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淮府〔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淮府〔2015〕4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1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确认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7月14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规章目录淮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第41号令)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第52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河道管理办法(第62号令)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70号令,第113号令修改)淮南市泵站管理办法(第71号令)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80号令)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82号令)淮南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83号令)淮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85号令)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91号令)淮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99号令)淮南市渔业管理办法(第100号令)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102号令)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103令)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第104号令)淮南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第109号令)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第110号令)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114号令)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第115号令)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17号令)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119号令)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0号令)淮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121号令)淮南市公证办法(第122号令)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3号令)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第124号令)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128号令)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31号令)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132号令)淮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33号令)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34号令)淮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35号令)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36号令)淮南市资源环境审计监督办法(第137号令)淮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与资金监管规定(第138号令)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139号令)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2009年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1997〕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1997〕48号)印发关于加强对婴儿死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4号)印发淮南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02〕125号)关于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24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淮府〔2003〕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3〕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4〕8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用字用语管理的通告(淮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淮府〔2004〕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2004〕1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2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04〕7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4〕11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2号)关于禁止在市区非法涂写张贴小广告的通告(淮府〔2005〕8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119号)关于破产特困企业缴纳新办退休人员退管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05〕1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引进奶牛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8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5〕14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81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决定(淮府〔2006〕8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7〕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7〕94号)关于建立网吧实时监控系统加强网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07〕61号)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告(淮府〔2008〕3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2008〕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8〕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9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8〕108号)(二)2009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200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09〕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淮府〔2009〕67号)关于印发控制拆除山南新区规划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09〕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府〔2009〕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09〕3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09〕80号)关于数字化城管系统事部件分类及责任界定的通知(淮府秘〔2009〕25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9〕2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44号)关于印发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预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9〕10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09〕107号)(三)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淮府〔2010〕62号)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淮府〔2010〕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0〕7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8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01号)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意见(淮府秘〔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秘〔2010〕134号)关于严格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程序的通知(淮府秘〔2010〕14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6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号)关于印发八公山豆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7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外国政府贷款后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24号)关于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的通知(淮府办〔2010〕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0〕13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0〕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秘〔2010〕38号)(四)2011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淮府〔2011〕23号)关于加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淮府〔201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淮府〔2011〕4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1〕120号)关于开展煤炭矸石建材及渣土等运输抛洒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淮府秘〔2011〕1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淮府办〔20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2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2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36号)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4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5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66号)关于对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的通知(淮府办〔2011〕7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9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9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11〕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00号)淮南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淮府办〔2011〕102号)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03号)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治理车辆超载抛洒和无牌照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0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1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1〕12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2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淮府办〔2011〕1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3号)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5号)关于在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4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6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1〕15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158号)关于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1〕160号)(五)2012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3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淮府〔2012〕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4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2〕8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2012〕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2〕12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淮府〔2012〕126号)关于印发全市环卫系统公厕免费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2〕29号)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淮府秘〔2012〕3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2〕15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4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8号)13.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6号)14.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38号)15.关于贯彻落实淮南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淮府办〔2012〕50号)16.关于淮南市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6号)关于加快淮南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57号)18.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2〕6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3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菜市场建设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68号)21.