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五原则三原则刑法
五原则三原则刑法五原则1、刑法的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即刑法告诉大家如果做了刑法规定里的事,则是犯罪行为,会被判刑、蹲小黑屋,进而警醒人们不要进行此种行为。
其实是不是犯罪行为,你不看刑法这本书你也知道,即如果一个人对你做了这件事,你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打110或者去公安局报警,那基本就是犯罪行为。
2、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因为刑法太严厉了,但刑法又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以适用刑法应慎之又慎。
所以司法机关对于涉嫌刑事的案件,则能无罪就不有罪,能少罪就不多罪,能轻罪就不重罪,能缓刑就不实刑。
3、犯罪的实质就是侵犯了或者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或者社会的权益,犯罪一定会被打击。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任何对人或社会侵害性的可能性,那一定就是无罪的。
4、一个人如果犯罪,那么他的目的决定了他是否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而他的动机绝对会影响他的量刑。
5、对自己的物品进行的行为,很难称之为犯罪。
比如A把自己的车借给B,结果A晚上趁B不注意用另一把钥匙把自己的车开走了,此种行为很难定性为盗窃罪。
三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2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 问题。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固有的,并在适用刑法时严格遵 守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 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我国刑法最基本的性质和体现我国刑事法 制的基本精神。 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立法上明确规定了3个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 平等原则。 ●是否应当有其他基本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定罪量刑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等。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平等原则的含义
(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刑法规定 刑法规定:《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的特 权。”。
这就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 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原则。 ☆ 基本含义: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 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 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 财产状况、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才能业绩等,都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依法惩处,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不应有所歧视、有 所区别。 ▲平等VS特权 →法外特权(如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等) ▲平等VS歧视→不公平对待(特别严厉,待遇低、机会少)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学论总犯罪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三大原则与效力范围一、我国刑法规定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平适用刑法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理论上一般常常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二、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对全部犯罪综合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单行刑法——对一类犯罪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刑法修正案——能保持基本结构完整、总条文数不变三、我国刑法最近的发展变化一个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一个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二)九个修正案三、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一)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和四大派生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岁的儿童杀人,15岁的人盗窃、抢劫、绑架、运输毒品、走私毒品挪用公物四大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2、禁止类推3、禁止不定期刑——我国实行相对确定法定刑4、禁止事后法,即禁止溯及既往我国实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为什么?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二)刑法需要解释的原因人、财物盗窃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虐待、遗弃罪中“情节恶劣”,侮辱、诽谤罪中“情节严重”抢劫罪中的“入户”、“持枪”(三)刑法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三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解释司法解释两机关学理解释中的“行凶”(四)刑法解释方法1、字面解释(文理解释):故意杀人中对尸体进行破坏、对母体中胎儿进行打击“应当”、“可以”,亲告罪中的“近亲属”2、论理解释(1)扩张解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限制解释:特别自首中其他犯罪。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基本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大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二)基本要求:该原则对立法要求非常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一、中国刑法的基本特征1.中国刑法在法学理论上采取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强调犯罪之严重性、国家司法活动的主体性以及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性;2.中国刑法成立于1979年,结合了古今最新的理论,融合律例制和谢尔宾斯基体制,采用渐进式刑罚制度;3.中国刑法认定犯罪为行为负责,依法定及以责任论为根据,提出“犯罪涉及心理和行为层面”,认识上要求注意行为动机的作用;4.中国刑法坚持犯罪的社会性特征和深刻的道德和政治思想,极力维护“以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基础为核心”的宗旨;二、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1.中国刑法学研究首先要明确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保护犯罪构成和量刑原则、责任论、公正观、犯罪推定规则等理论框架;2.要研究犯罪行为的划分及其标准,如犯罪和处罚、犯罪主体等有关问题;3.要深入研究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在复杂的实际情况下,如何辨认真实的犯罪主体;4.要对不同犯罪实施者的情节认定、惩罚等进行深入分析,把握各犯罪情形;5.要分析中国刑法相应的异议、补救、特殊犯罪的研究;6.要完善中国刑法理论,如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及实务、业务等方法的建立与完善等。
三、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提出的重要问题1.应当注重更新中国刑法规范,完善犯罪构成原则,增加司法权威性、准确性;2.应当注重补充及改进刑罚制度,确保社会公正,以实现司法公正;3.要深入研究涉犯罪的情节及其量刑,实现对犯罪人的司法关怀,落实平等司法的原则;4.应当完善与中国刑法相配合的执法力度、预防手段、社会教育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等;5.应当注重掌握犯罪现象发展特点,更新与革新中国刑法研究理论;6.应当重视刑法学理论实践结合,运用最新的学术观点对刑法理论进行分析。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那么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同事,需要的就是落实其要求,那么店铺⼩编将与您详细分析。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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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2023年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
