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件的冷思考:南京彭宇案若干评析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基本案情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问题一:彭宇是否撞到老太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而前一问题的解决又是解决后者的前提。
前者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
事实的认定需要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
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的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民事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
民事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老太称其是被彭宇所撞到并主张赔偿,但被告否认这一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举证规则,老太若想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需举证证明彭宇撞伤自己的这一事实。
在审判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出了以下若干证据:一、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二、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版。
三、法院询问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沈某的谈话笔录。
对于证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版的讯问笔录是由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且该文档内容并不完整,且并无原件能用以比对,无法说明其真实性。
至于证据三,对沈某的谈话笔录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且并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并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对“彭宇案”的看法
谈对“彭宇案”的看法
南京青年彭宇扶起被人撞伤的徐老太,却被告上法庭,索要医药费;湖北武汉电动车师傅救起摔倒的八旬老人,却反被冤枉,要求赔钱……接连再三的“彭宇案”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民众再也“不敢”救人,好心人越来越少,这又使得高龄老人因为摔倒无人救助而或死或伤……那么,当我们遇到如此事件,又应该如何做呢?我们应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弘扬中国五千年来的传统美德?
在“彭宇案”中,徐老太有权势、有人证,而彭宇寡不敌众,败诉。
法官并没有了解到事实的真相便妄下定论,这样的法官是失败的,而中国的法律也是失败的。
法律本是对与错的分界线,是道德最低的底线,道德与法律本应该保护高尚的人,惩罚卑鄙的人,可是在“彭宇案”中,道德的底线——法律,却惩罚了高尚品德的人,使真正的罪魁祸首逃之夭夭,让一些有意“碰瓷”的人阴谋得逞,告诉我们“救人是要付出代价的”,这难道不是一个可笑的悖论吗?
让我们再来看看国外的人们遇到这种事件又是怎么做的:美国丽莎救助遭遇车祸的女子,女子被救后瘫痪,将丽莎告上法院,而在这时,加州议会颁出“好心人免责条例”——无偿对别人进行帮助的人享有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使丽莎受到保护。
这就是法律的善意,使道德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我认为,中国的法律也应该如此。
我们应该完善中国法律的规章制度,保护品德高尚的人,不让不怀好意的人阴谋得逞。
只有让道德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使社会和谐,建造一个有道德的法治社会!。
如何看待南京“彭宇案”
【参考答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彭宇案”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事件转变之快令我们措手不及,彭宇由一名帮助老人的好心人,突然就变成了事件的肇事者。这个事件折射了我们现代社会中助人为乐现象越来越少的原因,那就是现在有些被帮助者冤枉救助自己的人,使他们做了好事非但得不到感谢、奖励,反而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追根究底,我们当代社会道德的缺失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
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措施,类似“彭宇案”的现象必定会减少或消失,社会不良风气得到改善,优良的道德风尚再度成为社会主流,我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会再次显现出来并发挥出作用,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要改变这一现象,就必须多管齐下:其一,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弘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道德,对于传统文化中一些优良传统要大力号召、鼓励,比如尊师重道、仁义孝顺等。其二,在社会中广泛开展提升道德的活动,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利用电视、电影、小说、漫画、游戏、网络等各种媒体媒介来进行道德品质方面的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人民的道德感;其三,对于社会中类似“彭宇案”的现象,一经查实要运用法律的武器为救助者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对诬赖者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救助者的权利,让正确的行为得到社会的支持,让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自古就重视道德的力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文化在一部分人心中渐渐的被金钱所取代,出现了一些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的行为。如果长此以往,将会导致社会风气滑坡、社会道德缺失、精神文明建设受阻、社会和谐安定的局面被破坏。可见,我们必须对此高度重视,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让助人为乐的精神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风尚。
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为什么会有彭宇案恐惧症?