关于开展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2〕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防爆电气产品生产示范区(淮南)示范(合格)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淮府办〔2012〕9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9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验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办〔2012〕11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2〕117号)(六)2013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3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淮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5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52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府〔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7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意见(淮府〔2013〕7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企收费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的通知(淮府〔2013〕7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淮府〔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淮府〔2013〕8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府〔2013〕9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淮府〔2013〕9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100号)关于印发淮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13〕6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淮府秘〔2013〕7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和淮南市企业注册登记流程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3〕13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淮府秘〔2013〕14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秘〔2013〕14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容的通知(淮府秘〔2013〕1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乡规划局等6家单位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淮府秘〔2013〕200号)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淮府办〔2013〕3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3〕4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4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养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现场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投标预选企业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6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绿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6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涉企收费一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大学生就学就业“万人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7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3〕7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7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投融资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8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与抵押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府办〔2013〕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节余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3〕97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淮府办〔2013〕99号)关于开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13〕10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3〕109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8号)关于印发淮南市整治城区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11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移交核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府办〔2013〕122号)(七)2014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14〕1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淮府〔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舜山风景区管理的通知(淮府〔2014〕3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3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4〕7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淮府秘〔2014〕7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秘〔2014〕8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4〕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药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采煤塌陷区农村集体土地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6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13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1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22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28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4〕3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4〕32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淮府〔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府〔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17年7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废止文件1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文件472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第一批,11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472件)
2017年11月27日附件1
附件2。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基金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6]50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4
【实施日期】2016.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4日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资金和管理的优势,推动我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设立“淮南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前期服务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
第二条引导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市政府指定淮南市交通投资公司为发起人,认购引导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0.2亿元(10%份额)、驻淮金融机构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优先级LP份额1.8亿元(占比9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加强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加强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淮府办秘〔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加强投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加强投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2日淮南市加强投资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研究调度全省投资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投资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投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动新时代美好淮南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分析投资形势,找准存在问题,精准施策,尽快推动全市投资形势稳定向好,努力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紧盯全年投资目标任务,按照“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要求,重点强化投资运行分析、统计入库监测,精准“双招双引”、项目谋划储备、推进重大项目、优化营商环境六项工作。
(一)加强投资运行分析。
1.按月分级分析调度。
全面推行常态化分级调度机制,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月召开投资运行分析会、重点项目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投资运行、重点项目开工及纳统、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项目及时入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2.按月分行业分析调度。
认真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管行业必须管投资工作机制的通知》(淮府办秘〔2021〕30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调度各行业项目和投资,严格推行月初“报账单”、全月抓进度、月底“对账单”、次月抓通报工作机制,各分管副市长每月集中调度一次,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重点调度,市发改委梳理汇总筛选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项目,提请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或市重点项目调度会调度。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9〕48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用地行为,推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整改工作,加大违法违规用地处置力度,明确用地监管职责,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文件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统计报告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安置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被征地块形成“净地”后,根据供地方式不同申请供地。
二、严格建设用地使用管理一是加强出让合同监管。
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日内,竞得人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淮府办秘〔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1日淮南市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投资”要求,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决定深入实施有效投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力争增长15%以上。
力争上半年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55%以上,其中,续建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65%以上、新建项目开工率70%以上。
省开工动员项目开工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深入开展农业“两强一增”暨乡村建设投资专项行动。
2023年完成投资40亿元以上。
新增高标准农田24万亩,实施“小田变大田”20万亩,加快农田水利“最后一米”建设。
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链建设,新增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5个,新增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库容1万立方米。
加大农村水电路气网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改厕1.3万户、建成美丽乡村省级中心村27个。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三、深入开展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投资专项行动。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淮府[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府〔2008〕63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互相配合,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减免政策执行到位,着力解决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市房地产局要会同建委等部门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认定标准和具体配套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淮府〔2007〕94号),现将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减免项目和申报程序作如下规定:一、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各有关部门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现行征收标准向建设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减免统计工作。
三、财政部门统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审核工作。
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批复执行。
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将申请减免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淮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4日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土地出让及转让管理(一)建立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机制。
市自规部门牵头建立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机制,会同市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资格审查专班。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申请住宅用地出让时,如对竞买人资质、企业业绩、股权变更等内容有要求的,须提出明确意见并报专班审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条件。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供应住宅用地时,应明确提出公共配套、自持物业及年限、需要无偿移交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时序、质量保修期限等。
项目确需配建其他养老、教育、医疗、商业综合体的,原则上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与首批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明确监管主体和违约处罚条款。
上述内容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时注明。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淮府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府办〔2015〕46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4日淮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由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人社部门牵头协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等项目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等项目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处置恶意欠薪、过激讨薪等违法行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其监管项目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开发区(园区)负责辖区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
