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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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规定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规定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第三条: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出国办展的宏观管理,对组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出国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组展单位第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第六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第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第三章审批的权限第十条: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计划,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会签后,抱国务院审批,其他出国办展计划一律由贸促会审批.第四章审批和备核的程序第十一条:赴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和未建交国家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国家,名单详见本办法附件办展,实行审批管理;赴其他国家以下简称备核管理国家办展,实行备核管理.第十二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在每季度头两个月且不迟于展览会开幕前6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计划抄送外经贸部,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第十三条:贸促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组展单位报送的办展计划进行审批原则上6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上半的计划,9月份集中审批第二年度下半的计划,12月份审批补报的第二年度计划,3月份审批当年补报的计划,并核发出国办展批准件.无特殊情况,不增加审批次数.第十四条:贸促会审批出国办展计划前,将拟审批同意的计划送外经贸部会签.外经贸部在收到该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赴未建交国家办展计划同时送外交部会签.第十五条:赴审批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还应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参展人员复核申请表.第十六条:赴备核管理国家办展,组展单位应至少于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向贸促会报送办展计划,并填写出国办展申请表.贸促会在收到该表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核,并核发出国办展备核件.备核件抄送外经贸部.第十七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核发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各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及展品出境有关证件,对展品实行查验放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出国办展批准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相关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第十八条:各级外经贸、外事、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凭贸促会核发的参展人员复核件或出国办展备核件,办理参展人员出国、外汇使用及核销手续.第五章审批的依据和要求第十九条:审批出国办展的依据是: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需要,赴展国政治、经济情况,赴某一国家或地区办展集中与否,展博览会展出效果,组展单位办展情况及企业参展情况,我驻赴展国使领馆意见等.第二十条:组展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出国办展计划,并须征得我驻赴展国使领馆同意.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举办单独展,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两个.第二十二条:展团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标准摊位3×3平方米2人计算,在外天数按实际展出天数前后最长各加4天计算,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延长天数.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展和出国办展;办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如有变动,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开幕前3个月通报审批部门和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第六章展览团的管理第二十四条:组展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信守承诺,注重服务,合理收费.第二十五条:组展单位应应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加展出,严禁假冒伪劣、侵权知识产权的商品展出.第二十六条组展单位应注重贸易成交效果,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第二十七条组展单位应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组织参战人员进行出国前外事纪律、保密制度、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学习;严禁借出国办展之机公费旅游.第二十八条组展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展团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展团的领导;组织参展企业做好布展工作,注重展团对外形象;展出期间,参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九条组展单位应接受我赴展国使领馆的领导,及时向使领馆汇报办展情况;严格遵守赴展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展博览会的各项规定.第三十条对参加同一展博览会且组展单位多、展出规模大的展览团,贸促会视情况协调有关组展单位制定相应规则予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组展单位须在展览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出国办展情况调查表及总结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出国办展情况报送国务院.第三十二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二转让批件:三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四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五侵权参展企业利益;六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第三十四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一未经批准出国办展,造成严重后果;二涂改、倒卖批准或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三严重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四侵犯参展企业利益,屡遭投诉;五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多次出国办展;二伪造批件或多次涂改、倒卖批件;三在外严重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四两年内多次受到贸促会处罚;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三十六条对在出国办展中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实行的出国办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计划,仍由外经贸部审批.附件:出国办展实行审批管理的国家一、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二、未建交国家.。

第三章 会展管理法规制度(1)

第三章 会展管理法规制度(1)

4、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1)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主办或参与举办过3个以上国际展览(企业除外); (3)设有专业展览部门,配备了展览专业人员; (4)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资格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 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会展审批及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职责 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2、中国贸促会及商务部的审批职责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出国办展项目,并汇总出国办展 情况,定期向商务部、外交部等部门通报。 商务部负责或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在境内(台湾、 香港、澳门除外)举办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交易会、博览 会等等。 3、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安机关的职责 P87
6、文物出国(境)展览组织者的资格条件 下列部门和机构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后,可取得承办文物出 国(境)展览资格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博物馆; (3)具有较丰富的文物藏品、具备较好的文物保管条件和陈 列展示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力量的博物馆; (4)经国家文物局授权专门从事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单位。
2.展览会所确定主题和展出内容符合国家对外经 济贸易发展战略导向,做到与市场需求、客户愿望 紧密契合,在国内同类别的展览会中具有较高的影 响力。具体要考察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评价、 国内外媒体的反响等。 3.展品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驰名商 标、中国名牌和商务部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总数应 达到该展会展品品牌总数的30%以上。 4.在现场对参展商和采购商的抽样调查中,"满意 "和"很满意"的比例均高于80%;表示愿意参加下届 展览会的比例高于70%;"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 比例低于3%。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能源外[1990]786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0年9月6日能源外(1990)786号)今年七月在烟台召开的我部外事工作会议上,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能源部关于出国人员的管理办法》。