• 一、公共道德背后缺少国家权威的支撑 • 二、法律与道德的背离 • 三、媒体选择性报道
• 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 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 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 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 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 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 程。 • 以美国为例,几乎每个州都制定了《无偿施 救者保护法》。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 年 月 日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 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 的民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 事责任,赔偿王老太 元 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括残疾赔偿金 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 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 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 、5 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 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 另外,针对类似深受民众、媒体关注的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扶老人事件”的几点反思:
一、不能忽视解疑释惑工作,尤其是,当某些判决结 果和社会期待差异大的时候,更当如此。在“彭宇案” 中,无论是郑州二七区法院,还是南京鼓楼区法院,其 判决都给出了立足公平原则的理由,即法律明确的无过 错损害赔偿原则。这一点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法院 的判决过程和说理不足,往往没有让社会各界明白,公 平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判决理由,它适用于什么情况、当 事人责任无法分清的事实等影响判决的情节。在舆论对 其判决有种种质疑声之后,我们也没有从正规渠道听到 法院给予合情合理的解释,而这样的解释本可以很好地 澄清公众当中的一些模糊观念。 对此,相关方面应该总结一下,比如,对于这类存在事 实瑕疵,容易引发社会不同评价的案件,法院在作出公 正判决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公众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判决的思考“彭宇案”由于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及社会道德价值的质疑,由一起民事案件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本文将对一审判决中适用的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浅显思考。
标签:经验法则;公平责任原则;证明力;证明责任的分配一、经验法则适用及评价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中,法官大量运用了“常理”“日常生活经验”等经验法则来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进行事实推定。
以下我对具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分析。
(一)原告倒地的原因笔者在这里质疑的一点是原告会不会为了获得金钱补偿,而故意隐瞒是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绊倒或者摔倒的事实,仅仅由于双方没有陈述,就予以排除,存在些许不恰当。
(二)是否是见义勇为关于界定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法官做出了以下推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应该当场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这才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离开,但被告并为如此,有违常理。
笔者先对第一条来进行反驳,如果被告下车的时候,并没有看见肇事罪,如何让他抓住呢?如果存在原告是自己滑到的情况,根本没有肇事者,这种要求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关于法官认为被告先行离开才是符合一般常理的推定,笔者认为太过片面,难道就不能存在好人做到底的情况吗?而且根据后来被告的说辞,他本来也想走,但是徐老太的儿子以自己忙不过来为借口,就请求他先将自己的母亲送到医院。
在这里,法官忽视了个人做好事方式的差异。
(三).赔偿款还是借款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告和被告此前并无交集,不会贸然借款,而且在原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借款发生的可能性小。
但被告借了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为赔偿款,而不是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推定过于片面,可能存在原告的儿子听到母亲摔伤,就急忙赶了过来,身上没有带足够的钱,被告知道后就借钱给他的情况。
介于此,200元也有可能是借款。
(四)评价首先,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
彭宇案的反思
彭宇案的反思还记得06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并称以后不会做这种傻事了。
最后法院判处彭宇赔偿老太太医疗等费用,但在网上人却力挺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做不得。
判审结果和民众反应得反差不得不让我们对此案进行好好的反思!公众对“彭宇案”的质疑之处在于:该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法院在认定“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这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而按照此类民事侵权案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方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然而,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就是彭宇撞了她、更不用说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局面下,法院以推理和分析的方式做出判决,不能不说略显草率。
