬兔产地检疫规程模板

猫犬兔产地检疫规程模板

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猫产地检疫规程

猫产地检疫规程
4325出 现 呕 吐 , 泻 , 便 呈 咖 啡 色 或 番 茄 名 。 . . . 腹 粪 63 疫 申报 单 和 检 疫 工 作 记 录 应 保 存 1 .检 2个 酱 色样 血便 , 有特 殊 的腥臭 气 味等 症状 的, 带 怀
疑 感染 犬 细小 病毒 病 。 有 些 出现 发热 , 神 沉 郁 , 食 ; 重 脱水 , 精 不 严 眼 球 下 陷 , 镜 干 燥 , 肤 弹 力 高 度 下 降 , 重 明 鼻 皮 体 显 减轻 ; 然 呼吸 困难 , 力衰 弱等 症状 。 突 心 4326出现 体 温 升 高 , 神 沉 郁 ; 膜 水 肿 , ... 精 角 呈 “ 眼 ” 呕 吐 , 食 或 食 欲 废 绝 等 症 状 的 , 疑 蓝 ; 不 怀 感 染犬 传 染性 肝炎 。 4327出 现 鼻 子 或 鼻 口部 、 廓 粗 糙 或 干 裂 、 . . . 耳 结 节 或 脓 疱 疹 ,皮 肤 黏 膜 溃 疡 , 巴结 肿 大 等 症 淋 状 的, 疑 感染 利什 曼 病 。 怀 有 些 出 现 精 神 沉 郁 , 睡 , 饮 , 吐 , 面 嗜 多 呕 大 积 对 称 性 脱 毛 , 性 脱 屑 , 见 瘙 痒 ; 有 结 膜 炎 干 罕 偶 或 角膜 炎等 症状 。
32免 疫 记 录 齐 全 , 疫 在 有 效 期 内 。 . 免
55运 载 工 具 、 笼 具 等 应 当 符 合 动 物 防 疫 要 . 求 , 兼 顾 动 物 福 利 。 启 运 前 , 养 者 或 承 运 人 并 饲 应 当对 运 载 工 具 、 具 等 进 行 有 效 消 毒 。 笼
月 以上 。
7 防 护 要 求 .
71从 事 犬 产 地 检 疫 的 人 员 要 定 期 进 行 狂 犬 . 病 疫苗 免疫 。 72从 事 犬 产 地 检 疫 的 人 员 要 配 备 红 外 测 温 . 仪 、 醉 吹 管 、 捉 杆 、 捉 网 、 用 手 套 等 防 护 麻 捕 捕 专 设 备 。口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犬产地检疫规程2023

犬产地检疫规程2023

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人工饲养的犬。

2.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

3.4临床检查健康。

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

4.1.2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4.1.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查验材料4.3.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了解饲养场(户)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犬已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3查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得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与防护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犬得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

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得区域.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

2。

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4。

2。

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得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4。

2。

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相关证明.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

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与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与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

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得斜视与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

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

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1. 概述农业部犬猫检疫规程是中国农业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犬猫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本规程规定了犬猫检疫的程序、要求和监管措施,对于犬猫的饲养管理和疫情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2. 检疫程序2.1 入境检疫所有进入中国境内的犬猫必须进行入境检疫。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主人在入境前需提前向中国农业部申报,提交犬猫的相关健康证明和检疫证书。

-犬猫抵达中国后,由入境检疫机构进行检验、隔离和观察,以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 检疫机构会对犬猫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测、疫苗接种等,确保其不携带传染病。

2.2 出境检疫犬猫离开中国境内时,也需要进行出境检疫。

出境检疫的程序如下: - 主人需提前向中国农业部申报,提交犬猫的相关健康证明和检疫证书。

- 检疫机构会对犬猫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不携带传染病。

- 犬猫通过出境检疫后,主人可获得出境检疫合格证明。

3. 检疫要求3.1 疫苗接种犬猫检疫规程要求所有犬猫在满3个月龄时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定期进行复检。

疫苗接种是防止狂犬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3.2 疾病检测犬猫检疫规程要求对犬瘟热、犬传染性肝炎、犬细小病毒病、猫瘟热等常见传染病进行检测。

确保犬猫不携带这些传染病,防止疫情的蔓延。

3.3 隔离观察入境犬猫需要在检疫机构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间对其进行体格检查、疫苗接种和疾病检测。