这四个文件,业经部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加强能源部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职责范围:(一)制定能源工业有关对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归口管理政府间有关能源工业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交流、协议与合同。

(三)归口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和出国人员政审权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权”归口单位)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事项及接待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访事项。

(四)编制和组织实施能源部直属单位和非“两权”归口单位的出国项目计划和有关涉外活动的联络、协调工作。

(五)归口管理能源系统利用国外贷款、赠款和技术引进等涉外事项。

(六)审批能源部系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事项。

(七)归口管理能源部系统使用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的计划。

(八)归口管理直属单位、能源部为主管的共管单位及非“两权”归口单位、华能集团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资的电力项目、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0年1月1日起签订的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统借统还部分)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并负责协调及监督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工作。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

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1、免税政策的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

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四条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承办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 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 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20xx年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发 布的文件
目录
01 第一章总则
03 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02 第二章职责 04 第四章组织
目录
05 第五章财务
07
第七章仲裁和调解机 构
06
第六章地方、行业贸 促机构
08 第八章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设立地方委员会,其委员由该地方或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机构和团 体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宗旨是,开展促进该地区、该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 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独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 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简称CCPIT。
第二条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3章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会展政策与法规 第3章 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

会展政策与法规第3章会展组织者审批与管理法律制度3.1 会展组织者的审批3.1.1 会展组办单位的资格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1)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资质的规定原对外贸易合作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以及《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

(1)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界定出国(境)举办展览会组办单位,是指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参加出国(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博览会的单位。

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贸促会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

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组办单位资格。

(2)有关申请出国办展组办单位资格①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②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具有行业代表性;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发展司)反映。

附件:一、《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二、《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三、《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表》四、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秩序进行,保障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一)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

(二)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

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

第三条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举办单位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20•【字号】桂政办[1989]119号•【施行日期】198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贸促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1989〕119号1989年10月20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分会关于《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国外和在广西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89〕第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今后不论在国外或在广西举办的对外贸易商品展销会、博览会,都要本着节省费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办理。

展销会的举办事宜统一由自治区贸促分会安排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出国展览1、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全区性的、综合性的展销会;友好省(区)、市的对口展览会以及各部门、各地、市在国外举办的展销会;各外贸公司、企业参加贸促会举办的展销会和国际博览会均由广西贸促分会统筹安排、报批并承办。

2、各参展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出展计划报广西贸促分会。

上报的出展项目须列明出展的目的和理由、经费来源、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和人数等。

3、凡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自带样品出国办的小型洽谈会或参加全国各行业系统举办的推销性的展销会,由各外贸公司报区经贸委审批,并抄报区贸促分会备案。

4、凡是我区在国外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下同)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广西贸促分会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东欧以及未建交的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广西贸促分会报中国贸促会审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商贸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贸字〔2006〕18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联系人:褚昆江南联系电话:65197424 65197735传真:65197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5.14•【文号】贸促展管[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务部关于修订《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贸促展管〔200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贸促会、商务部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六年五月十四日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称“出国办展”)的管理,规范出国办展市场秩序,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国办展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办展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会展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1章 会展法律概述

会展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1章 会展法律概述

会展政策与法规第1章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1 会展概述“朝阳产业”1.1.1 会展的起源与发展1)国际会展发展的历程(1)萌芽期——集市大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至19世纪中叶)欧洲是世界上公认的会展业发源地。

公认最早的国际集会交易会是公元629年在法国巴黎近郊的圣丹尼斯举办的交易会。

(2)发展期——博览会大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40年代)1851年第一届伦敦世界博览会(“万国工业大展览会”)1928年11月22日,巴黎成立国际展览局(BIE),形成《国际展览公约》,最初31个国家,截至2002年底已有89个成员国。