信访、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建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其建设项目的清欠和防范处置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3•【字号】淮府办秘〔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淮南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职责划分及资金投入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我市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有力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思路坚持市县区共建、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投资主体责任。
落实项目法人及出资职责,提高建设和管理效率;统筹协调各方,优化建设环境;规范政府建设融资,严禁违法违规举债;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二、事权划分进一步完善“市县区共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清晰、收益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模式,形成市级统筹、县区实施、多元投资、合力协同的项目推进机制。
(一)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责任1.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划分为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和县(区)重点工程项目两类。
2.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路网结构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建设资金能够通过市级融资、发行债券、EPC模式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筹措解决。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淮府办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淮府〔2015〕47号)保留的,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反复适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或作失效处理:(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抵触,或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不一致的;(二)内容被上级新发布的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三)作为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四)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部分内容经修改后仍可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予以修改。
三、清理主体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一)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
(三)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淮府办[2011]77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0【实施日期】2011.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1〕7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淮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适应建设和谐文明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淮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养护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照明、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电等设施),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落实到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协助、督促、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市政道路、桥涵、广场)及依附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供电、通信、广电等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大中修、维护工程以及照明、排水等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供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大中修、维护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淮府办〔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7〕6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支出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规范市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市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达到完整、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要求。
二、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项目,除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教育费附加、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切块)资金外,原则上由市直各部门按批准预算执行,市政府不再研究。
对专项(切块)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三、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全口径编制预算,将年度各项收支全部编入年初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特定情况,确需增加安排支出的,先在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之内,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
通过调整结构仍不能解决而必须追加预算支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签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报市政府审批。
其中,追加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批;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工作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67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9日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和管理优势,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行为,促进土地储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基金名称为“淮南市土地储备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条市政府指定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发起人,认购本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2亿元(10%份额)、金融机构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基金的优先级LP份额18亿元(90%份额)。
第三条基金分批投放。
首批10亿元,根据土地收储规模和资金需求额度逐步到位。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土地收储资金作为政府认购本基金的劣后级LP份额和按时间节点支付利息及回购本金的资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运作模式。
市政府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建发集团组成。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淮府办秘〔2019〕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我市相继出台了《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6〕41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淮府办秘〔2017〕256号)等文件,全市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工作,让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全社会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公开的主体为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或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牵头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二、明确公开范围以与人民群众、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扶贫救灾、制造强市、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方面为重点,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管理办法、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
三、明确公开内容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
(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应当包括政策导向、支持对象、分配依据与标准、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受理时间节点、发放类资金发放程序等要素。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管理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淮府办[2013]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管理的通知(淮府办[2013]8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有序开展,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经验值确定招投标的控制价款。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电子版),送市财政局投资管理科。
三、市财政局在 2 日内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市城投公司召开会议,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和答疑。
四、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市城投公司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和等级,分别进行成本测算。
亿元以下项目在 2 日内核结,亿元以上项目在 4 日内核结,并将核结结果以密封信件的形式送到市财政局投资管理科。
五、市财政局在 2 日内组织市纪检(监察)、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当场拆封,在各单位测算经验值的基础上确定平均值,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招投标局据此组织招投标。
六、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设计方案,一般不得临时变更项目经费预算,向施工单位付款不得超过市政府审定后的项目价款;市审计局以市政府审定后的项目价款作为控制造价依据,并进行跟踪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财政局和市城投公司严格合同约定按进度安排资金。
七、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促进项目实施和环境优化。
八、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定期在市级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价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理设置资金审批权限,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范围本审批程序适用于本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拨。
(一)预算内资金。
(二)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
二、审批程序(一)预算内资金。
1.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直接予以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动用年初预算中的预备费,由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3.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确需追加年度预算的,一律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金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超过50万元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1.经批复下达的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收入完成情况审核拨付。
2.用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的追加支出,由单位提出追加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比照预算内资金追加程序和权限审批。
对专款专用的非税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拨付。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内安排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淮府办[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06〕79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发〔2006〕5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淮南市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和任务开展住房状况调查是我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全市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市居民家庭及外来人员当前居住和收入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为我市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推动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调查内容(一)实施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的所有住房。
(二)调查内容1.住房状况(含住房建筑面积、建成年代、房屋性质、房屋座落、房屋类型、完好程度、住房状态、产权状况);2.收入状况(含家庭人口、家庭收入);3.住房需求(住房需求意向、住房需求原因、购租房区域意向、购租房面积意向、购房价格意向、购房付款方式意向、租赁房屋租意向)。
(三)调查时点本次调查的时点为:2006年8月30日。
三、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安排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分区协调组织、逐级汇总的方式进行,由各区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机构协调,组织街道、乡镇、社居委设置专职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本次调查工作的责任单位是各县(区)人民政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3]77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3〕7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9日
淮南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明确标准、突出重点、区报市审、以区为主、规范常态”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发展、环境优化、形象提升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建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淮河以南四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小街小巷、排水、公共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