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对刘伟峰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刘伟峰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13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力中李楠白云天【审理法官】许力中李楠白云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伟峰【当事人】刘伟峰【当事人-个人】刘伟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伟峰【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侵权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反诉撤销无效证据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刘伟峰在反诉中列明的被告及第三人,超出了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刘伟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05:54:24对刘伟峰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3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伟峰。
上诉人刘伟峰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伟峰上诉请求:一、追究违法法官责任、还上诉人公平;二、依法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191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依法推进反诉案审理进程。
事实和理由:一、程序违法。
绵阳市中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中医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11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李冯安石邱倩【审理法官】李李冯安石邱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绵阳市中医医院【当事人】绵阳市中医医院【当事人-公司】绵阳市中医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绵阳市中医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对另案审理时共同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另案审理时共同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之规定,上诉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或者针对另案的生效判决提出再审。
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绵阳市中医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3:47:44【二审上诉人诉称】绵阳市中医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293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系法人,因鉴定人工作人员过错,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无不妥;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因被上诉人虚假鉴定,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3.上诉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且仅委托被上诉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项事务,但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变更委托事项,事后也未经上诉人追认,更不存在情况紧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之规定;4.被上诉人不仅私自变更委托事项,还存在严重超期鉴定的情况,更严重的是被上诉人捏造第三人病症、伤残等级,故意做虚假鉴定,同时被上诉人明确告知上诉人所有鉴定项目都要缴费才能领取鉴定意见书,不缴费不告知鉴定内容。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
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XXXX)X破初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根据XXX的申请裁定受理XXX (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
XXXX年XX月XX日,XXX (债务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
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XXX (债务人名称)的和解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提交副本X份,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 年XX月XX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对李力跃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李力跃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20)吉02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广志孟宪玲李亚妮【审理法官】侯广志孟宪玲李亚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力跃【当事人】李力跃【当事人-个人】李力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力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管辖本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李力跃以吉林市龙潭区医保中心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管理失误导致其医保卡不能使用,无法报销住院费用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已向李力跃释明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告知其若认为医保中心不予报销费用,其诉请应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李力跃拒不更改诉讼请求。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并非行政机关,其与李力跃之间亦非行政管理关系,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并非适格被告。
经原审法院释明,李力跃拒不变更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李力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向其释明待明确诉请及诉讼目的之后,可另行提起告诉,原裁定不予立案无误。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春萍与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及杜静民间借贷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审理法官】郭萍王彩萍郭瑞【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刘春萍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杜静【当事人-个人】刘春萍赵亚莉高艳梅杜静【当事人-公司】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跃孙玉琪朱红强【代理律所】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春萍;杜静【被告】赵亚莉;陕西宝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艳梅【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刘春萍虽系中建房地产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关系属于彼此独立的债权债务,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前提下,中建房地产公司与赵亚莉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刘春萍并无关联,但是,在中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赵亚莉与中建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影响中建房地产公司对刘春萍债务的清偿,因此,(2019)陕03民再29号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刘春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立案受理审查阶段,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检察建议驳回起诉审判监督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刘春萍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闫某、耿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耿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1【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38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于志明【审理法官】崔福涛王峰于志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闫某;耿某;山东泰平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闫某耿某山东泰平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某耿某【当事人-公司】山东泰平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李晓亭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李晓亭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建李晓亭【代理律所】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泰平医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耿某离婚后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被告住所地第三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依据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执1934号执行裁定、调查笔录,以及综合分析闫某、耿某历次诉讼和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耿某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耿某离婚后住所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该院管辖并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中止再审程序)
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用)(××××)×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中止或终结的事实根据)。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中止诉讼的,写:“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
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卫东、吴旺生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3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审理法官】林俊张焱奇涂建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卫东吴旺生施文革【当事人-公司】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卫东【被告】吴旺生;施文革;黄冈市天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第三人证据检察建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回转【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本案中,王卫东主张要求依法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由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后施文革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鄂11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标题: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尊敬的XXX法院:
原告XX因XX一案,向本院提起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
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
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必须符合起诉条件。
然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然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原告的行为存在XX,因此无法认定其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然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所主张的权益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因此无法认定其具备诉讼主体
资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XXXX年X月X日
XXX 法院审判员
XXX。
张榜、赵寅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榜、赵寅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3【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亚超张新兰李华亮【审理法官】陈亚超张新兰李华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榜;赵寅五【当事人】张榜赵寅五【当事人-个人】张榜赵寅五【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榜【被告】赵寅五【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已对张榜诉请赵寅五退还其承包的40亩山林地的请求作出处理,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已对张榜诉请赵寅五退还其承包的40亩山林地的请求作出处理,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张榜起诉赵寅五返还其37.3亩山林地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山林地与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山林地是同一林地,即该案与生效的(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故一审据此认定张榜此次起诉赵寅五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21: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15日,一审法院受理张榜诉赵寅五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张榜请求判令赵寅五退还张榜承包的荒地40亩,并赔偿损失66000元。
2010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榜的诉讼请求。