法官这样判,似乎是想走衡平法的路子,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决,但殊不知衡平法是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的,用中国的传统语言说就是要体现“天理良心”四个字。
但这个判决体现了“天理良心”吗?我看很难这幺说,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反对之声,也证明它不符合人们内心深处的“天理良心”。
从司法的角度看,这个案件在判决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属于典型的“影响性诉讼”。
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範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範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由于“影响性诉讼”因其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
法官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
但遗憾的是,在这次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确实存在,但决不等于我们就认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不仅不应被提倡,更应该受到谴责。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如何看道德困境彭宇案点评
如何看道德困境——从“彭宇扶人案”说开来2006年的南京“彭宇扶人案”,法官的判决是彭宇在十天内支付徐老太四万多元。
这里我们暂不讨论法官的判决是否是仅凭借想象力和推断,是否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背叛,是否是弱智不合理,也不讨论是否做雷锋也是错?我们就彭宇案带来的影响做进一步的探究和简单剖析。
对我们现在陷入的道德困境做浅层次的反思。
通过问卷,我们对大学生对彭宇案的看法以及彭宇案的影响做了简单调查。
从问卷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同学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愿意帮助他人。
但当问及是否愿意扶起摔倒在你面前的老人时,犹豫后才扶起老人的同学占了将近50%。
而对于彭宇案的看法,超过70%的同学认为是道德沦丧,人心不古的表现,徐老太实在是没有良心。
而对判决的结果,大部分同学还是倾向同情彭宇,批评法官的。
对于重庆80老翁摔倒后周围只是七八个围观者犹豫的脚这一事件,超过50%的同学都认为是正是因为南京彭宇案,让人们害怕惹祸上身,在做好事面前犹豫不决。
但大部分同学们还是愿意相信人与人之间还是存在信任的。
不难看出,彭宇案在对大学生的影响或多或少是负面的,一如既往毫不犹豫帮助他人的同学减少了许多,人与人之间无形的树立起了一道屏障。
我们把视野放到社会,从“彭宇案”到扬州小伙扶起摔倒的老太太,朋友一句提醒随即撒手,导致老人二次摔倒骨折;再到今天“扶老太太先要找一堆证人”,悄然之间,扶起老太太也变成了一种高危动作。
网上就“老汉跌倒无人敢前搭救,大喊‘是我自己跌的’”这一事件,针对路遇意外险情,到底该不该出手做了调查,在参与讨论的4万多网民中,三万多网名都选择不出手,表示除非责任清晰,否则不敢去淌这浑水,不愿给自己惹事。
这是因为世风日下,还是因为做好事有风险?法院的判决使人们害怕担上这些麻烦事,使人们趋向去认为法院不支持此类事情。
并彻底地以法的形式摧毁人们的爱心,明目张胆地把人心引向恶,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判决告诫我们,见人危难不能救,否则会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痛苦。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
李雨落《南京彭宇案》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正文内容: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寿兰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寿兰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二春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然后,事件上了法庭,这就是闻名中国的南京彭宇案!问题一;南京“彭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案件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很难得到原原本本地再现,即使那些已经侦破的刑事案件,事实上也与客观事实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距。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充当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要充分发挥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揭示案件法律事实方面的积极性。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彭宇案”判决书,所依据的就是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
法院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认定。
该认定事实可能(注意是可能)并非客观事实,甚至与客观事实背道而驰。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例探讨之一:“彭宇案”
案情: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均为在南京水东门汽车站乘车的乘客。
案发当时,两辆83路公共汽车相继开入汽车站。
彭宇为前一辆公共汽车后车门下车的第一位乘客,徐老太小跑向后一辆公共汽车的前门准备上车。
徐老太随后摔倒受伤,彭宇将徐老太扶起,并垫付100元医药费后离去。
数日后,徐老太起诉彭宇,认为其撞到了她,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
特别提示:双方均无任何证据证明彭宇下车时是否撞到了徐老太。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侵权责任的界限”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字数要求:500字以上,1000字为宜,不超过3000字。
学术规范与处理:倡导参考,拒绝抄袭。
引用文献,请注明出处,否则视为抄袭。
切忌大段粘贴网上文献,一经发现,扣除本次平时成绩(10分)。
直接使用他人学术成果的,判定为严重抄袭,取消所有案例平时成绩(40分)。
提交方式:请于2012年3月15日晚上24点之前,以“姓名(学号)彭宇案”为邮件标题名称和作业文件名,例如“王竹(*******)彭宇案”发送到wangjiangminfa@。
请各位同学以收到自动回复或者人工回复(如被自动分类为垃圾邮件)为准。
如果未收到回复,表明未收到作业提交。
附带要求:如果各位同学对我的授课有任何建议和意见,也欢迎在提交作业时予以提出,便于我改进教学方式,协助大家学好侵权法。
对于授课的建议和意见将被视为课堂发言,计入平时成绩。
王竹
2012年2月14日。
对“南京彭宇案”的反思:如何破解“假摔”的难题?