(3)成熟期——会展旅游阶段(20世纪中叶至今)二战后,会展经济的热浪(每年定期举行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有4000多个,国际会议40万个)会展业在各国受到重视2)我国会展旅游发展的历程(1)尝试阶段(1851—1926年)①出国参加世博会1851年,中国商人徐荣村以私人身份参加首届世博会1873年,英国人包腊代表中国参加了维也纳博览会1876年,中国政府第一次派代表以国家身份参加费城博览会1915年,参加巴拿马博览会②国内办初期展览会1926年6月—11月,南京,晚清中国第一次全国博览会(南洋劝业会)1929年,杭州,西湖博览会(2)起步阶段(1949—20世纪90年代)①1951新中国参加莱比锡春季博览会。

1953年第一次接待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业展览会1982年,中国代表团参加诺克斯威尔世博会②起步阶段的快速发展1978年,中国贸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十二国农业机械展览会”这一时期总体水平较低(3)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新世纪,各地会展业纷纷出现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会展产业带初步形成。

西部大开发西南会展业产业带正在形成。

中部崛起1.1.2 会展的概念1)会展的含义一般狭义:会议和展览(会展等同展会)一般广义:在一定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由多个团体或个人聚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包括业务会议、协会、社会团体会议、奖励旅游、节事活动、展览,甚至包括体育竞技活动和各种博览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05•【文号】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施行日期】200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对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办通知》)。

根据《国办通知》精神,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

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随着近几年我国展览业的迅猛发展,各地举办各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数量明显增多,也出现了一些与上述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超权限审批、非办展机构办展等现象时有发生。

《国办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外经贸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涉外展览市场,保障境内涉外展览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维护我对外形象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审批部门问题(一)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境外机构主办的,报外经贸部审批。

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地方单位主办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由科技部审批;贸促会系统举办的,由贸促会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贸促展管[2003]28号【颁布部门】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颁布时间】20030617【实施时间】20030617【时 效 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办、外经贸委(厅、局)、公安厅(局),各地海关,各驻外使领馆,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其他出国办展单位: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出国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

2001年2月15日,贸促会会同原外经贸部制定印发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1〕3号),对出国展览的组办单位、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和展团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地区、各单位依照上述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外贸出口工作。

但近来也有一些单位、个人违反出国展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扰乱了正常的出国展览秩序,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使参展企业和人员蒙受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展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办函〔2000〕76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国展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出国展览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出国展览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出国展览计划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

三、出国展览组办单位应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展览组办资格。

不具备组办资格的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名义组团出国从事展览活动。

四、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及参展人员的出国手续。

会展法律法规

会展法律法规

一. 会展业法律制度概述1.会展管理体制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实行的还是审批制,具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与德国、法国不同的是,我国的审批制表现为政府对会展企业是否具备主办会展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批,对会展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甚至表现为政府直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1)国内展的会展管理体制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先有原商业部、内贸部、国内贸易局归口管理,后又由国家经贸委行使管理职责,中国贸促会可以审批其系统举办的国内展。

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关于“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目前,在国内举办全国性非涉外经济贸易展览会已经不再实行审批制,只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就可以了。

2)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等),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负责协调和管理。

《通知》规定有关审批部门和主办主体的资格问题,具有明显的审批制性质。

3)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会展管理体制2001年2月15日,中国贸促会和原外经贸委联合出台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对出国办展单位、审批和备核的程序、审批的依据和要求、展览团的管理以及处罚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现在出国展相比原来由外经贸部的行政审批有了很大改变,在审批内容和范围方面比过去有所减少。

从总体上来看,随着会展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会展管理体制必将由审批制向登记制或备案制过渡。

2. 我国会展业的立法状况20世纪80年代仅被当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被当做行业发展。

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相关法规。

我国会展立法工作尚处在初期阶段。

从立法内容上看,展览业立法主要在于明确展览业的管理部门、管理办法、展览活动的主体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增强展览活动的透明度,为经营者创造一个法治的市场环境。

外事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范文

外事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范文

外事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范文外事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一、制度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组织开始涉足对外事务,进行海外项目合作、国际会议、外籍员工管理等。

为了规范对外事务的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利益最大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对外事务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防范各种风险,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声誉。

二、外事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外事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和组织的一切对外事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海外项目合作:指企业或组织与国外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项目的活动,例如海外投资、技术合作等。

2. 国际会议和交流:指企业或组织参与或主办的国际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

3. 外籍员工管理:指企业或组织招聘、管理和离职外籍员工的相关事务。

4. 对外赞助和捐赠:指企业或组织向外界提供资金、物品等形式的赞助和捐赠活动。

三、外事管理的责任和权限1. 外事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或组织的外事部门,负责制定外事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和具体执行。