只有在观察期满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境或进入中国境内。

3.4 检疫证明检疫机构会根据检疫结果向主人提供检疫证明,证明犬猫已经通过检疫并符合要求。

这是犬猫进出境以及在国内饲养的必备证件。

4. 监管措施4.1 检疫机构中国农业部设立了专门的检疫机构,负责犬猫的入境和出境检疫工作。

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检疫人员和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检疫监管中国农业部对犬猫检疫工作进行监管,确保检疫规程的执行。

监管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随机抽样检测,以及对检疫机构的评估和指导。

猫产地检疫规程

猫产地检疫规程

猫产地检疫规程【原创版】目录一、猫产地检疫的背景和重要性二、猫产地检疫的具体规程1.检疫对象2.检疫标准3.检疫方法4.检疫结果处理三、猫产地检疫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猫产地检疫的背景和重要性猫作为人类的宠物已有悠久的历史,它们不仅可以陪伴主人度过孤独的时光,还能给家庭带来欢乐。

然而,随着猫养殖业的发展,猫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证猫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猫产地检疫规程应运而生。

猫产地检疫是指对猫进行一系列的检疫措施,以确保猫没有携带传染病、寄生虫等疾病。

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猫疫病的传播,保障猫及主人的健康。

二、猫产地检疫的具体规程1.检疫对象猫产地检疫的对象包括所有用于养殖、运输和销售的猫。

2.检疫标准猫产地检疫的标准主要包括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等猫常见疫病。

3.检疫方法猫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等。

4.检疫结果处理猫产地检疫的结果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检疫合格:猫没有任何疫病,可以正常养殖、运输和销售。

(2)检疫不合格:猫携带有疫病,需要进行治疗和隔离,直到疫病消除为止。

(3)检疫不合格且无法治愈:猫需要被扑杀,以确保疫病不会传播。

三、猫产地检疫的意义和影响猫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猫及主人的健康:猫产地检疫可以有效防止猫疫病的传播,保障猫及主人的健康。

(2)提高猫养殖业的质量:猫产地检疫可以促使猫养殖业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提高猫的质量。

(3)促进猫销售市场的发展:猫产地检疫可以增加消费者对猫的信任,从而促进猫销售市场的发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三篇)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尊敬的检疫部门:我是一名来自XX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即将参加一个国外展览会,并携带了数只活动物前往参展。

在此,我特向贵部门申请动物检疫服务,希望能够获得相关的检疫手续。

根据我司了解,为了防止动物疾病的跨境传播,贵部门对进出口动物都有严格的检疫要求。

为了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国家动物疫情安全,我们希望能积极配合贵部门进行必要的检疫工作。

以下是我们即将携带的动物情况及相关资料:1. 动物种类:狗、猫、鸟类数量及品种分别如下:- 狗:2只,品种为金毛和拉布拉多;- 猫:1只,品种为英国短毛猫;- 鸟类:3只,品种为鹦鹉。

2. 动物健康情况:- 狗猫:经过定期兽医检查,所有动物均健康,无疾病。

- 鸟类:除了健康证明外,我们还有鸟类健康检测报告,证明其健康状况良好。

3. 动物运输:- 我们将使用适宜的动物运输箱进行运输,确保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良好的舒适和安全。

- 我们还会提供详细的运输计划、航班信息以及抵达后的处理方式等。

4. 动物检疫要求:- 我们承诺遵守贵部门的检疫要求,包括提供必要的动物健康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等。

- 如果贵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更详细的检疫工作,请提前告知,我们将积极配合。

希望贵部门能够尽快审批我们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检疫服务。

我们深知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也非常重视保护动物健康和遵守相关法规。

我们期待与贵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动物检疫安全。

谢谢!XX公司XX年XX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范本(二)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检疫动物基本情况1. 动物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申报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动物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动物性别分布:___________________5. 动物年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6. 动物品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二、动物健康情况1. 是否有疫病发生史:_______________2. 动物是否接种过疫苗:_____________3. 最近一次动物健康检查日期:______三、动物养殖环境情况1. 饲养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2. 饲养场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3. 养殖环境卫生状况:_______________4. 养殖设施是否符合标准:__________四、其他申报事项请在此栏目详细说明申报对象的其他相关事项,例如动物领养、交易记录、动物运输等。