对“南京彭宇案”的反思:如何破解“假摔”的难题?基本案情回顾注:案件为真实案例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某某在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公交车同时进站,徐某某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进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发现摔倒在地的徐某某,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某某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代付了200多元的医疗费。
经诊断,徐某某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进行手术。
2007年1月12日,徐某某将彭宇诉至法院,指控他将其撞伤,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2007年9月3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但根据该案关键事实(究竟是被告撞了原告还是原告撞了被告)不甚明晰的情况而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40%。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后来在二审法院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某某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某某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案件分析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徐某某损失的原因为: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等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此提供反证证明,所以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的外力情形。
由于本案发生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2.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并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
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的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由承担事故责任之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说明情况后索要借条,但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课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评析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原理、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本文以《南京彭宇案》为例,对案件的法律争议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16日,南京市民彭宇在小区门口摔倒,头部受伤。
事发后,路人徐某将其扶起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医院。
彭宇表示自己没事,徐某便离开了现场。
事后,彭宇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徐某赔偿彭宇医疗费等费用。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徐某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确定徐某的赔偿责任?3. 本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何启示?四、案件评析1. 徐某是否构成侵权?关于徐某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徐某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1)徐某作为路人,在看到彭宇摔倒后,有救助义务;(2)徐某在扶起彭宇后,未确认其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观点二:徐某不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1)徐某并非侵权行为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2)徐某在扶起彭宇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综合分析,本文倾向于支持观点一。
虽然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其未确认彭宇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何确定徐某的赔偿责任?关于徐某的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徐某的过错程度:徐某在扶起彭宇时,未确认其身体状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彭宇的损失:彭宇因摔倒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等损失。
(3)徐某的赔偿能力:徐某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徐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本案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何启示?(1)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承担:本案提醒我们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明确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承担。
(2)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引发的思考1.事件综述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日前,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四万余元。
许云鹤案: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称自己驾驶汽车,看见在30-40米外有个老太(王秀芝)翻越护栏时摔倒,他停下车去救护老太。
而王秀芝的说法是,她跨越护栏之后,发现许云鹤的车向她驶来,她往后退但还是被撞了,先向前仰趴在车上,后向后摔倒。
红桥区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被告发现原告是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为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是驶来车辆的影响”,故判决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十万余元。
2.法院判决标准彭宇案和许云鹤案这两个案件十分相似,而且事发双方肯定有人撒谎。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居然凭想象判案。
“彭宇案”中法官称,如果彭宇未撞倒老人,通常不会返身搀扶老人。
“许云鹤案”中法官认为,即使没有接触,也存在老人被许云鹤的车吓倒摔伤的可能。
于是,不管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当事人彭宇或许云鹤都难以逃脱“肇事”责任。