2. 外事管理的权限由企业或组织的高级管理层批准。

外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一部分权限委托给其他部门,但最终审批权必须由外事部门负责。

3. 外事管理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外事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和协同工作。

四、外事审批流程外事审批流程是确保外事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外事审批流程:1. 申请:外事事务发起方填写外事申请表,并附上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申请表应包括外事事务的具体内容、目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需资源等。

2. 内部审批:外事部门首先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风险评估、资源投入等。

外事部门审核合格后,将申请提交给高级管理层审批。

3. 高级管理层审批:高级管理层对外事申请进行最终审批,包括对项目的核准、预算的批准等。

高级管理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策,并书面反馈给外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76.09.20•【文号】•【施行日期】197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日对外贸易部通知发布实施)第一条(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展览品,包括为了到国外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或者参加外国博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

第三条展览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或者它委托的代办单位——下同)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第四条展览品复运进口的时候,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应当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者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连同有关的运输单据,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如果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要求将展览品运至它所在地的海关办理海关手续时,入境地海关可以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处理。

第五条展览品运出或者复运进口时,不准在装展览品的容器内装入个人物品,或者其他非展览物品。

第六条组织出国展览的单位,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礼品和其他资料,应当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对外贸易部的批准文件。

上述物品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者免税。

第七条展览品出口、复运进口,以及在国外购买、接受的其他物品,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查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4.29•【文号】•【施行日期】1988.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1988年4月29日发布)第一条定义凡展示国外技术、设备、制成品并对展品进行留购或为配合进口而举办的国外来华展览会均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举办展览原则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宗旨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样品,促进国内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加快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发展对外贸易。

展出内容原则上应是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制品。

展品留购应由有外贸进口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

第三条举办展览单位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

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

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第四条审批程序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其它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所属展览公司,以及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展览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海关凭本文第四条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文件及主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办展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

展览管理办法

展览管理办法

展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览活动,提高展览质量,促进展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适用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

第三条展览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有序的原则,充分发挥展览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功能。

第二章展览组织第四条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负责展览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展览方案,包括展览主题、展览内容、展览时间、展览地点、参展单位、展览规模、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严格遵守审批、备案的要求。

第七条展览承办单位应当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展览的场地布置、展具租赁、展品运输、观众组织、现场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确保展览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展览招商第九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招商方案,积极邀请国内外相关企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展。

第十条招商方案应当包括招商目标、招商对象、招商方式、招商政策等方面。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参展单位的资质和展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参展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参展费用,并遵守展览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展览宣传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宣传推广方案,提高展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宣传推广方案应当包括宣传目标、宣传内容、宣传渠道、宣传时间等方面。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广告宣传、网络推广、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第五章展览服务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为参展单位和观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展览咨询、展位搭建、展品运输、餐饮住宿、交通指引等方面。

第十七条展览现场应当设置服务台、咨询处、医疗急救点等服务设施,为参展单位和观众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展览现场的管理,确保展览秩序和安全。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青政发[1990]253号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青政发[1990]253号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规定(青政发(1990)253号1990年10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因公临时的出国的管理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开展对外友好往来,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贸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因公派员(包括派遣团组或人员,下同)临时出国(以下简称出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外事、对外经贸以及外汇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派员出国的原则和条件第四条因公派员出国必须坚持“少、小、精”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请派员出国应是列入市年度出国计划的事项(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并落实了出国经费。

第六条申请派员出国考察技术设备,应是本市首次引进的技术比较复杂的设备,并且是已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成交额较大的项目。

出国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出国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出国考察市场和洽谈贸易,参加、举办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等,必须有外贸业务人员参加,并且有充足的出口商品货源或外汇资金。

第七条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人数。

经济技术考察团组及贸易小组一般不超过四人,特项目的考察组最多不超过六人。

参加展览会、展销会按每个摊位不超过二人掌握。

技术培训团组的人数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

参加经济贸易团组的人员应是承担项目实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不得派与项目无关的人员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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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为使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包括:
(一)在国外单独举办经贸展览会、友好省市经贸展览会和以商品展览形式举办经贸洽谈会(以下统称举办单独展);
(二)组织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第三条: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负责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出国办展的宏观管理,对组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出国办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展单位
第五条: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展。

第六条: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

第七条:为配合地方政府间经贸活动,需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

第三章审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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