广州市猫产地检疫规程

广州市猫产地检疫规程

广州市猫产地检疫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于从繁殖场、宠物店等地引进的猫,须要进行一系列的产地检疫措施,保障本地区的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具体的规程如下:
1.从产地购买猫,要求检疫证明、健康证明、免疫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相关证件,以及随猫附带的病毒、寄生虫筛查报告。

2.进口猫必须进行规定的检疫证明检查,并完成14天观察期,情况良好才能移交采取措施。

3.猫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血液样本采集、多种病原学检测、免疫接种与保健处理等一连串检测项目,并按规定领取相应的证明。

4.严格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局公布并更新的《猫体外寄生虫单次制式化检测方法》,导入的猫必须接受专业方法检测,针对疫苗接种、抗病毒药、体内犬/猫源性寄生虫掩盖,不合格的猫不能切实导入。

5.如果发病病原微生物侵入,处置隔离、消毒和转出等措施。

总之,广州市对猫的产地检疫工作非常重视。

在购买或进口猫之前,我们应当了解相关检疫规程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简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简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简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防控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2. 检疫基本原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

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保障动物健康。

- 综合治理。

结合多种防控手段,提高检疫效果。

- 防控通道。

严密监管出入境通道,防止病原体传播。

- 全程监管。

从产地到进口国的全程追踪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 检疫流程3.1 申报材料准备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动物种类、数量和来源地信息。

- 动物产品的批次、品牌、产地和生产商信息。

- 动物产地的疫情和检疫措施报告。

- 相关证明文件,如动物疫苗接种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等。

3.2 入境检疫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入境检疫,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检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对动物进行体检和抽样检测。

3. 对动物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 根据检测结果裁定是否放行。

3.3 隔离检疫对入境的动物进行隔离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动物提供符合标准的隔离场所。

- 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测,确保其健康状况。

- 在隔离期内进行必要的治疗和防疫工作。

3.4 检疫跟踪管理对已放行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跟踪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监测动物产地的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

- 随时掌握动物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 对已放行的动物产品进行采样和检测,确保其合格。

4. 附则4.1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规范有效。

4.2 信息共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动物疫情和检疫措施,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4.3 法律法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结语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生物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5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㊁检疫合格标准㊁检疫程序㊁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㊂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㊂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人工饲养的犬㊂2.2检疫对象狂犬病㊁布鲁氏菌病㊁犬瘟热㊁犬细小病毒病㊁犬传染性肝炎㊂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㊂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㊂3.3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㊂3.4临床检查健康㊂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㊂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63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检疫申报单㊂4.1.2狂犬病免疫证明㊁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㊂4.1.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㊁演出㊁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㊁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㊂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㊂4.2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㊂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㊂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㊂4.3查验材料4.3.1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㊂4.3.2了解饲养场(户)生产㊁免疫㊁监测㊁诊疗㊁消毒㊁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犬已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㊂4.3.3查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㊂734.3.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㊁演出㊁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㊁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㊂4.4临床检查4.4.1检查方法4.4.1.1群体检查㊂从静态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㊂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㊁呼吸状态㊁运动状态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㊂4.4.1.2个体检查㊂通过视诊㊁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㊂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㊁体温㊁呼吸㊁皮肤㊁被毛㊁可视黏膜㊁胸廓㊁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㊂4.4.2检查内容4.4.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㊁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㊂4.4.2.2出现母犬流产㊁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㊂4.4.2.3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83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㊂4.4.2.4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有些出现发热㊁精神沉郁㊁不食,严重脱水㊁眼球下陷㊁鼻镜干燥㊁皮肤弹力高度下降㊁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㊁心力衰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㊂4.4.2.5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 蓝眼 ;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㊂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㊂4.5.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当逐只开展检测㊂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㊂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㊂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㊂5.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2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㊂5.2.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9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㊂5.2.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㊂5.2.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 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㊂5.2.6发现病死犬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处理㊂5.2.7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㊂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㊁地址㊁申报检疫时间㊁检疫时间㊁检疫地点㊁检疫动物种类㊁数量及用途㊁检疫处理㊁检疫证明编号等㊂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㊂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㊂0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猫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
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兔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4.3.2.3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野兔热。

4.3.2.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
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
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