这不是典型的“糊涂官乱判葫芦案”吗?!当今世界,科学侦察手段(包括测谎仪器)和先进断案技术越来越多,怎么还会出现这种“和稀泥”的“各打五十大板”或“四六分成”的审案方式呢?!毫无疑问,无论南京“彭宇案”还是天津“许云鹤案”,案件中的“受害老人”才是“主要肇事方”,至少是第一过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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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件的冷思考:南京彭宇案若干评析作者:任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 2006年的彭宇案可谓轰动一时,被称作导致国人道德滑坡的始作俑者,其负面影响久未消退。
反思整个过程,媒体偏离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两级法院的办案过程都存在不当之处,特别是一审法院裁判严重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而普通民众在整个事件中也表现出缺乏法治理性。
关键词彭宇独立审判公信力法治观念作者简介:任奇,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70-022006年11月,古都南京,一起普普通通的人身伤害案件,却意外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它捕获了亿万人的眼球,深深触碰了国人道德良心最敏感的神经——这就是著名的彭宇案。
媒体的如潮责问、民众的哗然质疑久久不能平息,整个事件的发展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
数年后,尽管媒体偶尔还会拿该案说说事,然而民众对此的关注已回归平淡。
笔者在此无意“挖坟”以烁人眼球,更无意对案件事实刨根问底,只是借着研读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兴趣,结合司法现状,对该案作几个方面的评析。
一、新媒体时代的独立审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条文明确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也称之为“司法独立原则”。
独立审判,意味着法院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接受外界监督的情况下,排除外界的干扰。
彭宇案从立案之日便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并加之以显目的标题,如“南京彭宇案:扶,还是不扶,这是个问题”豍。
随着案件的深入,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民众的质疑声“甚嚣尘上”,都使这个的案件处于舆论重压之下,法官的司法裁量被媒体的语言暴力所胁迫。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彭宇是否对徐老太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实法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个问题是可行的。
(见本文第二部分)媒体却大肆渲染说,若判彭宇败诉,会让人寒心,今后没有人敢见义勇为。
其实,从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来看,媒体的担心似乎不无道理。
然而,抽调了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材料,罔顾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妄加评判,本身就悖逆了媒体的社会良知。
虽然2006年网络的普及程度远不如今天,但舆论对该案的影响已不容小觑。
之后,又有不少的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比如天津版彭宇案、胡斌飙车案、孙伟铭案,舆论压力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影响更大,有人甚至称之为“民意审判”。
然而,民意具有多元性、易变性、易受操控性,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豎法院如何在信息海量化、碎片化的新媒体时代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呢?法院如何应对来自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网络媒体及其引领的民意的压力呢?这需要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法院应加强司法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回应民众的质疑,但必须严格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理念处理案件,坚守法律的底线;新闻媒体则应在追求关注度的同时表现足够的克制,不能偏离事实真相,不应过多发表先入为主、诱导性、容易激化矛盾的评价。
二、查明案件事实与保护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彭宇案的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而几次开庭,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自由心证的运用。
不少人指责一审主审法官王浩,称他绕开证据规则,通过自由心证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碰撞后受伤”,是司法的擅断。
这涉及到对自由心证规则的认识。
所谓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是指诉讼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审判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
豏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则并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这只能说明其认识还停留在多年以前。
当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审判实践,对自由心证规则都是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规定,通说认为标志着我国法律认可和采纳自由心证制度。
司法审判中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也离不开司法人员的主观认知和推理,而这就是心证的过程。
豐实践中不少人有意无意的忽略自由心证规则,机械的应用法定证据种类所列的八种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悉数排除,导致很多案件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远不如刑事诉讼那样苛刻,民事诉讼主要涉及私权纠纷,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时,可以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从事物发展的概率来推定案情,评价证据。
豑在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出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碰撞的可能性大”,可以表明主审法官对自由心证规则的充分应用。
笔者认为其心证是比较细致充分的,说理也比较耐心,值得赞赏。
唯一(也是重大)瑕疵在于对国民的道德水平作了过低的预设,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只需抓住撞原告的人,只需将原告送往医院即可离开。
正是此言,一石激起千层浪,招致舆论和民众的口诛笔伐。
归根到底,在三段论中大前提没有准确把握,但这个错误是可以补正的。
豒基于自由心证规则得出的事实认定只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只要整个裁判活动合乎法律规定,心证的理由充分,即便这种法律真实可能实际上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也不能仅以此来否认裁判的合法性。
在此,笔者认为。