2023年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行测考试刑法知识点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犯罪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按其范围可分为三类,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施危害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的概念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 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 序,根据自己的意志, 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 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例: 王某,男,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李 某在同一车间上班。王某经常关心照顾李某, 使李某深受感动,逐渐的两人建立了感情,并 超越了友情。两个人的关系后被李某的丈夫吴 某发现,向该县法院告发。经县人民法院审理, 以通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不服提 起上诉。
第八章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
构成犯罪。
第八章
某部队司机 李某到一仓库拉雷 管,返回部队途中遇到战士高某步行 回部队,李某见天要下雨便停车让高 某上车。十分钟后,一闪电导致雷管 爆炸,致使李某重伤,高某死亡。 试分析李某应否负刑事责任。
范围
第八章
犯罪客体的法理分析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
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犯罪行 为直接 作用的 犯罪行为所侵犯 人或物
案例1
某甲偷了储存在仓库 中的电线8000米。
甲:盗窃罪
某乙偷了正在用于通讯 案例2 设备的电 岁,农民。 1991 年 5 月,刘某因家境贫寒 而萌生以气功和“祖传秘方”主 治不治之症等欺骗手段生财的念 头。同年 8 月开始外出行骗。 1995 年 9 月, 2 名病人因接 受刘某气功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
第八章 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热点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与适用2017年11月4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涉及诸多方面,如增设新罪名、调整刑罚等,对刑事法律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1. 新罪名的设立与适用修正案新增了多项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新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打击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2. 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修正案对部分罪名的刑罚进行了调整,如提高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在适用修正案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要注意区分新旧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遗漏处罚的情况。
三、热点问题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正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如增设“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被告人悔罪、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1.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自首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适用自首情节时,应严格把握自首的构成要件,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要注意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区别,避免出现滥用自首情节的情况。
2. 立功表现的认定与适用立功表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手段。
在认定立功表现时,应充分考虑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保立功情节的公正、合理。
此外,要注意立功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区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
四、热点问题三: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法律适用2018年10月26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在合理分配过失责任的分担,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方面,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自近代以来,刑法都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刑法学的研究长期以来也以故意犯罪为重点。
随着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现代技术的出现以及由此产生的危险,过失犯罪的发生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呈现出跳跃式拉长的态势。
与相同时,刑法研究领域,“过失犯罪经历了从前妻的孩子到最受宠爱的孩子的变化” 然而,虽然处罚过失犯已成为各国刑法的共同实践,但“‘和过失理论相比,故意理论是相对容易的’(Bindin)……因为过失理论是刑罚理论上的灰色地带,而灰色地带就是令人从不罚渐进到可罚(Bindin)” 。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核心是对过失犯注意义务的确定。
一、刑法上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过失犯只有在发生法律要求的结果(危险)后才成立,在结果发生之前,不太可能论及过失犯的行为,只有地结果发生之后,才可能回过头来寻找结果发生的原因,考虑让行为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合不合适,以便将行为认定为过失犯。
在明确了具体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行为刑事可罚性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没有在意识上保持谨慎、集中和紧张。
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就成为认定过失犯罪的关键。
德国学者认为“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实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且违反义务没有认识到会发生构成要件结果,或者虽然想到会发生构成要件结果,但违反义务地相信,此等结果将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
法考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比较难的知识点总结一、刑法方面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也是刑法体系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
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则不禁止原则、刑法不溯及后果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考生对这些原则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和掌握。
2. 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客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结果要素等。
而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些概念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
3. 刑法特别规定刑法中有许多关于特定犯罪的特别规定,如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考生熟记于心,并且掌握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4. 刑法改革和修正刑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刑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这些改革和修正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都有着重要影响,需要考生密切关注和及时了解最新的刑法修正。
二、民法方面1.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法考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民法基本理论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构成、主体资格、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这些理论对于理解和适用民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掌握。