王加云、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加云、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50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加云;刘向阳;孙梅玲【当事人】王加云刘向阳孙梅玲【当事人-个人】王加云刘向阳孙梅玲【代理律师/律所】孙园园、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徐存德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园园、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徐存德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园园、焦炜徐存德【代理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加云【被告】刘向阳;孙梅玲【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追认撤销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标的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查,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与本案无关。
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一,离婚复印件与离婚协议书,证实2018年10月12日二被上诉人已经离婚,且约定共同债务由刘向阳负担,与孙梅玲无关。
证据二、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孙梅玲患有甲状腺癌,二被上诉人离婚是因为孙梅玲怕拖累家庭,并非逃避债务。
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离婚的事实无异议,涉案的债权是在离婚前,对离婚协议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双方离婚的原因系感情破裂;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该诊断发生在2016年,被上诉人陈述与事实不符。
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等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4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召军盛基敏马美华【审理法官】郭召军盛基敏马美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当事人】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当事人-个人】徐忆立陈火红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忆立;陈火红【被告】吴康康;陈天权;吴东生;陈杰;王巧莉【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案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管辖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明撤诉驳回起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原案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案生效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法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故人民法院在确定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应当先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主体资格。
根据在案的证据,徐忆立、陈火红提起本案诉讼基于其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上诉人返还代理费155万元,该债权为普通债权。
该案目前已经徐忆立、陈火红申请撤诉后准许撤回起诉。
即使徐忆立、陈火红与五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适用除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以外的普通债权,故徐忆立、陈火红既非原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与原案诉讼标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素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素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郭晓丽【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郭晓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素英;郭占京【当事人】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素英郭占京【当事人-个人】张素英郭占京【当事人-公司】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满珍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满珍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满珍魏婷贺晓宇【代理律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素英【被告】郭占京【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自认不予受理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曲周盛世长安小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邯郸市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邯郸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义建设曲周盛世长安小区,二建公司负责提供和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各种证件资料,安广房地产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协作金。
郭占京在该项目工地做工,从事瓦工工作。
2009年10月13日,郭占京在施工过程中切割机的切割片脱落,将其左手绞伤,郭占京受伤后,第三人张素英为其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
上诉人徐娟与被上诉人蔡芸、原审第三人王试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娟与被上诉人蔡芸、原审第三人王试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苏01民辖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敏【审理法官】杨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娟;蔡芸;王试睿【当事人】徐娟蔡芸王试睿【当事人-个人】徐娟蔡芸王试睿【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娟;王试睿【被告】蔡芸【本院观点】因徐娟在本案中诉称,王试睿将其对蔡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徐娟,徐娟依据其与王试睿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起诉要求蔡芸返还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徐娟在本案中诉称,王试睿将其对蔡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徐娟,徐娟依据其与王试睿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起诉要求蔡芸返还款项。
故本案应按照王试睿与蔡芸之间的借款合同,即原合同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所涉原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依据徐娟诉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徐娟或王试睿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均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对上诉人徐娟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11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玉成、葫芦岛市法律服务中心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玉成、葫芦岛市法律服务中心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辽14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永杰郭逸群刘亚伟【审理法官】康永杰郭逸群刘亚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玉成;葫芦岛市法律服务中心;邵忠斌【当事人】张玉成葫芦岛市法律服务中心邵忠斌【当事人-个人】张玉成邵忠斌【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法律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苏来源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李文江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来源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李文江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来源李文江【代理律所】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玉成【被告】葫芦岛市法律服务中心;邵忠斌【本院观点】已经生效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邵忠斌为海域的实际使用权的物权权利主体的根据不只是公证书,而是结合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的,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不能据此公证书被撤销即证明公证行为给张玉成造成了损害,故张玉成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张玉成不是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邵忠斌为海域的实际使用权的物权权利主体的根据不只是公证书,而是结合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的,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不能据此公证书被撤销即证明公证行为给张玉成造成了损害,故张玉成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张玉成不是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对邓晓杰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邓晓杰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吉03民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力中于亮白云天【审理法官】许力中于亮白云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邓晓杰【当事人】邓晓杰【当事人-个人】邓晓杰【代理律师/律所】丛恒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丛恒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丛恒【代理律所】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晓杰【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材料问题,此类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不予受理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材料问题,此类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邓晓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6 07:40:4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华顺公司承建位于湖南省湘潭县建设工程项目,华顺公司将项目一期工程中6-9号(高层)、S-5、6、7、8(商业)及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转包给李金富,双方签订HSJS-XT-施工-2018002《紫敬龙城项目一期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司考】考点三人和三人撤销之诉(星考点)
基本概念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明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一般基于物权或继承权。
【注意】两个诉: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有独三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起诉方式)——不能追加有独三,具有当事人地位;【注意】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可以撤有独三之诉,撤有独三之诉后还可以再起诉。
【注意】有独三提有独三之诉,法院可能本来就有管辖权,也可能通过牵连管辖具有管辖权。
但是有仲裁协议、协议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注意】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二审的,法院可以准许。
对于有独三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区别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步骤: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被告,再找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第二步:待判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1)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2)该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虽不同,但类似的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共同原告;(3)该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关系——有独三。
最高法院判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
最高法院判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阅读提示: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条文第三款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日期截止到2016年1月24日,共检索到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27件最高法院判例。
本文对该27件判例进行筛选、整理,共编辑以下18则判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1.赵守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3)民申字第1572号]——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并不存在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形最高法院认为:本院(2013)民申字第808号民事裁定书中确认农机公司性质为赵守帅个人投资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农机公司系名为集体企业,实为赵守帅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
赵守帅申请撤销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金中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该案系城区信用社诉农机公司、永昌县农牧局抵押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守帅作为农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加了诉讼。
赵守帅与农机公司的法律人格具有同一性,赵守帅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和主张,可以以农机公司名义向法院陈述,并不存在无法参加诉讼,无法表达诉求的情况,赵守帅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的范畴。
因此,赵守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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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
起诉人×××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