法院的公信力需要法院自身努力,更离不开民众的法治信仰,民众应能够理解一个合法的判决也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除了应用复杂的自由心证规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没其他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卡尔·拉伦茨的“请求权竞合”理论,原告不妨起诉公交公司,因为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在公交车站,这样比较符合侵权法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诸要见,这样因果关系的证明就被大为简化,加之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案件的处理就简单了一些。
三、判决——法院向社会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宝2007年9月,彭宇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如果说该案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瑕疵的话,二审法院正好可以借此机会彻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纠正一审判决的存在的问题,也给舆论和民众一个满意答复。
然而二审过程多不为人知,各方讳莫如深,直到2008年3月,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才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透露,该案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上诉。
这个结果看似各方都满意,但法院仍然在媒体和民众的追问面前失语,而当事各方也因该案受到较大影响。
对于调解和判决的理性选择问题,从历史的眼光看,“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豓当前,不少法院将“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有的法院调解率甚至达到100%。
然而很多情况下,调解结案并非“案结事了”,至少可以说,调解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往往过多的关注调解的价值,追求调解结案的数量和比例,追求案结事了,而很少考虑和追求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
可以说,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要的就是一个公正的是非判断。
事实上,法律对判决的规定比调解要复杂、细致,判决书讲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而且随着裁判文书上网的推行,判决书将愈发受到公众的关注和挑剔,所以较之于调解,判决更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更能承载法院向社会输出公平正义的重任。
当然,笔者并非极力主张将判决作为首要的结案方式,只想说明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原则下,调解的作用不能过分夸大。
笔者认为,将大量可以调解的案件纳入诉讼外调解是兼顾调解理念和法律公正、严肃性的不错选择。
四、民众法治观念与司法公信力“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这是关于司法公信力比较准确的定义。
纵观彭宇案,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未能给媒体及民众一个确信的说法,招致了大量的指责,可见在本案处理中,司法公信力在民众眼里是缺位的。
该案中,派出所处理时所做的笔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然而被警察遗失,这不能不引发民众的合理怀疑,进而导致法院判决只能“退而求其次”,借助于自由心证。
法官在心证过程中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如鲁迅所言“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忽视了司法裁判对民众行为的导向作用。
二审法院以调解撤诉结案,并在和解协议中附带保密条款,没能一锤定音的将本案了结。
纵观这个过程,法院的公信力逐渐弱化,与司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功能渐行渐远。
然而,虽然该案中法院的相关做法有些不当,但案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完全归责于法院,这一点恰如傅郁林所言“当信仰危机遭遇和谐司法”。
整个过程中,媒体对民众心理作了过多的不当引领——一审裁判尚未作出,媒体就称彭宇是见义勇为而被起诉;一审判决作出后,媒体不顾案件的具体事实,宣传一些网友的“今后无人敢见义勇为”、“国民道德素质倒退五十年”等观点;后来每每出现类似的案件,媒体都将其冠以“彭宇案”之名,殊不知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相差悬殊,而这些具体情况和细节是分清是非善恶的关键。
司法公信力离不开民众的参与,离不开民众的法治观念。
民众的法治观念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对这种外在的力量每个法官都不能忽视。
笔者认为,民众的法治观念至少有下面几的表现:(1)较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即能够意识到自己是权利的享有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这影响到司法权的广度,因为民事案件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2)较强的诚信意识,不以诉讼诈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证人普遍愿意作证并如实陈述,这能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影响司法权的深度;(3)理性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能理解法律的要旨,并将其作为是非判断的依据,在媒体面前能保持理性和镇定,这关系到司法权的社会效果;(4)对法院及司法裁判的信任与尊重,相信法院是秉着公正的立场处理纠纷,尊重法院裁决,不采取先入为主的怀疑态度,这正是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追求。
五、结语西班牙哲人乔治·桑塔亚纳说:“忘记历史的人注定要重蹈覆辙。
”南京彭宇案对社会的影响非常深远,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是重大的,它给我们留下的深刻的教训值得深思。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是时评的基础”——新闻媒体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司法审判应考虑到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并注重对主流观念的引领,坚持依法裁判,回应民众的法律诉求,贯彻司法公开,消除民众的质疑。
普通民众也应增强法治观念,争做法治建设的冷静观察者和积极参与者。
注释:豍搜狐新闻,2007-12-29,网址http:///20071229/n254379411.shtml.豎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8).豏易延友.对自由心证哲学基础的再思考.比较法研究.1998(2).豐奚晓明主编.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136.豑张永江.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探讨.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网址http:///html/article/201303/05/121477.shtml.豒傅郁林.当信仰危机遭遇和谐司法——彭宇类案的另一种解读.正义网法律微博.网址http:///b/559152.豓李喜莲.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法律科学.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