2. 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合同的构成、效力、履行和变更等都是考试重点。
在合同法中,有一些比较复杂和难以掌握的知识点,如合同的订立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方式等,需要考生对此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3. 不当得利和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正当竞争是民法中比较难以理解的概念,也是法考中的难点之一。
这些概念涉及到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考生对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案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
4. 隐私权和名誉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重要内容。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的基本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中,刑法是常考的一个部门法,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学习刑法的基础。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接下来我们就全面学习一下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犯罪法定),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即刑罚法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比如,甲是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
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法院告发。
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刑法并未规定通奸构成犯罪。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没有法外特权。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
比如,甲和乙一起行窃,共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
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三万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
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
甲的犯罪情节比乙恶劣,判刑就比乙重,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这部分的知识点在题目中可能直接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也可能考查某个案件体现了刑法的哪一个原则,因此我们不仅要从宏观上记住这三个原则,还要理解每个原则的具体含义。
例题分析:(单选)1、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A.罪刑法定原则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疑罪从无原则【答案】D。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
贝卡利亚的刑罚观解读一、贝卡利亚三大刑法原则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产阶级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均衡原则和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由此产生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这三大原则也为现代的刑法制度所确认。
尽管其中的有些内容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但是其在当今仍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种认为罪刑法定等原则在当今已不适用或过时的说法是不恰当的。
可以说从那时起到现在,世界性的刑法理论都与这三大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从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向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前进的一个步骤。
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给人类带来的文明成果之一。
贝卡利亚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从资产阶级的伦理观出发,发动了对扼杀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禁欲主义和神道主义的进攻,直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的和法律的要求,具体在刑法领域就是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反对司法擅断制定统一的和法典化的刑法,排除宗教律法、传统习惯和个人见解等纷杂的旧法渊源。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从多方面提出了他的罪刑法定思想。
首先,从公民的行为来讲,贝卡利亚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
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
”其次,从犯罪的界限来说,贝卡利亚认为犯罪应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论近代西方刑法三大原则
与中世纪身份刑法针锋相对,一部分启蒙思想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洛克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他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站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法律对富人和穷人、权贵和平民应当一视同仁,不能例外。卢梭也指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认为,实现自由和平等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和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这就为消除身份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阐述的遵守原则也也有表述这一原则的缩影,比如,他认为每个参加契约的人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联合体,而且所有的交出的权利都是同等的,也就是说,权利“全部”和“同等”的原则。卢梭把法律看成是规定和保护个人自由、维持平等的手段,公民的自由、平等都需要依靠刑法来维护,卢梭的刑法思想是其关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思想的集中反映,其中就包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的表述。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政治口号,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为正式的法律规定,则最早出现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包含《人权宣言》的法国宪法之中。其内容“至少应包含以下四层含义:第一,平等保护,任何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法都予以同等保护;第二,平等遵守,任何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法的权利,履行法的义务;第三,平等适用,法对于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适用而无因人而异的区别对待;第四,平等制裁,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或处罚,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违法犯罪而不受应有制裁的特权。”这就基本上符合了现代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也是是罪刑法定含义的一个高度的概括。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抢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此规定表明当时已产生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但是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的奠基,还是在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及其著作中得到发展和更为全面的阐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不仅仅在经济、制度上,同时,罪刑法定也是其中一项成果。
刑法 法考资料
刑法干货20条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最简单的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容包括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才能制定刑法法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事前的罪刑法定指不得以事后制定的法律去处罚行为时没有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指刑法解释必须遵循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即禁止类推解释,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包括三个方面:明确性、罪的法定、刑的法定。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作用的对象。
罪的法定,即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的法定,即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和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2.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
要注意,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中关于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常见的扩大解释有:①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括借记卡等;②将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解释为包括出售和为出售而购买、储存、运输;③将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解释为包括公共停车场等。
缩小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常见的缩小解释包括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
注意,对某一刑法条文中特定用语的解释,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和方法,对一个条文中的某一术语,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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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马四毛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作者简介 马四毛(1973 ),男,湖南郴州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03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伦理的研究。
刑法的基本原则乃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了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罪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前面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
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适应心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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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二、尽管三个原则就那么几个字,可以倒背如流,但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常感会犯如下错误: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误解。
l.误将 明文规定 等同于 明确规定 ,对于法有明文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犯罪行为没有依法定罪处罚。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但刑法的绝对明确性只能是是刑事立法的一个理想追求,且由于事物发展的永恒性和无限性,要真正做到绝对明确性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得以 法无明文规定 为由对那些刑法明文规定而仅缺乏明确性的犯罪行为不予定罪处罚。
2.认为罪刑法定仅仅强调形式合理,所以仅仅从表面形式上理解罪刑法律规范。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形式,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所以它首先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合理与公正,但是法律的终极价值应当是实质的正义,这就要求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形而上学地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罪刑规范,而应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尽量从实质上理解罪刑规范,以求得实质的合理。
3.以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替代刑法的价值,将 有利于被告 作为解决刑法解释争议的最高标准。
有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所以人权保障应当成为刑法的首要乃至全部价值。
对于许多有争议的刑法规范的理解问题,很多人基于 人权保障 的观念,主张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选择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其实人权保障是法的价值之一。
但它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
人权保障作为刑法的价值,只能是刑法通过惩罚犯罪同时又通过惩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而体现出来的价值。
罪刑法定只是禁止类推解释,因为它违背了预测可能性原理,而不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
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张解释,只要解释的结果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没有超出国民对该用语的可预测性,就应当是合法的、合理的,没有违背罪刑法定。
(二)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误解。
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为相同,特别是仅理解为处罚的平等,而忽视对人的权利的保护的平等,认为对某些人的
权利保护要特殊,而对另些人的权利的保护则可以忽视。
有的人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神话,不具操作性,所
以可以不予考虑。
其实该原则所要求的是对所有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所有实施犯罪的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这原则至少要人特别是法律适用者树立这个 平等 观念,因为观念的力量是无穷的。
(三)对罪刑相应原则的误解。
有的仅把罪刑相应原则理解为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实行完全的客观归罪原则,它是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同态报复的再现。
其实该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还要与罪犯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为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要预防犯罪,保障人权。
三、在刑法的具体适用中,这三个原则是一个综合的整体
具体来说,一个断案人首先应当树立一个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己心中的那些 不平等 的观念遏制住,这样才能为正确的定罪量刑打下坚实的主观心理基础;其次要把握罪刑法定原则,所有的定罪量刑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不能法外量刑,也不能法外处罚,在这里特别注意 明文规定 不等于 明确规定 。
我国的刑罚大量是相对确定法定刑,允许法官存在一定的裁量权。
但是怎么处理这个裁量权的运用问题,那么就需要充分应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及 罪刑相应原则 ,否则就可能出现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现象。
这就需要断案人员在充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正确行使裁量权,正确地定罪量刑,所以任何一个断案人员都必须随时把握这三个原则,而不能是把握一个原则而忽视其它原则的重要性,因为这三个原则本来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块整钢,这三个原则同时运用于所有的案件中,它们是须臾不离,形影相随的。
责任编辑 胡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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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